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但是,股东减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发布条件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1. 我国证监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向我国证监会报备减持计划,并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减持。
2. 另外,根据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减持需要发布公告,并公开说明减持的原因、减持的数量和时间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在进行减持时,上市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发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要就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减持的方式等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需包括股东尊称、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目的、减持时间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减持情况。
2. 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发布减持公告前,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公告中披露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需要对减持计划的合规性和减持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减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3. 法律法规要求:减持公告需遵守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例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公告内容和公告时间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意义1. 保护投资者利益: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投资者了解股东的减持计划和原因,从而及时调整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减持公告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股东滥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 监督管理股东行为: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情况,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一、背景介绍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股东需遵守一系列减持要点,以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要点,以便股东在进行减持操作时能够全面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规减持。
二、减持股份比例和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股东的减持比例和时间限制如下:1. 普通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单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多个自然人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公司多个自然人股东连续6个月内减持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 法人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
- 非控股股东、非实际控制人的每12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的1%。
3. 减持的时间限制:-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 自股东获得减持资格之日起36个月内,每12个月内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
三、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股东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地了解减持行为。
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 减持股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2. 减持股东应在减持计划实施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备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情况。
3. 减持股东应及时公告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方式和减持时间等信息。
4. 减持股东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证券处置方式减持股东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1.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大宗交易方式。
3. 协议转让方式。
五、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全文」xx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全文」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xx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xx〕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xx年1月9日起施行。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
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防止《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顶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方案。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主要涉及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股东减持计划,即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的减持计划,受到比例、期限等限制;二是董监高减持,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也受到比例、期限等限制。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股份减持需要遵守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减持比例限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股东减持计划和董监高减持都有减持比例的限制。
对于股东减持计划,单个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1%;对于董监高减持,个人和家庭成员一年内所减持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1%,机构一年内所减持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
减持期限要求:股东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限应当在6个月以上,具体期限由股东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也不得超过1年;董监高的减持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也不得超过1年。
减持方式和交易限制:股东减持可以选择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是减持的交易不得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对于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
公告披露要求:无论是股东减持计划还是董监高减持股份,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公告披露。
股东应当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向上市公司披露减持的计划,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公告方式向市场披露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股东的减持比例等信息;董监高减持在减持之前及时履行相应的公告披露义务。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于非自然人持有的一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
但对于特定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限制减持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可能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监管要求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股东和董监高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引言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是一种常见的股份减持方式。
大股东减持股份是指大股东以自己名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减持行为。
在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受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大股东减持的背景与意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大股东减持的申报和披露要求以及减持后的法律责任。
2. 大股东减持的背景与意义大股东减持股份作为股东权益的一种行使方式,是一种常见的资本市场行为。
大股东减持的背景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需求:大股东可能需要筹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等目的,通过减持股份可以获得现金流。
2. 优化资本结构:有些大股东可能因为持股比例较高,导致股本结构不平衡,通过减持股份可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增加流通股份,提高股票的流动性。
3. 减少风险:大股东减持股份可以降低其在公司经营中所承担的风险,避免因公司经营不善而承担过大的损失。
4. 增强市场信心:适度的大股东减持可以释放市场流通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3. 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需要遵守股份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是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律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法律,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运作、监管等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对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2.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具体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大股东减持的申报和披露要求,以及减持方式、时间间隔等方面的限制。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和制度,明确了大股东减持股份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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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特别说明鉴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较多,为方便股份减持相关各方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推动和促进股东合规减持,本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进行梳理汇编。
本汇编主要从上市公司股东的解禁申报条件、减持时点要求、减持股份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列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供参考。
本汇编所提供的法律规则资料,旨在方便股东和相关各方查询、参考,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与发文机关发布的官方文本进行核对,并核实其时效性。
目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6)《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8)《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关于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2)《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5)《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 (18)《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3.8.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4.2.23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二)拟出售的时间;(三)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如有);(四)减持原因;(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4.2.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相关规定。
4.3.6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应当关注限售股份的限售期限。
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对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在发行中所作出的承诺;(三)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三)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
.4.3.9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二)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数量、比例和起止日期;(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3.8.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2.1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2.1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2.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年度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或业绩快报计划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十二个月内增加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适用本指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4.2.2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2.24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二)拟出售的时间;(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四)减持原因;(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4.2.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数量、价格、比例和起止日期;(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且未按第4.2.23 条作出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2.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进一步转让计划等事项说明并予以公告:(一)转让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二)转让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三)转让后首次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小于5%时;(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