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控股股东减持规定

控股股东减持规定控股股东减持规定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持股的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减持是指控股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减持后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改变。
一、减持股份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控股股东自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起36个月内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这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防止控股股东通过减持股份获取短期利益,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控股股东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一次减持的数量累计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这是为了控制减持的数量,避免控股股东一次性减持过多股份,对公司股价造成过大的冲击。
三、减持方式的限制控股股东的减持方式要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场外协议、特定对象协议等非公开方式减持。
这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减持行为的公平公正,避免信息不对称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四、减持后的锁定期控股股东减持的部分股份需在减持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这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在短期内通过减持获利并退出市场,对公司和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五、信息披露的要求控股股东减持前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减持的原因、方式、数量等。
同时,上市公司也需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减持的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控股股东减持是一项重要的市场行为,通过规定和限制控制股东减持的行为,可以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 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一、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了避免大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而给新上市的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以及为了避免IPO前持股股东大比例减持股份而给新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冲击导致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我国A股IPO一直对IPO前股东所持股份强制规定了锁定期限制,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
在锁定期内,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本结构里面体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目前,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核方的窗口指导意见中。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例外情况: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可以豁免此锁定期。
对中小板公司,还有一种特殊豁免情况: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锁定承诺,也可以豁免。
依据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5、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
2、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减持的新规定,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新规定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了一系列限制和要求,旨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市健康稳定发展。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减持股东的资格要求。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应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才能申请减持。
这一举措的出台,有助于减少小股东频繁减持的情况,同时也保护了大股东的利益,防止其恶意减持导致股价波动。
其次,新规定限制了减持期限。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减持,而不再允许分批减持。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减轻市场的不确定性,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第三,新规定要求减持股东公开减持计划。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应提前公布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比例、减持时间等信息。
这一要求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减持行为的透明度,避免减持信息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新规定对减持所得的锁定期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规定,减持股东所得的净收益应锁定一定期限,不得用于短期投机。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引导股东理性投资,防止恶意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新规定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和质疑。
有人认为,新规定过于严苛,限制了股东的自由行为,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还有人担忧,新规定是否真能起到监管效果,是否能有效防止减持对市场的冲击。
对于这些质疑,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解读。
首先,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遏制不当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虽然有时可能会对股东的减持行为产生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监管新规旨在引导股东进行合理投资,避免短期投机行为。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实现,而不是短期波动和投机取巧。
新规定锁定减持所得的期限,有助于引导股东理性投资,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发展。
再次,监管新规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
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一个新规定都需要时间来适应和调整。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在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一、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背景和意义股份锁定期安排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出售或转让。
这一制度的设置有以下几个背景和意义:首先,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股东在公司股份刚上市时就可以进行抛售,可能引发恶性循环和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其次,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减少投机行为。
一些投机者短期内大量购买公司股份,并在稍后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利润。
这种投机行为不仅对公司经营造成干扰,也可能导致市场的异常波动。
最后,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上市初期,公司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权结构,以便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
股份锁定期能够确保核心股东在公司初期对企业有更长远的投资计划和持续的经营支持。
二、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锁定期的时长:根据不同情况,股份锁定期可以为6个月、1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锁定期要相对较长。
2. 锁定期的执行方式:股份锁定期一般采取依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即在股份解禁之前,相应的股份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3. 可解除锁定期的情况: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比如股东重大减持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
三、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合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1. 减持计划的制定:股东必须提前制定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之前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减持计划要明确股东减持的股份数额和时间安排等重要内容。
2. 减持比例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比例受到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及特定时期内的减持比例。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关键信息项:1、上市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股份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锁定期时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减持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减持比例限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信息披露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减持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确保公司股份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111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特定股东。
112 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锁定期”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期间。
“减持”指股东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1 股份锁定期安排21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应锁定不少于具体年限。
212 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锁定期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应锁定不少于具体年限。
213 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特定股东,如通过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得股份的股东,其锁定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31 减持规定311 减持方式股东减持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12 减持比例限制在任意连续具体时间段内,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具体比例;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具体比例。
313 信息披露要求股东在减持股份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进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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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
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减持
1、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上市公司董监高(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还增加了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深交所还规定“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
1、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25%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3、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4、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5、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6个月的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由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代替)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6)《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定股东(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包括非大股东的董监高股东)
特定股份(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若大股东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若大股东减持的是特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定
股东类型
减持股份类型
减持方式
减持规定
法规索引
大股东(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之外的其他股份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4、若大股东减持的是特定股份,且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则出让方、受让方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交所规定)。
所持全部股份
不得减持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受让股份的,则出让方、受让方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交所规定)。
董监高股东
所持全部股份
部分减持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深交所还规定“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上交所规定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