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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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方法

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方法

3、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 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定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1) 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 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 数据,并且企业当年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 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气污染物年 监测频次不少于4次;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 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 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确定相应的数据上报。 (7)对较大型企业污染物的核定可由环保部门会同各相关处室 及行业专家共同论证后进行核定。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工作组
谢谢!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工作组
(2)计算公式
• 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公式: G=Q×C×10-6

式中:G——废气中SO2的排放速率,kg/h;பைடு நூலகம்Q——标准状态下干废气的流量,m3/h; C——标准状态下干废气中污染物的小时均值浓度,mg/m3。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 Gd = G ×10-3 Gm = G Gy = G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工作组
4、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在线监测>实际监测 ②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工作组
5、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 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 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 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 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 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 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 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 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 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厦府办〔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三章申请与核发第四章变更、延续、撤销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六章附则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和申领时限按照生态环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类、分步进行。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但属于《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申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省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也未纳入《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影响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

污染控制措施满足或整体优于以下措施要求: 1)采用筒仓、条形仓、球形仓等设施封闭储存; 2)与封闭储存设施相连接的皮带机采用防护罩或廊道予以封闭,且跨道路段皮带机设 置防洒落设施; 3)转运站在转接落料处设置导料槽、密封罩、防尘帘等封闭设施,对布置有皮带机的楼 层予以封闭; 4)转运站内的上游皮带机密封罩和下游皮带机的导料槽等处设置除尘或抑尘设施。
量之和,输运系统生产单元的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为装车工艺与卸车工艺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
放量之和,见公式(E.2)、(E.3)。
泊位 = 装船
卸船
E.纸
输运系统 = 装车
卸车
E.t
式中:
E 装船 i 为第 i 个泊位生产单元装船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t; E 卸船 i 为第 i 个泊位生产单元卸船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t; E 装车 k 为第 k 个输运系统生产单元装车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t; E 卸车 k 为第 k 个输运系统生产单元卸车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t; 各生产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
污染控制措施整体优于下述措施,但劣于上述措施
0.03631 0.01158 0.02994
1)采用桥式、门座式等抓斗卸船机; 2)卸船机采取防泄漏措施; 3)采用射雾器等设施对码头前沿卸船机卸料、装车作业实施喷雾或洒水抑尘。
0.04059
污染控制措施整体劣于上述措施
0.04890
堆场
储存 及堆 取料
污染控制措施整体优于下述措施,但劣于上述措施
0.10390
1)堆场设置防风网,且平面布置、高度、开孔率、板型等相关参数满足防风抑尘设计 要求; 2)设置固定式喷枪洒水抑尘系统,喷枪射流轨迹能够覆盖整个堆垛表面; 3)运输车辆车厢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或苫盖措施; 4)场地采取临时或永久性铺面硬化,堆存区域与场内道路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X X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申报总量计算办法负责人:审核人:2017年月目录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XX环评审批于2004 年,污染排放量二氧化硫为3930 吨,无氮氧化物指标。

国家环保部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文号)中的测算数据见表1-1。

表1-1 环评审批污染物总量一览表注:利用小时数均以5500 小时计。

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XX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获得省颁发的排污许证(pws-XXXXX)有效期为2016年X月X日-2018年X月X日,排污许可量为COD:0吨/年;NH3-N: 0吨/年; SO2:吨/年;NO X:吨/年。

3 绩效核定排放量利用小时确定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火电机组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根据环保下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件《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排放绩效法测算方法如下。

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SO2、NOx、烟尘的许可排放量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年利用小时数,采用排放绩效法测算。

排放绩效分别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根据达到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行确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

原则上,年利用小时数按照5000小时取值;自备发电机组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按5500小时取值;若企业可提供监测数据等材料证明自备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确大于5500 小时的,可按照前三年平均数取值”。

表3-1XX公司近三年利用小时数统计表故最终计算时平均发电小时数按小时取值。

4 绩效值的确定XX公司地处XX,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地标表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01月18日作者:来源: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测数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1日201735号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费改税前后对比 1. 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测数据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对于监测行为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1日 厅字 ﹝2017 ﹞35号):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明确污染源 自动监测要求。(环保部牵头,质监总局参与)
排放量
×K ×
Bg
× St,ar/100 × (1- q4/100) 按照直排进行核算
燃料含硫率(硫分) 热损失
可燃硫 燃料耗量
t
%
t
%
%
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Pso2= 2 ×0.85
排放量
KG
×
Q t
×
η
%
×
10
未考虑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
可燃硫
燃料耗量 燃料含硫率(硫分) 单位换算
2. 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优先顺序: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 工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依据排放量直接确定相关污染因 子排放量。 1.折算浓度是用来衡算是否超标的 2.浓度是平时所说的排放浓度,它与流量相乘得到 排放量 3.对于企业在线监测数据为零,或者接近于零时, 还需要企业提供停产报告等作证材料,如果没有, 则依据应适用在线数据而没有适用的规定,按照直 接排放核算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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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
排污许可申报总量计算办法
负责人:
审核人:
2017年月
目录
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 (3)
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 (3)
3 绩效核定排放量 (3)
3.1 利用小时确定 (3)
4 绩效值的确定 (5)
5 排污申报量计算 (6)
5.1 排放绩效计算污染物申报量公式 (6)
5.2 供热折算等效发量公式 (7)
5.3 特殊时段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7)
5.4 公司单台机组SO2 、NOx 、烟尘排放量计算 (7)
5.4.1 供热量折算等效发电量计算 (7)
5.4.2 单台机组SO2总量指标计算 (7)
5.4.3 单台机组NOx 总量指标计算 (8)
5.4.4单台机组烟尘总量指标计算 (8)
6公司排污许可欲申报量确定 (8)
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
XX环评审批于2004 年,污染排放量二氧化硫为3930 吨,无氮氧化物指标。

