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06.4.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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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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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宁波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②其它类型工程参照上表公共建筑工程标准。

③有桥梁的市政工程适当增加人数。

湖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照上表公共建筑工程标准。

③有桥梁的市政工程适当增加人数。

南阳市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最低配备要求注:1、对群体房屋建筑工程,在满足上表需要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如下要求:每栋楼至少设一名监理员,但单栋楼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的,也可以两栋楼设一名监理员;专职安全监理员在单栋楼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可以2栋楼设一名,否则应每栋楼设一名专职安全监理员。

2、其他专业监理工程人员参照本表并结合专业实际合理配备。

外进监理企业驻余杭人员标准注:人员需持相应技术职称及岗位资格,上述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

绍兴县建筑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标准附件: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一、住宅工程二、工业厂房工程说明: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

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与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施工与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监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4.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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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是怎样的呢,下面本店铺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结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合理的专业结构。

也就是各专业人员要配套。

(2)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

表现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比例。

一般来说,决策阶段、设计阶段的监理,具有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应占绝大多数。

施工阶段的监理,可有较多的初级职称人员从事实际操作。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1)影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主要因素1)工程建设强度。

工程建设强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投入的建设工程资金的数量,用下式表示:工程建设强度:投资/工期其中,投资和工期是指由监理单位所承担的那部分工程的建设投资和工期。

一般投资费用可按工程估算、概算或合同价计算,工期是根据进度总目标及其分目标计算。

显然,工程建设强度越大,需投入的项目监理人数越多。

2)建设工程复杂程度。

简单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较少,而复杂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人员较多。

3)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

各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任务职能分工。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的确定方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内容和工程复杂程度等级,测定、编制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需要量定额,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的基本职责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应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和建设工程的情况确定。

施工阶段,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分别履行以下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劳务作业人员是否与本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并将劳务合同备案及变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劳务负责人与劳务队长的培训上岗办法另行通知。

四、劳务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办法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单位、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管理。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文号:甬发改投资[2006]450号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及《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并单列“招标专章”。

不设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招标方案的内容应增加在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中,并单列“招标专章”。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

第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的“招标专章”包括招标事项和招标初步计划。

(—)招标事项列为“招标专章”第一节,具体包括: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及估算金额;2.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4.其他规定的内容。

拟采取国际招标的,应在招标事项表中特别加以说明。

(二)招标初步计划列为“招标专章”第二节,具体包括: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拟划分标段数量及其划分依据,技术条件等;2.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资质要求及其理由;3. 组织招标工作的计划;4. 其他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应明确评标专家专业特长、水平等特定要求;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招标方案(招标专章)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五)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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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其他县(市)、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

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二、招标项目在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备案合同中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情况必须与招标承诺相一致。

非招标项目,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如果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项目指标,登记管理部门应不予确认,并要求企业调换符合要求的监理从业人员,以解决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重复问题,确保监理人员到位率。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各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增减的确认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由市建管处负责)。

企业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企业在申请前应事先征得业主认可,下同)基础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基础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主体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装修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释放确认。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生监理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在人员变更前将变更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五、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与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人员不到位现象。

甬建市发[2006]100号附件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四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且专业配套、人数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监理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及其在合同文件中确定的人员进、退场时间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监理企业须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数量必须符合《宁波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详见附件)。

有特殊原因确实不需要达到以上标准时,监理企业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建设单位认可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等
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报市建管处)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三等项目,但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三个;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它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三个及三个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可申请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总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担任下一个工程项目总监;其他人员申请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一个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总的变更数量不得超过中标时确定的监理人员数量的1/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需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监理企业需在企业内部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并将相关文件作为工程项目资料保存。

第九条当建设单位要求超出规定的监理范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相应增加,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的质量、安全监督履职情况由市安质总站负责,监理“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其余部分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如有违反,按照《宁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办法处理;监理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等实施监理,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增配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合计人数相应加1。

②其它类型工程参照上表公共建筑工程标准。

③有桥梁的市政工程适当增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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