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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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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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2.9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同业竞争-形成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

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三、同业竞争-判断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1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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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行为。

本文将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并分析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

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反垄断法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欧盟的欧洲竞争法等。

这些反垄断法旨在阻止公司通过限制竞争、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实施垄断等行为来损害公平竞争。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反垄断法对其同业竞争行为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

上市公司在开展市场竞争活动时,要依法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进行潜规则、阻挠竞争等违法行为。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注意反垄断法对公司合并、收购等行为的规定,以免触犯法律。

二、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创新经济的核心,也是上市公司之间竞争的重要内容之一。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创新成果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必须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可以增强自身竞争力。

通过专利的申请和商标的注册,可以保护自身独特的技术或品牌形象,防止他人抄袭模仿。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防止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雇员权益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在进行同业竞争时,需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包括对员工工资、工时、职业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合法支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的劳动条件和权益。

劳动法也规定了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即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工作。

上市公司需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依法执行,防止员工离职后泄露商业机密、抢夺客户资源等行为。

四、证券法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常涉及证券法的规范。

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证券交易、披露义务、内幕交易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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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至关重要。

其中,同业竞争问题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也有着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对同业竞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准则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过程中,同业竞争问题更是审核的重点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比如通过收购整合、资产转让、业务剥离等方式,以确保上市后的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同业竞争问题有所涉及。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如果这些人员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可能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已经上市的公司,如果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同业竞争问题,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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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竞争,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主要通过打击垄断行为、限制市场操纵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律不尽相同,但通常包括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反垄断法的制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广告法广告法是规范上市公司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通过广告宣传来促进产品销售、提升品牌形象,然而,过度宣传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等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还欺骗了消费者。

因此,各国政府出台广告法,明确了广告宣传的准则和规范,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以及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

三、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通过独特的商业模式、技术创新等手段获取商业优势,这些商业秘密的泄露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泄露、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了法律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行为的处罚标准,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在竞争过程中,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如虚假宣传、恶意抹黑竞争对手等。

为了遏制这些行为,各国政府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以及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五、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法是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

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发行、交易等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并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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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一、导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国立法机构相继出台了涉及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整理这些法律法规,以供上市公司及相关从业者参考使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 公司法- 公司法是上市公司管理的基石,其中涉及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公司组织形式及变更、股东权益等。

上市公司需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在同业竞争中确保公平合规操作。

2.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保障公平竞争。

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需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搞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证券法- 证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

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需遵守证券法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净化市场环境。

4. 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需遵循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

5. 行业监管法规- 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各行各业都有特定的行业监管法规,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需遵守相应行业监管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三、法律法规的适合与影响1. 适合范围- 各国的法律法规虽存在差异,但相对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普遍适合。

上市公司及从业者需深入研究本国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 合规要求- 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提出了一系列合规要求,包括信息披露、公平竞争、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上市公司需严格执行,确保合规经营。

3. 风险和责任- 在同业竞争中,若上市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及从业者需充分了解风险,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附件列表1. 公司法相关附件:a、公司登记申请表;b、公司章程模板;c、股东会议记录模板等。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运营和治理受到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其中,限制同业竞争是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方面。

同业竞争指的是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从而在市场、资源、客户等方面产生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关系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为了规范和限制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做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监管部门会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发行人应当保证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如果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需要详细披露同业竞争的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如收购竞争方的业务、竞争方将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发行人放弃与竞争方存在竞争的业务等。

在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中,也对同业竞争保持关注。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信义务,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从事同业竞争活动。

如果上市公司发现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措施解决。

对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常见的方式包括业务整合、资产收购、股权转让等。

以业务整合为例,如果控股股东旗下的某项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可以将该项业务整合到上市公司中,从而消除同业竞争。

在进行业务整合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资产收购也是解决同业竞争的常用手段。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与自身存在同业竞争的资产,实现业务的统一和集中。

在进行资产收购时,同样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确保交易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股权转让则是指控股股东将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从而避免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竞争愈发激烈。

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市场份额,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同业竞争的规定。

本文旨在细化解释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二、同业竞争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相同行业内的各个企业之间进行的市场竞争。

在上市公司的情境下,同业竞争主要指的是在相同或相似的市场领域中,上市公司与其他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

