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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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3篇)

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特别是在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引发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危机。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展开讨论,分析其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及特点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利用各种手段搜集、传播、评论他人的个人信息,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追求正义等目的的一种网络行为。

其特点如下:1. 快速传播:人肉搜索具有极强的传播速度,一旦发起,相关信息瞬间被大量网民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2. 门槛低:人肉搜索的门槛较低,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无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真假难辨:人肉搜索的信息来源复杂,真假难辨,容易造成误判。

4. 隐私侵犯:人肉搜索过程中,个人隐私容易被泄露,给受害者带来极大伤害。

二、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危害1. 侵犯个人隐私:人肉搜索将个人隐私暴露于众,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痛苦,甚至可能导致其生活、工作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

2. 影响司法公正: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导致舆论压力过大,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甚至干扰司法公正。

3. 加剧社会矛盾: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引发暴力事件,破坏社会和谐。

4. 法律风险: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给参与者带来法律风险。

三、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人肉搜索危害的认识,倡导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2.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网络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3. 强化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提高公众道德素质: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引导网民理性表达、文明上网。

5. 建立人肉搜索举报机制:鼓励网民积极举报人肉搜索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环境。

6. 加强司法救济: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1. 引言1.1 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利用大量网络用户的力量,齐心协力搜索、调查、公开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并对其进行追踪或者恶意攻击的行为。

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曝光目标的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从而导致目标遭受到侵犯、骚扰甚至诋毁。

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揭露真相和维护公共利益,但也往往伴随着泄露隐私、造成伤害等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传统的网络调查行为有本质区别,其侧重点在于群体性和扩散性,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和影响力。

人肉搜索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者通常是匿名的,难以被追究责任,这也给打击人肉搜索带来一定困难。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法律规制、技术治理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加以规范和管理。

1.2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人肉搜索可能导致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被滥用。

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不特定的大众获取和传播时,个人的安全和隐私权利就可能受到侵犯。

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面临着身心双重的威胁,甚至可能导致个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人肉搜索可能引发误导性和恶意扩散。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由于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和真实性的难以核实,可能导致信息的失实和不实传播。

这种情况下,会给被搜索者和相关人员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社会舆论的误导和混乱。

人肉搜索还可能导致网络暴力和群体施压。

一旦人肉搜索结果被利用于暴力行为或者群体施压,就可能给被搜索者和相关人员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威胁。

这种情况下,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和群体事件,造成不可控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在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信息误导和恶意传播、网络暴力和群体施压等负面后果。

为了有效防范人肉搜索的危害,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和技术治理,提倡网络文明行为和道德建设。

1.3 人肉搜索现状目前,人肉搜索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人肉搜索行为呈现出越来越频繁的态势,特别是在一些网络热点事件中,人肉搜索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与反思

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与反思

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与反思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争歧主要集中在法律与伦理道德方面。

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隐私权问题。

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人肉行为是否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

尽管隐私权的合法性已有逾百年的历史①,但是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问题上,仍存有较大争歧。

第一,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信息是否都属于“受保护的隐私”?有人提出,并非所有人的所有隐私都是不可公开的。

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并非都不可公开。

在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许多前援判例中,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很多情况下都不认为构成侵权。

其次,行为是否侵权与其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相关。

有些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与人格尊严并没有直接关系,尽管这些信息具有个人属性,但公开这类信息并不一定直接侵害到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神利益。

再次,只有滥用或商业性利用个人信息才真正构成侵权——商业利用会侵害到个人的名誉权等权益,而滥用则会侵害主体的其他权益,如利用手机号码进行电话骚扰、恐吓或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会侵害主体的通信自由而非隐私权;知道某人家庭住址后往其家门上泼墨水等行为,会侵害到他人的物权而非隐私权等。

[1]最后,在许多人看来,如果一种行为危及社会公益,尽管这种行为属于个体行为,尽管行为主体不愿意公开这种信息,但信息公开也不能说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主体行为危及国家安全时,其隐私更不在受保护之列。

