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汇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提高个人外汇数据申报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系统优化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便利化结汇额度(年度结汇总额)及境内个人便利化购汇额度(年度购汇总额)仍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境内个人认真阅读并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
境内个人未按要求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购汇业务。
三、2016年12月31日24点前,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四、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应采取适当方式在柜台渠道和电子银行渠道提供《个人购汇申请书》。
五、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http://banksvc.safe)下载相关附件。
六、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相关系统改造的银行应于2016年12月30日17时前报送工作方案以及工作组(行长为组长、由科技人员、业务人员联合组成)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等。
上述银行应分别于12月31日18时、23时前报送系统改造进展情况,并于2017年1月1日报送本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实现的界面截图。
以上报送内容同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邮箱***************)及所在地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0•【文号】汇综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
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用户类型网络连接方式访问地址外汇局业务网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特许机构外部机构接入网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http://asone.safe:9101/asone/(备用登录入口)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
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汇综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国公司集中收付业务数据报送相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为配合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部分功能和数据接口进行了改造和调整,现将系统启用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包括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收付两种,以下统称为集中收付)业务相关功能模块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集中收付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开展集中收付业务的跨国公司总部或主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集中收付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申报时点和申报内容试点企业应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在实际对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后试点企业的实际对外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数据),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二)对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要求试点企业应按照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过办理实际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申报方式为纸质申报。
试点企业应将实际收付申报信息中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
其中轧差净额结算后收付款合计值为零时,试点企业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试点企业,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
其他必填申报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近年来,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平稳发展,为支持“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引导内保外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支持真实合规的对外贸易投资活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完善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备查。
如果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银行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二、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审核。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7c89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93.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6]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汇账户的管理,便利企事业单位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的升级改造,决定于2006年6月1日在全国上线运行。
现就账户系统升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账户系统升级前的准备工作(一)各分局及辖内数据分中心应高度重视账户系统的升级工作,主管副局长要组织协调相关处室,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开展账户系统升级工作,确保系统升级后平稳运行。
(二)本次系统升级时间紧迫,各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要抓紧熟悉和掌握有关业务操作要求。
总局已随文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20版升级说明(附件1),各分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熟悉系统新功能。
同时,将与银行相关的业务操作要求及时通知辖内银行。
(三)各分支局用户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信息门户网-网上服务-软件及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新版用户操作手册,也可以从升级后的账户系统中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新版用户操作手册。
二、账户系统升级后的有关要求(一)各分局及辖内数据分中心应在系统升级完成后及时登录账户系统,检查系统各项功能运行是否正常,并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完成情况反馈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应用开发处(email:app@icsafe)。
(二)升级完成后,各分支局业务权限管理员应根据账户系统功能调整,对系统各类用户重新进行功能授权,以便账户系统各用户能使用新功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924436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32.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31•【文号】汇综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汇综发[2010]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发[2008]16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冲(汇综发[2009]82号)(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冲(以下简称“代码标准库”),现正式发布,请认真遵照扰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发布的代码标准库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原银行属性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共13类外汇代码标准(见附件,“金融机构标识码”因数据量较大未附明细,以“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为准)。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定期以书面形式更新发布代码标准库。
代码标准库的日常更新将会及时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发布。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切实做好代码标准库的宣传贯彻和推广使用工作。
三、本代码标准库发布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开发。
上线的信息系统应严格遵照使用代码标准库规定的标准,并按细则的要求维护有关代码,切实保证与代码标准库保持一致;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时,应采用代码标准库规定的标准,并按相关系统的要求报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汇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
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30•【文号】汇综发[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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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5]9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