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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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无误。

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

接下来小编将针对,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川价函2007(169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川价函2007(169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川价函2007(169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6-12【大中小】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文号:川价函(2007)169号发布日期:2007-6-12执行日期:2007-6-12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

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标准

四川省建立工程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标准〔一〕监理组织机构〔27分〕1、监理企业〔7分〕〔1〕企业资质〔3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且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在现场备查得3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但现场未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得2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不相符,得0分。

[说明:工程类别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检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立部令第158号〕,如符合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规定,那么进展后续检查;否那么不进展后续检查,该工程总分评定为零分。

检查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数量及其资格时,发现监理企业挂靠、人员无证上岗、假证执业、在注不在岗,以及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无备案的,那么不进展后续检查,该工程总分评定为零分。

]〔2〕监理合同〔2分〕现场备有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且内容齐全有效得2分;现场备有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但内容不全得1分;现场无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得0分。

〔3〕监理取费〔2分〕高于或等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2分;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0分。

2、监理人员〔10分〕〔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4分〕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且常驻现场得4分;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但未常驻现场得2分;总监资格与有关要求不相符,或无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得1分〔限期整改〕;总监无资格证书或发现是假证得0分。

[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是指按?四川省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管理方法?〔川建发[2005]15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总监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且与所监理工程的等级、数量规定相符。

]〔2〕监理人员数量及到岗情况〔6分〕专业配备齐全,人员执业资格符合要求,符合监理合同约定,且均在岗得5分;人员均挂牌上岗得1分〔人员未能全部挂牌上岗酌情扣0.50分〕;一名监理员为两个工地常驻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超过三项,此项得0分。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

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细节的处理,才能制作更好的质量工程。

本店铺就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般规定1.1工程监理单位应在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2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1.3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应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1天前报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査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査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

9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条件。

10检査复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见证取样、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建设单位。

15经建设单位的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査施工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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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监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二)施工安全;(三)建设工期;(四)建设资金的使用;(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三)组织施工图会审;(四)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五)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六)查验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九)负责施工观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十一)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十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折叠编辑本段第四章监理招标与投标第十一条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以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第十二条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

监理资信标应当载明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

第十三条监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折叠编辑本段第五章监理实施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成立由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

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及有关单位。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根据本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的干涉。

监理企业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事项,监理工程师事先未申明又不按时实施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险作业进行专项技术方案审查并督促落实。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折叠编辑本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10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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