第二,有人提出,在人肉搜索中,相关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不一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王菲案”中的被告律师就辩称:一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原告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看作是名誉受损,名誉权受侵犯只适用于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案例。

如果被公开的信息属真实信息,而且针对的是不道德行为,即便语言有些偏激,也不必定构成侵权。

[2] 事实上,从目前情况看,讨论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来规范之尚不具备太大的现实意义。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网络集合众人的力量来寻找特定人的信息或行踪,并进行公开曝光的行为。

虽然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公正和犯罪打击,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利因素,如侵犯他人隐私、误导舆论、个人权益等。

因此,在法律上,人肉搜索应该受到严格的规制。

首先,人肉搜索中的信息获取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问题。

由于相关信息可能来源于地震局、银行、警方等相关机构,调取、分享这些信息可能需要个人或机构授权。

如果人肉搜索者或调查人员不具备合法权限,则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文件规定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和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极易导致误导舆论、扰乱社会秩序。

人肉搜索往往是由群众行动带动的,没有严密的法律途径进行调查,可能导致过度猜测、误判事实。

例如,2014年广东王某强奸案,当时被指认的是一名叫做“王喵”的男子,但事实上该男子无任何奸罪行为。

这种现象在2013年天津女大学生陈某事件、2016年武汉女孩举报毒贩事件和2018年河北张家口迷途男孩事件等案件中均有表现。

最后,人肉搜索容易给被搜索者造成难以承受的社会压力、恶意攻击和人身危险。

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遇到错误引导,可能会导致被搜索者的名誉受损、隐私泄露,甚至引发更大的安全风险。

例如,2016年湖南超市女子洪女士因被网友冤枉偷东西而被攻击致死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2019年苏州小学生被谣言污名化,甚至面临生命威胁等。

因此,在刑法上,人肉搜索应受到相应的规制,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全。

具体来说,应该加强对人肉搜索者的监管,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公众遵守合法途径进行调查的意识和法律素养。

案例一:湖南超市女子洪女士被人肉搜索冤枉偷东西而被攻击致死2016年5月14日,湖南益阳超市女子洪女士被指窃取超市内一名男子的手提包,引发了热议。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洪女士罪名越来越重,被指窃取包内3000元用于购物,但事实上洪女士没有偷盗嫌疑。

人肉搜索法律案例(3篇)

人肉搜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现象,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人肉搜索是指在网络上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渠道,对特定人物或事件进行搜索和调查,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娱乐大众等目的。

然而,人肉搜索在追求真相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入手,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规制,以期为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1. 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之争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侵犯隐私权说:认为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2)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说:认为人肉搜索行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言论自由说:认为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具有监督社会、揭露真相的作用。

2. 本文观点本文认为,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法律关系。

一方面,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言论自由,具有监督社会的功能。

因此,在处理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其法律性质,进行合理规制。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隐私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名誉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过程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诽谤罪:人肉搜索过程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3. 行政责任(1)网络安全法:人肉搜索过程中,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如未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他人个人信息等,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俗称“肉搜”,指的是通过网络、信息检索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利用大量个人信息追踪、侵入他人隐私,甚至实施人身攻击的行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行为逐渐成为网络空间中的问题之一,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人身攻击的行为需严格遵守法律界限,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人肉搜索行为应当尊重他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篇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获取、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搜集、传播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肉搜索行为应当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在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人肉搜索行为中,可能涉及到转载、传播他人原创作品的情况,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将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应当尊重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未经许可传播他人的作品。

人肉搜索行为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信息泄露、滥用和非法获取等行为。

而人肉搜索行为往往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进行信息搜集和传播,如果未经授权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需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行为中的人身攻击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等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人肉搜索中,如果借助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他人等行为,将受到刑法的限制,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 法律

