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困难重重_人肉搜索_有待引导
“人肉搜索”伦理失范问题及其对策

“人肉搜索”伦理失范问题及其对策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随之出现了一系列伦理失范现象。
由于利益的驱使,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不健全,“人肉搜索”带来的伦理失范问题层出不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应该得到社会上每个人的重视。
对此,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制定完善的网络道德规范,多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网络技术控制水平,运用网络舆论媒体探索新的网络教育模式等途径来减少“人肉搜索”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
标签:人肉搜索;伦理失范;原因;对策互联网时代下,”人肉搜索”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和运用,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把它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中,由此引发的惨案也逐渐增加。
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时间,“人肉搜索”是如何产生并快速发展,并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
找到“人肉搜索”伦理失范问题的原因和对策,成为我们关注的议题。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所谓“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进行的一人提问,多人应答的信息共享活动。
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某个特定的人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二、“人肉搜索”伦理失范现象的危害分析1.道德绑架道德绑架是指人们以道德的名义,利用过高的甚至不切实际的标准要求、胁迫或攻击别人并左右其行为的一种现象。
“人肉搜索”实际上就是一场充斥着社会暴力的道德绑架。
广东省18岁女孩蔡艳梅患有尿毒症,蔡家因此负债累累,如果想要治愈必须进行换肾手术,手术费用需要二十万。
于是就有网友在网上大胆倡议找出中将彩民,让其捐献25万,挽救一条生命。
数名网友戴着鸭舌帽口罩来到投注点,拉着求助横幅,呼吁大奖得主捐资救人。
这样类似打着“正义”旗号的道德绑架事件屡见不鲜,围观者站在道德的制高点,随意攻击诋毁否定和批判他人。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摘要】人肉搜索是一种通过网络等方式搜集、曝光他人个人信息、隐私并进行追踪等行为,具有严重的侵犯他人权利和损害社会秩序的危害性。
我国刑法对人肉搜索的规制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对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惩治。
加强网络监管和打击人肉搜索的措施是应对该问题的重要举措。
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公民网络素质教育以及探讨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也是解决该问题的长久之计。
依法规制和有效治理人肉搜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人肉搜索对社会的影响需要引起重视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人肉搜索的蔓延,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人肉搜索, 刑法规制, 网络监管, 社会治理, 公民素质教育, 合法性, 道德性, 依法规制, 社会影响, 应对策略1. 引言1.1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等信息渠道,以获取特定人物的个人信息和生活轨迹,并通过公开曝光和追踪等手段对其实施调查、审查或者施加压力。
人肉搜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揭露一些不法行为或者维护公共秩序,但是也存在着严重的危害性。
人肉搜索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信息失控,可能导致广泛的社会恐慌和混乱。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参与者通常情绪高涨,难以自控,容易鼓动他人参与,形成群体行动,甚至演变成暴力事件。
这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人身权。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信息,例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将给被搜索对象带来严重的伤害和困扰。
一些参与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采取言语暴力、人身攻击等手段,进一步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安全感。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人身权等方面。
加强对人肉搜索的规制和治理,建立健全的社会管理和监督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人肉搜索的定义和特点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工具和社会网络力量,搜集和传播某个特定目标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查、曝光或追踪的行为。
对“人肉搜索”不该被禁止的深思

对“人肉搜索”不该被禁止的深思摘要:作为网络时代催生的新语词,“人肉搜索”从2007年发源于猫扑网以来,已经为广大网民所熟识,更是成为Web2.0时代的新亮点。
但随着“人肉搜索”这个搜索引擎越来越渗透于广大民众的生活之中,在发挥着它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之外,伴随而来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
自2010年以来,浙江、江苏、深圳等地区先后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法案,部分地区已提交该法案进行审议。
此情此景,无疑对“人肉搜索”的发展前景,甚至是何去何从的问题,都是个不小的挑战。
但是,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真的是个上上之策吗?真的可以保证在“人肉搜索”中所暴露的弊端从此销声匿迹吗?答案是,不能,所以,“人肉搜索”不能被立法禁止。
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个人隐私权反对立法禁止监督权网络管理一、“人肉搜索”的概念“人肉搜索”引擎起源于“猫扑网”,是最近几年来在网上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搜索方式,由于这种搜索引擎中有“人肉”两字,有不少人把它误会成关于“人”的一些搜索,而实际上“人肉”所表达的内涵远不止如此。
随着一步步的发展,“人肉”上也可以听音乐、看视频、读小说等平常的大众休闲活动。
简单来说,它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创新的、现代的“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搜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关于“人肉搜索”的概念,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实现信息搜索的结果,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像“论坛”的平台上提出问题,然后由知情者或者一些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但并不十分清楚的网民进行解答,类似于大家熟悉的“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搜索引擎上的问答活动;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指以网络为平台,结合网民的力量,全方位的搜集整合信息,帮助追查某些事件真相或人物身份并给予曝光的活动。
“人肉搜索”:岂可一禁了之?

