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后大股东减持行为研究
2016-154 一文看懂减持1%是否需要公告

一文看懂减持1%是否需要公告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的规则和段子各大公众号都总结的差不多了,但是小伙伴们还是经常问有个关于1%的规定到底怎么理解?今天就来说说这个专题其实很简单,小编今天以判断题的形式来教你如何把握披露问题前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判断一:是否为5%以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进入下一题,否:不用公告判断二:是否为限售存量股份?注: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是:需要公告,否:进入下一题依据:注:创业板是2009年10月开市的,所以不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反面教材:兰太实业(600328)于2015年1月28日披露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其控股股东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4,686,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4,641,2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
2015年2月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2015年2月2日至3日之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24,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控股股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减持情况,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按规定要求的时点进行披露,因此被证监会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判断三:是否为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是:需要公告,否:不用公告依据:提问:那么2014年《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到底取消了啥?没取消减持1%需要公告么?我们先来看下200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其实就强调了两点: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作者:王华兵李小珍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03期摘要:2010年以来,我国公布和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
然而,在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结合近两年中发生的具体案例,对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发现,当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主要存在业绩指标选择不合理、激励条件流于形式、缺乏违规收益的追缴机制、激励时间和人员选择不透明、等待期设置较短和缺乏“意外之财”过滤机制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现状方案设计一、引言自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开始,到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WIND 资讯统计,仅在2010年,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就有96家,已经实施或股东大会通过的有41家,截至2011年11月21日,共有171家上市公司发布股权激励公告。
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市值、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是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
然而,国外已有的实践经验也表明,股权激励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多种因素,其既可能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也可能成为代理问题的一部分(Bebchuk,Fried和Walker,2003),因而股权激励又被称为一把“双刃剑”。
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既可能在实施前,也可能实施后产生。
为了防止在股权激励实施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设计一套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中存在种种问题。
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一)业绩指标选择不合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推行股权激励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常常有意或无意地选择不合理的指标进行考核,这样就违背了推行股权激励的初衷,股权激励成为了上市公司高管的造福工具。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限售股份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限售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部分股东因当初的投资合作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对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情况。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限售股份即将解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治理、市场稳定、股东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即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和解除限售股份的指导意见,来探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问题。
二、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1.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限售股份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存在一定的阻碍。
限售股份通常由创始股东、核心管理层以及战略投资者持有,而这些股东的限售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过多的股权集中情况。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流通股份的比例,提高市场流动性,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2. 促进市场稳定限售股份的解禁往往会导致股票和整个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在限售股份解禁之前,市场往往会出现预期性的波动。
