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肉搜索问题在法律上的分析

关于人肉搜索问题在法律上的分析
关于人肉搜索问题在法律上的分析

关于人肉搜索问题在法律上的分析

一、“人肉搜索”的现状

1.“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作用机理

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众多网络用户搜索、汇集、整理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无数网络用户一起从不同角度和途径对同一事件或者同一人物进行搜索和挖掘,搜集相关个人信息。

一般来讲,“人肉搜索”是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2.“人肉搜索”的分类

“人肉搜索”并非法律用语,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料的搜集方式,因此,以资料为对象,对“人肉搜索”进行分类,似乎更为恰当。广义上可以将“人肉搜索”分为对属事的资料的“搜索”与对属人的资料的“搜索”,前者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人找人”的关系型搜索方式;后者是指以网络社区为交流平台,集合广大网络用户的力量,搜索某些人物的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个人资料公开化的网络活动。对于后者还可以进行细分,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分为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

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的区分涉及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的范围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人肉搜索”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私人空间,即法定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

二、“人肉搜索”导致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人肉搜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简单来讲就是侵权,这里的侵权指的是直接侵权,具体是指信息发布者以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ICP)有可能侵犯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至于现实中出现的对被搜索者进行恐吓、骚扰乃至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行为实际上是后续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直接侵权。

“人肉搜索”为何极易导致侵权的发生,我们认为是由于我国个人资料保护领域“失范”现象严重——保护个人资料的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相关执法机制与机构的不统一。以隐私权来讲,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其做明确的定义。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界分模糊,各种利益并未得到均衡考虑。另外,对网络产业监管不到位以及网络空间公众道德感的

缺失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人肉搜索”现象所涉及的众多问题将发展迅猛的网络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暴露无遗,“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凸显了我国在个人资料保护领域相关措施的缺失,因此,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个人资料保护体系,以求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三、规制“人肉搜索”的法律对策

其实“人肉搜索”无非是网民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进行交流,寻找一些特定信息,唯一稍显特殊的是利用了网络。“人肉搜索”本身并无对错可言,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产物,因此理性的处理方法是疏导而非禁止。

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事件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程度远远超过其言行应负的责任;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诉诸于公力救济。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摘要“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实现知情权的重大 途径,运用得当可以扬善惩恶。如果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就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处理“人肉搜索”及其他网络问题的基本原则。 关键字人肉搜索道德法律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呼百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通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起某一搜索对象,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汇聚起来对目标对象展开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整理的一种网络现象。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一)从行为主体及方式来看。 人肉搜索的行为主体是信息的发布者再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站。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搜索对象在网上进行评论、攻击、谩骂,在这整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参与其中,只不过它是通过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而被动参与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 (二)从行为后果来看。 人肉搜索中的群体非理性容易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形成“网络暴力”,后果非常严重。在提问者发起搜索对象后,单个网民迅速融入寻找“共同敌人”的群体,不自觉地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共同对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陋的个人行为肆无忌惮地进行批判大众强烈的道德愤慨在相互煽动、刺激之中变得越来越偏激和凶暴,最后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其后果往往导受害者同时面临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侵害和打击。 三、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对道德的影响

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关键词:网络, 人肉搜索, 道德法律 “人肉搜索”与“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对关系密切的观念。其中,“人肉搜索引擎”是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于我们现在用的百度和谷歌。区别就在于如百度和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的。对于自动搜索引擎来说,只要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词,程序会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从而按照相关程度将与关键词有关信息展现给搜索者。而“人肉搜索”不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自动实现的,而是靠人来提供信息。“人肉搜索”,是利用“人肉搜索引擎”方式实现搜索某种特定信息的目的。“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人肉搜索”并不只是用来跟踪人,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互相学习、信息共享,目前的“谷歌(Google)”、“百度知道”、“QQ问问”、“新浪爱1司”、“雅虎知识人”等问答社区都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狭义的“人肉搜索”,则仅仅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一般认为,“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此后为各大网站和网络社区所效仿,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方式,提问者在网上发帖,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网友看到帖子后就会去寻找线索,利用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帖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 由于这种通过人问人的信息搜索方式必须借助于各种论坛、社区,因此,一般来说,很可能还有论坛的其他网友参与对相关信息的评价和讨论。换言之,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网络社区或论坛的交互性,即使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的人肉搜索,也与现实环境中的“一问一答”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即虽然参与回答的人数可能只有一个,但是,由于回答者所提供的信息可能被众多人知悉,而且,参与讨论者也可能众多,往往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因此,即使是正常的合法、乃至符合道德的评价,其道德审判的“杀伤力”也是巨大的。由此,一旦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本身涉及对主体人格尊严的伤害或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对其财产权构成侵害,或者参与评价者的言行构成侵权,那么,其影响往往特别巨大。目前,由人肉搜索而引起的网民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现象被称为所谓的“网络暴力”比较常见。尽管目前发生的引起社会反响的人肉搜索事件大多涉及的是人格权问题,但是,实际上,由人肉搜索所引发的问题不限于人格权,还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只是这些版权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已。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类搜索而言,由于一般可能涉及版权保护1司题。 当然,不管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通过社区或论坛的信息征集一信息提供形式在本质上属于言论表达和信息自由,尽管其中可能涉及版权、人格权侵权,但是,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在讨论人肉搜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时,不能抛开作为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而孤立地强调被搜索主体的私权保护问题,否则,将有失偏颇。

