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已被《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停止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阅读感受
在我深入阅读并理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后,我深感这部法规不仅充 分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还巧妙地融入了国际监管改革的最新成 果,为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完善。
我被这部法规对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的构建所吸引。这种差异化的资本监管 模式,使得资本监管更加贴近银行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为中小银行降低了合 规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这样的设计无疑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实际情况 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应对的体现,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
对于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 限制业务扩张、限制资产增长等。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银行,监管部门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的实 施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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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构成、 计算和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即银行为覆盖风险而持有的自有资金。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是最为稳定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包 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 从属债务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运营安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资本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探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资本管理的重要性1. 资本管理意义重大商业银行的资本是其长期稳健发展的基石,充足的资本可使银行在面对潜在风险时有足够的应对能力。
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确保商业银行运营安全、金融体系稳定,并提升银行信贷活动的可持续性。
2. 风险管理与资本的关系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充足的资本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水平,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因此,良好的资本管理办法能够帮助银行更好地管理风险,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1. 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偿付能力和抵御潜在损失能力的指标。
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确保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以确保其经营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 资本类别和计算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属一级资本两类。
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权和优先股权等,附属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证券和混合资本工具等。
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计算方法准确计算资本的数额。
3. 资本管理报告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与资本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和资本组成等。
这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采取适当措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挑战与改进1. 前期问题总结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监管规定和实际操作之间的差异,需要及时解决。
监管部门应与商业银行加强沟通与合作,解决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加强监管和风险评估商业银行需加强内部资本管理与监控机制,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增加风险评估和审查频率,以确保资本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商业银行合理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完善资本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节适合范围2.1 适合银行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章资本计量方法第一节资本组成2.1 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其他实际扣除项目核心一级资本和额外核心一级资本。
2.2 第二级资本第二级资本包括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
第二节资本要求2.3 最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应当确保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4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加权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保持资本充足率。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资本监管机制3.1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
3.2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资本管理报告的提交,接受资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一节报表要求4.1 资本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编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报表。
4.2 报表审核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礼聘审计机构对资本报表进行审核。
附件: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核心一级资本认定细则》;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第二级资本认定细则》;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认定细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经营、监管等行为。
2. 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运算和监管要求 (6)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运算范畴 (6)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运算公式 (8)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9)第三章资本定义 (10)第一节资本组成 (10)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12)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14)第四节专门规定 (15)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5)第一节总体要求 (15)第二节权重法 (16)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20)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5)第一节总体要求 (25)第二节标准法 (26)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7)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8)第一节总体要求 (28)第二节差不多指标法 (28)第三节标准法 (29)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30)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30)第一节总体要求 (30)第二节治理结构 (31)第三节风险评估 (35)第四节资本规划 (36)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7)第八章监督检查 (39)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9)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41)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42)第四节监管措施 (43)第九章信息披露 (46)第十章附则 (48)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6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资本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概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概述1.资本体系:商业银行的资本体系应包括核心一级资本、附加资本和普通股权等要素。
资本应满足可收回性、稳定性和能够吸收损失的特点。
2.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维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确保覆盖风险资产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率和核心一级资本比率。
3.风险权重分类: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性质,商业银行需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权重分类,从而测算出风险加权资产。
资产类别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4.核心一级资本: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是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包括普通股权、发行股票、利润留存等。
核心一级资本应不少于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例。
5.附加资本:商业银行的附加资本是比核心一级资本风险性较高的资本工具,包括优先股、次级债券等。
附加资本可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缺口,以增加资本充足率。
6.风险资本调整:商业银行需要进行风险资本调整,以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资本的影响。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操作风险包括内部失误、欺诈等。
7.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配备足够的资本,并制定资本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计划。
监管机构将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性。
同时,它还可以加强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能力,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风险防控水平。
总之,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应认真履行资本管理职责,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以适应日益复杂和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引言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源,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经营安全和稳健。
在保持资本充足率的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通过合理的资本管理策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实现盈利最大化,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资本的含义和分类、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以便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方面做出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决策。
二、商业银行资本含义和分类(一)含义资本是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指银行所拥有的净资产部分的价值,包括所有权益工具、非控制权益工具和超额资本等,具有承担损失、维持信用和抵御风险的作用。
(二)分类商业银行资本按照资本等级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1.一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也叫做核心一级资本或Tier 1资本(T1),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债券和其他资本工具;2.二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也叫做补充一级资本或Tier 2资本(T2),包括次级债、赞助证券和其他后备资本工具;3.三级资本指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主要用于满足银行特定业务的风险和损失,也叫做外部一级资本或Tier 3资本(T3),包括有条件转换的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证券等。
商业银行资本按照风险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资本和长期资本:1.流动资本是指可以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普通股、优先股等;2.长期资本是指不能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资本债券、次级债券等。
三、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一)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测量其风险抵御能力的指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
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至少要达到8%,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
具体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二)资本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持银行的稳定运营和财务健康。
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风险和风险担保能力不同,保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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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安全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要求
第一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充足率,采用监管机构规定的核准核算方法,将实际资本资产与未充分资本对比,以衡量商业银行未来承担潜在风险的能力。
第二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本行资本充足率,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二、资本分类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资产计算,应当至少包括:
(一)主权担保债券;
(二)信用资产;
(三)储备资本;
(四)可抵押资产。
第五条主权担保债券可分为政府担保和企业担保,其中,政府担保债券可以计入资本资产;企业担保债券则应按其未被抵押的形式分别计入资本资产和非资本资产,其可以用来抵押的部分应计入可抵押资产。
第六条储备资本计算时,应当考虑商业银行储备资本来源和用途,以及其差异性,分类计算。
第七条可抵押资产分为可融资抵押及可抵全额资产,可融资抵押资产可以减少资本资产的可能风险,而可抵全额资产则可以表明机构财务状况的稳定性。
三、充足率计算
第八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全部资产/未充分资本
全部资产=资本资产+可抵押资产
未充分资本=总资产-被抵押资产
第九条全部资产即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所包含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
和无形资产等;未充分资本也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中包含的所有资本,包括全部履
约资产、全部非履约资产和风险资产,以及国际金融超监管体系新的内容。
第十条所有涉及婚姻、财产关系等关联中介机构资产,应以Risk Weighted Assets (RWA)之类的表示方式,根据相关计算模型等计算并记账。
四、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限制体系,建立
资本充足率报表及充足率测算等规范。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把资本充足率和各项财务指标、业务规模等结合起来,建
立完备的风险预测体系。
五、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将本办法及有关监管要求,纳入行政管理制度,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本行资本充足率审计、监督等制度,把握实时资本充
足率、关注资本变化,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遵循合规及保守原则。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每年将资本充足率情况上报监管机构,且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披露本行资本充足率情况。
六、补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本行各个分支机构。
以上就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上各部分内容共同构成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维护商业银行资本安全稳定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营
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