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第一篇: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退市制度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结合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及海外市场经验,本次修订拟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条件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条件如下:(一)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或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上证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1〕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经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退市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取消了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
为与退市新规保持衔接,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进行了修订,取消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相关要求,将规则名称变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并根据实践情况修订了其他条款。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证发〔2013〕28号)规定的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审核程序。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2021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股票上市审核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
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委员会对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的首次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及其他事项的审核,适用本细则。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规定及典型案例(PPT58张)

特别规定及典型案例介绍
二零一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度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
第二章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 定及典型案例介绍
第一章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第一节 深交所退市标准体系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退市标准新旧对照
第三节 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
第四节 恢复上市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节 重新上市制度 第六节 新旧制度衔接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深交所每年都对各上市公司进行信息
披露考核。在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针对每次披露事项,深交所有关部 门均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动态评分。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目前主 中 证 网 ( ) 、 中 国 证 券 网 ( ) 、 证 券 时 报 网
式泄露信息,更不得据此进行内幕交易。
(一)总体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2.2.12还规定,“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公司在公司
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600股,即拥有公司60%股份,7名董事候选人中有5名董事 由其推选;其他9 名股东共计持有 400股,合计拥有公司 40% 的股份,7 名董事 候选人中有2名由其推选。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 1000 × 5 =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公司退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退市管理制度

公司退市管理制度一、前言为加强我国公司退市管理工作,规范市场退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总则1. 公司退市是指股票、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金融产品从市场上撤销交易准入资格的行为。
2. 公司退市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公司退市行为管理。
3. 全国证券交易所负责公司股票的退市管理,银行间市场负责公司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退市管理。
三、公司退市的原因1. 公司退市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公司上市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2)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行为;3)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风险;5)公司提出自愿退市申请。
2. 公司退市的原因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确认,并依法做出相应决定。
四、公司退市的程序1. 公司退市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退市决定:监管部门根据公司退市的原因,作出相应的退市决定。
2)退市程序: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退市决定,向全国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提交退市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3)退市公告:全国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应当发布公司退市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原因、时间等相关信息。
4)交易停止:全国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根据公司退市决定,停止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交易。
2. 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全国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退市程序。
五、公司退市的效果1. 公司退市的效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被取消交易准入资格;2)公司在全国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被注销;3)公司被限制从事相应的金融活动。
2. 公司退市的效果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确认,并向公众披露。
六、公司退市的监督1. 公司退市的监督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1)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退市的决定、程序、效果等进行监督;2)全国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应当对公司退市的程序、效果等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最新退市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最新退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退市: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被终止上市的公司;2. 上市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强制退市的公司;3. 上市公司自愿申请退市的情形;4. 上市公司业务重整、整体吞并、分立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动,需要退市等情形。
三、退市程序1. 经营异常(1)投资者向证监会或交易所举报上市公司存在经营异常情况;(2)证监会或交易所对举报进行初步核实,如情况属实,通知上市公司整改;(3)上市公司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证监会或交易所将启动退市程序。
(4)证监会或交易所组织专家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核查,出具意见报告;(5)上市公司经营异常属实,证监会或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地位。
2. 违法违规(1)证监会调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公司进行整改;(3)上市公司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证监会决定终止其上市地位。
3. 自愿申请(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申请退市的提案;(2)上市公司制定退市实施方案并进行公告;(3)申请退市的上市公司需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开展退市程序。
4. 业务重整(1)上市公司受财务危机等影响,需进行业务重整;(2)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业务重整计划,并进行公告;(3)证监会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可根据业务重整计划开展退市程序。
四、退市后事项1. 退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向上市公司股东、债券持有人、交易所进行公告,并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退市公司应积极处理相关事务,完成清算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妥善处理业务重整、还债等事宜。
3. 退市公司应配合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上交所退市规则

上交所退市规则
上交所退市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司退市标准和流程。
具体来说,这些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上市公司履行其
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义务,和维护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稳定性。
以下是上交所退市规则的详细步骤:
第一步:细则公布
上交所会定期公布退市细则,告诉公司他们需要达到哪些标准才
能继续在市场上交易。
这些标准包括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股权变动、违规处罚等方面,公司需要确保这些标准符合上交所的要求。
第二步:预警
如果有公司的业绩较差或其他风险迹象,上交所会向其发出退市
预警通知。
公司将需要证明其符合退市标准,并向上交所提交退市风
险提示公告。
第三步:暂停交易
如果公司无法符合退市标准,上交所将暂停其股票交易。
公司和
其股东需要了解和评估可能的退市影响,包括一些强制性退市的可能性。
第四步:申请恢复交易
公司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当公司证明其业绩、财务、消息公告等
方面均符合上交所的要求时,上交所将考虑恢复其股票交易。
第五步:终止上市
如果公司无法达到退市标准,上交所将终止其上市资格。
在此情
况下,公司的股票将从上交所退市。
总之,上交所退市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
措施之一。
公司需要遵守这些规定,并确保其财务和披露工作做好,
以避免受到退市的影响。
投资者也应该注意公司的退市情况,以减少
自身风险和损失。
退市新规正式出炉

上市公司系列|退市新规正式出炉12月31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重点对此前市场质疑较多的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等做出完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有何调整?六大要点:1、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2、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3、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6、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此次退市新规与新证券法精神高度契合。
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明确由交易所制定退市标准,交易所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形成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退市情形。
新证券法明确入口端不再强调持续盈利能力,而是关注持续经营能力,出口端与入口端保持一致,退市标准也不再考察单一盈利指标,以组合财务指标予以替代,加速僵尸空壳企业出清,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关注点一:从严收紧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退市新规最重磅的修改,莫过于调整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
本次反馈意见中,部分意见建议从严设置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体现了市场对严惩财务造假行为的强烈期待。
有鉴于此,退市新规吸收了上述建议,下调了造假金额比例和绝对值,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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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三、完善退市程序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
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设立风险警示板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衔接安排。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新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