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
2024年离异法定流程全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异法定流程全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离异法定流程概述1.1 双方协议离婚1.2 单方面起诉离婚1.3 离婚诉讼的管辖2. 离婚前的准备工作2.1 收集证据材料2.2 财产梳理与分割方案2.3 子女抚养问题的初步规划3. 离婚诉讼的提起与答辩3.1 提交离婚诉讼状3.2 法院受理与送达3.3 被告答辩与管辖权争议4. 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4.1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4.2 法庭调查与辩论4.3 调解与判决5. 离婚判决的执行5.1 判决书生效与送达5.2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执行5.3 判决书境外执行的特殊规定6. 离婚后的法律后果6.1 婚姻关系的终止6.2 离婚对双方权益的影响6.3 离婚后的重新婚姻登记7. 离婚诉讼费用与赔偿7.1 诉讼费用的承担7.2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7.3 律师费用的支付8. 涉外离婚的特殊规定8.1 适用法律的选择8.2 境外诉讼的承认与执行8.3 国际司法协助9. 常见离婚诉讼问题解答9.1 离婚诉讼的一般性问题9.2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常见问题9.3 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问题10. 专业律师团队介绍10.1 律师团队的资质与经验10.2 律师服务的内容与流程10.3 客户评价与案例展示11. 离婚诉讼风险提示11.1 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11.2 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11.3 客户权益的保障12. 离婚诉讼的心理调适12.1 离婚诉讼中的心理压力12.2 心理调适的方法与建议12.3 专业心理咨询服务介绍13. 离婚后的生活规划与建议13.1 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13.2 财务规划与投资建议13.3 社交与情感重建14. 联系我们14.1 咨询方式与工作时间14.2 客户服务流程14.3 联系方式与隐私保护政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异法定流程概述1.1 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完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程序。
【2019年整理】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所加入的某些国际公约中,存在关 于相互承认缔约国法院判决的条款。例如:我国 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 约》第10条规定: “1. 由具有第九条所规定的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判 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实施而不再需要通常复审手 续时,除下列情况外,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 (1)判决是以欺骗取得; (2)未给被告人以合理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 正机会。 2. 按本条第1款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 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应在各该国立即执行。在 各项手续中不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
(三)非缔约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没有订立或共同参加有关条约的,依我国国内 法进行。 1. 提出请求的方式和案件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 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 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 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1. 民事裁判的范围 多数条约:包括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 调解书等。 有的条约:还包括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如中国和 保加利亚、古巴、埃及、希腊等国的司法协助协定)。 2. 请求书 申请人→作出该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缔约另一方法 院或中央机关;或者 当事人→被请求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请求书一般要附上相应的文件,如(1)经证明无误的 裁决书副本,(2)证明未出庭一方当事人已经合法传 唤的证明书,(3)在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 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4)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 请求方文字的准确译文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中国没有订立 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 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 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 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外国 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 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 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 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并根据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 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 不予承认的裁定。
国际私法 第28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3.外国法院判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1.申请的前提: 2.申请人条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和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均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请求; 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书。 3.管辖法院: 4.申请期间: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可类推适 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有关期限规定。 5.申请的形式与相关文件: 承认与执行请求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有 关文件及副本。
四、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承认 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有: 1.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判决不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不于我国诉讼程序或我国判决或 我国已经承认的第三国裁判矛盾;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 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裁判的地域性与域外效力的协调: 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 和互惠说。其实,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一国生存和发展 的需要。 (二)法律依据 1. 本国的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了我国法院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在外国发的承认及执行 问题;第265条规定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第 条 定,在握过的承认及执行问题。第266条规定了承认外国法院裁 第 条 判的条件与程序。 2.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双边多边条约规定的内容
最高法院裁定: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裁定: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最高法院裁定:认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做法梳理|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广东省法院民四庭,贺伟法官的《债务人及其配偶涉离婚背景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一文中,提出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3号案件,对于借款人蔡毅在诉讼中认可案涉致债务的问题,若判令蔡毅偿还债务而张琛(蔡之配偶)不承担责任,则基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能会在执行程序中出现出借人申请追加张琛作为被执行人及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并提出,从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结果来看,该院已在实质上认可了下级法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做法。
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中配偶追加的条款,仅在第三条中涉及,原文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话题,先前曾梳理成文:部分高院关于执行涉诉当事人及配偶名下共有财产的审判视点关于最高法院的裁定,重新编辑如下(原文可在裁判文书中自行检索):吴思琳、王光与林荣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吴思琳。
申请执行人:王光。
被执行人:林荣达。
吴思琳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2013)闽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光与林荣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高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30日及2010年12月8日订立的《协议书》;二、林荣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光转让款750.681万美元(折合5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人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我们很多⼈⼀直都认为如果领到了离婚证才能真正的算是离婚,如果是通过起诉法院来判决离婚的还是要去民政部门领离婚证。