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以平稳市场情绪,确保股价稳定。
这样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投资者信心。
3. 保护股东权益限售股份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股份转让市场的不稳定,对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伤害。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股份流通性,提高股东的选择权和转让权益,保护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解除限售股份转让指导意见1. 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安排。
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
在股东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解除限售股份,以减少解禁对市场的冲击。
2. 定期披露解禁计划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定期披露的方式,及时告知市场有关解除限售股份的计划。
定向增发基金操作步骤

Chapter3 再投资结构--8000万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
1、为什么建议放弃利用股指期货对冲的方法: 股指期货不能100%的对冲现货股权,不能及时锁定这部分的绝对收益率; 因为时间的原因,从获得股权到质押完成套现至少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二级市场上,定增的事件性催化因素形成的股价上升,通常还有一个提前,所以时间上会相差1-1个半月; 同时,空股指方面,准确判断大盘的涨跌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里还有一个操作性风险。 综上,风险敞口过大,而且环节过多,建议放弃。
上市公司通过使用增发新股募集得到的资金用于收购优质资产、扩大再生产或补充运营资金等,以提高自身未来盈利能力。
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股份在锁定1年后解禁流通,抛出该部分股票后获利。
A董事会预案---------- 研究助理人员定期搜集并实时更新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进展情况,将该股票信息出入初步备选池
90
45
39
46
盈利家数
39
83
37
18
9
正收益占比
100.00%
92.22%
82.22%
46.15%
19.57%
不同时点定向增发股票表现截然不同
股票名
增发价 (前复权)
解禁日价
收益
增发时间
大盘点位
宏源证券
2.91
35.19
1101.67%
2006/6/21
1598.11
三安光电
13.00
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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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3 再投资结构--8000万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
风险及对策
风险
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节税招数过招

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节税招数过招一、限售股征税的沿革(一)限售股不征税的漏洞我国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已无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只有限售股和非限售股之别。
限售股解禁后可以进入流通,但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取得成本很低,上市后溢价很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并没有明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股票”是限售股还是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
所以理论上讲只要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均可免税。
如果对限售股解禁后转让不征税,有违公平。
陈发树事件触发限售股征税政策的随即出台。
陈发树是紫金矿业的董事长,其通过三个关联公司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上市前,陈发树开始策划,受让前述三家公司持有的紫金矿业股份,从而实现其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权。
紫金矿业在2008年上市,经过一年的禁售期,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3亿股,套现27.3亿元,但是由于财税[1998]61号的税收政策漏洞,陈发树居然一分钱的个税税款都不用缴!(二)限售股政策的出台资本交易市场的愈演愈烈的避税现象,导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最后一天连夜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戏称“陈发树条款”),明确了将从2010年1月日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税。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又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二、限售股转让的节税招数(一)善用核定征收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买入价+合理税费)财税[2010]70号文规定,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定向增发案例

定向增发案例【篇一:定向增发案例】各路资本大施入局手法今年以来,定增再融资出现新趋势:募集资金同时不忘引入“新鲜血液”,有的是为了引进新主,以图让公司发生质变;有的是为了给未来运作带来活力。
而从这些入局者角度看,各路资本或为规避监管新规,或为未来操作留后手,采取不同方法进场。
各取所需,造就上市公司定增案例“新异”纷呈一边募集资金,一边引入“新鲜血液”,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新趋势。
上证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事先确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案例数量已经超过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定增案例,与之相随的是需求供给方的易位与众多新型资本运作手段的勃发。
红塔证券投资事业总部总经理沈春晖在其认证微博上表示,目前非公开发行中机构投资者(发行对象端)驱动的迹象很明显,比重将越来越大。
另有市场人士认为,一方面,多元化的运作目标需要更多复杂的交易结构;另一方面,高持股比例的财务投资者或许是并购基金在中国大规模发展的先声。
