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试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代建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工程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与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日历天)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一)代建管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前期工作代建;2、建设实施代建;3、全过程代建)(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前期工作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3)协助使用单位组织和具体办理建设相关报批手续;(4)组织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比选,协助委托人完成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组织或参加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5)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6)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2 、建设实施过程代建管理范围与内容:(1)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概算控制;(2)组织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负责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合同报相关部门、单位备案;协助委托单位完成监理招标等工作,参与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管理;(4)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5)按月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送项目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现场重大情况报告;(6)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部门、单位备案;(7)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8)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9)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006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六年一月十四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川府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试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代建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工程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与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日历天)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一)代建管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前期工作代建;2、建设实施代建;3、全过程代建)(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前期工作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3)协助使用单位组织和具体办理建设相关报批手续;(4)组织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比选,协助委托人完成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组织或参加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5)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6)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2 、建设实施过程代建管理范围与内容:(1)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概算控制;(2)组织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负责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合同报相关部门、单位备案;协助委托单位完成监理招标等工作,参与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管理;(4)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5)按月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送项目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现场重大情况报告;(6)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部门、单位备案;(7)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8)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9)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10)的项目建设期及保修期的其他工作。
3、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三、代建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历天;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日历天;4、安全文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质量体系(GB/ T19000)、环境体系(GB/T24000)、职业健康体系(GB/T28000)等标准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工地卫生清洁、内业资料齐全完备,达到省、市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四、代建管理服务费合同价款: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总额的1.2% 确定。
A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元(人民币)B 、费率: 1.2 % (按项目投资额为基数计算)。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或抽签文件)及其附件(含设计施工图及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性文件);3、中标通知书(或中签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补充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相关批复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代建工作的必要条件。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签署之日即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前代建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委托人缴纳万元履约保证金(现金形式)。
十、本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公章)代建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编:邮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具体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并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并承担具体责任的项目管理单位。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单位。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并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7、“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条件中约定,代建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或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1、“代建管理服务费”是指经抽签文件中确定的取费或委托人认可的代建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
依此所计取的代建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代建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委托人采用公开抽签的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通过委托方式选择造价咨询单位,监督项目管理单位选择勘察、招标代理、施工等单位。
与建设项目管理、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监督审查勘察、招标代理、施工等单位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上述单位具体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任务。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要求代建人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制定《项目管理大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委托人确认后实施,以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有权对参与代建过程各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在控制质量方面,代建人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应向委托人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文件。
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检查代建人或建设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方法和结果。
委托人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代建人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
如果委托人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承包商应改正缺陷。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监督检查代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各相应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的到位情况;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经委托人批准。
第八条组织向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
代建人权利第九条代建人依照合同约定全过程组织项目建设实施,负责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各项代建目标,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组织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施工、重要原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管理、监督合同全过程的履行。
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
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
对工程施工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代建人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
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问题。
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一条因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期延长,可以向委托人要求延长代建管理期的费用赔偿。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十二条委托人协调代建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监督代建工作。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完成了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审查、审计报告等相关工作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代建人负责组织完成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目标任务。
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九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并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不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并报委托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