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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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2•【字号】湘政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承担的湖南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交给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将国(境)外和省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全省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民政业务培训,涉外收养咨询和接待服务,指导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分别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州社团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HZ01MZJF000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土士官)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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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办理岗位:局长
办理时限:无 ④决定 内容公开:无
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⑤会签
办理岗位:安置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无 内容公开:无
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办理岗位:安置处工作人员
⑥反馈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是否可退回:否 是否监督:是
工作职责:安置工作人员、汇总有关 县市区民政局接收人员情况,上报省 民政厅。根据省民政厅、下拨当年所 需经费:起草经费分配文件,递交安 置处负责人审查。
工作职责:安置处负责人复审, 并签署审 查意见 。
工作职责:局分管领 导复审 ,并 签署审核 意见。
工作职责:根据申请 审核意 见, 作出决定 。。
工 作 职 责: 文 件送 市 财政 局 会 签。
工作职责: 1、 下达给有关区民政局、财政
局。 2、 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上
报省民政厅。
办理岗位 :安置处工作人员 ⑦归档
注:监督部门:杭州市民政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85159580 监督内容:1、是否按时办理;2、是否按规定办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工 作职 责: 按档案管 理规定 整理归 档。
HZ 01 MZ JF 0001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土士官)和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经费分配流程图
办理岗位:安置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无 ①办理 内容公开:无
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办理岗位:安置处负责人 办理时限:无
②初审 内容公开:无
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办理岗位:局分管领导
③审核 办理时限:无 内容公开:无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1、市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委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审核拥军优属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市领导参加国防和双拥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服务;负责市领导走访驻军及慰问重点优抚对象的协调安排;协调市直各部门深入扎实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协调市委召开的双拥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

2、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审核拥军优属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协调市政府召开的双拥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军地重大矛盾和纠纷。

协调市直各部门深入扎实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协调市政府召开的双拥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

3、市人武部:发挥军地双拥工作的桥梁作用,协调驻军围绕文明生态村和美丽乡村建设,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开展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活动,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大力传播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政策法规;协调驻军加强同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与沟通;协调军地单位搞好全民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协调驻军开展拥政爱民、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组织协调驻辛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积极支援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扶贫帮困活动,进行抢险救灾;协调部队参加军民联防联治,维护社会稳定;协调解决军地、军民之间的重大矛盾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及双拥模范单位、个人的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活动;严格部队管理,模范遵守群众纪律。

协调地方相关部门解决部队营院建设、训练演习、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矛盾。

4、市委组织部:积极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5、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级宣传、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等部门有计划地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

军队离退休干部所所长述职报告

军队离退休干部所所长述职报告

军队离退休干部所所长述职报告军队离退休干部所所长述职报告各位领导、同志们:一年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办根据年初局党委下达的责任制管理目标,结合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的特点,扎扎实实地抓好军休系统的全面建设和各项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了工作人员思想稳定,工休关系和谐融洽,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全体人员努力进取的良好局面,圆满地完成了目标管理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全面落实了“两个待遇”今年,我自始至终把落实“两个待遇”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确保了军休系统的和谐稳定:(1)、做好了走访慰问工作。

在春节和八一前后,分别对各单位住院的军休干部进行了床边慰问,对军休干部特困家庭进行了到户慰问,同时还经常到军休干部家中进行上门走访,把党**府对军休干部的关怀送到了军休干部心中。

(2)、顺利完成了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转换。

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从今年三月一日起,移交**市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全部参加地方医疗保险。

(3)、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为了落实“老有所乐”,1/ 6丰富军休干部的晚年生活,今年我办组织了一个大型慰问演出和两个比赛,同时还开展了其它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受到了老干部的欢迎。

(4)、改善了军休干部的休养环境和服务设施。

多方筹集资金,加大了对硬件设施建设和庭院美化绿化的投入,为军休干部颐养天年创造了优美的休养环境。

为了使服务总站大楼能在年内投入使用,我认真抓了大楼装修改造工作:一是多方协调,在四月份办好了大楼的产权证;二是及时做好了大楼装修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三是建立有效机制,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目前,大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另外,大托服务站和**坡军休所、**军休所也对综合楼进行了装修改造,星火军休所新修了大门、围墙和其它服务设施,改善了办公条件和军休干部活动环境。

(5)隆重举行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报告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一键通”电话机安装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一键通”电话机安装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一键通”电话机安装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3
【摘要】甬政办发[2012]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一键通"电话机安装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一键通"
【总页数】3页(P28-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J],
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免费安装老年人“一键通”电话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涉及社会保障事务的政府机构

涉及社会保障事务的政府机构

涉及社会保障事务的政府机构一、民政部1、社会救助司: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2、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3、优抚安置局: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军供站设置规划;审核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

部直属单位:1、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中国收养中心受中国政府委托,负责涉外收养具体事务,承担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和国内收养部分具体工作。

中国收养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涉外收养工作具体任务1、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2、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3、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4、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5、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6、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2、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二、人社部1、政策研究司: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