现象1:大股东配合外来资本进场在原大股东的配合下,外来资本通过定增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多数是为了暂避借壳新规,待时机合适再进行下一步运作典型案例:、和通过定增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近期这样的案例不断出现。
最近一例是科华生物,方源资本旗下的lal公司认购上市公司全部2500万股新股,加上此前从四名自然人股东手中收购的4925.97万股,lal公司最终将持有上市公司15%股份。
有趣的是,在掏出4亿“真金白银”支持上市公司的同时,lal公司却表示,虽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无实际控制公司的意图,也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并不成为控股股东,科华生物将不存在。
同样的案例还有去年底推出定增预案的长园集团与东晶电子。
如果定增顺利完成,前者第一大股东将变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所创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4.8%;后者的第一大股东则变更为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千石创富,持股比例同样为14.8%。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锁定期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每年的12月31日的持股数为基数×25%)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3、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自愿锁定承诺。
短线交易1、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释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2)、警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进行相关买卖活动;(6)、股票转为ETF份额再赎;(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看待,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8)、设置委托投票权。
4、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3)、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4)、董监高的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5)、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
定向增发:弱市中的赢利法则
叶祥尧的 “ 豪赌"
今年 5月 , 天山股份 ( 。 8了) o 0 7 披露定向增发结果 ,
达到最后的增发价 ,叶祥尧与复星医药失之交臂。 值得一提的是 ,由于增发股份均有 1 年的 限售期 ,
掀开了叶祥尧财富的 “ 冰山一角” 。根据公告 ,天山股 叶祥尧所持的 3家公司股份均未出手套现 ,意 味着其 份本次增发的最终发行对象为 6名 ,叶祥尧为其中之 用于定 向增 发的资金无法循环利 用。叶祥 尧在 上述 3
份和正邦科技所披露的叶祥尧住所相同 ,均是浙江 乐
清市柳市镇 吕庄村 ,基本可断定为同一人。烽 火通信 的公告只披露了叶祥尧的身份证号 ,但其 归属地正是 温州乐清 。 从资金实力 、籍贯 、住址等种种信息进一步分析 , 叶祥尧应是浙江长城 电器集团董事长 ,其年龄 、出生
地等信息与公开资料均相吻合。事实上 ,叶祥尧是 内
终获配数量有所缩水 。 通 过 查 询 发 现 ,叶 祥 尧 还 现 身 于 烽 火 通 信
( 0 4 8) 6 0 9 、正邦科技 ( 0 17)的定向增 发。2 3 0 25 0 9年
l ,叶祥 尧认 购了烽 火通信 4 0万股股份 ,发行价 O月 . 5
7 7元 / ,斥资 7 。 5万元 ; 股 96 今年 3月 ,叶祥 据观察 ,去年以来 ,不少以 自然人身份 出现 的浙 格为 ls 尧又出手斩获正邦科技 40万股 ,发行价 为 1. 3 0 0元 / 5 江投资者 ,频繁 参与上市公 司定向增发 ,其 中不 乏豪
文/ 博乐
参与上 市公司定向增发 ,并不是谁都能玩f 游戏 。 由于参与者动辄 需数千万元资金 ,无形 中竖起 了一道 “ 门槛 ” 高 。不过 ,对 于眼光敏锐 、实力雄厚 的投 资者 而言 ,参 与定向增 发是一个有利可 图 、甚至藏有 厚利 的投资 渠道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及监管42页PPT.pptx
(3)防御假说
Barclay(2007)认为,管理层通过私募的方 式可以发行给控股股东,这时,既没有削弱大 股东的投票权,也不致使得管理者利益受到新 的冲击。至于中小股东(也是经济人),他们 在增发过程中也会“用手投票”,而不仅仅是 “用脚投票”。当然“手”是指私募价格这只 “无形的手”。这就必然要涉及到私募的折扣 问题(有时也存在溢价)。
由此提出问题一:东吴基金短期内增仓又减持, 获取巨额收益,东吴基金的行为合法吗?东吴 基金是“短炒”还是舆论所猜测的为参与定向 增发而大举买入?机构投资者股东东吴基金在 定向增发中充当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2007 年7 月6 日,在公司限售大股东及三大主力基金股 东富国天瑞基金、东吴基金和汉盛证券基金护航下,占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9.58%在关联方股东国家 开发投资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 通过了董事会的定向增发议案,定向增发决案再一次强 调此次增发对象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日本三菱商事株 式会社,但对增发数量、增发价格却仍不明示,却通过 了“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及市场情 况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具体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 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时间、具体申购方法等相关 事宜”的议案。
以看出散户在定向增发中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2007 年11 月14 日,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正式发出 《关于终止认购定向增发股份的回答书》,称由于双方 在认购价格上难以达成一致,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决定退 出本次非公开发行。
国投中鲁当初引入三菱,是出于拓宽日本市场的良好愿望。 日本市场是国投中鲁的“寻金地”之一,国投中鲁的产品 用于出口必须经历报关、运输等多个环节,需要较长的时 间。国投中鲁因此寻求三菱公司代理果汁产品,希望发展 三菱成为战略股东,以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
新三板上市条件,新三板挂牌同时定增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新三板上市条件
新三板挂牌同时定增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企业想要在新三板上市,必须要符合相关的上市条件,如果不符合上市条件是不能够在新三板上市。
很多人也会对于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条件内容特别的好奇,想要进一步了解企业在新三板的具体条件。
一、新三板上市条件