(辩论稿陈词)人肉搜索不应该被禁止

“人肉搜索”引擎是近年来在互联网兴起的一种资料搜索方式,很多人把它误会成单纯的“寻人”机制,而实际上“人肉”的内涵远不止如此,它更多时候代表着依托的载体而不仅仅是要寻找的目标。它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它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同样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 据猫扑大杂烩负责人杜培源表示,“人肉搜索机制绝大部分时候是在默默地为广大的网民提供帮助,基本上都是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很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个是广义的人肉搜索,也就是人肉搜索最为主要的应用,而通常我们提到的那种社会层面的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在人肉搜索的应用当中占到的是非常非常小的一部分,属于很特殊的少数情况,我们称之为狭义的…人肉搜索?。”。 其实,猫扑的观点已经很好解释了人肉搜索目前所面临的环境,人们和部分传媒的目光很多都集中在“寻人”这个热点问题上,而对于人肉搜索的公益性质资料共享和问题解答却很少给予关注和正确评价,以偏概全的结果就是对人肉搜索的无限妖魔化。大型互动搜索工具“百度知道”,它的设计初衷源自于对网民需求的深入把握,致力于为网民提供更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找到所求,通过提供互动问答平台,一问一答的形式使网民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和知识。其实从它的性质上看,百度知道完全可以归类于广义上的人肉搜索,因为回答问题的依然是人。 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场充分发动群众互联网的革命,使团结互助美德发扬光大。每天它都在默默地为网友排忧解难回答问题,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工具. 大家好,刚刚我方辩友已经强调‘人肉搜索’的广义是网民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实现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流的网络活动。 我方之所以认为‘人肉搜索’不应该被禁止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人肉搜索有助于网友共同抵制、讨伐社会不良现象,并快速找到网络支援。女子虐猫、铜须门等一系列人神共愤的事件无一不是被网友大军一个个搜索出来并使其得到应有的裁制,正是人肉搜索让这些社会不和谐风气得到的遏制。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同样跨越时空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它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 2、人肉搜索是一个充分发动群众的互联网搜索方式,它的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人肉搜索是网民声讨不良现象、表达群众的心声的一种形式,准确的说,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媒介,提供给网友们一个平台去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答案,而百度知道、谷歌问答也是属于人与人之间交流信息、解决疑问的这样的一种人肉搜索形式。敢问对方辩友,你们在搜集今天辩题材料的时候,难道就没有采取这种广义的人肉搜索方式吗?!所以,我们所讨论的人肉搜索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广义上的人肉搜索不应该被禁止! 3、人肉搜索的狭义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但它应设立法律督管,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强制禁止措施。当不法分子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时,我们应加强的是法律督管,但绝不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世界中的真实个体。2008年12月18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第一点,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会如何算是侵权。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到底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虽然现在对此还是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也对今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2010年公务员申论命题热点写作)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7500374.html,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何为人肉搜索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

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 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 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王菲与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门*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定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令慧,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9号鑫兆嘉园*号楼*单元*号。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凌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令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

在网上非法披露,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极不公正的报道…… 由于凌云公司是大旗网的开办者,因此请求判令凌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大旗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凌云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办管理的大旗网,系论坛聚合类网站,内容主要是搜集和聚合来自其他中文网站上的热点话题和精华信息。2008年1月10日起,大旗网开设了一个名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该专题主要是提供一个平台,将搜集的其他网站中的关于姜岩死亡事件的叙述与大旗网相链接。同时,大旗网向有关当事人进行采访,并将被访者的叙述在该专题中进行了刊载。专题中有站在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在法律、心理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是客观公正的,没有任何捏造事实和污蔑、诽谤王菲名誉的内容。我们没有接到王菲的任何投诉,就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王菲对姜岩自杀的事件采取了不正确的态度,表现出对死者的冷漠,其中的因果关系是由于王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王菲所述的“被单位辞退”,是发生在大旗网刊载专题之前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的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的现象 “人肉搜索”,指通过大量的人工参与来寻找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是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下”。 一,从社会学角度看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根源 首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的到广泛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的地传播,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度转型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问题,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的得以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再次,直接动机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为什么网民乐于参与呢?我认为主要有一下几方面:一是猎奇探究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二是减压宣泄心理,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呢身上来减

