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所需费用个人自理。
主要包括出国(境)定居、探亲、旅游、继承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三条以下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
(一)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厅级干部);
(二)全体在职处级干部;
(三)在编高级职称人员;。
大学来校境外人员暂行管理规定

大学来校境外人员暂行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境外来校人员的管理,保障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防止涉外案件发生,根据《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来校境外人员是指:持非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来校进行访问、教学、科研、留学、进修、出席会议、洽谈商务、探亲、访友等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二条学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是来校境外人员的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类境外来校人员的安保和涉外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境外人员来校需在学校校园或生活区留宿的,须在抵达后24小时内向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报告情况,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临时居住登记。
第四条邀请境外人员来校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境外人员讲明我校的规章制度,让他们尊重中国和当地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提醒他们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夜间(23时以后)在外逗留或夜不归宿。
第五条接受境外人员住宿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查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件和签证,妥善安排他们的住宿,密切关注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让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出入境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协助他们及时办理相关临时居住登记和居留手续等,以免发生非法居留事件。
第六条建立外管联络员制度,外管联络员负责及时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联系和办理来校工作和留学人员的相关居留手续及签证等。
第七条一旦境外人员发生意外事件,相关单位或个人要第一时间向“110”报警求助,同时报告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
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相关学校领导,同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
如牵涉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同时上报省教育厅、省外专局和省外办。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有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和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XX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XX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XX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一)制订年度计划,限量管理出访人员1.要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考察性的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2.正校级领导每年出国(境)不超过X次,分管外事校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校级人员X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X次或X年内出国(境)不超过X次。
此举是指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校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或X年可以享受X次因公出国(境)待遇。
3.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同时或X 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4.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
5.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二)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1.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等部门报批。
2.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教职工等所有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含科研经费)出访的团组和个人,由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经费证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把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主管校领导批准,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三)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1.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2.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X人。
严禁拆分团组、分别报批。
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一、登记备案管理(一)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学校教职工中按照规定应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和报告登记制度,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自行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证件,但应按考勤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登记备案管理对象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以上干部;2.学校财务(含二级财务)和机要保密工作人员;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人员,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4.与学校签定经济合同、经济担保等尚在合同期内,以及与学校存在经济、房产等纠纷尚未解决等其他要求备案的人员。
(三)登记备案内容和日常管理1.登记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登记备案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称)等。
2.发生登记备案对象增减、个人基本信息变动等,相关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及时准确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登记备案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管理(一)审批管理规定1.登记备案管理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要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制度,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登记备案管理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要履行审批手续,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出国(境)的审批文件。
不按规定提交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3.登记备案管理人员已经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首次和再次出国(境)均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申办证件延期、换发、补发等,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报告登记手续。
(二)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省管干部(含在职和离退休)因私事申请出国(境)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其他登记备案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由本人填写《XX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一式两份。
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暂行规定

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暂行规定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程序,加强教职工的出国(出境)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访友、参加国际会议等。
一、自费出国留学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办理辞职手续。
未满服务年限者缴纳违约金。
2.已办理辞职手续但未取得签证的自费出国人员可在学校批准辞职之日起半年内提出复职申请。
对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同意、学校审批后录用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热忱欢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后回校工作,留学人员回校工作享受学校引进人员的相应政策。
二、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1.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人员其配偶系我校在职职工的,经所在部门同意,可申请出国探亲。
在办理探亲手续前,须办妥临时离校手续。
2.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如有特殊情况,在探亲对象尚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经学校同意,可申请延长三个月。
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探亲人员,从次月起不再保留公职。
3.探亲人员在探亲期间(寒暑假除外)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4.探亲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报到。
5.已经逾期的公派出国人员必须先与学校结清经济关系并办妥离校手续,其配偶方可申请探亲。
三、教职工出国探亲、旅游、访友、参加国际会议1.教职工出国探亲、旅游或访友等,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参加国际会议者应凭会议邀请函或论文录用通知,非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的出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
教职工出国探亲、旅游、访友、参加国际会议需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出国期间原待遇保留不变,出国费用自理。
2.中层干部及具有正高职务的教职工办理出国探亲、旅游、访友或参加国际会议,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中层干部还须报组织部)后,由学校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3.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到,逾期(自开学之日算起)15天后不再保留公职。
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范文

