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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财产法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离婚案件,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离婚的规定有:(1)第31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第32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第3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问题。

第1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由双方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有继承权的配偶,有权继承其配偶的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要点1. 确定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检索民事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时,首先要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即《婚姻法》。

2. 分析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争议焦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3.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争议焦点,检索《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查阅司法解释和案例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了解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实践经验。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关系到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1.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离婚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三、离婚程序1.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条件1. 合法性:离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真实性:离婚申请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 有效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五、离婚协议1. 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内容。

2. 协议效力: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离婚诉讼1. 起诉条件:原告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具有法定代理权、起诉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 诉讼程序:离婚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乙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婚姻基本情况甲、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一家企业担任工程师,乙在一家医院担任护士。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2. 离婚原因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乙则认为甲缺乏责任感,经常不顾家庭。

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矛盾中,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3. 财产情况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婚后,甲、乙共同偿还了50万元贷款。

除房产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2.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鉴于甲、乙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的合法性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存在严重矛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甲、乙双方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 案例启示(1)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爱,避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

(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3)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离婚案件的法律检索报告(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检索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本报告对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检索和分析。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等法律问题。

其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如下:(1)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程序: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3)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遗产的范围: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

(2)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

(3)遗产分割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签订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可能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三、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依据以下情形:(1)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问题;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李某性格不合,生活习性存在差异,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调查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双方往来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状况的证据;(3)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4)双方共同财产清单、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存在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

张某作为父亲,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作为母亲,同样具备抚养能力。

但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

其他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法律离婚案件案由(3篇)

法律离婚案件案由(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汉族,现年30岁,住某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年32岁,住某市XX区XX路XX号。

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

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张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沟通,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如初,但被告李某态度坚决,坚决要求离婚。

原告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 判决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3. 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2. 婚生子李某甲的抚养权应归谁。

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1)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李某甲的出生情况。

(2)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愿意继续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2. 庭审过程(1)原告张某陈述了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3)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了解双方的感情状况及离婚原因。

(4)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

3. 法院判决(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张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沟通,但被告李某态度坚决,不同意和好,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关于婚生子李某甲的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法律问题。

男方小张(化名)和女方小李(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已多次协商无果,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为XX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各分得XX万元。

3.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的儿子现年8岁,尚未成年。

法院考虑到小张和小李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小张在外地工作,照顾孩子的能力相对较弱,故判决儿子由小李抚养,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婚后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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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姓名:华亚伟学号: 201010010031 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双学位年级班级: 2011级指导教师:刘森2014年 5 月 4 日毕业论文(设计)作者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了解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毕业论文管理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同意省级优秀毕业论文评选机构将本毕业论文通过影印、缩印、扫描等方式进行保存、摘编或汇编;同意本论文被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查阅。

本毕业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

论文题目:作者单位:作者签名:年月日目录引言 (1)一.离婚经济帮助的概述 (2)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问题 (3)(一)离婚经济帮助的对象问题 (3)(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问题 (3)(三)离婚经济帮助适用的方法问题 (4)(四)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问题 (4)(五)离婚经济帮助变更和终止问题 (5)结语 (6)参考文献 (7)致谢 (8)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摘要: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生活宽裕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救济。

该制度设立的为了使得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得到配偶的经济帮助以便能够正常的生活。

但是,通过这几年婚姻法实践中出现许多经济帮助制度中的帮助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帮助数额、变更和终止情形等问题,因此需要立法完善,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很多问题。

关键词:离婚;经济帮助;帮助数额Divorce economic help system researchAbstract:Divorce financial assistance system is such a kind of divorce remedy system which is for the sake of respecting the couple’s personality independence and equality and devoting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and for the purpose of achieving the balance of the damage and the relief effectively. That is to say, this system is the form that the law provides right relief and helps to the party whose right was damaged or at a time of hard economic times in the process of divorce. The initial purpose of the system is to make those living a hard life when divorces can get financial assistance from the original spouse so as to maintain normal life demand. However, from recent years’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marriage law, it reveals that the financial assistance system still needs to standardize and perfect to solve more difficulties and hot issue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divorce;economic help;the amount of help;change and termination引言如今社会离婚现象存在较为普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婚姻的质量要求也提高了,也希望自由的婚姻选择。

离婚就是宣告婚姻关系的结束,是男方和女方依照法律解除夫妻关系的的合法行为,它不仅会导致夫妻关系的改变,也会改变了拥有的财产关系。

离婚后会产生的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的话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在中国,离婚率的很高已成为社会的一个明显的特点,虽然我们不能简单片面的来对之作出评价,但是离婚制度在立法上要尽力保障离婚自由,同时,还应尽量避免离婚本身给当事人各方带来较坏的影响。

