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 闵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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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

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

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分期贷款作为购买大件商品或满足其他消费需求的方式。

分期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但也给法律纠纷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一个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为例,来探讨这类案件的特点以及解决之道。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一个年轻的消费者,他购买了一台新电视,选择了分期付款的方式。

他与商家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分为12个月每个月偿还一定金额。

然而,在支付了前几期款项后,小明受到了意外的打击,一家亲戚突然生病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

面对突如其来的困境,小明无法按时支付后面几期的款项。

商家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明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利息。

这个案例涉及到分期贷款合同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问题,二是合同的履行问题。

首先,对于分期贷款合同来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借款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对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充分评估,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按时偿还贷款。

如果借款人没有充分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造成逾期还款,那么商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在遇到意外情况时没有找到解决办法,没有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其次,合同的履行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合同作为法律文件,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商家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借款人也有权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和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虽然逾期还款了,但他也提供了解释和解决办法。

他向商家说明了自己的困境,并提出了一种新的还款计划,尽管每个月支付的金额会减少,但总金额仍然能够偿还。

商家拒绝了这个解决方案,并坚持要求小明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和利息。

针对这个案例,法院应该秉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来解决纠纷。

首先,法院应该评估小明的还款能力。

如果法院认为小明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全部剩余款项,那么可以建议双方重新商议新的还款计划。

如果商家坚持要求小明支付全部剩余款项,那么法院可以考虑判定合同部分无效,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并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商家的利益得到保护。

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

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

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一、引言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因还款责任、利息计算、逾期还款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随着消费者对于分期购物的需求增加,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例也逐渐增加。

本文将围绕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探讨其案发原因、解决方案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二、案例分析某电商平台推出了一款分期付款服务,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在使用该服务时,一些消费者发现与商家签署的分期贷款合同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利息计算方式不明确,逾期还款产生的费用高昂,甚至在还款进程中出现了诱导性的欺诈行为。

三、案发原因1.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在分期贷款合同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

一些商家在合同中使用复杂的措辞,消费者难以理解其中的利息计算方式、逾期还款规定等内容。

2.销售方陷阱:一些商家利用低息或零息分期购物来吸引消费者,但在合同细则中隐藏了高额的手续费和利息。

消费者在购物时对合同内容没有全面的了解,导致在后期还款过程中产生纠纷。

3.缺乏专业指导:部分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了解不够,缺乏分期购物合同的风险意识。

在签署合同之前,往往没有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容易受到误导。

四、解决方案1.加强监管:对于分期贷款合同的内容,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要求商家明确合同条款,并进行适当的标注和提示。

同时,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提高消费者教育:加强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的教育,提升其风险意识。

通过开展金融知识讲座、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基本的贷款合同知识,以提高其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合同审核:商家在推出分期付款服务之前,应委托律师或专业中介机构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确保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并且合同条款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五、相关法律风险1.违约责任:分期贷款合同纠纷案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或提前解除合同,将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法律费用等损失。

分期付款协议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分期付款协议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分期付款协议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协议标题:分期付款协议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分期付款已经成为人们购买大件商品或服务的常见方式。

然而,由于交易金额大、期限长,分期付款协议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纠纷。

本文将重点介绍分期付款协议中常见的纠纷,并提供解决方法,以帮助崇尚法治的社会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1. 未按时付款导致的纠纷在分期付款协议中,借款人必须按时支付每期的分期款项。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或经济困难,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付款,这将导致纠纷的发生。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包括:a)与借款人沟通:借款人应及时告知债权人不能按时付款的原因,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b)协商修改协议: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分期付款计划,延长付款期限或调整分期金额,以减轻借款人经济压力。

c)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借款人始终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借款。

2.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分期付款协议往往与购买大件商品或服务相关。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借款人可能不愿意继续支付分期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a)申请退货或换货:借款人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货款或更换合格产品。

b)要求赔偿:如果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借款人经济损失,可以请求卖方进行赔偿。

c)鉴定评估:如果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可以联系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3. 合同解释争议分期付款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可能会存在解释争议。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包括:a)遵循合同约定:首先,双方应该查看协议的具体约定,以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协商解决: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协商,共同找到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c)法律救济: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合同解释争议。

4. 利息计算错误导致的纠纷分期付款协议中经常涉及利息计算问题,可能会引发争议。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包括:a)核实信息:双方应当仔细核实利息计算公式和具体条款。

民事调解协议书中分期还款

民事调解协议书中分期还款

民事调解协议书中分期还款一、背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民事纠纷事件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调解工作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在民事调解中,分期还款是其中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二、分期还款的含义及意义分期还款是指在取得债权的条件下,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批偿还债务的方式。