(1)满足新三板存续满两年的条件。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新三板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必须满足的条件。
(3)新三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条件规范;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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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国乡镇企业
增加公司价值,因为投资时点弹性和负债净收益都受到了积极的影响。税和破产成本影响了扩展模型,仅仅是通过对净收益的影响。在机会成本δ较高、无风险利率r较高、挥发性σ较低、破产成本b较低、税率坠较高的情况下,扩展模型和McD&S模型之间的差异(%)是最大的,而扩展模型和Leland模型之间的差异(%)则是最小的。但从绝对值上看,在无风险利率r上与Leland模型比较,在机会成本δ上与McD&S模型比较时,这种关系恰好相反。在较高的投资成本I上,所有模型的公司价值都会下降。延迟的投资时点弹性相对来说比负债净收益更加重要。我们的敏感性分析结果说明在扩展模型里,在无风险利率r上,投资诱因会提高,在机会成本δ的水平上,投资诱因会降低,以及在挥发性水平δ和投资成本I上,投资诱因也会提高。McD&S模型也有同样的结果,这表明在Ext.-Leland/MS模型里投资时点弹性具有较高的重要性。(三)投资时点弹性和负债融资收益之间存在交替换位研究表明债务的净收益,在存在投资诱因时将会减少,然而在瞬间运用投资策略使公司价值最大化时将会出现一个最佳息票。同时,非杠杆资产的选择权对息票是不变的,并且使选择权价值最大化的投资诱因会高于非杠杆资产的现值。因而,人们都期望最佳投资诱因和息票决策能在投资选择权收益和债务融资净收益之间存在一个交替换位。当我们把Ext.-Leland/MS模型与McD&S模型进行比较时,我们会发现净收益仅仅是由于债务净收益而取得的,在投资时点弹性上是亏损的。当把Ext.-Leland/MS模型与Leland模型进行比较时,我们发现净收益仅仅是由于投资时点弹性而取得的,在债务净收益上是亏损的。挥发性的增长增加了McD&S模型(投资时点弹性的增长)的公司价值,然而减少了Leland模型(负债净收益的增长)的公司价值。在Ext.-Leland/MS模型里,这种相反的作用力对公司价值会产生一个“U”字型。Ext.-Leland/MS模型里的投资诱因,在任何情况下将会小于McD&S模型。Ext.-Leland/MS模型里的破产诱因要高于Leland模型。Ext.-Leland/MS模型里实际上要支付的最佳息票要高于Leland模型。(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一、引言股权分置时代,由于无法通过在市场上转让原始股权来获取资本性收益,持有大量非流通股的大股东主要由非证券价格渠道获得利益。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输送的研究也发现,资金占用(李增泉等,2004)、并购(贺建刚、刘峰,2005)、关联交易(郑国坚等,2007)、关联担保(高雷、宋顺林,2007)、关联投资(柳建华等,2008)等方式成为大股东从上市公司输送利益、转移资源的途径。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股份逐步解禁并取得流通权,原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实现途径也开始发生变化。原非流通股份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在市场上以市值变现,这使得股东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直接挂钩。(蔡宁、魏明海,2009)在全流通时代,大股东的输送行为更多的表现为:通过业绩操纵,在低位进行负向的盈余管理,以较低的成本注资增加持股比例,然后通过正向盈余管理,资产注入,以及利益输入的关联交易,甚至虚增利润,抬高股价(李宁,刘玉红,2009)。而由定向增发所带来的资产注入、正向宣告效应和高折扣率的融资成本,都为后股权分置时期的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因此,本文推测大股东通过高折价的定向增发低价增持股份,利用定向增发后带来的良好市场预期拉高股价,进行高位减持,从而实现了利益输送。虽然目前国内尚未有这方面的研究,但是已有研究(黄志忠、周炜、谢文丽,2006)指出隐藏在大量减持现象背后的重大公司治理缺陷和存在于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主要矛盾就是大股东通过转移公司资源或利润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文献评述国内关于定向增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向增发的折价上,许多学者认为定向增发的折价是大股东利益输送的载体和证据。朱红军、何贤杰(2007)研究了定向增发折价的形成原因,结果显示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郑琦,2008)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定向增发折价的重要决定因素,并且当大股东购买定向增发股票的比例与其在增发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差额越大时,增发折价也越高。黄健中(2007a)指出私募增发将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排斥在外的募股方式,其“天然”容易滋生利用融资对象选择权寻租及向特定对象低于公允价格发行股票输送利益等问题。陈政(2009)发现大股东财富转移动机越强,上市公司发行折价越大,表现出壕沟效应和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徐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后大股东减持行为研究陈卓
资本市场
27会计中国乡镇企业
寿福(2009)研究了大股东是否参与认购、大股东认购比例和认购方式等对定向增发折扣率的影响,研究表明大股东认购行为对增发价格的折价会产生重要影响,大股东主导下的定向增发可能是其利益输送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且大小股东利益背离程度越高,其主导的定向增发折扣率越高。还有学者将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与上市公司每股内在价值以及市价进行比较,同样得出大股东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结论。(黄健中,2007b)也有部分学者对于定向增发的折价有不同于上述观点的解释。章卫东(2008)从信息不对称和资产流动性原理的角度指出并用数据证明了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的折扣率要低于向非关联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的折扣率这一观点,并指出我国定向增发定价低是由于证监会制度规定所导致的。但是,该文以预案公告中的价格或折扣率来衡量定向增发的折价很可能存在缺陷,其结论值得商榷。黎文靖、江伟(2008)认为我国定向增发中有关股份锁定期的特殊制度安排,以及其他股东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支持而提供的补偿是我国定向增发中存在折价的重要因素。俞静(2009)认为由投资者的乐观情绪和炒作引起的二级市场的错误定价是影响定向增发折扣的重要因素,而发行周期长却是导致这一现象存在的深层制度背景;并指出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在客观上抑制了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从而得出定向增发折扣与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无关的结论。