那这种想法是对的吗?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接下来店铺⼩编为你解答。
法院判决离婚后还需要办理离婚证吗
已⽣效的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也就是说从离婚判决⽣效时起男⼥双⽅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
当事⼈也可以凭借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登记、户⼝登记等事项,并且可以凭此证明⾃⼰的婚姻状况。
所以⼀定要注意保管好离婚判决书。
也就是说,法院的⽣效离婚判决书的效⼒是等同于离婚证的。
因此,判决离婚的⽣效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是有同等法律效⼒的。
离婚判决书⽣效之后,就不⽤再办理离婚证了。
离婚的⽅式:
1、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即婚姻当事⼈通过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的审判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式。
若法院认定夫妻双⽅感情确已破裂,予以判决离婚。
宣告离婚判决的,发给当事⼈离婚判决书,并告知当事⼈在判决发⽣法律效⼒前不得另⾏结婚。
2、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婚姻当事⼈⾃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式。
协议离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续,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判决书有法律效⼒吗
民事判决书是由⼈民法院⾏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制作的法律⽂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经⽣效对当事⼈具有约束⼒。
其表现就是当事⼈必须执⾏判决,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个⼈也必须承认判决并负有协助执⾏判决的义务。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详解2024版法院诉讼离婚法律规定流程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详解2024版法院诉讼离婚法律规定流程本合同目录一览1. 离婚诉讼的提起1.1 诉讼离婚的条件1.2 离婚诉讼的提起方式1.3 离婚诉讼的被告2. 离婚诉讼的证据2.1 证据的种类2.2 证据的提交2.3 证据的审核与质证3. 离婚诉讼的审判程序3.1 审判组织与人员3.2 审判程序的启动3.3 审判程序的进行4. 离婚诉讼的判决4.1 判决的种类4.2 判决的生效4.3 判决的执行5.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5.1 财产分割的原则5.2 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5.3 个人财产的认定与分割6. 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6.1 子女抚养的原则6.2 子女抚养的安排6.3 子女抚养的变更7.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7.1 损害赔偿的种类7.2 损害赔偿的请求7.3 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计算8. 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费用8.1 诉讼费用的承担8.2 诉讼费用的退还8.3 诉讼费用的减免9.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9.1 调解的组织与人员9.2 调解的启动与进行9.3 调解协议的效力10. 离婚诉讼中的上诉与再审10.1 上诉的条件与期限10.2 上诉的受理与审理10.3 再审的条件与程序11. 离婚诉讼中的涉外因素11.1 涉外离婚诉讼的适用法律11.2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11.3 涉外离婚诉讼的证据交换与提交12. 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处理12.1 军人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12.2 重婚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12.3 跨境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13.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13.1 冲突规范的选择13.2 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13.3 法院判决的国际承认与执行14.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4.1 违反离婚诉讼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4.2 离婚诉讼中的侵权行为与救济14.3 离婚诉讼中的司法保护与救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诉讼的提起1.1 诉讼离婚的条件1.1.1 双方自愿离婚1.1.2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但一方愿意离婚,并经对方同意1.1.3 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另一方不同意,但符合法定离婚理由1.1.4 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已达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议1.2 离婚诉讼的提起方式1.2.1 书面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1.2.2 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在卷,并由原告签字或者盖章1.2.3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以外的起诉方式1.3 离婚诉讼的被告1.3.1 被告为对方当事人1.3.2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1.3.3 被告在域外,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第二条离婚诉讼的证据2.1 证据的种类2.1.1 书证,包括婚姻证书、房产证、银行存折等2.1.2 物证,包括财产、物品等2.1.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2.1.4 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并经法庭核实2.1.5 鉴定意见,包括财产价值评估、子女抚养能力评估等2.2 证据的提交2.2.1 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交证据目录,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2.2.2 被告应当在答辩时提交证据目录,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2.2.3 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伪造、篡改、毁灭证据2.3 证据的审核与质证2.3.1 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2.3.2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2.3.3 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对比,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第三条离婚诉讼的审判程序3.1 审判组织与人员3.1.1 离婚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3.1.2 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负责组织审判活动3.1.3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行使审判权3.2 审判程序的启动3.2.1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3.2.2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3.2.3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3.3 审判程序的进行3.3.1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3.3.3 当事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回避等第四条离婚诉讼的判决4.1 判决的种类4.1.1 生效判决,包括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4.1.2 无效判决,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4.1.3 撤诉判决,包括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法院裁定撤诉4.2 判决的生效4.2.1 一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4.2.2 二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4.3 判决的执行4.3.1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4.3.2 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3.3 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判决的履行第五条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5.1 财产分割的原则5.1第八条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第九条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第十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第十一条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第十二条离婚诉讼中的上诉与再审第十三条离婚诉讼中的涉外因素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处理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离婚起诉状说明:离婚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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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
一、案例分析
案例来源于Openlaw,共计检索获得18个案例,为叙述简便,下文用案例编号指代案例。
下表为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国法院审查审理的部分离婚案件,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仅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之诉;一种是当事人不仅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还申请法院确认外国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第三种是在法院已经承认了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后,另行提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
