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论中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特殊性

论中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具有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紧密地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关联。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市场调节的作用受到严重限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调节的作用逐渐增强,政府干预的范围逐渐缩小。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法应运而生,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在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可忽视。
中国政府在经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方式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
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通过制定《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进行规范和调整,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此外,政府还通过制定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方式,对经济发展进行引导和调控。
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还得益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经济法还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还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
例如,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知识产权法日益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还得益于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程度也逐渐提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也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2)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2)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经济法的资本主义概念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
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
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
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的特殊作用分析

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1.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就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的经济宪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
经济法的核心部门是政府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2、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
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6、“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是由“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
马工程经济法学自测答案

1、经济法学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在研究对象上有哪些不同?答: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在研究对象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传统部门法相比,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产生相对较晚。
学界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也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
上述各类新型立法,引起了研究者的浓厚兴趣,于是,德国学者开始称之为“经济法,并提出了有关经济法的多种观点和理论,逐渐形成了新兴的经济法学。
2、如何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理解各国经济法存在的差异性?答: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各国经济法存在的差异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的发展在地域上的不平衡性。
具体表现为:(1)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法律和法学的体系化的考虑,基于逻辑严密的法学研究习惯,对诸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关联等问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在探寻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体系、价值等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
(2)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因其主要是判例法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不特别重视概念的提炼和体系的完整,因此,虽然美国的经济法规范产生非常早,却并未提炼出“经济法的概念,也未能发展出系统的经济法学。
(3)在中国,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国外的经济法理论曾被引入我国,但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面临巨大的考验。
为了化解和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给各类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营造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我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的及时出台和实施,对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经济法的内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保证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而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制定、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内在规定性使得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发挥和产生巨大的作用和影响,它不仅能够保证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公正公平,兼顾、惠及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而且能够在全社会内优化配置各类经济资源,从整体上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有效手段经济活动无处不在,经济形式多种多样,在经济活动中又存在各种各样的经济资源,涉及多种经济关系,而且随着经济主体的数量和形式日益多样化,经济矛盾错综复杂。
经济法作为化解经济矛盾调解经济纠纷的有力工具,可以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整,保证和维护社会生产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宏观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经济法来源并服务于国家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从低层次向高一级层次的不断发展,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在历史上商品经济出现以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并不频繁,经济矛盾相对简单且容易得到调整和解决,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不需要经济法律。
人类的经济活动发展到商品经济时代之后,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规模、形式和地域的不断扩大、复杂和扩展,各种经济矛盾不断凸显。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国家必须本文由收集整理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和和调控,以保障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有序进行,经济法面对时代的呼唤应运而生。
试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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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难 的是 执行 力。每 个 方案都 要具 有可 操作
动 与图 书经 销商 建 立战 略合 作 伙 伴 关 系 , 双 方协 同作战 , 销售 数量 , 也是 解决 问题 增加 这 的 方法 。有些 出版单 位把 营销 部 门改造成 股 份 制公 司 , 新 的机 制来 做发 行工 作 , 是 运用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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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帝国 网站和贴 吧 的推 动 作用 。就 出版工作 而言, 如何利 用 网络媒体 来做 营销 , 一 个 这是
成 功的案例 。 加 强 与书店 的沟 通 ,改 善社 店 关 系 , 主
系列 的策划 方案 : 次活 动 前 , 家讨 论 , 每 大
由项 目人 综合 , 制订 出营销活 动 的具 体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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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了一个个宣传高潮。《 大秦帝国》 销量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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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 国》 的时候 , 出版 社帮 助一 些读者 建立 了大
有 财 物等 还 五 、 有 策 划能 力 , 要 更要 有 执 行 多人参 与 , 人 、 、 方面 的协调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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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
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
其主要做法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投资,特别是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或参股到民营企业,参与这些企业的经营,还包括国家向企业订货、收购或供应,参与商品流通,国家向企业贷款或向社会发行国债,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等等。
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是以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姿态出现,它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实现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
可见,对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不能单纯地运用民(商)法,国家还需制定许多特别规定。
例如规定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特殊地位,国家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重点的确定原则,在某些行业国家投资经营的垄断性,国家投资形式和经营方式,投资程序和国有企业设立的特别程序,国有企业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的收益分配等等。
这类关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特别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等。
可见,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取的参与方式的法律渊源。
3.国家经济促导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法。
国家为调节社会经济,使其协调、稳定和发展,而对社会经济各主体及其行为予以引导、促进、帮助和提供各种服务。
促导的主要做法是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完善各种基础设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公共服务体系等等,以保障国家调节,实现国家经济管理意图和经济发展目标。
为此,国家需要制定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这些法律,一般称为国家宏观调控法。
可见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促导方式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对于国家调节而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传统法的体系中其他部门法不能调整,而必须由经济法来调整。
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只调整这种社会关系,而不调整其他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应由其他部门法调整。
这就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下面着重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加以比较:1.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间经济关系有明显的不同,其基本特征为:第一,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第二,它必须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第三,不必等价有偿;第四,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民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所谓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这类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第三,是自愿、协商关系。
民间经济关系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2.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
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一是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
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
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强制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促导经济运行。
三是管理原则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以贯彻命令与服从为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而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和注重经济效益为其基本原则。
四是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但不涉及深层次的经济问题。
而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并需要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有时要深入到个别生产过程之中。
三、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其调整原则有其特殊性。
经济法调整原则,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但是,它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即从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
由于现代各国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所担负的基本任务有基本共同点,所以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基本一致,这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
1.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原则。
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它调整的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经济中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目的也在于此。
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由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或参与其他经营活动,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国家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重点也根据社会经济总体效益这一标准来确定。
国家的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更加明显地体现和贯彻着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国家各种宏观经济调控活动及对其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和处理,都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标准。
社会总体经济效益涉及社会经济资源的总体配置和开发利用,只有将其合理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才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经济法应当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这一要求应当贯彻在经济法的全部立法与实施之中。
经济法应当保障国家对各种宏观经济结构的调节,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协调。
这是为了合理配置各种社会经济资源,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关系的需要,以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协调发展。
如果宏观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就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便差。
2.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
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给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带来经济利益,个体或局部经济效益则直接给各个体或国家、社会的某部分人民带来经济利益。
一个社会是由其众多的个体和局部组成,所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涉及到全社会同其各个体和各局部的经济利益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而言。
但它们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应当在维护或不妨害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利益前提下兼顾各个体和局部利益。
因此,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也是国家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活动及经济法所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
各国的经济法立法和实施都处处体现和贯彻着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要求。
例如在各国的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立法和实施中,在确定应予禁止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标准时,要仔细考察和权衡该种行为的各种利弊:如果对于某些个体和某些局部有利,而对社会总体亦无大的妨害,或者对社会或其某些局部带来的利益超出对社会总体利益的妨害,则一般不予禁止。
要恰当把握其中的界限和度。
这里体现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要求。
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处处都应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国家计划工作中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是兼顾各方利益这一要求的体现。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区别对待。
人们常说,无区别便无政策。
区别对待就是要兼顾各方利益。
所有这些方面的立法和实施都体现和贯彻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3.经济法调整原则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原则,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调整原则,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
民法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
它是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主旨重在保障各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各个体的经济效益,并且要等价有偿,而不是在维护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
行政法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
行政法也讲求社会总体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而不限于或者说主要不是指经济效益。
行政法也要求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要求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中央,但这主要是出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不限于或者说主要不是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角度上的要求。
行政法不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为原则。
反之,经济法也不能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更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并始终注重的是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