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第四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本公告应当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适用情形: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其作出的相关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的,适用本公告格式。
2.大股东及董监高同时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减持的,仅需披露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计划、进展、结果。
对于采取集中竞价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按照自愿原则决定披露的,可以参照本公告格式。
3.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上市等文件中作出减持股份预披露等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参照本公告格式履行披露义务。
4.股东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或结果公告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适用)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一)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6个月)、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具体原因。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为了使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现将本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计划情况向您公告如下:一、股东基本情况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为_____,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持有本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_____%。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股东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拟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减持。
2、股份来源:该股东所持股份为通过_____方式获得。
3、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_____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_____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_____%。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相关事项中所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我们深知,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广大投资者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经营,以良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_____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减持计划的实施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一定的影响。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大股东的减持可能会引发市场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担忧。
尽管减持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存在实质性的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市场信心。
然而,如果大股东的减持是基于合理的资金需求,并且公司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规划作为支撑,那么这种影响可能相对较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2017年5⽉27⽇,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以下简称《细则》)。
结合《细则》实施情况,为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经报中国证监会,现就市场关⼼的若⼲问题进⾏集中解答(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年⼀⽉⼗⼆⽇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1.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的股份,是否属于《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中⾮公开发⾏的股份,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细则》中有关⾮公开发⾏股份的减持规定。
2.员⼯持股计划减持股份的,如何适⽤《细则》的规定?答:员⼯持股计划平台认购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减持,适⽤《细则》有关减持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规定。
员⼯持股计划平台通过股东⾃愿赠与获得股份,该赠与⾏为适⽤《细则》协议转让减持的相关规定,但《细则》第六条第⼀款有关受让⽐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赠与后,赠与股东不再具有⼤股东⾝份或者赠与标的为特定股份的,赠与股东、员⼯持股计划平台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细则》第六条第⼆款、第三款有关减持⽐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员⼯持股计划持股达5%以上或者构成控股股东的,适⽤《细则》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持有贵司无限售流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 %。
现本人计划通过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不超过贵公司总股本3.00%的股份。
具体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协议转让。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期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2%。
6、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暂无其他安排。
请贵公司将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股东签字:
年月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近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下面是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股票减持公告范本

股票减持公告范本尊敬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拟自即日起开始进行部分股份的减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减持计划及原因减持计划如下:1. 减持对象:本次减持计划的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 减持比例: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为原持股总数的10%。
3. 减持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完成之日止。
4. 减持方式:本次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得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方式进行。
减持原因如下: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我公司拟通过减持部分股份的方式,优化股东结构,增加公司财务灵活性以及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减持方案及影响减持方案如下:1. 减持对象:本次减持计划的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 减持比例: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为原持股总数的10%。
3. 减持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完成之日止。
4. 减持方式:本次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得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方式进行。
减持影响如下:本次减持计划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保持正常的运营和发展。
三、减持进展及监管承诺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并保证减持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四、风险提示对于参与减持交易的投资者,需充分了解相关风险,注意投资风险披露所提及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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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83 证券简称:老百姓公告编号:2020-037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朱景炀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2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90%;副总裁杨芳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6,2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90%;副总裁张林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2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90%;副总裁胡健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2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90%;副总裁王琴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6,2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90%。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朱景炀先生、杨芳芳女士、张林安先生、胡健辉先生、王琴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中朱景炀先生拟减持不超过2,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090%;杨芳芳女士拟减持不超过2,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090%;张林安先生拟减持不超过2,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090%;胡健辉先生拟减持不超过2,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090%;王琴女士拟减持不超过2,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090%。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朱景炀、杨芳芳、张林安、胡健辉、王琴根据个人资金需要而作出的,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在减持期间内,朱景炀、杨芳芳、张林安、胡健辉、王琴将依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价格、监管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及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朱景炀、杨芳芳、张林安、胡健辉、王琴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