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二)代建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
1、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所有工作;
(二)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非专业人员搞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达到控制“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2、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NO:SC12259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试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代建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工程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与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日历天)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一)代建管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前期工作代建;2、建设实施代建;3、全过程代建)(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前期工作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3)协助使用单位组织和具体办理建设相关报批手续;(4)组织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比选,协助委托人完成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组织或参加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5)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6)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2 、建设实施过程代建管理范围与内容:(1)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概算控制;(2)组织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负责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合同报相关部门、单位备案;协助委托单位完成监理招标等工作,参与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管理;(4)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5)按月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送项目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现场重大情况报告;(6)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部门、单位备案;(7)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8)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9)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30
•【字号】川发改投资〔2015〕807号
•【施行日期】2015.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5〕807号
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代建中心工程管理制度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工程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第二条为规范代建项目工程管理,贯彻国家、省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代建项目的接收、实施、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和对全省代建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接收与报建第四条代建项目的接收按《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移交接收办法(试行)》执行,项目接收时必须有立项前的完整资料,并填写交接清单,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在完成接收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代建办提交备案报告并存档。
未经立项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五条协调、督促、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国土、工程施工等相关报建手续(《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应由使用单位办理的相关手续除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开工。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六条按照合同约定全过程监管代建项目建设实施及各参建单位的行为,检查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督促其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定期巡回检查代建项目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和管理情况以及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登记、备案。
第八条负责检查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工作,并做好记录、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大纲、管理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十条负责监理单位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督促、检查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情况,且必须严格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因设计单位失职,造成的超投资,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单位组织代建项目开工建设、分部验收、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移交、质量保修及项目后评价。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川府发[2006]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5.30【实施日期】2006.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川府发[2006]3号二○○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是我省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重要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力争在改革的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上取得更大突破。
现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实际提出我省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点落实投资主体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改进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规范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政府投资部门制衡机制,制定出台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等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和投资监督管理,完善投资监管手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全面推行“代建制”工作(省建设厅负责)。
2.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改革,报送省人代会审查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增加到64个;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扩大市、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范围,力争市(州)本级全面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县(区、市)纳入试点;规范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探索电子采购制度;全面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在省、市(州)全面实行、130个县(区、市)实行“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研究制订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探索建立财政支出预算考评机制,逐步完善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办法(省财政厅负责)。
浅论高校新校区建设“代建制”下业主的责权与维护

“ 代建 制” “ 理 建设 管理 制 度 ” 是 代 的简 称 。非 经 营性 政府 投 资项 目“ 建制 ” 代 是指 非 经 营 性 政 府 投 资项 目的相 关责 任 部 门通 过招 标 等 方式 , 择 专 选
业化的、 具有相应资质 的项 目建设管理单位 ( 以下
苏
蓉 , : 高校新校 区建设 “ 等 浅论 代建制” 下业主的责权与维护
39 0
工程 专业 知识还 是管 理经 验方 面 , 都存在 较 大 困难 。 高校 新校 区建 设 实 施 “ 建 制 ” 完 善 政 府 投 资体 代 是
() 4 协助 配 合 代 建 业 主 的工 作 , 建设 过 程 中 对 代建 业 主的行 为依 法进 行监 督 。
府投资非经营性项 目实施代建制管理 的暂行办法》
( 川办发 [0 6 1 ) 《 都 市 非 经 营性 政 府 投 2 0 ]6号 和 成
资项 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成办发 [06 2 ( 20 ] 2 号) 明确要求 :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管理 , 确保 工程质量、 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 , 提高投资效
益, 促进廉 政建设 ,凡 政府 投 资 在 50万 元 以上 的 “ 0 非 经营性建设 项 目必 须实 行 代建 管理 ” 。这两 个 文
事业项 目, 明确列人非经营性政府投 资项 目“ 代建 制” 实施 范围。但是 , 与其他非经 营性政府投资项 目相 比较, 高校新校区建设有着 自 的特点 : 身 () 1建设资金的筹措一般是采用政府补贴与学 校自 筹相结合 , 而非完全意义上的“ 政府投资” 。
制的必然要求 , 符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 从理论上讲 , 高校新校 区建设实行“ 代建制” 可 以较好地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基本建设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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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省代建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蛆或省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
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3、省建设厅负责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4、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运用。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7.省公安厅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晨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项目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省代建办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网上招标、参建单位信誉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度。
(七)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业务。
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在具体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项目管理(一)项目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和义务是:1、受省代建办委托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
2、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3.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5、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四)项目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的变更:1、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引起的变更,在不超出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省代建办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平衡调整,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2、因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影响需要变更增加投资的,由省代建办全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审核,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设计单位按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设计调整。
六、省代建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
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
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请领资金。
3、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工作1、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批复。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
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3、资产交付。
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