国家环保部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文号)中的测算数据见表1-1。

表1-1 环评审批污染物总量一览表
注:利用小时数均以5500 小时计。

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
XX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获得省颁发的排污许证(pws-XXXXX)有效期为2016年X月X日-2018年X月X日,排污许可量为COD:0吨/年;NH3-N: 0吨/年; SO2:856.6吨/年;NO X:1223.71吨/年。

3 绩效核定排放量
3.1 利用小时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火电机组所需替
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根据环保下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件《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中“排放绩效法测算方法如下。

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SO2、NOx、烟尘的许可排放量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年利用小时数,采用排放绩效法测算。

排放绩效分别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根据达到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行确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

原则上,年利用小时数按照5000小时取值;自备发电机组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按5500小时取值;若企业可提供监测数据等材料证明自备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确大于5500 小时的,可按照前三年平均数取值”。

表3-1XX 公司近三年利用小时数统计表
故最终计算时平均发电小时数按5582.59 小时取值。

4 绩效值的确定
XX 公司地处XX
,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地标表1 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依据《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规定,结合()地标,XX 公司应执行排放浓度限值折算后确定绩效值见表4-1、4-2、4-3。

表4-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表4-2 燃煤机组氮氧化物绩效值
表4-3 燃煤机组烟尘绩效值
5 排污申报量计算
5.1 排放绩效计算污染物申报量公式
Mi=CAPi×5582.59h+Di/1000×GPSi×10-3(式1)
式中:Mi 为第i 台机组所需替代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单位为吨/年;
CAPi 为第i 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单位为兆瓦;
GPSi 为第i 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克/千瓦时。

5.2 供热折算等效发量公式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D 表示。

计算公式为:
Di=Hi×0.278×0.3(式2)
式中:Di 为第i 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单位为千瓦时;
Hi 为第i 台机组设计供热量,单位为兆焦。

5.3 特殊时段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E)日许可年许可E = E / 365⨯ 1-α (式3)
式中:E日许可为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吨;
α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的产能减少比例。

5.4 公司单台机组SO2 、NOx 、烟尘排放量计算
5.4.1 供热量折算等效发电量计算
公司设计供热量为183×104GJ/a(见附件),则公司单台机组供热部分等效发电量
D=设计供热量(MJ)÷2×0.278×0.3
=183÷2×107×0.278×0.3
=7.6311×107KWh。

5.4.2 单台机组SO2总量指标计算
M =(600×5582.59×0.14×10-3)+(7.6311×107/1000×0.14×10-3)
=468.94+10.68
=479.62t
5.4.3 单台机组NOx 总量指标计算
M=(600×5582.59×0.2×10-3)+ (7.6311×107/1000×0.2×10-3)
=669.91+15.26
=685.17t
5.4.4单台机组烟尘总量指标计算
M=(600×5582.59×0.04×10-3)+ (7.6311×107/1000×0.04×10-3)
=133.98+3.05
=137.03t
绩效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申报量计算结果一览表见表5-1。

表5-1 绩效核定排污权结果一览表
6公司排污许可欲申报量确定
根据《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要求低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用本规推荐的排放绩效法确定许可排放量。

地方有
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核定。

总量控制要求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企业总量控制
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
制指标”要求,确定我公司两台机组利用小时数和排放绩效值进行计算,结果如下表6-1。

表6-1 公司主要大气污染物申报总量核算统计
根据《XX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号(2016年X月X日印发)中第五应急响应中,“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以及XX公司不在《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附件6XX市涉气企业中,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煤)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故不考虑特殊时段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

根据申请与核发技术规企业必须按照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申请许可
排放量。

现有企业许可排放量是按标准和产能计算出的量、总量控制要求确定的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权量也作为总量控制要求的一种形式),二
者取严,因而许可排放量不能突破上年的排污权量。

根据第5章的计算结果与上年排污许可证许可量,确定我公司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欲申报量:SO2 为856.6t/a,NOx 为1223.71t/a,烟尘为274.06 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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