“人肉搜索”:岂可一禁了之?“人肉搜索”固然存在弊病,或者的确有损人不利己的情况,但我们并不能全面否定这种行为,尤其是官员寻租行为泛滥而又缺乏及时有力的法纪约束的今天,我们更应该珍视“人肉搜索”带来的积极效应。
近年来,网上很热烈地讨论着“人肉搜索”的问题,不少高官落马,不少明星大腕谈“人肉”色变。
在今年2月28日的人大会议上,也有委员表示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但回头想想“人肉搜索”从古至今一直为官民所用,岂能说禁就禁呢?何谓“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概念可不是那么好给的,目前众说纷纭,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理解什么是“人肉搜索”。
你现在想知道某个问题的答案,于是在网上发布了这个问题,接下来会有很多人来回答这个问题。
最终你或者大家,会根据网友提供的答案来判断一个自己认为正确的答案。
这个过程就是“人肉搜索”的一种形式,说白了,就是汇聚网民的力量来寻知答案的搜索方式。
很明显,“人肉搜索”的本质还是靠人海战术来获得信息、获得答案。
与其他形式的搜索相比,只是载体不同而已:“人肉搜索”把提问和回答都放到了网上,这样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广泛性。
无论你在哪里,只要能上网,就可以参与“人肉搜索”的提问或回答。
“人肉搜索”的昨天和今天记得看《水浒传》的时候,有这样一个片段:官府要捉拿武松,于是在清河县把武松的画像以及悬赏金额公布于众。
有人提供武松的下落,便能得到若干白银。
这是典型的“人肉搜索”,即需求发布方靠普通百姓来为其提供线索和信息。
近代的寻人启事,也是典型的“人肉搜索”。
把要寻找的人的体貌特征发布在当地的报纸上,并留下联系方式,就可以让看到该启事的人提供线索。
而发展到今天的网络“人肉搜索”,覆盖面已经不再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而是整个网络世界,遍及每一个网民。
只要信息发到网上,全世界的网民都可以随时看到。
这点是以往任何靠人来提供信息的方式都无法比拟的。
一人发问,各方回应。
这就是“人肉搜索”的人海战术。
“人肉搜索”带来了什么?“人肉搜索”发展到今天,我们自然能看到它的积极一面。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摘要】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网络现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揭露一些不法行为,但也带来了严重的隐私侵犯和社会混乱。
本文旨在探讨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问题。
在分析了人肉搜索的危害性、定义和研究目的。
在对现行法律对人肉搜索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强调了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举报机制等措施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
结论部分指出,加强对人肉搜索的治理是当务之急,法律应明确规定其边界,发展应与法治相适应。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未来的立法和治理提供参考,有效防范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人肉搜索、刑法规制、治理、危害性、监管、法律法规、举报机制、违法行为处罚、边界、发展、法治适应。
1. 引言1.1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人肉搜索往往伴随着隐私泄露的问题。
当个人信息被大规模地曝光和传播时,个人隐私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和矛盾。
人肉搜索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当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行为被人肉搜索放大传播后,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情绪和舆论激荡,进而演变成具有破坏性的社会事件。
人肉搜索还存在着极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风险。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参与者往往会受到舆论的强大压力,甚至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责问。
人肉搜索所带来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必须加强法律规制与治理。
1.2 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利用个人信息追踪、搜集、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是由一些网民或群体在网络上发起,通过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论坛等平台搜集相关信息,对特定对象进行调查、追踪、曝光和攻击,甚至造成被搜索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者往往会利用社交媒体上的信息、照片、视频等追踪特定对象的行踪和个人隐私,甚至通过暴力言论和行为对其进行攻击和威胁。
