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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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为中国公司提供了一个合规上市的平台。

深交所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公司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上市标准深交所对公司的上市标准分为主板和创业板两个不同的标准,主要根据公司的市值规模、盈利能力以及成长性来划分。

主板上市标准相对较高,适用于规模较大、盈利能力稳定、运营成熟的企业;而创业板上市标准相对较低,适用于成长性较强、盈利能力尚未完全体现的企业。

具体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如下:•主板上市标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公司股份总数不少于5000万股。

•创业板上市标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份总数不少于1000万股。

二、上市申请流程公司申请在深交所上市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工作:–公司需组织编写上市辅助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申请上市报告等;–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2.提交申请:–公司向深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包括上市辅助文件、财务报表等;–深交所审核申请材料,如符合条件,会进入下一步审查程序。

3.发行定价:–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完成发行计划,并申请证监会审核批准。

4.发行上市:–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托管开户等手续;–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三、信息披露要求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1.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全文披露。

2.半年度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上半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全文披露。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交易所是我国主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能否在深交所上市的关键性因素。

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上市条件:公司必须符合深交所的上市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盈利能力、股份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

同时,公司还需要满足深交所对申请上市公司的行业要求和市场需求。

2. 上市审核:深交所会对申请上市公司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司财务状况、业绩情况、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等多个方面。

审核通过后,公司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3. 上市流程:公司申请上市后,需要按照深交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上市流程,包括交纳保证金、公告发行计划、股票登记等步骤。

一旦公司成功上市,就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和治理制度等方面的公示。

4. 上市后的监管:深交所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方面。

对于违规行为,深交所有权对公司进行纪律处分,包括暂停交易、退市等措施。

总之,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是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的重要制度,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以便顺利完成上市流程并维护好上市后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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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上市规则对市场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深交所也继续完善改进上市规则,旨在更好地满足新上市公司的需求,以及降低上市费用,推动公司资本市场发展。

本文旨在就深交所的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未来投资者提供一个宏观的了解。

一、上市资格条件深交所的上市资格条件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经营可行性,包括具备完整的企业治理体系、稳健的财务状况、有效的商业模式以及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

此外,上市公司要满足诸如合法注册且未遭受关停、投资人持有比例等衡量标准,并有足够的股份可供上市交易。

二、上市申请程序上市公司应当提出上市申请,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文件,其中包括财务报表、相关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核。

若经审核,上市公司可以进入公开发行程序,并在深交所上市。

三、上市申报审核审核人员根据深交所要求,对上市申报进行审查,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治理、公司管理和企业发展能力等的审查。

若审查结果均符合要求,则可以进入下一步程序;否则,审核人员将拒绝上市申请,并给出拒绝理由。

四、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新股,以获取资金,此外,公司也可以选择在新三板发行新股。

深交所将对新股发行提出审核,其中主要关注包括股份计划、募集资金、新股发行价格等情况。

五、上市后监督当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后,深交所继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以及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诸多规定,如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和处理股票市场秩序破坏行为。

总之,深交所系统性、规范性地提出了上市规则,不仅为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推动中国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

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市规则是指企业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

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上市条件: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首先,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稳定的经营状况。

其次,企业的股权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声誉,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2. 上市材料:企业申请上市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申请文件、财务报表、业务情况说明书等。

这些材料需要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发行方式:企业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的方式进行上市。

公开发行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

定向发行是指企业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会选择机构投资者或特定的个人投资者。

4.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定期披露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等。

5. 监管与处罚: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对上市企业的监管督促力度较大。

一旦发现上市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深交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监管和处罚,包括暂停交易、退市等。

6. 投资者保护: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要求上市企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及时、真实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提供充分的信息供投资者决策参考。

同时,深交所也会加强对上市企业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是保证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企业在申请上市时需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投资者也能够根据这些规则,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更加理性地进行投资决策。

通过规范的上市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深交所主板将持续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深交所主板上市标准(一)

深交所主板上市标准(一)

深交所主板上市标准(一)深交所主板上市标准介绍•作为中国国内的主要股票交易所之一,深交所主板是吸引众多企业上市的热门选择之一。

•深交所主板上市标准是企业上市的基本要求和准入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交所主板上市标准的相关要点。

上市条件1.企业类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申请上市。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金额,具体金额根据企业类型和行业不同而定。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注册资本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出资。

3.盈利能力–上市企业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净利润增长率应符合一定要求,以体现企业的发展潜力。

4.市值要求–上市前最近一年末的市值应达到一定金额,市值计算方式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而有差异。

5.股本要求–上市企业股份总数应达到一定数量,以保证流动性和股本结构的合理性。

–存在多数公众股东,股东分散程度较高。

条件细则1.财务状况–连续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应符合一定要求。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也要达到一定水平。

2.经营状况–具备稳定经营能力,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良好。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3.公司治理–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的比例符合规定。

4.信息披露–具备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能力,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重要信息。