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平等参与心理,每个人呢都希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利,使人们由被动个的信息接受者变成主动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 二,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人肉搜索的法律分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是依托数万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网民们可以利用Google、百度等超强的搜索引擎,输入不同的关键词;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询目标对象及朋友的博客、播客、论坛、QQ空间等,寻找蛛丝马迹;同时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如淘宝、天涯、猫扑、百度贴吧、新浪论坛等,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ID或邮件地址,查其IP号,锁定目标对象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1、“人肉搜索”是双刃剑 人肉搜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发表言论、伸张正义、监督政府的平台,举例少写。但是与此同时,“人肉搜索”随便公布他人的私人信息,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 1、“人肉搜索“主体较多 2、“人肉搜索”传播快 当信息搜索者提出的搜索要求引起网友们热议的时候,论坛的坛主就会把这一帖子置顶,然后各大网站对此进行转载,一传十,十传百,很快这起事件就会众所皆知。被搜索者的私人信息也不再是秘密,私人信息变成了公开信息。 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全党作出的战略抉择,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

了坚实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一整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治理体系加紧构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3日下午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网友认为,“依法治国”将激发中国发展潜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有相关的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 2007年末一位女士自杀并留下了自杀前的博客,博客中指出自己的丈夫背叛自己并说出第三者的名字,此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

人肉搜索应该立法禁止一辩稿

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亲爱的观众朋友们,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论点是“人肉搜索应该立法禁止”。从表面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以公民为主体,人工参与的网络信息搜集方式,但如果剥去网络的外衣,我们会发现,这其实就是一群网上漫游的无组织,无纪律,不受约束的人因某些突发事件临时聚集到一起,为达到某种目的的群体行为。而此集合的参与者往往处于亢奋,冲动的精神状态,对信息失去理智判断的能力。 基于以上前提,我方将由以下三点,论证我方观点。 1.人肉搜索缺乏理性,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人肉搜索的本质,就是一种群体行 为,成千上万的参与者随意表达自己所想,穷尽所有去爆料,把当事人扒得体无完肤。毋庸置疑,在现实社会中,人们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但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人们匿名在网上自由言论时,却对自己的言行不承担责任,不顾及他人感受,超出道德底线地对他人隐私,名誉进行侵犯以及不负责任的批评,谩骂,甚至威胁和人身攻击,给当事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因此,为了维护道德底线,立法禁止势在必行。 2.人肉搜索程度不可控,引起社会恐慌,人人自危。网上的流行语说的好。“如 果你爱他,人肉他吧,你很快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人肉他吧,因为那里是地狱。”2007年,13岁的孩子刚因为一句无意的“很黄很暴力”成为人肉搜索的阶下囚;2008年,女大学生周春梅又因为网友们自以为是的伪正义,成为人肉搜索的刀下亡魂。试想,当个人生活变成了现场直播,个人资料成了公共信息,一举一动都可能让我们身败名裂,甚至失去生命,我们还能安心生活么?所以,为了正确引导社会发展,规范道德,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迫在眉睫。 3.人肉搜索牵连甚广,殃及无辜。2009年5月7日胡斌撞人事件中,网友通过 网络对肇事者及其父母进行“人肉搜索”,有关肇事者的家庭住址、手机、父母职业等信息一一被“披露”。几个和胡斌妈妈同名同姓的“陆红英”,竟被当成肇事车车主,被公布个人信息,成为众矢之的。网友们不求正确但求最肉的做法给无辜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道德在大众的无视面前软弱无力,所以,为了保护无辜者,必须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综上所述,当期盼喜剧的精神消除了善与恶的界线,当人们畸形的好奇欲远远超出了道德的可控范围,当自以为是的伪正义成了人们孜孜不倦的追求,除了法律,一切手段都显得惨白无力。所以,为了这个社会的正常发展,稳定和谐,为了在坐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势在必行。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成品)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工商114班第四组 一、起源 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跟很多世界学习室论坛一样,猫扑上面也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那个问题。同时,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虽然Mp不能吃、不能喝,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醉心于挣取更多的Mp。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一般叫做赏金猎人。 二、搜索过程 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也是应用这种针对性的人工参与方式。 对于一些八卦搜索、没有唯一答案的多选结果搜索,人肉搜索往往能得到更有价值和吸引力的结果。在百度知道里待解决问题数目高达1184097 ,而爱问知识人则称“知识人,亿万网民帮您解决困难!”为什么会有如此惊人的数字呢?其实这就是人肉搜索引擎的威力所在,也证实了不能通过机器搜索引擎解决所有的困难。 相反,由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得到帮助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当然,人肉搜索引擎也有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的地方,那就是速度。Google可以0.00001秒内给你一个答案,然而人肉搜索引擎需要等待有人看到你的帖子,并找出结果才会有所反应。所以说,人肉搜索引擎的潜在力量比机器搜索引擎强大,但反馈速度就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两者的PK只能说是平手。 三、典型事件及所涉及的法律 近年来网络“人肉搜索”风行,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原来的法律也没有对此单独作出明确规定,但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比较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有: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功夫少女色情照片、钱军打人事件、史上最毒后妈、流氓外教案、华南虎事件、3377事件、张殊凡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辽宁女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贾君鹏事件等。这些事件涉及到隐私权保护、名誉权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等问题。