三、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目的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目的是保护自身的市场份额、利益和知识产权,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举还有助于减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限制同业竞争:1. 预防性约束:上市公司可以在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员工离职后的限制竞争条款,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与竞争对手从事相似业务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2. 知识产权保护:上市公司可以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保护自己的技术和品牌优势,避免被竞争对手模仿。

3. 限制性合作协议:上市公司可以与竞争对手签订限制性合作协议,限制其在特定市场领域的竞争行为。

4. 市场份额控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影响。

5. 合法竞争手段: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市场竞争的合法手段,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升、价格优势等来限制竞争对手。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注释1. 《公司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运营、权利义务、合并收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反垄断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针对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了约束和监管。

3. 《劳动合同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解除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4. 知识产权法:指的是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文档本文档旨在介绍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各章节的详细内容:第一章:竞争法律法规概述1.1 竞争法的基本原理1.2 相关竞争法律法规的概述1.3 竞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反垄断法律法规2.1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2.2 反垄断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2.3 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和限制2.4 反垄断法的处罚措施2.5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三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3.1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3.2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3.3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义务3.4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和救济措施3.5 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违约责任第四章: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4.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和定义4.2 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4.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限制4.4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措施4.5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五章:广告法律法规5.1 广告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5.2 广告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5.3 广告的真实性要求和禁止行为5.4 广告的宣传和标识要求5.5 违法广告的处罚措施第六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6.1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6.2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6.3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义务6.4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救济措施6.5 知识产权的保护责任和违约责任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全文2.示例合规指南3.调查报告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反垄断法:指防止和限制垄断行为以促进竞争的法律法规。

2.商业秘密:指商业企业拥有并可保密的信息,具有潜在经济价值。

3.不正当竞争:指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竞争行为。

4.广告法:指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法规。

5.知识产权: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实施创新过程中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全文:请参阅附件1.2.示例合规指南:请参阅附件2.3.调查报告范本:请参阅附件3.法律名词及注释:1.反垄断法:是指防止和限制垄断行为以促进竞争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哎呀,说起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这事儿,还真有不少门道呢!咱先来说说啥叫同业竞争。

简单来讲,就是一家上市公司和它的关联方,在业务上有重叠,互相争生意。

比如说,一家做电子产品的上市公司,它的大股东又弄了个差不多的公司也搞电子产品,这就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啦。

为啥要限制这同业竞争呢?这就好比你和你的兄弟姐妹都在卖同样的水果,那不是互相抢顾客嘛,最后可能谁也赚不到钱。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同业竞争可能会让公司的资源分散,经营效率降低,还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那相关规定都有啥呢?首先,上市公司得清楚地披露和关联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不能藏着掖着,得让投资者心里有数。

而且,在上市之前,就得制定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和时间表。

比如说,把关联方的业务收购过来,或者让关联方停止相关业务。

我给您讲个真事儿,就前段时间,有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里对同业竞争的情况说得含含糊糊。

结果被监管部门发现了,直接让他们重新说明,把情况讲清楚。

这可把公司的管理层忙坏了,又是找资料,又是开说明会。

最后好不容易才把问题解决,差点就影响了上市进程。

还有啊,如果上市公司已经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那得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利益输送。

比如说,在定价、销售渠道这些方面,要保证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一方。

另外,监管部门对这方面也是盯得很紧的。

一旦发现有违规的情况,那处罚可不会轻。

罚款、警告都是常有的事儿,严重的还可能暂停上市呢。

总之,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是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

只有把这些规定都遵守好了,公司才能在市场上走得稳、走得远。

就像我们走路一样,只有方向对了,步伐稳了,才能顺利到达目的地不是?。

同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调整同行业竞争关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同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同行业竞争的法律概念同行业竞争,是指在同一产业、同一市场或同一地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提高自身竞争力而展开的商业竞争。

同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企业间的竞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同行业竞争的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为同行业竞争的法律调整提供了根本依据。

2. 竞争法竞争法是我国调整同行业竞争关系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调整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基本法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同行业竞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四、同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定内容1. 反垄断法规定(1)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2.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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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同业竞争- 形成
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

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三、同业竞争- 判断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
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

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

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

在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四、同业竞争- 解决方式
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

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

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

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

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

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

控股股东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上市公司成立后,将优先推动该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

(2)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之内。

(3)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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