人肉搜索的定义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是一种对个人隐私权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把人肉搜索关进法治的“笼子”

龙源期刊网
把人肉搜索关进法治的“笼子”
作者:
来源:《网络传播》2014年第02期
随着微博、微信等工具的风行,人们像生活在一个“微世界”中,在这里,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他人的生活轨迹,去过什么地方,吃过什么饭,甚至早晨起来是不是穿错了袜子。
当事小姑娘尚是一名未成年人,在法庭上尚且可以申请隐私保护不公开审理,不出庭,而在网络“正义”的面前却失去了隐私与人格尊严。
更何况仅凭店主的截图和一面之词,怎能断定小姑娘就是偷窃者?就算是,对于一个小姑娘,众网友难道就没有宽容之心吗?小姑娘尚且年幼,就算犯了错,也上升不到游街示众、道德审判的地步,审判只应与所犯罪行有关,而不能牵连家人或侵犯基本人权。
莫再打着“正义道德”的旗号,行窥探他人隐私之实,满足自己的“偷窥欲”。
侵犯他人隐私同样是一种犯罪,一种不道德行为,用不道德来约束不道德本身就是一种悖论。
当下,我们亟待把人肉搜索关进法治的“笼子”,莫让人肉搜索变成网络暴力,首先应叫停对未成年人的人肉,停止隐私搜索,鉴于人肉搜索对于反腐等方面的帮助,或可对官员适当放宽,毕竟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应有牺牲部分隐私的自觉,但同时,也应保留生活隐私和基本人权,不应祸及家人。
比立法更重要的是提高每个人的隐私意识,保障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对他人隐私的敬畏,谨言慎行,非礼勿言,非礼勿传。
因网络人肉而揭发的腐败案并不多,但被人肉搜索影响生活,受到骚扰和侵犯的普通人却数不胜数,如果要让少数的正义建立在大多数人的痛苦上,此类正义不如不要。
人人都可做评论员,但不是人人都能做警察,坚守道德的边界,把法权还给法律。
(河南王琦)。
我国人肉搜索的立法现状分析

2011·06(下)我国人肉搜索的立法现状分析陈箐摘要近些年,人肉搜索在网络上的盛行已经掀起了轩然大波,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这种方式来获得特定的真实信息,在充分实现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存在着侵犯公民隐私的现象。
有效的规制人肉搜索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的文明、有序的发展。
本文结合近几年与人肉搜索有关的重大事件,对现今的我国人肉搜索立法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法律规制作者简介:陈箐,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网络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7-02人肉搜索是指区别于机器搜索引擎,依靠网友之间的互动来人工获取某个人或某件事的信息资料的方式。
从2001年,网民在猫扑网上搜索出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及其个人资料,标志着人肉搜索的诞生。
到2011年,这10年中人肉搜索体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体现了人们的道德诉求、对官员反腐败的强有力监督破获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寻找走失儿童等。
在看到人肉搜索积极一面的同时,这把双刃剑的负面影响也呈现出来。
2007年12月“死亡博客”事件作为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正式拉开反抗人肉搜索侵权的序幕。
然而该案并非是唯一的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虐猫女”、“铜须门”、“豪宅女”朱真芳等事件的主人公都因为人肉搜索不堪骚扰而失去工作,不断搬家躲避甚至无法正常生活。
人肉搜索拓展了自由表达的途径,满足了人们对正义的渴望,然而网民进行“人肉搜索”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获取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而是要通过对搜索对象真实信息的揭露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借以表达某种意见、态度和情绪。
①人肉搜索一旦没限度的发展下去,就可能演变成了残酷的网络暴力,使公民的个人隐私遭到无情的践踏。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绝大多数受害者都选择逃避而没有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06(下)一方面,该条例缺乏可操作性。
不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辩稿(完整)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篇明义,立法禁止就是立法机关依程序制定法律文件对某类行为在根本上进行否定、杜绝。
