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成品)
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特别是在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引发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危机。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中的人肉搜索展开讨论,分析其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及特点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利用各种手段搜集、传播、评论他人的个人信息,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追求正义等目的的一种网络行为。
其特点如下:1. 快速传播:人肉搜索具有极强的传播速度,一旦发起,相关信息瞬间被大量网民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2. 门槛低:人肉搜索的门槛较低,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无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真假难辨:人肉搜索的信息来源复杂,真假难辨,容易造成误判。
4. 隐私侵犯:人肉搜索过程中,个人隐私容易被泄露,给受害者带来极大伤害。
二、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危害1. 侵犯个人隐私:人肉搜索将个人隐私暴露于众,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痛苦,甚至可能导致其生活、工作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
2. 影响司法公正: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导致舆论压力过大,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甚至干扰司法公正。
3. 加剧社会矛盾: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引发暴力事件,破坏社会和谐。
4. 法律风险:人肉搜索的滥用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给参与者带来法律风险。
三、法律案件中人肉搜索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人肉搜索危害的认识,倡导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2.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网络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3. 强化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提高公众道德素质: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引导网民理性表达、文明上网。
5. 建立人肉搜索举报机制:鼓励网民积极举报人肉搜索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环境。
6. 加强司法救济: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

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人肉搜索引擎是任何的搜索引擎都无法相比的一种搜索引擎,它灵活多变,力量强大,几乎可以搜索到任何信息,细致,有效,快速。
近几年来在网上兴起,最初起源猫扑,而后一发不可收拾。
任何东西都有它的两面性,人肉搜索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人肉搜索有其强大的搜索功能,也必然有其弊处。
人肉搜索在其使用不规范的时候,容易伤害到无辜的当事人。
在众多的人肉搜索事件中,被搜索的那个人隐私被全部地公布,当事人面对的不但是人们在网络上的侮辱和唾骂,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大量的人身攻击和伤害。
大有妻离子散,流离失所的状况。
丢工作,被不明人士无休止的骚扰,甚至她们的家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人肉搜索一旦超越了道德所能承受的最大的限度,就容易触犯相关的法律,侵犯个人隐私权等其他的一些相关的合法权力。
对于人肉搜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真正的约束它,直到各种关于人肉搜索的事件频频发生,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的危害性,才引起了社会各方热烈的关注。
网络侦探在寻找事实的同时,往往让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被公众所知晓。
人肉搜索能够帮助有困难的人,但是过分的公布别人的隐私并且影响到当事人的家人,这就显的过分了。
人肉搜索构成了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极大的侵犯,公布的信息若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还好,若属于当事人的隐私,就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在一般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都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监督效果都很差。
有了人肉搜索就好像是有了道德法庭一样,社会也会更加的稳定与繁荣。
人肉搜索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
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的自由表达的平台,每个人可以以一个真实的面孔在这个虚拟的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良情绪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和谐发展。
人肉搜索引擎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治理与现实社会法律治理的两两结合。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关键在于这项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产生伤害。
人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
然而,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其中,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行为,因其涉及个人隐私、名誉等问题,近年来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人肉搜索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人肉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人肉搜索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借助网民的力量,对特定个体进行信息搜集、传播和讨论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个人隐私、名誉等敏感问题。
2. 特点(1)匿名性:人肉搜索过程中,参与者可以匿名发表意见,这使得部分网民敢于说出真实想法。
(2)群体性:人肉搜索往往涉及大量网民,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3)快速性: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搜集到相关信息,提高信息传播速度。
(4)破坏性:人肉搜索过程中,部分网民可能发布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论,对被搜索者造成伤害。
三、我国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
四、人肉搜索的法律风险1. 违反宪法规定,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人肉搜索过程中,部分网民可能发布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论,侵犯被搜索者的人格尊严。
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与反思