–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报告等,增加市场透明度。

申请流程1.初审–企业提交上市申请材料,深交所进行初步审核。

–辅导备案,根据初审结果,深交所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

2.财务审核–深交所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审核内容包括财务报表、会计制度、内部控制等,以评估企业的财务可靠性。

3.现场检查–审核意见通过后,深交所会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等。

4.上市委员会审议–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审议。

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交所主板是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个市场板块,主要用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

二、上市申请条件1. 公司类型:上市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 盈利能力:公司应具备连续盈利能力,最近三年的净利润累计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深交所的盈利能力指标要求。

4. 资产规模:公司的总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深交所的资产规模指标要求。

5. 股权结构:公司的股权结构应符合深交所的要求,不能存在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的问题。

三、信息披露要求1. 上市申请文件:公司应提交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申请报告等一系列文件,详细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等信息。

2. 财务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通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公司的决策透明、合规。

四、上市审核程序1. 提交审核申请:公司应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2. 审核准备期:深交所对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要求公司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

3. 上市委员会审议: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的审核结果进行审议,决定是否通过上市。

4. 发行上市决定:深交所向公司发出发行上市许可证,并公告公司的上市决定。

5. 上市准备期:公司应按照深交所的要求,进行上市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股票发行、登记等程序。

6. 上市交易:公司股票正式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

五、监管措施1. 监管机构:深交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司按照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规范经营行为。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是三个主要的股票交易所。

每个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上市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企业上市和投资者交易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交易所的特点和优势。

一、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上交所是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交易所之一。

其上市规则相对比较严格,但也更为成熟和完善。

1. 资本要求:上交所对企业的资本要求较高,要求企业上市前至少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净资产。

同时,上交所也对企业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市值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 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上交所上市时,需要进行审核和披露一系列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情况等。

上交所审查委员会会对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 监管要求:上交所对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包括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

上交所也设有专门的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二、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深交所是中国的另一个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创业板的所在地。

相比于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更为灵活和适应性强。

1. 市值要求:深交所对企业的市值要求较低,允许更多的中小型企业上市。

这也使得深交所成为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首选交易所。

2. 信息披露: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深交所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3. 创业板:深交所的创业板是为了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对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深交所对盈利能力和净资产要求较为宽松,同时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机制。

三、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为具有创新和高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

其上市规则相对于其他交易所更加宽松和灵活。

1. 盈利要求:创业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这使得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第一章:总则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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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第一章:总则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

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3)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4)中小企业板实行网上实时披露制度。

【大多数鼓励在非交易时间】2、公平性原则:1)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先报告再报送)。

2)在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做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价格4)不在内刊、内网、员工大会等不易保密的场合透露非公开重要信息。

【杭萧钢构】5)协商、洽谈股价敏感事项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不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未公开重要信息。

7)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如出现股价异动、市场传闻,公司应及时停牌刊登澄清公告。

8)在股东大会上通报的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1、暂缓披露: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2、豁免披露: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四、披露公告应事先经深交所登记1、上市公司应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经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2、深交所对定期报告“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3、在其他公共媒体【含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4、新闻报道不能等于公司公告。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声明与承诺1、签署和报送时间:IPO公司应在股票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管在通过任命后1个月内;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五个交易日报送更新后的资料。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

2)律师解释并见证。

2、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董事、监事及高管应及时向交易所申请股份锁定,并遵守有关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及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管股份变动的规定】【买卖股份前需要事前书面通知董秘,提前向本所报备。

】【买卖股份后及时通过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3、独立董事资格的备案审查:1)披露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有关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2)交易所5个交易日内对独董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3)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是可以作为董事的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二、董事会秘书1、主要职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三会的组织筹备;信息保密工作、媒体报道的求证;对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培训;督促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管遵纪守法。

2、确保知情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资料和信息;签署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合同,事前通知董事会秘书。

3、公司应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新增】4、董秘应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中小板的特殊要求,为了董秘更好的发挥职责。

】5、最近3年被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董事【三个月内必须辞职。

】6、公司应及时聘任董秘,确保披露工作开展:1)股票首发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秘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秘;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3)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与主板好像有所不同。

】第四章:保荐人【上市规则中不属于重要的内容,另有规定】第五章:股票及可转债上市一、股票首发上市条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首发股票锁定要求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债上市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条件:(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3)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4)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5)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公司仍符合法定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四、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1、限售股份主要包括:首发前已经发行的股份、网下配售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需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在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第六章:定期报告一、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1、年报、半年报、季报报告期结束后4个月、2个月、1个月。

2、一季度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二、董事、监事及高管应书面确认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1、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2、未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管也应当签署确认意见,并且不得以不了解或不懂推辞责任。

三、定期报告审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公司应当审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所有没有不同】四、独立董事每年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五、审计机构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出具年度鉴证报告。

六、上市公司应确保定期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披露:1、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3、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七、业绩提前泄露或业绩传闻引起股价异动: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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