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泉建房〔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建房〔2021〕63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泉州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2021年10月25日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今年来,我市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行为,集中打击炒房等市场乱象,“点题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有不少薄弱环节。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及市委、市政府要求,为持续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及“一城一策”调控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紧盯房地产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等细分领域,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流程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流程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确定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交易双方,即买方和卖方。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泉州市范围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下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中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巡查、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现场查勘、预售资金拨付受理和审核、预售资金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商业银行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和被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进度款项,配合预售资金监管检查工作,实时提供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等相关资料。

(三)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凡在我市辖区设立银行或分支机构,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没有不良记录,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工作的,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加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二、监管账户开设(四)以独立商品房项目为单位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以及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规范交易行为,甲乙丙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结算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资金监管1. 甲乙双方同意,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将交易资金交由丙方进行监管。

2.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将购房款支付至丙方指定的监管账户。

3. 甲方在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后,凭丙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丙方申请解付监管资金。

三、监管流程1. 甲乙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应向丙方提出资金监管申请。

2. 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将购房款支付至丙方指定的监管账户,丙方出具收款凭证。

3. 甲乙双方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 甲方在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后,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至丙方,申请解付监管资金。

5. 丙方审核无误后,解付监管资金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各方权责1. 甲方保证对交易房屋享有合法权利,且保证在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后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丙方。

2.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将购房款支付至丙方指定的监管账户,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3. 丙方应妥善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解付监管资金。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将购房款支付至丙方指定的监管账户,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若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义务,造成甲方或乙方的损失,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文〔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规范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以及省、市(县、区)共同出资纳入市本级管理的项目。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侧重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五、市发改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牵头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方案。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1. 引言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对已经存在的房屋销售资金进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确保房屋销售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存量房销售的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购房者,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销售款项交易、房屋购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资金划拨流程3.1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房屋销售款。

3.2 购房者将支付的房屋销售款打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由开发商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并监管。

3.3 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和流转。

3.4 购房者在办理相关房产交易手续时,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查询房屋销售款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流水。

3.5 开发商从资金监管账户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金额提取房屋销售款,用于开发商的运营资金和项目进展。

4. 资金使用规定4.1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只能用于开发商购房项目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贷款偿还和税费缴纳等。

4.2 开发商不得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用于非法活动、个人挪用和投资等目的,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不得被开发商用于与购房者之间的其他交易,例如购买其他房产或投资其他项目。

5. 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5.1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利息计算和流转。

5.2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控措施,对开发商和购房者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查,防止不良借款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3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监管账户的动态信息和异常情况,维护资金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6. 处罚与纠纷解决6.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开发商和购房者,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或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管理;用于非基本建设支出的,按照本规定管理。

政府性基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规定管理。

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四)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管理职责(一)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市政府各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二)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6.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包括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

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属项目(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第五条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其职责为:(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二)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划拨义务:(三)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和划拨情况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四)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五)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终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筑﹝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房人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属人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下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下称“监管机构”),实施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泉州房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作为监管账户的开设主体。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

(五)委托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交易资金监管实行全额监管,交存和使用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属于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申请免予监管,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免予监管,在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时应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自行成交声明中声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六)监管账户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若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的交易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

(七)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含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八)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账户开设(九)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经营信誉优、服务质量好、贷款利率低的商业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该账户只能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多个账户时,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家专用账户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十)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运营规范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及时互通共享,确保办理业务连续安全便捷。

(十一)监管银行应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房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三、资金监管(十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交易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条款内容,确认购房款项和付款方式,并上传提交系统。

2.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交易双方当事人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资金额度、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3.交存交易资金。

买房人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取得监管银行的入账回单并妥善保管。

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一次性把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分期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应按相应日期将相应的购房款在办理过户前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买房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买房人将现金款存入监管账户,按揭款项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按揭款项同意贷款凭证”。

买房人用部分购房款先行替卖房人还清该房屋抵押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凭交易双方确认的偿还贷款证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部分交易资金监管。

买房人为卖房人偿还该房屋贷款后剩余的购房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买房人与卖房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通过出售房屋抵债的,超出部分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交易双方应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和双方的债款约定。

4.出具监管证明。

买房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监管资金入账回单,经确认足额存入后,由监管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一次性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的,应全额存入;按揭款支付的,现金款足额存入;利用购房款还清银行贷款的,剩余购房款足额存入;出售房屋抵债的,超出部分足额存入。

5.办理转让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手续。

6.划转交易资金。

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监管机构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

监管银行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划转。

7.监管协议解除和资金退回。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到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

监管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将监管资金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1)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2)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停止办理的,可由买房人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不予受理或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交易终止的,可由买房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已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的还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属于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平台将申请解除事项信息告知卖房人。

对解除事项有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在资金监管期间,监管资金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交易成功,连同购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交易没有达成,连同购房款一起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十四)监管机构从监管资金正式存(转)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对资金进行管理;监管资金存(转)入监管账户之前,监管机构不承担监管资金的管理责任。

因买房人或卖房人原因,致使存量房交易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当事人负责。

(十五)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和网上签约权限,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十七)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十八)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6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二年。

附件: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4.《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5.《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6.《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申请单》7.《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申请单》8.《泉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9.《自行成交声明》(申请免于资金监管)附件1: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甲方(房地产管理部门):乙方(商业银行):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的顺利进行,确保存量房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根据《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在乙方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账户明细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二条交易资金监管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依法行使对监管账户资金的交存、支付进行监管。

账户资金不得提现。

第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一)甲方在乙方处开设监管账户。

(二)甲方向乙方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并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发送交易资金电子划转指令,并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电子划转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因《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电子划转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资金监管工作和乙方的工作情况。

甲方对乙方未按规定收存、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乙方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三年内停止其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作单位。

第四条乙方责任和义务(一)乙方为甲方开设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并按《暂行规定》做好资金交存、支付和账户结算工作。

(二)乙方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以协议编号为账户名建立监管子账户,专门用于对交易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买方存入交易资金,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向甲方发送交易资金足额信息,对资金足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因资金足额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与甲方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依据甲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或回退资金、销户等业务操作。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资金划转流程。

确实需要调整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电子指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办理资金划转,因甲方指令错误所产生的风险及纠纷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接受甲方的监督,并根据甲方需求定期提供监管账户的对账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