对“人肉搜索”不该被禁止的深思

对“人肉搜索”不该被禁止的深思 摘要:作为网络时代催生的新语词,“人肉搜索”从2007年发源于猫扑网以来,已经为广大网民所熟识,更是成为Web2.0时代的新亮点。但随着“人肉搜索”这个搜索引擎越来越渗透于广大民众的生活之中,在发挥着它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之外,伴随而来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自2010年以来,浙江、江苏、深圳等地区先后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法案,部分地区已提交该法案进行审议。此情此景,无疑对“人肉搜索”的发展前景,甚至是何去何从的问题,都是个不小的挑战。但是,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真的是个上上之策吗?真的可以保证在“人肉搜索”中所暴露的弊端从此销声匿迹吗?答案是,不能,所以,“人肉搜索”不能被立法禁止。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个人隐私权反对立法禁止监督权网络管理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引擎起源于“猫扑网”,是最近几年来在网上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搜索方式,由于这种搜索引擎中有“人肉”两字,有不少人把它误会成关于“人”的一些搜索,而实际上“人肉”所表达的内涵远不止如此。随着一步步的发展,“人肉”上也可以听音乐、看视频、读小说等平常的大众休闲活动。简单来说,它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创新的、现代的“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搜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关于“人肉搜索”的概念,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实现信息搜索的结果,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像“论坛”的平台上提出问题,然后由知情者或者一些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但并不十分清楚的网民进行解答,类似于大家熟悉的“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搜索引擎上的问答活动;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指以网络为平台,结合网民的力量,全方位的搜集整合信息,帮助追查某些事件真相或人物身份并给予曝光的活动。也因此,网民将狭义的人肉搜索戏称为“一只老虎,N个武松”。 二、“人肉搜索”的作用与积极价值 1、信息查询方便、快速、精准,更有不少附加信息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关于人肉搜索问题在法律上的分析—法律法规

关于人肉搜索问题在法律上的分析—法律法规 一、“人肉搜索”的现状 1.“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作用机理 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众多网络用户搜索、汇集、整理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无数网络用户一起从不同角度和途径对同一事件或者同一人物进行搜索和挖掘,搜集相关个人信息。 一般来讲,“人肉搜索”是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2.“人肉搜索”的分类 “人肉搜索”并非法律用语,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料的搜集方式,因此,以资料为对象,对“人肉搜索”进行分类,似乎更为恰当。广义上可以将“人肉搜索”分为对属事的资料的“搜索”与对属人的资料的“搜索”,前者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人找人”的关系型搜索

方式;后者是指以网络社区为交流平台,集合广大网络用户的力量,搜索某些人物的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个人资料公开化的网络活动。对于后者还可以进行细分,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分为公开个人 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 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的区分涉及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 空间的范围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人肉搜索”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私人空间,即法定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 二、“人肉搜索”导致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人肉搜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简单来讲就是侵权,这里的侵权指的是直接侵权,具体是指信息发布者以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ICP)有可能侵犯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至于现实中出现的对被搜索者进行恐吓、骚扰乃至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行为实际上是后续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直接侵权。 “人肉搜索”为何极易导致侵权的发生,我们认为是由于我国个人资料保护领域“失范”现象严重——保护个人资料的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相关执法机制与机构的不统一。以隐私权来讲,我国现行法律中