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与反思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争歧主要集中在法律与伦理道德方面。
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隐私权问题。
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人肉行为是否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
尽管隐私权的合法性已有逾百年的历史①,但是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问题上,仍存有较大争歧。
第一,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信息是否都属于“受保护的隐私”?有人提出,并非所有人的所有隐私都是不可公开的。
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并非都不可公开。
在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许多前援判例中,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很多情况下都不认为构成侵权。
其次,行为是否侵权与其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相关。
有些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与人格尊严并没有直接关系,尽管这些信息具有个人属性,但公开这类信息并不一定直接侵害到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神利益。
再次,只有滥用或商业性利用个人信息才真正构成侵权——商业利用会侵害到个人的名誉权等权益,而滥用则会侵害主体的其他权益,如利用手机号码进行电话骚扰、恐吓或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会侵害主体的通信自由而非隐私权;知道某人家庭住址后往其家门上泼墨水等行为,会侵害到他人的物权而非隐私权等。
[1]最后,在许多人看来,如果一种行为危及社会公益,尽管这种行为属于个体行为,尽管行为主体不愿意公开这种信息,但信息公开也不能说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主体行为危及国家安全时,其隐私更不在受保护之列。
第二,有人提出,在人肉搜索中,相关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不一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王菲案”中的被告律师就辩称:一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原告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看作是名誉受损,名誉权受侵犯只适用于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案例。
如果被公开的信息属真实信息,而且针对的是不道德行为,即便语言有些偏激,也不必定构成侵权。
[2] 事实上,从目前情况看,讨论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来规范之尚不具备太大的现实意义。
人肉搜索相关问题法律思考

人肉搜索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人肉搜索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从最初的“一人提问、八方回应”,到2006年4月的魔兽“铜须门”事件,猫扑人肉引擎发动后将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包括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资料公布于众,人肉搜索掀开了一起又一起新闻事件的面纱。
它推动了“华南虎照”事件从科学问题走向公共事件,推动了海事局官员猥亵女童被曝光,推动了政府官员出国考察费用清单被曝光,推动了南京某房产局局长的天价烟、豪华表被曝光,同时也有类似王菲因人肉搜索而不胜其扰,患上抑郁症,转而将网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最后胜诉的案例。
人肉搜索背后的是非争议从来没有停止,它背后涉及的伦理、法律问题一直没有确切的说法,到目前达成的唯一共识是——人肉搜索是柄双刃剑。
2008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该条例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在我看来"人肉搜索"并非是一个引擎。
"人肉搜索"和搜索引擎是有本质区别的,"人肉搜索"的执行者是人,搜索引擎的执行者是机器,"人肉搜索"只是借助了网络这个平台来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
无私奉献、追寻真相与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和强大的动力,因为每天很多网友都在默默地为其他网友排忧解难,这种无形的帮助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达到了潜移默化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人肉搜索的法理学思考

“人肉搜索”的法理学思考一、“人肉搜索”现状自2001年“女白领”事件以来,“人肉搜索”越来越火,甚至以“今天你人肉了么”为朋友之间寒暄的话语。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强过一浪。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人群中的热门话题,它让人们看到这个世界的美好,同时也给不少人带来了永久的伤痛。
“人肉搜索”不再依赖传统网络数据库,而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的新型搜索工具,它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将传统的网络信息变为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将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变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在由衷赞叹“人肉搜索”强大威力的同时,一些人对它的存在也表示了忧虑。
诚然“人肉搜索”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可以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还可以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
但是这种“网上通缉”却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
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
不求最好,但求最肉(注:裸露)成为了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
由于“人肉搜索”对社会公共生活的不断影响,出现了呼吁对其进行刑事规制的声音。
2008年8月25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人肉搜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现象,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人肉搜索是指在网络上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渠道,对特定人物或事件进行搜索和调查,以达到揭露真相、监督社会、娱乐大众等目的。
然而,人肉搜索在追求真相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入手,分析其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规制,以期为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1. 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之争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侵犯隐私权说:认为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2)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说:认为人肉搜索行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言论自由说:认为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具有监督社会、揭露真相的作用。
2. 本文观点本文认为,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法律关系。
一方面,人肉搜索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言论自由,具有监督社会的功能。
因此,在处理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其法律性质,进行合理规制。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隐私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名誉权侵权:人肉搜索过程中,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
对此,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过程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诽谤罪:人肉搜索过程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3. 行政责任(1)网络安全法:人肉搜索过程中,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如未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他人个人信息等,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与道德解读1