而人肉搜索,则是一种人联人、人找人的信息搜集和共享的互联网应用。
今天我们判断应不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标准是就,其是否符合法治理念以及最大程度的体现社会价值。
我方认为不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使用价值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快捷性、广泛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肉搜索在打击违法犯罪,监督政府官员行为,强化社会道德压力,寻人寻物为人排忧解难等诸多方面有积极作用;而且它的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是其他现有途径无法替代的。
一旦禁止,将会导致一部分弘扬社会公正、为民排忧解难的社会需求无法满足,不利于解决民生和社会稳定。
第二,从合法性角度来说,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天然的违法性。
人肉搜索究其本质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是一种“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其本身伴随着网络论坛、交友社区等新媒体的产生而出现,是信息文明、科技进步的成果。
人与人在网络上自由的交流信息,即使范围再广,参与者再多,这一权利本身也绝对合法。
只有当信息的内容违法时,这一行为才可以被界定为是违法行为,而这不是人肉搜索这一工具本身的违法。
第三,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说,对人肉搜索立法规范引导比立法完全禁止更加合理、有效。
如今,人肉搜索的滥用确实引发许多侵权事件,具有潜在风险。
但是规避风险关键在于规范行为,而非否定行为。
2009年徐州市曾尝试立法禁止人肉搜索,遭九成网友反对而告失败。
而08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七曾考虑纳入人肉搜索问题,专家建议也只是立法规范。
可见,不管是从普通民意还是专业意见的角度来看,立法禁止人肉搜索都普遍不被认可。
而《美国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等国外成熟法律都是通过立法规范对人肉搜索进行监督、引导。
可见,立法规范比禁止更有效。
其实,今天我们不是来为人肉搜索的潜在危险和不良事件做辩护,只是希望大家能以一个理性的态度去看待它、使用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易志学一、“人肉搜索”为何物所谓“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互动的问答式搜索。
“人肉搜索”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就是凭借尽可能多的网友的力量,使用网络信息搜索技术,在较短的时间里澄清事情的本来面目。
自“人肉搜索”出世至今,已在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领域创造了诸多的信息爆炸式传播的奇迹。
如果说早期的“人肉搜索”内容以调侃、娱乐为主要内容的话,那么2006年以后的“人肉搜索”导向则投向更为广阔的人类道德领域。
“人肉搜索之所以能成功与诸多社区网站的固有特性分不开,现在的社区网站不再是单向地发布信息,而成为了网站与用户双向交流的平台”。
[1]以前的“人肉搜索”案件中,在正义旗帜的强烈感召下,网友们尽其所能,甚至动用黑客手段盗窃当事人的隐私资料。
在这种浩如人海的集体参与之下,加上网络实行的匿名制,给当事人甚至是无辜者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
从“虐猫事件”开始,“人肉搜索”的题材从最初的戏谑、娱乐迅速转换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
[2]“网络环境赋予个人更多的权利,它鼓励和刺激人们去参与、想象和革新,网络从技术上提供了一种集体民主的可能性”。
[3]二、“人肉搜索”事件争议大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迅猛,西方文化与东方交融并排斥,人的价值观受到强烈撞击,人们开始关注和追求更高层次的知情权与话语权。
“网络社区”给予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的平等身份,使人们由传统的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认同感得以提高。
网络环境相对宽松,展现的是科技带来的便利性与随意性,每个网友都可以随意的表达自己所想,满怀怒火去搜集去爆料,把当事人扒得体无完肤,很多时候由于不道德的事情让人感到气愤,之所以要把他找出来就是想给他点教训。
必须要说明的是,绝大多数人肉搜索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经常性的到最后都走向极端,并且演变成对特定个人的集体性道德批判。
被人肉者个人隐私传播于网上,没有丝毫隐私可言,有时候往往会面临一些语言攻击和威胁。
当一个又一个恶性案件出现,人们开始质疑、恐慌进而指责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无视。
人肉搜索的威力令人震撼,而且涉及它的争议从其诞生的之日起就不绝于耳,而在诸多的质疑声音中,更多的关注者将人肉搜索视为一种“网络暴力”。