人肉搜索 法律

人肉搜索法律当前,随着英特尔技术的广泛应用,高度发达的网络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随之而来的是,正在网络虚拟世界发生的事情,真真切切关联到真实世界中真实的法律问题,当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却面临着法律调整的空白。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人们以网络为载体和途径,将现实世界中的纠纷和争议通过网络炒作,以维护社会公义的名义,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系列人肉活动,人肉了发虐猫视频的女生,人肉了自杀女博主婚外恋的丈夫,人肉了一夜情的铜须,人肉了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的社会关系,人肉了说很黄很暴力的13岁女学生等,有些人肉搜索在当时实现了维护社会道德正义的目的,以社会公审的形式满足了公众行侠仗义的快感,但也有无法把握后果的伤害和恶搞。

当人肉搜索成为一种无所不能的手段,就会产生网络暴力,参与者通过各种方式搜索并公开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使之成为公共资源,甚至引导现实世界的众人攻击、毁损当事人现实权利。

此时,人肉搜索就涉及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如果不依法规范人肉搜索中的某些行为,这种无序而不合法的人肉搜索不知何时就会降临到包括参与者在内的任何人的头上,且让任何人都维权无路。

网络上盛传: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以上这些问题涉及到近年来很热门的领域--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二、法律性质分析“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privacy”,从“private”演化而来,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范围广泛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权利主体享有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方面的决定权,包括隐私的隐瞒权、支配权、利用权、维护权等。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获取大量的信息和资料,也可以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然而,网络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例如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是指网民通过互联网信息搜集和传播,获取并公开个人信息及事件的过程。

人肉搜索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个人信息、持续骚扰、辱骂等,对被搜索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困扰。

为此,我国需要对人肉搜索问题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搜索一定的个人信息。

在网络时代,人肉搜索可以视为一种非法侵入他人信息的行为。

如果搜集和传播的信息是非法和虚假的,我们应该依靠法律规定,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如果搜集和传播的信息是合法的,我们也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避免过度搜索和传播。

其次,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第四章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窃取、泄露、非法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应该属于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之一。

我们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通过案例来证明准确判断人肉搜索行为的重要性,以给予依法治理该问题提供案例支持。

案例一:2017年,一则看似情侣吵架的视频引爆网络,视频中一男子殴打女子,视频中被打女子的身份被广泛搜索到,但现实中,女子并非自愿接受曝光,并呼吁大家停止搜索。

此事件的背后有很多深层次的社会、道德问题,但不管什么样的角度看待,都不能否认这种人肉搜索行为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2018年4月,山东籍公民王思聪因海外买壳公司被炒作,在网上成为了大热搜索,并被众多网民人肉搜索。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人,不论身份高低,都应该遵守道德和法律。

向王思聪人肉搜索的人群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为王思聪提供了炒作机会。

案例三:2020年,一名青年学生在一个为空旷场地上假扮病患,后被当地警方拘捕,其在网上被“人肉搜索”,曝光真实姓名和过往记录,对该学生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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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是依托数万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

网民们可以利用Google、百度等超强的搜索引擎,输入不同的关键词;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询目标对象及朋友的博客、播客、论坛、QQ空间等,寻找蛛丝马迹;同时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如淘宝、天涯、猫扑、百度贴吧、新浪论坛等,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ID或邮件地址,查其IP号,锁定目标对象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1、“人肉搜索”是双刃剑
人肉搜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发表言论、伸张正义、监督政府的平台,举例少写。

但是与此同时,“人肉搜索”随便公布他人的私人信息,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

1、“人肉搜索“主体较多
2、“人肉搜索”传播快
当信息搜索者提出的搜索要求引起网友们热议的时候,论坛的坛主就会把这一帖子置顶,然后各大网站对此进行转载,一传十,十传百,很快这起事件就会众所皆知。

被搜索者的私人信息也不再是秘密,私人信息变成了公开信息。

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全党作出的战略抉择,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
了坚实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

