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9)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3)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3)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4)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8)第六节回购股份 (49)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4)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3)第十四章退市 (67)第一节一般规定 (67)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68)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0)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75)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80)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5)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86)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89)第九节重新上市 (93)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95)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95)第十七章释义 (97)第十八章附则 (101)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1)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1)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1)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十九章,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具体披露标准与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保荐机构的职责,退市的具体标准及实施程序,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各个方面。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以上两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动。
一、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2.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
主板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创业板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篇:前言和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启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进行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旨在让读者对该规则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篇: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
其中,申请条件是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核程序则是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过程,发行方式是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对象,发行价格是指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募集资金使用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后的规定则是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篇:上市规则的实践操作企业在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成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发布招股书并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例如股票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流程等。
以上三篇文章,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包括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知识点。
同时也介绍了企业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深圳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交易权限的对比

深交所中小板、主板深交所创业板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第十章第三节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第四章公司治理 (12)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第一节重大交易 (28)第二节关联交易 (32)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第四节股权激励 (42)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第六节其他 (44)第九章风险警示 (47)第十章退市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第十三章释义 (74)第十四章附则 (7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012年发生的国家大事

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这份通知指出,将放开除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以外的设区城市的户籍登记,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而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将不会与户口性质挂钩。
中国长期以来执行二元化的户籍制度,造成国民待遇差异化,并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落后的户籍制度降低了人口的流动性,抑制着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也牵制着医疗保险等诸多事关社会保障领域的改革力度。
2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在京举行,这是本届两会最后的一年,也将为十八大开幕奠定基础。
保增长,调结构,稳物价,促民生,仍是本届两会代表和委员以及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大会还将就继续深入推进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展开讨论。
发改委于3月20日零时上调汽柴油零售价各600元/吨,其中,汽油约0.44元/升,柴油约0.51元/升。
这是发改委继2月8日后,年内第二次上调油价,此次调价是自2010年以来的最大上调幅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结果3月25日揭晓。
现年57岁的梁振英获得689张有效票,当选为香港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
梁振英1954年出生于香港,1977年英国布里斯托理工学院毕业。
199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区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召集人。
他曾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执委、秘书长,港事顾问,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委员兼政务小组组长,香港特区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等职。
2011年11月27日,梁振英正式宣布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第六条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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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
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三是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
为杜绝公司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来规避暂停或终止上市条件,规定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
四是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
在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的同时,为及时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规则》全面考虑可能的退市风险出现时点,针对不同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强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方案》,创业板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给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适的转让场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09年创业板启动以来,监管实践中新问题不断涌现,有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为因应上述变化,深交所对原有规则中一些不适应监管实践和监管要求的条款也进行了修订完善。
主要包括:为提高市场效率,减少例行停牌,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例行停牌及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当日例行停牌一小时的有关规定,其中,股价异动公告例行停牌涉及本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取消股价异动公告停牌的规定待本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后执行;为及时提示净资产为负的公司的退市风险,新增净资产为负的公司必须进行业绩预告的要求;为遏制内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提出从严要求;对募集资金项目在分步实施中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明确要求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自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