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规则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1.3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和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2.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4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上市条件 1. 准入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
2. 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有关披露要求,正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3. 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报告财务信息,并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风险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存在的重大风险,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重大风险提示。
5.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和信息真实有效。
二、上市申请 1. 申请书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上市申请,并递交上市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材料等。
2. 报告审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上市公司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3. 面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面谈,以确认上市公司符合有关要求。
三、上市审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批,根据上市公司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四、上市承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上市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公司股份流通、发布重大信息、及时完整披露财务信息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有关退市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上市交易的证券,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国务院10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中央深改委11月2日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上述背景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沪深两所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结合前期本所科创板制度改革经验和以往退市实践工作,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退市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优化退市规则编写体例、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明确过渡期安排五个方面。
此外,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按照退市指标类型分类编写,便于查找使用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部分的分类及编写体例,将退市情形按照指标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并按类别分节撰写相关退市情形和实施程序。
修订后,条文体例上更加清晰,规则查找更加便捷,规则使用更加友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也在不断调整和修订。
作为国内领先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直致力于提升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不断完善和规范交易规则,以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2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再次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市场监管规则的修订1. 新增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在修订后的交易规则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更多相关财务信息和业务进展情况,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
2. 强化交易行为监管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恶意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并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
二、交易制度规则的调整1. 优化交易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交易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优化了交易机制,提高了交易效率和交易体验,加强了市场流动性管理,促进了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2. 加强交易监管新修订的交易规则加强了对交易监管的力度,包括对交易审核、交易操纵、交易异常等方面进行更加细致的监管和处罚,以保障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
三、风险管理规则的完善1.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此次修订中完善了风险管理规则,包括对风险防范机制的优化和完善,加强对投资者风险的提示和警示,提高了市场整体风险防控水平。
2. 加强市场风险监测新修订的交易规则进一步加强了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理,包括对市场波动、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的监控和应对措施,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23年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市场监管规则的修订、交易制度规则的调整和风险管理规则的完善。
这一系列的修订和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市场风险防范,促进市场的稳健发展。
随着这些新规则的实施,相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迎来更加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第四节股份减持 (7)第三章持续督导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第四章内部治理 (18)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三节规范运行 (24)第四节社会责任 (28)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9)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0)第六章定期报告 (41)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第一节重大交易 (46)第二节关联交易 (52)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第一节行业信息 (56)第二节经营风险 (58)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第二节股份质押 (64)第三节其他 (65)第十章股权激励 (66)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第十二章退市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4)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6)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2)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2)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7)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7)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1)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第一节日常监管 (101)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2)第十五章释义 (107)第十六章附则 (11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于2013年12月修订。
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修改和完善退市制度,吸收市场各方的真知灼见,本所于2014年7月4日就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和各地证监局征求意见。
此后,本所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对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上,多数意见肯定了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认为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涉及退市制度具体执行的个别条款,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投资者救济、A+B股公司的主动退市安排、申请恢复上市的操作、暂停和退市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退市公司进入场外市场的衔接等。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本所对这些合理化建议予以了吸收,并在新《上市规则》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落实《退市意见》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安排,新增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同时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主动退市(一)新增7种主动退市情形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 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பைடு நூலகம்审核或 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 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 重大事项)。
第九条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十九条
2.14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 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 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
2.1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条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 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 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23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23年11月2023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迎来一系列的上市规则调整,这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迫切希望了解这些规则的具体变化以及对投资者和企业的影响。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如何调整上市规则。
据了解,目前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审核程序等。
而在2023年11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对这些规则进行全面升级和优化。
具体而言,新的上市规则将更加注重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除了传统的财务指标,上市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这将促使更多的科技型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
企业在上市前将需要提交更详尽和准确的财务报表,并披露更多与投资者相关的信息。
这将有助于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对于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将引入更加严格的审核标准。
除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审核,还将加强对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查。
这将有助于提高上市企业的质量和市场信心。
这些新的上市规则的调整将对投资者和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投资中,同时也需要更加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情况。
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将面临更高的门槛和更严格的审核程序,但也将受益于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总的来说,2023年11月的上市规则调整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通过提高上市企业的质量和市场透明度,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参与其中。
我们期待着这一调整能够为中国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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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工作涉及本所现行退市制度和停复牌制度。
关于退市制度,主要修订思路有两个方面。
第一,加大退市力度。一是增加退市指标,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二是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从多方面涵盖上市公司不适合继续上市的具体情形;三是简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各相关环节的衔接安排和具体期限,避免相关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缓和拖延退市。
本所上市公司对本所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2、明确审核期限
本所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均自受理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5、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严格恢复上市要求
为有效发挥退市制度的优胜劣汰功能,避免已暂停公司刚恢复上市很快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暂停上市标准,本次修订适度提高了已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二、对退市制度相关章节的修订
(一)增加退市指标
1、增加净资产指标。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2、增加营业收入指标。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3、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公司此后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4、增加市场指标。规定本所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成交量或者每日收盘价在连续期间内触及一定标准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5、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指标。规定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建立退市配套机制
为建立顺畅的退市通道,本次修订规定在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建立重新上市制度,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五)妥善处理新旧上市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1、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交所上市规则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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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的修订说明
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于2008年9月修订,2008年10月1日实施。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了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2012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根据方案,本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据此,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并于2012年7月7日发布施行。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三)完善退市程序
本次修订简化了退市程序,减少了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了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1、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本所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本所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本所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二,建立退市配套机制。一是设立风险警示板,警示风险,释放风险,防范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参与非理性炒作;二是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减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转至其他交易市场的操作不便和运作成本;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为退市公司回到本所集中交易市场预留空间。
关于停复牌制度,主要修订思路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3项例行停牌,分别是: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全天停牌、异常波动公告披露日的一小时停牌和投资者沟通日全天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