最后一种是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笔者将从四种类型的案例中各自选出一个典型案例作深入分析。
(一)当事人仅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之诉,笔者在此仅分析代表案例((2016)粤03民初1106号)许强华和DanTang向加拿大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庭法院于2008年7月2日命令婚姻解除,该离婚判决不涉及其他方面内容,于2008年8月2日生效。
许强华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法院对该离婚判决予以承认。
本案中,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条约关系,许强华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且该离婚判决不涉及其他方面内容,法院对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予以承认。
(二)申请人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代表案例(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号和(2016)浙03协外认14号)178号和(2016)浙03协外认14号)1.(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号案麦德荣与王子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美国育有一子。
后麦德荣向阿拉巴马州李郡家庭法庭起诉王子璐离婚,法院判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做出判决。
经麦德荣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该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效力,驳回麦德荣其他方面的申请。
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麦德荣住所地为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仅就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进行审查。
而该判决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原则,因此法院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内容的效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
2.(2016)浙03协外认14号案2013年原告王建琼与被告舒爱娣的离婚诉讼在西班牙王国埃尔切
法院提起,该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问题一并予以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经王建琼申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西班牙法院做出的判决。
由于中国与西班牙缔结了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依据该条约,法院不仅承认解除婚姻判决的效力,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问题的判决也予以承认。
(三)法院已经承认了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后,另行提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2015)虹少民初字第41号)原告冯某甲与被告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1月4日,王某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县法院起诉离婚,法庭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做出判决。
2015年6月26日,经冯某甲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认美国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
2015年7月3日,冯某甲就其和王某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依据我国国内法仅就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进行审查。
而该判决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原则,因此法院承认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而关于抚养监护权的判决,中国法院不予承认。
(四)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2016)辽01民终6201号)2013年2月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判决计伟与赵凤琴离婚。
2014年9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法庭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的予以承认。
2012年12月10日,因赵凤琴与第三人有财产纠纷,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赵凤琴名下房产。
计伟于2014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此本案中对于美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只能依据我国国内法做出裁定。
根据我国国内法,应仅就该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该判决其他内容不予审查。
因此本案中中国法院只对美国法院解除婚姻判决予以确认,对计某与赵某的财产分割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在中国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而本案当事人并未在中国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因此诉争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赵某债务纠纷发生在离婚判决之前,属于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查封诉争房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双边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根据条约做出裁决。
我国与许多国家订立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含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条款。
例如上述浙(2016)03协外认14号案中中国与西班牙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因地
对西班牙法院做出离婚判决应根据该条约予以审查,而根据条约规定,承认离婚判决,不仅承认解除婚姻判决的效力,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子女探视等问题的判决也予以承认。
其次,双边没有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即使双边没有互惠关系,对于承认与执行申请也不予驳回。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我国法律原则的,裁定承认执行其效力,同时对于离婚判决仅承认与执行其中解散婚姻的判决。
最后,当事人可就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另行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国外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
(一)德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涉及非财产上的请求,或者仅涉及亲子关系时,并不要求互惠。
因此德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监护权抚养权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本国法律,直接予以承认执行。
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等财产上的判决,则要求国家之间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美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
现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已经抛弃了互惠的要求,因此美国对没有条约关系和互助关系的外国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无论是身份关系的判决还是财产上的判决,只要符合美国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执行。
(三)瑞士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
根据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瑞士对没有条约关系和互助关系的外国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无论是身份关系的判决还是财产上的判决,只要符合瑞士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执行。
三、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散婚姻判决,对此之外的判决不予承认执行。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离婚判决分成立两部分:解散婚姻关系和解散婚姻关系以外的。
对解散婚姻关系的判决不需互惠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接受申请予以承认执行。
这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
如果对解散婚姻关系判决也不予承认,会出现一对夫妻在外国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再婚会触犯重婚罪。
而对后者包括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不予承认执行,笔者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和监护权判决属于人身性判决,而人身性判决与一国主权和经济利益并不紧密,但又对
本国当事人个人利益影响重大,当事人要在在中国另行起诉,将导致大量的国际平行诉讼的存在,浪费法律资源,有违于诉讼的经济原则,若中国法院做出与外国法院相反的判决,那么法院虽然做出判决了,但子女抚养监护纠纷仍没有得到解决,(2015)虹少民初字第41号案虽然最后法院做出判决了,但可以预见会出现执行困难。
例如案中被告强行带走孩子,根据美国法院判决,被告在行使监护权,但根据中国法院判决,被告涉嫌绑架罪。
四、对中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制度的完善建议
人身性判决对本国当事人个人利益影响重大,且与一国主权和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密切,在国内另行诉讼不仅浪费法律资源,也浪费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更可能造成抚养权监护权纠纷。
因此笔者建议扩大承认与执行的范围,中国法院对于外国法院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监护权的判决应和解除婚姻关系一样,不要求互惠关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离婚判决中财产上的判决,需有互惠关系,否则不予承认执行。
参考文献:
[1]黄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