该研究忽略了定向增发的活跃是在后股权分置时期“大小非”解禁的背景下产生的,虽然锁定期的存在限制了大股东从定向增发所得的股权,但是大股东仍然可以保证控制权的前提下,通过在被定向增发抬高了价格的二级市场减持“大小非”股权而获得差价收益。三、研究假设股权分置改革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效用函数发生变化,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模式也随之改变,从股改前的单一从公司内部转移收益,发展为在外部市场获取资本利得和从内部转移收益这两种方式间的权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会以持有股票可流通为契机,通过股价操纵、减持流通股等系列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侵蚀中小股东权益。(刘铁军、何旭强,2006)因此,在后股权分置时代,存在着大股东由原来对上市公司控制变成对公司和二级市场双重控制的可能。为了从二级市场获取资本利得,大股东也必须与普通投资者一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机制来获利。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高,其他股东难以有效制约大股东的行为,兼之政府监管部门对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要求较低,仅实行简易审核程序,这就使大股东可以有意图地控制定向增发的价格制定,利用低价来买入公司的流通股。另外,有研究认为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认购的定向增发新股的数量越多,向市场传递了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越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号,因此上市公司宣告定向增发新股有正的财富效应(章卫东,2007),会提升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这种现象也为大股东高价卖出流通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综上所述,通过定向增发,大股东可以非常有效地在二级市场上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流通股获取资本利得,而定向增发的折价越大,大股东通过之后的减持获取价差的可能性越大,减持的规模也会越大。根据上面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理论假设:假设1:定向增发的折价与大股东减持的可能性正相关。假设2:定向增发的折价与大股东减持的程度正相关。四、研究设计与结果分析1.样本的选取及数据来源本文以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了定向增发的所有国内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这些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为了研究的需要,本文对研究的样本公司进行了筛选:(1)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样本;(2)剔除当年同时进行过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公开增发新股的样本;(3)剔除以资抵债公司的样本;(4)剔除财务数据和金融交易数据缺失或异常的样本;(5)剔除被ST的样本。筛选后共有243家样本公司在此三年中实现了定向增发,其中有120家样本公司在定向增发之后出现了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现象,占样本比例近50%。2.方程设计和变量定义本文使用的回归模型如下:模型1:Discount=β0+β1Reduction+β2Lev+β3
P/B+β4Size+□
模型2:Discount=β0+β1Transaction+β2Lev+β3
P/B+β4Size+□
各个变量的含义如下:Discount:定向增发发行折价,即定向增发议案公告日当天的收盘价与定向增发价格之差,再除以公告日当天的收盘价。Reduction:表示大股东减持的可能性,即定向增发议案公告日后至定向增发完成后是否出现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虚拟变量,是则取1,否则为0。Transaction:表示减持规模,这里指的是120家在定向增发之后出现了大股东减持现象的样本公司,在定向增发议案公告日后至定向增发完成后的总减持规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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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这一期间内公司发生了多次减持事件,那么各次事件的减持规模之和为Transaction。Transaction=(减持量×减持价格)/期初资产总额。减持量为期间内实际减持的股份总数,减持价格在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没有披露减持价格的,采用减持期间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Lev:表示财务杠杆,即增发当年期初总负债除以期初总资产。P/B:表示市净率,即增发前一年的平均市净率。Size:表示公司规模,即增发当年期初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其中,Reduction和Transaction分别作为模型1和模型2的解释变量,是主要的研究对象,Lev、P/B和Size作为两个模型的控制变量。模型1的样本是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了定向增发的243家上市公司;模型2的样本是在定向增发之后出现了大股东减持现象的120家样本公司。模型1和模型2分别对假设1和假设2进行验证。3.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模型1的多元线性回归结果显示(见表1)Reduction的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表明在2007年至2009年之间完成定向增发的公司,其定向增发折价越高,即大股东获得增发新股份的价格越低,之后出现大股东减持现象的概率越高。假设1得到支持。Lev的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这可能是由于企业的偿债压力越大,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也越大,定向增发对象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能据此要求更高的折价。P/B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这表明市净率越高,公司成长性越高,信息不对称程度也越高,投资者要求的折价也就越高。Size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这是由于规模越大,市场上关于该公司的信息越多,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就越低,定向增发对象在确定定向增发价格时所付出的信息成本就会较少,增发后所需要的监督成本也会较低,因此,所要求的折价水平可能较低。模型2的多元线性回归结果显示(见表2)Transaction的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表明定向增发完成之后出现大股东减持现象的公司,其定向增发折价越高,大股东减持的规模越大。假设2得到支持。Lev、P/B和Size的系数符号与模型1的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