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一整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治理体系加紧构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

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3日下午在京闭幕。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网友认为,“依法治国”将激发中国发展潜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有相关的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
2007年末一位女士自杀并留下了自杀前的博客,博客中指出自己的丈夫背叛自己并说出第三者的名字,此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
候鸟三大网站对此进行报道,导致该女士的丈夫王菲在现实生活中失去工作,无法正常生活,最终王菲以“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三大网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其告上法院,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由此“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正式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人肉搜索”涉及到隐私权和名誉权。

人肉搜索”主要是依靠网友收集被搜索人在网络上的各种行迹例如在各个网站发布的帖子、留言或者博客等来对被搜索人的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的认定,如果网友只是把这些信息发布到网上,那并不能构成对被搜索人的侵权,但是当这些信息和事件联系在一起,人们就会带有色眼镜去看待被搜索人,对他进行道德的批判,这样就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现在因为被搜索人是和某具有消极影响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所以社会上无法从客观角度去评价被搜索人,社会舆论的内容多是消极方面,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致使当事人无法在现实生活中正常的工作生活,所以在这方面是严重损害到被搜索人的名誉权的。

(二)“人肉搜索”涉及到的网站的法律责任。

通过网络的搜寻来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人肉搜索”却给一部分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名誉损害并严重影响了他们的
正常生活,网站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网站制定的“赏金猎人”制度对“人肉搜索”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促使网友更加热衷于“人肉搜索”,而不顾及“人肉搜索”后的道德以及现实问题。

同时,“人肉搜索”的回
帖的发布也不是经过审批后才发布的,而是先发布,等到发现问题的时候再去删除处理,这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于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法定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友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除了追究网友的法律责任,网站作为管理者也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连带责任。

四、“人肉搜索”的法律现状
针对“人肉搜索”的负面问题,国家和各地方纷纷出台法律政策来治理此项问题。

江苏徐州正式出台条例来禁止“人肉搜索”。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
年6月1日起生效。

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2008年8月25日,朱志刚等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权益,需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12月22日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
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具体刑罚。

而对于利用“人肉搜索”公布的个人信息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的,我国也有《治安管理
处罚法》予以规制。

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则对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草案)》也对人肉搜索中网站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其实没有必要专门再为“人肉搜索”侵权问题设置罪名。

五,具体做法
(二)借鉴外国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

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比较成功的是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美国为了鼓励、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采取一种以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为主导,辅之以立法的模式。

欧盟主要采取立法方式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

但是美国和欧盟的处理办法还是有着一定的弊端的,我们要结合我国互联网产业以及相关立法的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我国互联网产业和相关立法的基本情况是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但是相关的立法情况却不能及时与互联网产业进行匹配,立法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所以根据现实情况,我们应尽早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同时要加强政策性引导,使互联网行业形成良性的行业规范,使行业自律性和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的进行,这样既能有法律的约束,同时又能给产业一定的发展空间,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妥善的解决网络发展和立法滞后的冲突问题。

(三)三完善现有法律,确认侵权责任。

了自己的搜索要求,那么他是否构成了侵权呢?这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所以针对人肉搜索的侵权问题现在主要考虑的就是对责任主体的确认。

人肉搜索的行为主体有四个,所以责任上的认定也应该区分对待。

其中最容易确认侵权责任的是信息提供者和评论参与者,他们一个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一个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都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旦确认其真实身份,就要对其追究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
此法律依据,信息搜索者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六、“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恰当的话,可以为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能够结合大家的力量来解决问题,同时也为发挥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提供更广阔的平台,也为监督政府提供了一条渠道。

但是如果使用不恰当的话,网络信息提供变成了网络暴力,网络监督变成了私刑的化身,所以要想最大化的发扬“人肉搜索”的优点,就应该为“人肉搜索”画好警戒线,为“人肉搜索”披好法律的外衣,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人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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