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安全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要求

第一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充足率,采用监管机构规定的核准核算方法,将实际资本资产与未充分资本对比,以衡量商业银行未来承担潜在风险的能力。

第二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本行资本充足率,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二、资本分类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资产计算,应当至少包括:

(一)主权担保债券;

(二)信用资产;

(三)储备资本;

(四)可抵押资产。

第五条主权担保债券可分为政府担保和企业担保,其中,政府担保债券可以计入资本资产;企业担保债券则应按其未被抵押的形式分别计入资本资产和非资本资产,其可以用来抵押的部分应计入可抵押资产。

第六条储备资本计算时,应当考虑商业银行储备资本来源和用途,以及其差异性,分类计算。

第七条可抵押资产分为可融资抵押及可抵全额资产,可融资抵押资产可以减少资本资产的可能风险,而可抵全额资产则可以表明机构财务状况的稳定性。

三、充足率计算

第八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全部资产/未充分资本

全部资产=资本资产+可抵押资产

未充分资本=总资产-被抵押资产

第九条全部资产即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所包含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

和无形资产等;未充分资本也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中包含的所有资本,包括全部履

约资产、全部非履约资产和风险资产,以及国际金融超监管体系新的内容。

第十条所有涉及婚姻、财产关系等关联中介机构资产,应以Risk Weighted Assets (RWA)之类的表示方式,根据相关计算模型等计算并记账。

四、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限制体系,建立

资本充足率报表及充足率测算等规范。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把资本充足率和各项财务指标、业务规模等结合起来,建

立完备的风险预测体系。

五、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将本办法及有关监管要求,纳入行政管理制度,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本行资本充足率审计、监督等制度,把握实时资本充

足率、关注资本变化,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遵循合规及保守原则。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每年将资本充足率情况上报监管机构,且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披露本行资本充足率情况。

六、补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本行各个分支机构。

以上就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上各部分内容共同构成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维护商业银行资本安全稳定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营

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奠定了基础。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2号 颁布时间:2004-2-23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 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 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 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 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包括: 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 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安全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要求 第一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充足率,采用监管机构规定的核准核算方法,将实际资本资产与未充分资本对比,以衡量商业银行未来承担潜在风险的能力。 第二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本行资本充足率,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二、资本分类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资产计算,应当至少包括: (一)主权担保债券; (二)信用资产; (三)储备资本; (四)可抵押资产。 第五条主权担保债券可分为政府担保和企业担保,其中,政府担保债券可以计入资本资产;企业担保债券则应按其未被抵押的形式分别计入资本资产和非资本资产,其可以用来抵押的部分应计入可抵押资产。 第六条储备资本计算时,应当考虑商业银行储备资本来源和用途,以及其差异性,分类计算。 第七条可抵押资产分为可融资抵押及可抵全额资产,可融资抵押资产可以减少资本资产的可能风险,而可抵全额资产则可以表明机构财务状况的稳定性。 三、充足率计算 第八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全部资产/未充分资本

全部资产=资本资产+可抵押资产 未充分资本=总资产-被抵押资产 第九条全部资产即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所包含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 和无形资产等;未充分资本也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中包含的所有资本,包括全部履 约资产、全部非履约资产和风险资产,以及国际金融超监管体系新的内容。 第十条所有涉及婚姻、财产关系等关联中介机构资产,应以Risk Weighted Assets (RWA)之类的表示方式,根据相关计算模型等计算并记账。 四、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限制体系,建立 资本充足率报表及充足率测算等规范。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把资本充足率和各项财务指标、业务规模等结合起来,建 立完备的风险预测体系。 五、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将本办法及有关监管要求,纳入行政管理制度,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本行资本充足率审计、监督等制度,把握实时资本充 足率、关注资本变化,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遵循合规及保守原则。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每年将资本充足率情况上报监管机构,且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披露本行资本充足率情况。 六、补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本行各个分支机构。 以上就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上各部分内容共同构成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维护商业银行资本安全稳定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营 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奠定了基础。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提高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防 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我国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 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资本充足率的定义和意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用于衡 量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发展的稳定性。资本充足率的合理水平 可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稳定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 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个指标:核心资本充足率(CET1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Tier 1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一级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 之比,总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附加一级资本和二级 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三、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充足率比例、资本类别的划分和监管指标的核算方 法等方面。其中,最低资本充足率比例是根据商业银行业务规模、资 产质量、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的,以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四、资本充足率管理的作用和意义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资本充足率管理可以促使商业 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其次,通过合 理设置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限制商业银行过度扩张和过度借贷行为,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再次,资本充足率管理可以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 控能力。 五、资本充足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金融风险防范,但 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监管要求可 能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其次,商业银行在实施资本 充足率管理时可能存在操纵资本充足率的行为,需要强化监管措施, 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此外,在资本充足率管理中,如 何平衡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也是一个挑战。 六、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风险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资本充 足率管理也在不断演变和提升。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提高资本充 足率的国际标准化、强化市场风险监管和完善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 此外,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也将面临更多 的挑战和机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一、引言 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源,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关 系到银行的经营安全和稳健。在保持资本充足率的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通过合理的资本管理策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实现盈利最大化,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资本 的含义和分类、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以便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方面做出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决策。 二、商业银行资本含义和分类 (一)含义 资本是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指银行所拥有的净资产部分 的价值,包括所有权益工具、非控制权益工具和超额资本等,具有承担损失、维持信用和抵御风险的作用。 (二)分类 商业银行资本按照资本等级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 三级资本: 1.一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也叫做核心一级资 本或Tier 1资本(T1),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债券和 其他资本工具; 2.二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也叫做补充一级资 本或Tier 2资本(T2),包括次级债、赞助证券和其他后备 资本工具;

