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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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但是,股东减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发布条件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1. 我国证监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向我国证监会报备减持计划,并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减持。

2. 另外,根据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减持需要发布公告,并公开说明减持的原因、减持的数量和时间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在进行减持时,上市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发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要就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减持的方式等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需包括股东尊称、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目的、减持时间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减持情况。

2. 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发布减持公告前,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公告中披露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需要对减持计划的合规性和减持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减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3. 法律法规要求:减持公告需遵守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例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公告内容和公告时间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意义1. 保护投资者利益: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投资者了解股东的减持计划和原因,从而及时调整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减持公告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股东滥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 监督管理股东行为: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情况,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特定股东定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一、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股票的减持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和监管问题。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新的减持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进行详细解读,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二、上市公司减持的定义和范围(1)上市公司减持的定义:上市公司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包括非公开减持和公开减持两种方式。

(2)减持的范围:减持的范围包括股东法人、股东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或个人。

三、减持的基本规则和程序(1)减持股份的限制: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限制为: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超过6个月后的减持需履行相关公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2)减持的程序:减持股份的程序包括:申报减持计划、报备减持计划、审批减持计划、公告减持计划、执行减持计划等步骤。

具体程序根据不同类型的减持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

四、减持的相关责任和义务(1)股东的责任和义务:股东在减持过程中需履行公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减持的股东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告减持信息,并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股东违规减持,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减持风险的应对措施(1)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评估减持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2)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减持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减持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666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实施细则》2. 上市公司减持申报表格样本3. 上市公司减持信息披露模板4.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随着股市的发展和成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减持制度。

根据《减持规定》,控股股东指的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是控制着上市公司的股东。

减持是指股东减少所持股份的行为,包括股份转让、减持股票、配股减持等。

首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需要符合合法合规的条件。

减持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公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减持股份,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减持交易。

减持股东需要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生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同时,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

其次,减持股东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减持股东应当在减持股份后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上市公司披露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的时间、减持的价格等相关信息。

同时,减持股东还应当在减持股份的前五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公开披露减持计划。

此外,减持股东还需要遵守减持比例和减持期限的限制。

减持股东在减持的过程中,每六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

减持股东还需在减持计划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减持股东的减持行为,监管部门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减持股东减持股份所得的款项应当用于减持股东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投机、圈地等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会对减持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暂停股东的减持行为、公开谴责、罚款等。

总结来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减持规则明确了控股股东减持的条件、程序和限制,增加了减持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规定归纳备注1: 既是5%以上股东, 又是企业董监高旳, 从严遵守。

波及持续增持和爬行增持旳, 请参看“爬行增持”有关简介。

备注2:限售股旳解限上市, 需在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登记企业申请解限, 并在上市流通前3天公布提醒性公告, 详细请参照如下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新发行旳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中国结算深圳分企业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备注3:限售期间需要转让旳, 可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版)第5.1.6条规定情形旳, 经该所同意豁免限售承诺旳, 可以进行转让;此外, 根据新闻报道, 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旳通行做法是, 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毕资金交割, 待股权解禁后, 以大宗交易旳形式完毕所有交易手续,但仍存在法律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旳也许波及《上市企业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备注4: 上表中旳“日”均指交易日。

附: 波及旳法律法规规则《证券法》2023年第四十七条: 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企业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旳股东, 将其持有旳该企业旳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不过, 证券企业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旳,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旳, 股东有权规定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企业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旳, 股东有权为了企业旳利益以自己旳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旳规定执行旳, 负有责任旳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企业收购中,收购人持有旳被收购旳上市企业旳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毕后旳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分红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分红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分红后,控股股东减持受到一定的规则限制。

具体如下:
1. 信息披露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必须参照相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2. 二级市场减持限制:若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况,或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致行动人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要求。

3. 减持比例公告:如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公告。

综上所述,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控股股东在考虑减持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公司声誉和股价稳定。

同时,投资者也应关注相关公告,以便更好地理解市场动态和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一、背景介绍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和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减持股权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做详细介绍。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1、董事减持规定1.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1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1.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1.2.1 董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1.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2.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2.1.1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2.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2.1 监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3.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3.1.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3.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3.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3.2.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3.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1、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 大股东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1 大股东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本2、公司章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限售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受限制的股份。

3、信息披露: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4、董事: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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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特别说明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较多,为方便股份减持相关各方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推动和促进股东合规减持,本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进行梳理汇编。

本汇编主要从上市公司股东的解禁申报条件、减持时点要求、减持股份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列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供参考。

本汇编所提供的法律规则资料,旨在方便股东和相关各方查询、参考,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与发文机关发布的官方文本进行核对,并核实其时效性。

目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 (2)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6)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8)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关于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2)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5)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 (18)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3.8.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4.2.23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如有);
(四)减持原因;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4.2.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相关规定。

4.3.6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应当关注限售股份的限售期限。

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对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
(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在发行中所作出的承诺;
(三)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三)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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