相对于一次性付清债务,分期还款方式对借款人来说更加灵活,能够让其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债务支付和生活支出,从而减少还款压力。

在民事调解中,分期还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事人的纠纷,特别是对于债务人能够偿还但一时付不起的借款,可以通过分期还款的方式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化解纠纷。

三、民事调解协议书中分期还款的要点在民事调解协议书中,需要明确分期还款的相关内容。

具体来说,协议书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还款金额和期数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的还款金额和期数。

这些内容应当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制定。

此外,对于不同期数的还款,应当明确每个还款期应当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数额。

2. 还款周期和方式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还款周期和方式。

具体来说,应当明确还款周期是月度、季度、半年度还是年度,并且应当明确还款的方式是定期还款还是灵活还款等方式。

3. 利息和罚息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如何计算利息和罚息。

此外,应当明确利率和罚息率的具体数值,并在协议书中进行详细说明。

4. 还款担保和保证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还款的担保和保证方式。

比如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找到第三方担保人进行担保等形式。

5. 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其它财务契约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缴纳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解决。

四、注意事项在民事调解协议书中,特别是分期还款方案的制定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主动沟通在制定分期还款方案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密切沟通,尽量协商出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方案。

对分期还款期限不明确的案件处理

对分期还款期限不明确的案件处理

对分期还款期限不明确的案件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消费负担。

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为了分担较大的消费压力,往往会选择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的方式现在已经成为了消费界的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对于那些大宗的消费品,如家电、汽车、家具等等,分期付款可以有效地降低消费压力,减轻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然而,在分期付款的方式中,不少消费者对于还款期限不明确的情况,存在较大的疑虑。

在分期付款的过程中,如果还款期限不明确,则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压力。

如果在分期的过程中不能规范制定还款期限,将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约定还款期限。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法律规定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将所欠款项还清。

合理的期限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不会超过两年。

因此,在分期付款的过程中,消费者应该注意合同中的还款期限,避免因为还款期限不明确而带来经济损失。

如果消费者遇到分期付款的合同中还款期限不明确的情况,应该及时与商家协商,并要求修改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

如果商家拒绝协商,在满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法院等机构进行投诉或申诉,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同时,对于商家来说,不明确还款期限的行为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也极有可能带来不良的商誉。

为了确保商家自身的利益,商家应该在约定分期付款的方式的同时约定还款期限,确保消费者可以及时还清欠款并规避收费风险。

商家在合同订立时,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公众信任的失信。

针对不明确还款期限的案例,处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消费者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商家协商确立还款期限;第二种是消费者依法向有关机构投诉,并要求商家按照法律规定还款期限。

分期付款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2023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消费能力的提高,分期付款已经成为了绝大多数消费者的购物首选之一。

与此同时,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那么,分期付款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合同的形成分期付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才能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如果缺乏任何一项要素,合同就无法成立。

此外,根据我国《电子合同法》规定,电子合同享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分期付款合同,无论是线下签订还是线上签订,只要符合合同法和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都可以成立。

二、合同的履行分期付款合同的核心目的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批支付货款。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关键。

对于卖方而言,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供应商品;对于买方而言,则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偿。

此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也需要特别注意。

因为涉及分期付款,就必须设置多个履行期限。

如果卖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供货,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买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该类纠纷,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合同的修改和解除由于分期付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有可能发生各种变化,因此合同的修改和解除也是很常见的。

对于合同的修改,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并要求由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变更协议。

而对于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才能生效。

此外,如果一方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期付款合同具有统一的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信守合同约定。

如果一方违约,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同时,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对方使用虚假信息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2月29日司考互动中谈到了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无罪某某某老师的讲解,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每期借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债权,而是基于一个总的借款合同之下的,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付英老师在民法高阶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根据此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我在网上查到,和付老师提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此回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对于一个相同的问题,高院前后两次的批复截然不同,那在实务中是否只有任法官来认定了呢?对于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有更充分的法理说明呢?另向葵花的高手们求取两个批复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关于分期履行合同问题,有以下几个函(都是网上找的):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2000年10月26日)。

2、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注:这不一定是完整复函)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我认为,债务分期还款行为具有连续性,其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理论支持:(1)分期还款协议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分期还款协议,其项下的分期还款约定均不过是这个统一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分项义务和具体还款方式而已,各期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的约定并不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 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

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1997年5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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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文·陈骥所谓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借款发放后,债务人分期负责偿还的借款合同,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只有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款;有一份总借款合同,同时还有几份总借款合同项下的分借款合同,分借款合同具体约定分期还款。