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建立则可以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充分的制度性保障,因为该制度建立不只是立足于离婚阶段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从社会公平方面还注重调整离婚当事人的权利冲突。

案例分析:原告李某,女,下岗。

被告范某,男,下岗。

两人年经时候经媒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登记结婚,1997年11月儿子范小某出生。

婚前原告有一将要拆迁的安置房,被安置人为原告母亲张某和原告,被告和原告婚后一直住在这个屋内。

2000年12月,原告母亲宋某参加房改,购买此住房,产权人为宋某。

被告婚前有一处房产,2001年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分给有两套房子:一套为单室的套房、一套为小套房(尚未办理产权)。

2003年8月,因感情破裂分居,被告回自己安置房内居住,儿子和原告在其母亲住处住。

2006年10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的几个问题:1.离婚经济帮助的对象问题;2.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问题;3.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方法问题;4.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问题;5.离婚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情形。

笔者写此文章主要是借用上面的案例涉及的问题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对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一简单的分析。

一.离婚经济帮助的概述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存在困难,经双方沟通商量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好的另一方给其一定的经济帮助的制度。

它是为保障离婚时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

它的实施有利于离婚矛盾的较好解决,有利于保护婚姻自主权,有利于避免因离婚带来的社会影响,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的特别保护。

当然了,男方生活困难的,也同样享有对方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将要有待于建立和完善以保护离婚后的经济救济,实现社会和谐和公平。

离婚意味着人生婚姻的失败。

离婚因感情破裂造成的,离婚对男女双方造成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离婚时和离婚后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个新的问题就离婚时经济帮助问题,我们应该从出于道德和人道主义提供离婚经济帮助,最好能上升到法律上来保障离婚自由,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问题(一)离婚经济帮助的对象问题《婚姻法》中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存在困难,经双方沟通商量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好的另一方给其一定的经济帮助的制度。

离婚帮助的对象是相对困难一方还是绝对困难一方还没明确规定。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问题离婚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婚姻法》中这些条件包括第一.一方生活困难是指自己获得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无法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房居住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由此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这两个条件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二是婚后有住处没。

《婚姻法》中生活困难界定面过于狭窄,生活困难应该在范围上界定要放宽些,因为生活中有好多因素导致生活困难,应该把生活困难具体化界定(界定在个人财产收入与必须消费之差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必须消费包括在自己的消费.抚养孩子且是上学的消费和赡养父母的消费等)。

第二.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生活困难的,不能适用离婚经济帮助。

本文认为应该界定在离婚且没有再婚(有事实婚姻或者故意欺骗除外)时,生活困难的应该给予经济帮助。

第三.双方经济条件差别大的或另一方有足够帮助能力的情况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难或者住房狭小,无法提供帮助,也不能强行要求其帮助。

本文认为如果双方都存在生活困难,应该比较两方生活困难的大小,生活困难小的一方应该适当帮助生活困难大的一方;如果双方生活困难相似或一样,也不能勉强对方帮助。

第四.现《婚姻法》适用条件的单要件主义,讲的是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该提供适当的住房或财产帮助。

但是,未提到资助一方的经济状况。

本文认为适用单要件主义是不科学的。

本文建议应该适用双要件主义,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应该采用相对困难论,即离婚导致一方生活水平的明显降低,可以向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要求经济帮助。

(三)离婚经济帮助适用的方法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水平比另一方生活水平高,应该帮助其住房和现金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商量沟通;沟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来做判决。

”本文认为离婚经济帮助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1.离婚时一方是有劳动能力的年轻人,存在暂时的生活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另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也可以是短期经济帮助,也可以是长期经济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需要考虑双方的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经济条件、子女抚养等来决定。

2.对于老弱病残人离婚的,一方年老体弱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该对其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3.一方经济条件好的对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实施经济帮助的形式应该以个人财产来帮助(包括现金和房屋等)。

4.离婚婚后没有再婚的情况下(除了事实婚姻,隐婚之外),权利人生活处于困难水平,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家庭的贡献大小,生存能力,情感因素等)应该支持权利人请求帮助。

(四)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问题数额帮助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本文认为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离婚的情况,离婚一方有过错与无过错的不同,有过错一方如果是权利人,并且权利人的生活比较困难,义务人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可以少点;如果有过错一方是义务人,并且权利人生活困难的应给予较多的数额帮助;二是夫妻双方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这是因为年龄大的和身体健康差的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因此应该在数额上给予较多帮助;三是婚姻坚持的时间长短,这是因为两个人结婚完全是自由的感情的结合,双方都付出了情感,付出的感情时间的长短决定着两个人付出情感的浓厚,如果双方离婚应该给予精神上经济帮助,时间越长,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离婚经济帮助数额应该适当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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