法律热点与案例评析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法律热点与经典案例评析》期末作业 一、请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分析帮扶摔倒老人的正当性 从法律角度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尊老尊母,为社综上,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也是现代中国人的基本修养。解决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疑虑,需要以司法为代表的公权力秉持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需要人们在面对这类问题时保持冷静与理性,进而共同悉心维护好扶危济困的每一丝善念,营造助人为乐的社会大环境。 二、以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思考如何尊重和保护网络上午个人隐私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人肉搜索”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但不可避免伴随着诸多负面影响。现代信息社会的个人隐私一旦泄露,就会迅速扩散而处于难以挽回的状态,私生活面临的威胁日增,人们关注“人肉搜索”这样的网络暴力,但其侵害的客体即个人隐私的内容与边界却难以界定。 完善“人肉搜索”的建议:1.加快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正暴露了中国对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缺位,所以,搜索现在立法上要完善和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2.推行网络实名制,实现公民自我监督。“人肉搜索”变性成“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凝聚起网络实名制的社会共识所谓网络实名制,就是网民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在互联网中开展一切活动并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3.强化行业自律建设使之适应立法规制协调的需要。制定行业规范,建立用户隐私权保护水平的等级评价系统,将明显具有侵犯用户隐私权事实的网站列入协会黑名单,上,调

不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辩稿(完整)

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篇明义,立法禁止就是立法机关依程序制定法律文件对某类行为在根本上进行否定、杜绝。而人肉搜索,则是一种人联人、人找人的信息搜集和共享的互联网应用。今天我们判断应不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标准是就,其是否符合法治理念以及最大程度的体现社会价值。我方认为不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使用价值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快捷性、广泛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肉搜索在打击违法犯罪,监督政府官员行为,强化社会道德压力,寻人寻物为人排忧解难等诸多方面有积极作用;而且它的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是其他现有途径无法替代的。一旦禁止,将会导致一部分弘扬社会公正、为民排忧解难的社会需求无法满足,不利于解决民生和社会稳定。 第二,从合法性角度来说,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天然的违法性。人肉搜索究其本质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是一种“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其本身伴随着网络论坛、交友社区等新媒体的产生而出现,是信息文明、科技进步的成果。人与人在网络上自由的交流信息,即使范围再广,参与者再多,这一权利本身也绝对合法。只有当信息的内容违法时,这一行为才可以被界定为是违法行为,而这不是人肉搜索这一工具本身的违法。 第三,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说,对人肉搜索立法规范引导比立法完全禁止更加合理、有效。如今,人肉搜索的滥用确实引发许多侵权事件,具有潜在风险。但是规避风险关键在于规范行为,而非否定行为。2009年徐州市曾尝试立法禁止人肉搜索,遭九成网友反对而告失败。而08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七曾考虑纳入人肉搜索问题,专家建议也只是立法规范。可见,不管是从普通民意还是专业意见的角度来看,立法禁止人肉搜索都普遍不被认可。而《美国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等国外成熟法律都是通过立法规范对人肉搜索进行监督、引导。可见,立法规范比禁止更有效。 其实,今天我们不是来为人肉搜索的潜在危险和不良事件做辩护,只是希望大家能以一个理性的态度去看待它、使用它。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找到更好的方法,让“人肉搜索”能有其良性发展的归宿,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公用,行使正确监督权利,使普遍社会道德植入人心,便利便民,而最终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

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 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书已经于12月18日公开宣布了,其庭审过程也通过了中国法院进行了络直播。由于该案涉及到私法上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与宪法上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冲突问题,尤其是在立法模糊乃至缺失和理论上对隐私权认识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人们原本对本案的判决充满期待,希望它能够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起到里程碑的作用,并对未来立法提供参考。从本案主审法官承认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基本思路上来看,应该是值得推崇的。但是,本案法官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对隐私与隐私权的理解上都存在片面性,其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具体关系的理解上与其试图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初衷存在着逻辑缺陷。换言之,按照其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对隐私与隐私权的理解,其关于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基本思路根本无法实现。另外,本案法官在界定隐私与隐私权的问题上还忽略了它与社会公众的另外一种权利―――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上的隐私 隐私,作为一个在现代社会被使用最为广泛的概念之一,认识上对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存在很大分歧。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乃在于隐私至少有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另一方面,隐私观念还与地域、历史、文化、民族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存在着地域、文化、民族传统等许多方面差异。由此,人们常常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这一概念的。从法律上看,目前国内理论界也存在有分歧:有的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三方面;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它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两类;也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生活秘密,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还有观点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有的认为,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尽管人们对隐私的认识存在分歧,但是,它们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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