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范文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因私出国境行为,提高学生素质,加强对学生的教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学因私出国境活动是指学生在个人原因下,离开学校及国家境内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因私出国境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同时要求学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学生个人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守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章出国境计划和备案第五条学生准备因私出国境前,必须提前向学校提交出国计划,并进行备案。
第六条出国计划备案内容包括:出国时间、地点、目的、活动内容、行程安排等。
学生还需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资料,如有效护照、签证、健康证明书等。
第七条学生提交出国计划备案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跟进调查。
第八条学校审核通过后,将出国计划备案结果通知学生,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出国前培训与指导第九条学生在因私出国境前,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全面培训与指导。
第十条培训和指导内容包括:出国目的、注意事项、文化交流、紧急事件处理等。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专门的培训师资力量,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学生的出国素养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培训和指导后,需通过相关考核才可获得出国许可。
第四章出国前准备第十三条学生在因私出国境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确保个人身体健康,接种必要的疫苗,并提前购买好旅行保险。
(二)了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习俗和文化。
(三)准备必要的证件和资料,包括有效护照、签证、健康证明书等。
(四)携带足够的经费、零钱和信用卡,确保旅行经费充足。
第十四条学生在准备出国前,还需告知学校个人紧急联系人、行程安排、旅馆地址等信息,以便学校及时通知家属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出国期间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在因私出国境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语言大学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语言大学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人字〔2003〕24号为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教人司[2003]234号通知精神,简化教职工出国(境)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作如下规定:1、在职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须经学校批准;利用寒暑等假期因私出国(境),实行备案制度,即出国(境)前告知所在单位并填写《北京语言大学因私出国(境)备案表》,在人事处备案。
在职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因私出国(境)或在国(境)外逾期滞留,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15天,自动除名。
2、在职处级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经离退休的司局级和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持学校同意意见,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 手续。
返校后,须在十日内将所持因私护照交人事处统一保管。
3、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前,须在离退休处备案。
4、教职工因公赴国外工作任期一年者,经学校批准,配偶可以享受1个月的探亲假期(不含寒暑假);任期两年者,配偶可以享受2个月的探亲假期(不含寒暑假);任期三年者,配偶可以享受3个月的探亲假期(不含寒暑假)。
在批准的探亲假期内,国家工资照发,国际旅费及在外生活费自理。
因工作需要,确需随任,经学校批准后,可随配偶随任驻外,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因公赴港澳审批事项的通知》(教外厅[2003]5号),在职教职工赴香港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以及赴澳门就读,在出境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校审批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因私赴港(澳)手续。
6、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7、本规定经2003年9月25 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8、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2003年9月25日。
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大学生出国留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学生的选择,丰富的学习经历和国际化背景对于个人的发展意义重大。
然而,在出国留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政策。
为了规范大学生出国境管理,保护他们的安全和权益,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应运而生。
二、背景如见于某公司与某大学合作协议,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高等学校出国(境)联合办学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准确解读和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有必要制定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中国高校已拥有相关出国留学资格并计划进行出国留学的学生。
四、临时离校申请与审批学生在准备临时离校前,必须向学校提交临时离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行目的、时间、住宿、资金来源等。
学校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学生的离校申请。
五、选择合适的留学机构学生在选择留学机构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留学机构的合法性和信誉度;2. 留学机构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3. 留学机构的服务项目和项目费用;4. 留学机构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状况。
六、签证申请与管理学生在准备签证申请时,应积极配合学校的指导,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遵守以下几点:1. 尊重和遵守签证国的法律法规;2.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3. 仔细阅读并理解签证申请的各项要求;4.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并根据要求完成后续办理。
七、安全意识与保护学生出国留学期间,应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安全和权益:1. 遵守签证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2. 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从事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3. 注重个人和财务安全,妥善保管个人重要证件和财务信息;4.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或安全威胁,及时向学校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寻求帮助。
八、后续报告与回国手续学生在出国留学期间,应及时向学校提交留学期间的学习、生活、住宿等情况的报告,并与学校保持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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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加
强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是指包括自费留学、探亲、访友、
继承财产、就业、劳务输出、旅游等各种私人业务出国(境)。
二、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因私出国(境)
审批表》;
(三)人事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和所在部门。
三、期限及待遇
(一)自费出国读学位期限按其留学所在国家的学
制确定;其它留学保留公职一年,计算工龄。
自离境的
下一个月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逾期三个月以上按
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