“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4]即不能以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或使用裸照等让其丧失最基本的做人尊严。
三、立法禁止存在诸多难点,对待人肉搜索要有耐心2010年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未尝不可,笔者个人对人肉搜索也是很有意见的,在将“人肉搜索”立法禁止之前,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我们不得不考虑。
为什么人肉搜索在我国却要立法禁止,最主要的是我们如何去判断其是否违法,大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临界点在哪里,一旦有违法行其责任主体是谁,着眼于互利性的服务、以舆论监督为责任的“人肉搜索”如果被禁止,是否有堵塞民意之嫌。
(一)司法界定难,立法禁止苦难言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限度,“人肉搜索”也应该是这样,这个“限度”所包括的内容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不能侵犯其他公民的隐私权。
传统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基本人权,涵盖个人的私生活整体,包括私人生活秘密、私生活空间以及私生活的安宁状态,而在网络隐私权中,保护重心则转移到个人数据的利用和控制上。
[5]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上没有一个平衡点。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三方面。
”[6](P415-416)由此,“可以按照与人格尊严有无直接关系把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另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7](P26-28)那么,“人肉搜索”是否造成了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侵犯,从法律的角层面看,最终还是取决于公布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而这个临界点法律其实很难界定,凡是法律上暂不存在明文规定禁止的,一般都不归于违法”。
(二)找寻“人肉搜索”责任主体难上加难“人肉搜索”是一种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凭借计算机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
由于“人肉搜索”的实现取决于网民的大规模参与,因此人肉搜索的惊人力量来源于广大网/法治杂谈立法禁止困难重重“人肉搜索”有待引导[摘要]“人肉搜索”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有地方试图立法限制或禁止人肉搜索,但通过立法禁止难度颇大,法律界限模糊,责任主体不明,禁止人肉搜索又有堵塞民意害怕监督之嫌,这些都是我们要慎重考虑的。
如果说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我们是否能提供引导和规范,给人肉搜索配上合适的刀鞘,让其收发自如,挥刀有度,让其舆论监督作用,商业价值为我们所共享?[关键词]争议隐私引导84民。
网站作为信息交换的必要介质,在“人肉搜索”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有的“人肉搜索”事件均通过网站引起网民的共鸣。
这样的“人肉搜索”很容易得到公众的赞同和支持,因此也容易发展壮大。
舆论引导者只需对自己发出的信息承担法相应责任,互联网站应当对评论信息和传播信息承担责任,如果不及时删除恶意评论,互联网站则需对其应履行的义务负责。
侵权行为人不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众多网民。
不管是直接发起“人肉搜索”的网民、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还是利用“人肉搜索”共享的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言语攻击和骚扰的网民,都可能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权。
“人肉搜索”的广泛、强大的威力是不容置疑的,“网侦”们对失范者的“扒皮”行动从未失手。
大规模的道德通缉令人肉对象无所遁形,但人们更不愿看到的是当事人的家人也被骚扰、恐吓、无法继续正常的现实生活。
“人肉搜索”之所以有恃无恐的加入进来,是因为这些人知道自己是“透明人”,参与之后被发现的风险趋近于零,“法不责众”的道理人人都懂,他们相信不会为自己的言行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人肉搜索的加害人无论属于哪种主体类别,他们共同实施或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并造成被搜索对象的损害,都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
基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性,原告难以确认所有加害人的现实身份,几乎不可能将全部加害人告上法庭。