2.将原省计经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职能、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涉外收养登记服务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基层民政部门承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辖市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草拟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草拟我省社团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全省性社团和省内跨省辖市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省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所保留的审核事项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各单位保留审核事项的工作方式尽快规范,尽快在工作场所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要实行窗口式办理。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2、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实行联合审核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答复。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3、实行审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

4、市监察部门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核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核事项仍在审核的,或擅自设立审核事项实施审核行为,审核无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因擅自设立审核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5、必须依法设立审核。

今后,凡新增审核事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并经市政府核准。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事项(五)(审批187项核准322项备案111项)市公安局一、审批(12项)1、集会、游行、示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7、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7、9、10、1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举办200人以上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活动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年第44号令)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许可证以及爆破“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作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4、枪支、弹药的运输携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5、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6、中国公民因私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6条8、港、澳、台、侨胞入出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办证审批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3、16、19条,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9、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变更,延期加盖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0、“蓝印户口”审批依据:《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第2条11、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2、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含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旧货业)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二、核准(21项)1、经济民警建队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公安部《经济民警着装规定》、《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2、《台湾同胞登陆证》、《临时登轮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1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4、《台湾船舶聘用人员劳务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3条5、金融等单位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公(治)76号)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1条7、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2条8、机动车报废车辆的延缓使用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9、《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0、《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8、34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4条1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13条,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4条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41条、第42条,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14、停车场改变用途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5、运输不可分割解体且体积超过规定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2条16、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9条17、机动车驾驶员发证及异动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8、参与高层建筑停车场的规划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资格认定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第6条20、从事营运驾驶员资格认定(认定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岗位服务资格认定并发给服务证)依据:《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厦府[1996]综205号)第3条,《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厦府[1994]综142号)第18条21、印章刻制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第9条三、备案(6项)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口报备2、消防产品使用报备3、金融营业场所金库票据库建设设计方案4、单位自建保安组织5、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市司法局一、审批(1项)1、法律援助申请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二、核准(7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20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初审依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第21号令)第65至73条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初审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49条4、申请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7条,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办法》第7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9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1至25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3条6、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5条7、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市民政局一、审批(4项)1、全市性或跨区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第3、4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设立殡葬服务单位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4、符合“三无”收养条件的社会孤老残幼、精神病人依据:民政部[1982]民福24号文,省民政厅[1982]闽民救214号文二、核准(14项)1、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名称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20条2、精神病人住院减免手续及费用;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依据:《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的复函》(民发[1980]17号),《关于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17号)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依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4、收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第6号令)5、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第5条,《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06号)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民政部等七个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7、8、10、11条7、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3条,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4条8、公墓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9、革命烈士称号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0、接收安置本地及异地退伍义务兵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11、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依据:国务院《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公安部、民政部等《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第9条1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民政部《伤残抚恤安置暂行办法》13、城镇道路的命名与更名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18、19条14、接受复员干部进我市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8条三、备案(2项)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2、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市宗教局一、审批(5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变更登记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17条3、接受境外大宗的宗教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4、宗教院校负责人任免、机构设置及招生方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国宗发[1996]040号),市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办好闽南佛学院的工作意见》(厦宗字[1999]02号)5、少数民族成份的恢复和改正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办《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更改成份规定的通知》二、核准(4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建设、商业展览、拍摄影视片等活动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4、宗教团体组团出国出境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三、备案(3项)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变更2、邀请国内其他地区人员来厦主持宗教活动3、境外宗教人士来访市法制局一、核准(1项)1、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第8条二、备案(1项)1、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市外事办一、审批(7项)1、颁发因公护照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2、颁发因公赴港通行证及签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7]20号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1997]港办秘1484号)3、部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依据:《关于调整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厦府[1993]综131号)第2条,《关于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厦府办[1998]80号)第4条4、外国人来华、发通知签证函电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5、聘请外国专家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文)、《关于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外专发[1999]65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市外办代市政府审批聘请外国专家的批复》(厦府办[1997]017号)6、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接待的归口管理及建立全市外宾接待登记制度的请示》(厦府办[1998]084号)7、为驻厦总领馆官员颁发签证、居留证明依据:外交部《领事工作手册》(签证部分)二、核准(3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文)2、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探视其被我司法机关关押的国民依据: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处理涉外事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文)第4条第1款3、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进行公务或采访活动依据:《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8号)三、备案(3项)1、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遗失2、涉外案件3、副部级以下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0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2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3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4增加基金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6增加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公墓年检验审的有关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局。

3将负责发行福利彩票的职责交由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担。

4将负责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的职责交由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3加强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职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石政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和强化以下职责:1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

2农村社区建设。

3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

4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5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

6养老服务社会化。

7扶贫开发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

8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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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29
【实施日期】200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军区后勤部苏民安〔2001〕10号、苏民安〔2001〕8号、苏民安
〔2001〕17号文件的精神,今年我市将接收安置第三批、一次性安置以及来自酒泉卫星
发射基地和核试验基地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共881名。为确保完成接收安置任
务,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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