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
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

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作为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以下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的主要内容:1.年度报告编制依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2.年度报告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业务范围、股票交易信息等。
(2)董事会及董事情况:包括董事的姓名、职务、股权情况、履职状况等。
(4)高管人员情况:包含高管人员的姓名、职务、薪酬情况等。
(5)股本结构:包括公司股本结构、股东情况、股份交易情况等信息。
(6)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摘要等信息。
(7)内部控制情况: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内部审计等信息。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还应当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变化、合规状况、公司治理等内容。
3.报告披露时间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审计并披露。
公司应在上交所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完整的年度报告。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在每半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布后的一季度末(一季度报告)公开披露公司经营状况。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以电子方式进行披露,公司应提供足够的下载链接和文件大小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地下载和查看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所有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备查,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检查。
总之,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市场透明和公正,并帮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规定是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规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进行探讨,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内容证券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投资项目、重大合同、关联交易、股东减持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披露时点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不同信息披露的时点,例如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书面披露和网络披露等。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或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材料,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各自的具体规定。
以中国证券交易所为例,其信息披露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报告披露中国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
年度财务报告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以及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信息。
2.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例如重大资产购买、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和股东减持等。
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3.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内幕信息披露规定,即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时不得擅自买卖本公司股票。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的平等。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通过监管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交所主板成为了众多企业实现资本运作、融资发展的首选平台之一。
而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作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交所主板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定时间和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和重大交易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需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情况、重大风险、内幕交易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财务报表是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公司信用和投资者判断。
业务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发展规划、市场份额等信息。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须公开披露相关情况以保证市场公平。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和权益。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按照指定时间披露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报告。
临时报告则是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需要披露重大事项时使用的报告。
公告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和事项的重要方式,以保证市场的公平。
年度报告是公司每年度披露的报告,包括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等。
四、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信息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准备、审核和披露三个阶段。
上市公司首先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审计机构会对准备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最后,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信息发布给社会公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1.11•【文号】上证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整合、汇总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后,重新编号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中的房地产(第二号)、煤炭(第三号)、电力(第四号)、零售(第五号)、汽车制造(第六号)、医药制造(第七号)、钢铁(第九号)、建筑(第十号)、光伏(第十一号)、服装(第十二号)、新闻出版(第十三号)、酒制造(第十四号)、化工(第十八号)、食品制造(第二十四号)、家具制造(第二十七号)、有色金属(第二十八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共16项)进行了修订;保留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删除了其余11项。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上证发〔2015〕75号、上证发〔2015〕96号、上证发〔2016〕73号、上证发〔2018〕116号)和本所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2020年修订)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2020年修订)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2020年修订)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2020年修订)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2020年修订)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2020年修订)8.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钢铁(2020年修订)9.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建筑(2020年修订)10.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光伏(2020年修订)1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服装(2020年修订)1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新闻出版(2020年修订)1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酒制造(2020年修订)1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1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食品制造(2020年修订)1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家具制造(2020年修订)1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有色金属(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披露的内容、时间、形式和要求等方面。
1. 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运营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运营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
重大事项信息包括股权变动、合并收购、重大投资等。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等。
2. 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年度、中期、季度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
此外,对于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避免延误或隐瞒。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及时披露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的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公告、报告、通知、公开信等。
公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通常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发布。
报告是上市公司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形式,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通知和公开信是公司向相关方发送的信息披露方式,通常用于与特定的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4. 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上市公司需要确保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再次,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或拖延。
最后,上市公司需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投资者的充分知情权。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前需提
前披露年报预计情况的规定。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年报披露前,提前进行年报预报披露,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年报预报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
公司需要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收入、净利润、资产
负债表等财务指标进行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其次是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需要披露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等,从而评估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
再次是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需要披露上一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包括公
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市场地位、发展趋势等,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
最后是公司的风险提示。
公司需要对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因素进行披露,
包括市场风险、行业竞争风险、政策风险等,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风险情况,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总的来说,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良好发展。
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上交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年报预报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希望上市公司能够重视年报预报披露规则,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机会。
上交所年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披露规则
摘要:
1.上交所年报披露规则概述
2.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3.业绩预告披露规定
4.业绩快报披露规定
5.总结
正文:
上交所年报披露规则概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有一套严格的规则体系。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公司是在1 月1 日结束会计年度,那么它必须在5 月31 日之前披露年度报告。
如果公司需要延长披露时间,必须向交易所申请并获得批准。
业绩预告披露规定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业绩预告:
1.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
2.预计全年扭亏为盈;
3.预计全年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 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上交所没有作强制要求。
业绩快报披露规定
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业绩快报,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总结
总的来说,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内容要求。
对于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但是没有强制性要求。
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
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披露要求和周期
1. 上市公司需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司必须披露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3. 信息披露周期分为日、周、月、季度和年度等不同级别。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1. 公司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进行信息披露。
2. 公司可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发布有关信息后,同时在公司网站、公众号或其他方式上发布相应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 公司财务报告、业务情况、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必须披露。
2.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重要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四、信息披露的审核和追溯
1.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由核心信息披露人提交,上市公司需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公司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信息将会进行处罚。
以上是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概括,公司需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上交所中报预披露规则
上交所中报预披露规则
上交所中报预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发布中期报告的一项
规定。
根据该规则,上市公司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度结束后的45个交易日内,根据
一定格式和内容要求,提前披露中期报告的预期财务信息。
根据上交所中报预披露规则,上市公司需在披露预期财务信息时,提供如下内容:
1. 营业收入预测: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预测下一个完整财务年度上半年
度的营业收入,并说明预测的依据和方法。
2. 净利润预测:上市公司需根据实际情况,预测下一个完整财务年度上半年度
的净利润,并说明预测的依据和方法。
3. 盈利能力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说明可能影响盈利能
力的重要因素,如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以保证公众投资者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全面了解。
4. 报告事项的解释和说明:上市公司应对中期报告中相关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公众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在披露中期报告的预期财务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上交所也会对公司的预期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上交所中报预披露规则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为公众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参考和决策依据,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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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交易披露的规定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10.1.5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10.1.5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10.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 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0.2.12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8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第9.12 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9.12 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2.9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第9.13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10.2.12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10.1.1 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10.1.1 条第(五)项为:委托或委托销售)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10.2.13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10.2.14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