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公司退制度方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2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3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退市制度改革

5月20日, 主板、中小 板退市制度 方案结束征 求意见。
创业板退市制度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
“八大亮点”:
1、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 2、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 3、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 4、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 5、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 6、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 7、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 8、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那么我国目前这种退市制度的 实质性缺失
给我国股市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 ?
一、垃圾股重组满天飞
• 从近年来的退市情况看,通过资产处置、债务重 • 根据往年的情况,暂停上市似乎已不再是 组、政府补贴和破产重整等各种途径成功规避暂 停上市、退市风险已成为一种常态。即便是暂停 滑向退市边缘的警示,在其恢复上市过程 上市或者退市转入三板市场的绝大多数公司依然 中,因重组导致股价暴涨反而成为A股市场 通过重组实现起死回生,随之而来的一个个“重 一个畸形的博弈机会。 组神话”则将“牛短熊长”的A股市场点缀得璀 • 无论是沦落至ST还是暂停上市,甚至从主 璨夺目。
四、扰乱市场价格信号 ——“僵尸”危害
• 频繁的借壳重组也使得证券市场价格信号 出现严重紊乱,股票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 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证券市场对金 融资源的配置功能也难以发挥。
退市制度方案经两年准备
2010
2010
开始进行完善 退市制度的研 究。主要集中 在:对原有退 市制度进行了 梳理、总结, 对下一步的完 善措施进行深 入探讨,对退 市、恢复上市 等程序和决策 机制、对退市 公司的相关责 任追究机制进 行了专门的研 究。
证监会某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投资者反映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滞后、业绩变脸太快等问题,证监会正在研究
退市制度变革与ST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研究

退市制度变革与ST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研究作者:王晨来源:《财经界·上旬刊》2020年第01期关键词:退市制度变革; ST企业; 盈余管理退市制度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机制,对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ST企业(根据2012年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风险警示,主要包括退市风险警示(*ST)与其他风险警示(ST)。
本文将ST与*ST公司统称为ST企业。
)而言,其若不能在退市制度规定的整顿期内脱离困境,将会处于濒临“死亡”的危险境地。
所以,有着强烈保“壳”动机的ST企业往往会结合使用多种盈余管理方式来扭亏为盈,实现状况改善,但这也致使很多实际上未能改善的ST企业总能在关键时刻“起死回生”,与退市制度所设立的“优胜劣汰”目标亦背道而驰。
基于上述问题与背景,结合2012年我国退市制度进行的重大变革2012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对退市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
由于创业板在2012年取消了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
本文将深入分析此次制度变革是否会影响ST企业的盈余管理方式?能否有效抑制其盈余管理方式,产生治理效应?希望通过上述问题的探讨,能更好地补充ST企业盈余管理方面的文献研究,并为有关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一定依据。
我国退市制度的发展主要历经三个阶段(民生证券证券市場退市制度课题组,2018):探索期(1993-2001年)、建立期(2001-2011年)、完善期(2012年至今)。
其中,退市流程主要有三个阶段: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ST企业主要存在于风险警示阶段。
上交所退市规则

上交所退市规则
上交所退市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司退市标准和流程。
具体来说,这些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上市公司履行其
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义务,和维护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稳定性。
以下是上交所退市规则的详细步骤:
第一步:细则公布
上交所会定期公布退市细则,告诉公司他们需要达到哪些标准才
能继续在市场上交易。
这些标准包括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股权变动、违规处罚等方面,公司需要确保这些标准符合上交所的要求。
第二步:预警
如果有公司的业绩较差或其他风险迹象,上交所会向其发出退市
预警通知。
公司将需要证明其符合退市标准,并向上交所提交退市风
险提示公告。
第三步:暂停交易
如果公司无法符合退市标准,上交所将暂停其股票交易。
公司和
其股东需要了解和评估可能的退市影响,包括一些强制性退市的可能性。
第四步:申请恢复交易
公司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当公司证明其业绩、财务、消息公告等
方面均符合上交所的要求时,上交所将考虑恢复其股票交易。
第五步:终止上市
如果公司无法达到退市标准,上交所将终止其上市资格。
在此情
况下,公司的股票将从上交所退市。
总之,上交所退市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
措施之一。
公司需要遵守这些规定,并确保其财务和披露工作做好,
以避免受到退市的影响。
投资者也应该注意公司的退市情况,以减少
自身风险和损失。
如何区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

如何区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作者:王昕云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20期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都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但资本市场有不同的层次,主要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即交易所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是场内交易所市场,对应的企业均为上市公司。
场外市场即交易所之外的市场(otc),包括新三板(全称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券商otc市场,对应的企业均为非上市公司。
那么,场内交易所市场细分下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又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是根据政策进行人为划分的一种叫法。
主板指的是沪深主板,一板市场,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600开头,在深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000开头;中小板属于主板市场的一部分,是深交所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的一个板块,发行规模相对主板较小,企业均在深交所上市,也是一板市场;股票代码以002开头;创业板属于二板市场,是深交所专属的板块,相较主板和中小板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股票代码以300开头;新三板指全国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为那些还未上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的场所。
新三板的准入门槛低,企业质量层次不齐。
总的来说,主板是沪深交易所都有,中小板和创业板只在深交所,企业都是上市公司,股票可公开交易;新三板是全国性中小企业交易市场,属于场外市场,非上市公司,买卖股票有特定条件。
准入门槛主板、中小板: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股票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深圳主板退市规则

深圳主板退市规则深圳主板退市规则一、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第一个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也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深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退市规则。
二、退市标准1.连续两年亏损:上市公司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出现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况。
2.股票被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或者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认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情形:如出现严重财务造假、被责令改正但未能改正等情况,也可能被强制退市。
三、退市程序1.股票暂停上市:当股票满足暂停上市标准时,深交所将发布公告宣布该股票进入暂停上市状态,并在公告中说明有关事项。
此时,该股票将无法在深交所交易。
2.股票终止上市:当股票满足退市标准时,深交所将发布公告宣布该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状态,并在公告中说明有关事项。
此时,该股票将从深交所摘牌。
3.退市整理期: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的20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将开展退市整理期工作。
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或集合竞价交易等方式变现。
四、其他规定1.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业绩,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状况。
3.公司应当认真履行退市整理期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4.如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和处理。
五、结语深圳主板退市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采取积极措施改善业绩,保证公司健康发展。
同时,在退市整理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什么是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什么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主板市场先于创业板市场产生,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
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中国大陆的主板市场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
市场概述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主场。
例如,美国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即为美国主板市场;我国的上交所和深交所即为我国的主板市场。
证券市场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交易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
这同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三板市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中小企业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鼓励自主创新,而专门设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块。
板块内公司普遍具有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而且股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被视为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
中小板就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中国的主板市场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
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
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
创业板GEM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
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
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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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三、完善退市程序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
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设立风险警示板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外交易市场、.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衔接安排。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1月1年2012)对于1(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新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在总结我国主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