3.三级资本指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主要用于满足银行 特定业务的风险和损失,也叫做外部一级资本或Tier 3资本(T3),包括有条件转换的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证券等。 商业银行资本按照风险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资本和长期 资本: 1.流动资本是指可以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普通股、优先股等; 2.长期资本是指不能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资本债券、次级债券等。 三、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测量其风险抵御能力的指标,是 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至少要达到8%,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具 体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100%。 (二)资本监管要求 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持银行的 稳定运营和财务健康。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风险和风险担保能力不同,保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 四、资本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 (一)制定资本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应该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资本管理策略,使资 本利用效率最大化,在保证资本充足的前提下实现盈利最大化。资本管理策略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评估:评估商业银行业务风险,并根据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运行, 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此制定。 一、总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二、资本监管指标 1.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的不同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 式为:核心资本 / 风险资产。 2. 资本构成 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商 业银行的股本、留存收益及其他核心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商业银 行的次级债券和优先股等。 3. 资本监管工具

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吸收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来增加资本。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资本充足计划,并定期向银行监管 机构报告资本充足状况。 三、风险管理 1. 风险定价和分配 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合理定价和分配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定价模型,评估并确定不同业务和产品所 具有的各类风险,确保风险价格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2. 风险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及时识别风险暴露, 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应包括 风险度量指标、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报告等。 3. 应急情况下的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调整资本结 构以应对风险。在严重风险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稳 定金融市场,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监管和问责 1. 监管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1—

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 (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三、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理办法、措施,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风险控制实施细则; —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资 本管理的重要性也随之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商业银行对资本的管理和 监督,中国银监会于2017年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本管理的分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指出,资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般风险资本、特殊风险资本和附加资本。 一般风险资本是银行的核心监管资本,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等。特殊风险资本则是为管理银行在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时 所需要的特殊资本,如非核心股权、次级债券等。而附加资本则是指 用于承担一些不属于经营风险所需的额外风险,如交叉持股、风险准 备金等。 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资本充足率是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实力的重要指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办法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该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准资本充足率,第二层次是向下修正系数计算出调整后

的资本充足率,第三层次是建立资本补充缺口计算方法,以确定资本 补充的方式和期限。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监 管要求。根据银行实际情况,在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银行还需要根据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盈利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要求。 三、风险管理的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风险管理的要求。银行需要根据风险 管理要求,开展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建设、风险计量和风险预警等工作。银行还需要定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以识别风险的本质和严重程度,从而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限制某一风险因素对银行资本 的影响程度。银行需要通过风险交易数据来评估资本的需求和分配。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出 了全面而严格的要求,有助于增强银行业的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银 行应该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资本管理制度,不断提升 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并在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建设、风险计量和风险预 警等方面持续投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稳健可靠的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体系,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定义 1. 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主要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中间业务的银行。 2.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3. 核心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4. 目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为保持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 稳定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5. 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经济资本占用量。 6. 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合规进行资本管理的各种工具,包 括但不限于股本、准股本和附属资本工具等。 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充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以防范风险和损失; 2. 从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 要求管理自身资本,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 3. 合理配置原则: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资本,以满足业务经营 需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4. 创新发展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效益和 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条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七条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应保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八条风险调整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调整资本要求模型,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保持风险调整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管理工具 第九条股本管理 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合理配置股本,确保股本充足,并保持股本结构的稳定。 第十条准股本管理

X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资本充足评估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真实反映我行资本充足水平,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是指我行通过评估其总体风险状况得出目标资本充足水平,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达到目标资本水平的一整套程序。 第二章风险评估目标及管理 第二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三条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应当及时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机

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六条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水平、结构和发放时间安排与风险大小和风险存续期限一致。 第三章资本规划 第七条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并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八条应当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本筹集成本,提高资本质量。 第四章压力测试 第九条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第十条应当建立资本补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 第五章董、监事会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履行以下职责: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确保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07 •【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已被《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停止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监管条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尚福林 2012年6月7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 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 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1个公司能够决定另1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1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定征 求意见稿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目录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6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贷款损失准备应能够充分抵御贷款预期损失。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架构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 腹有诗书气自华

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腹有诗书气自华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 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 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 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 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 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 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

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 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6)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6)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8)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9) 第三章资本定义 (10) 第一节资本组成 (10)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12)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14) 第四节特殊规定 (15)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5) 第一节总体要求 (15) 第二节权重法 (16)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20) 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4) 第一节总体要求 (24) 第二节标准法 (26) 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6) 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7)

第一节总体要求 (27) 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8) 第三节标准法 (29) 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30) 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30) 第一节总体要求 (30) 第二节治理结构 (31) 第三节风险评估 (35) 第四节资本规划 (36)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7) 第八章监督检查 (39) 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9) 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40) 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42) 第四节监管措施 (43) 第九章信息披露 (46) 第十章附则 (48)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6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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