(三)“人肉搜索”道义为先,民意不可轻易阻断很多网友积极主张支持“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可以更加广泛地监督官员的腐败行为及其不光彩的生活问题,最终找到躲在角落里的腐败官员,而强行立法禁止恰恰切断了“人肉搜索”反腐的途径,甚至给人以惧怕反腐的口实。
“人肉搜索”在弘扬社会正义,恪守道德规范方面也屡建奇功,确实有抑恶扬善的作用,简单地立法禁止无疑有违国情民意,所以我们在下决心之前要三思,这样做是否服众。
法律捍卫的是“最底线道德”,只要不去挑战最底线的道德就不构成违背民意的错误,造成有关部门的无作为。
在道德的领域里法律可能也会有爱莫能助的尴尬境地,即使存在于法律范围之内的问题也存在解决无力的现状。
近年来,一些违背社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一经网络曝光,便引起了网络上相当数量的网民的愤慨。
当现有的法律途径无力对恶事件的当事人做出应有的惩治时,便选择了人肉搜索的方式,找到事件的始作俑者,并公开上传其个人信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在很多经典的“人肉搜索“案例中,“人肉搜索”发挥出积极作用,它不但能够在极短时间内揭露事件隐藏的真相,而且迅速成为网民公认的实现正义的手段。
网民在通过网络平台将贪污腐败或道德上让人难以接受的人和事件及其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把握得当,有利于道德的弘扬,也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我们还要看到,“人肉搜索”并不是理道德的唯一一个考量标准。
“人肉搜索”是一股来自网络社会的强大力量,而且已经具有相当规模的社会影响力,通过一道行政命令加以禁止,恐怕有很大难度。
四、关于人肉搜索的几点建议(一)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分别,一方面继续推行对公民信息、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等的维护建设,保证公民权益收到侵害时能有法可依,有法可诉;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对善意、公益的“人肉搜索”给予支持和勉励,而对恶意“人肉”行为予以法律的惩罚,从而实现净化网络环境,充分使用好网络平台的目的。
(二)传统媒介应担起责任。
传统媒介信息传播的滞后,尤其是其在热门事件上的“迟钝”使得“人肉搜索”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传统媒体应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加强信息处理的主动性,在与网络的信息争夺中掌握必要的主动权。
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可信度,它有着先天的权威性。
倘若失去传统媒体的参与,许多“人肉搜索”事件的娱乐性可能会凌驾于严肃性之上,这显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三)挖掘“人肉搜索”可利用的商业价值。
从经济的角度上看,因为与传统媒介相比,“人肉搜索”成本廉价,即便有效信息所占比例仍存在质疑,其整体“性价比”也遥遥领先传统方法。
把信息视为一种商品,信息搜求者对人肉搜索后的结果支付一定费用,并非不可行。
我国有偌大的网络群体,形成相当规模的信息市场不存在问题,我们不妨大胆去尝试,这也能使众多的网民力量有的放矢。
五、结语对于“人肉搜索”无论引导、限制还是禁止,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希望“人肉搜索”能有其良性发展的归宿,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公用,行使正确监督权利,使普遍社会道德植入人心,甚至更深入地体现其商业价值,而最终被群众所接受。
禁止“人肉搜索”自然有其相应的理由,个人知情权与隐私权也无疑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对象。
“人肉搜索”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个人意见的传递。
这种网络现象成因包括心理、社会、媒介、技术等诸多方面,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同时维护社会正义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1]乔丽娟.浅析动态网站的交互性[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9).[2]杨艳,刘思远.人肉搜索正义审判?发泄借口?[N].天府早报, 2008-5-8.[3]陈卫星.传播的观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自杀博客引发“人肉搜索”今宣判[EB/OL]./legal/2008-12/18/content_10522410_1.htm,2008-12-18.[5]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5.[7]刘德良.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作者简介]易志学(1986-),男,辽宁铁岭人,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2009级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