随着贷款项目规模的增加和贷款项目建设周期的增长,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在信贷实务中越来越普遍。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如果各还款期之间间隔的时间比较短,比如半年或者一年,或者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该种纠纷显得很简单和平常;一旦各还款期之间间隔的时间比较长,比如三年甚至更长,或者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则该种纠纷将出现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确定和保证纠纷的法律适用及保证期间的确定等,下面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关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中存在着多笔还款的情况,这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各笔还款的诉讼时效是单独计算还是统一计算?对此问题目前大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各笔还款均构成独立的债务,其诉讼时效应单独计算,每笔还款到期日即为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借款存在多次还款的情况,但各笔还款共同构成一个统一和完整的债务,因此各笔还款的诉讼时效应统一计算。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分期还款约定均不过是这个统一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项下的分项义务和具体还款方式而已,各期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的约定并不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对于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来说,其诉讼时效应作为一个债务统一计算,而不应按各期还款的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分别计算。

其次,既然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合同项下的分期还款约定并不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只有在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才应视为整体到期,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即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用上述认定方式,这样认定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所形成的惯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二、有关担保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在此过程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其它阶段则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这就产生了担保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133条的规定,《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后因为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解释》。

由此可见,担保纠纷应适用的法律是以担保行为的发生时间为依据的,即担保纠纷应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依据担保行为发生时间的不同,因担保行为发生纠纷而应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

1、《担保法》实施前有关担保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另外,为了做好担保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依据《解释》的有关规定,因为《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担保行为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均应适用上述《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规定》,但实践中并不如此。

为了妥善解决因为《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担保行为而发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和《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而《规定》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规定》。

依据《解释》和《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因为《担保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担保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如果该担保行为发生于《规定》施行前,则该种纠纷案件一般应适用《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而不适用《规定》,但如果该种纠纷在《规定》施行后仍处于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则该种纠纷也应适用《规定》;如果该担保行为发生于《规定》施行后,则该种纠纷案件不但应适用《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还应该适用《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定》施行时因为《规定》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案件无非处于两种情况:已经审结或者尚未审结。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来说,其只有在进行再审时才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而《批复》明确规定此种案件即使进行再审也不适用《规定》,因此此种案件是绝对不适用《规定》的,而只应适用《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

而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来说,其实际上包括《规定》施行时尚未发生纠纷的案件(即虽然担保行为发生于《规定》施行之前,但纠纷发生于《规定》施行之后的案件)和《规定》施行时正在处于一审或二审阶段的案件,根据前述规定,上述案件一旦发生纠纷均应适用《规定》,加之《批复》规定因为《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也均应适用《规定》,因此,这实际上就相当于凡是尚未审结的案件即《规定》施行后才进入或已经处于诉讼程序的担保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规定》,而无论担保行为发生于《规定》施行前还是《规定》施行后。

2、《担保法》实施后有关担保的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因为《担保法》施行后发生的担保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在《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和《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案件。

依据《解释》的规定,对于在《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来说,其只有在进行再审时才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而《解释》明确规定此种案件即使进行再审也不适用《解释》,因此此种案件是绝对不适用《解释》的,而只应适用《担保法》。

而对于在《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案件来说,其实际上包括《解释》施行时尚未发生纠纷的案件(即纠纷发生于《解释》施行之后的案件)和《解释》施行时正在处于一审或二审阶段的案件,根据《解释》的规定,上述纠纷不但应适用《担保法》,还应当适用《解释》。

三、关于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问题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的担保纠纷除了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外,还涉及到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问题,由于有关保证期间的纠纷属于担保纠纷的一种,因此其适用法律的规则同普通担保纠纷适用法律的规则相同。

1、《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问题如前所述,因为《规定》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包括两种情况:已经审结的案件和尚未审结的案件,其中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再审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尚未审结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外,还应适用《规定》。

由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规定》中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无论案件属于哪种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规定》的规定,其保证期间问题均应按如下原则处理:首先,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但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债权人仅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仍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只要被保证人的债务尚处于诉讼时效内,保证人就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当时关于保证期间的认识并不明确,因此《规定》的部分内容混淆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导致了保证期间同时具有诉讼时效的性质;另外,《规定》中没有关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等类似约定的性质的规定,即此种约定是属于约定了保证期间还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属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这并不明确,完全有赖于各法院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认定也不甚一致,债权人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这些都是《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直到《解释》实施后这个问题才得到了解决。

2、《担保法》实施后的发生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问题根据《解释》的规定,因为《担保法》施行后的担保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在《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解释》,只适用《担保法》;《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解释》。

下面结合《担保法》和《解释》的规定就此两种情况下分期还款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1)、《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时的保证期间问题根据《解释》的规定,此种担保纠纷应该适用《担保法》而不适用《解释》。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首先,对于一般保证来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其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担保法》虽然解决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区别的问题,但仍然没有解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等类似约定的性质的问题,此种约定的性质仍有赖于各法院的认定,债权人仍然因此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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