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与道德解读摘要:网络传播借助互联网的传播平台,在信息传播方式上,产生区别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新特点。
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成为近年来受众利用网络媒体实现网络信息互动的重要方式,特别是一些热点新闻事件中,利用网络人肉搜索,事件中的一些敏感信息和当事人被人肉出来。
网络人肉搜索的出现带来了法律和道德上的讨论,从最初的人肉搜索现象的新鲜感到网友过度不合理使用人肉搜索,再到网民主动参与到对人肉搜索的规范中来,人肉搜索的法律和道德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逐步的完善。
由此,本论文从人肉搜索中的法律和道德发展进程来分析,论述在未来人肉搜索的规范化使用中,如何提升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价值。
关键词:人肉搜索舆论监督法律道德2012年7月,由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搜索》热映,这部由网络小说改编的电影反映了近年来网络媒体中出现的一个话题,即网络人肉搜索给故事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借助互联网的平台,网络人肉搜索现象从最初的出现开始,便彰显了它对社会热点新闻事件的舆论监督价值。
近年来,网友利用了人肉搜索这一功能,搜索出了诸多涉及腐败、影响恶劣的热点事件的当事人,成为网络媒体实现其社会责任价值的重要表现。
网络人肉搜索在真正发挥网络媒体舆论监督价值的同时,其带来的负面问题也开始凸显,网络暴民现象引发的对事件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侵犯,以及不合理的搜索等,让这些不文明现象应当如何被规范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用法律和道德来约束是大众认可的方式。
2009年1月1日,在一些网站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这是网民对人肉搜索的道德意识的觉醒,称得上是网络人肉搜索现象道德规范的一大进步。
而面对当前的现状,如何让网络人肉搜索在规范化的轨道上发展,还需要有更为有力的法律和道德管理措施。
一、网络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虐猫事件”的当事人在当时的网络媒体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传统媒体中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和报道,传统媒体在对事件的发展报道中,主要是对事件进行的报道,而这又引起了更多人的兴趣和参与,自“虐猫事件”后的几年中,又相继发生了“铜须门事件”、“最毒后妈事件”、“华南虎照片事件”、“死亡博客事件”、“辽宁女骂人事件”、“深圳猥亵门事件”、“天价烟事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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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工商114班第四组
一、起源
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跟很多世界学习室论坛一样,猫扑上面也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那个问题。
同时,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
虽然Mp不能吃、不能喝,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醉心于挣取更多的Mp。
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一般叫做赏金猎人。
二、搜索过程
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也是应用这种针对性的人工参与方式。
对于一些八卦搜索、没有唯一答案的多选结果搜索,人肉搜索往往能得到更有价值和吸引力的结果。
在百度知道里待解决问题数目高达1184097 ,而爱问知识人则称“知识人,亿万网民帮您解决困难!”为什么会有如此惊人的数字呢?其实这就是人肉搜索引擎的威力所在,也证实了不能通过机器搜索引擎解决所有的困难。
相反,由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得到帮助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
当然,人肉搜索引擎也有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的地方,那就是速度。
Google可以0.00001秒内给你一个答案,然而人肉搜索引擎需要等待有人看到你的帖子,并找出结果才会有所反应。
所以说,人肉搜索引擎的潜在力量比机器搜索引擎强大,但反馈速度就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两者的PK只能说是平手。
三、典型事件及所涉及的法律
近年来网络“人肉搜索”风行,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原来的法律也没有对此单独作出明确规定,但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比较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有: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功夫少女色情照片、钱军打人事件、史上最毒后妈、流氓外教案、华南虎事件、3377事件、张殊凡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辽宁女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贾君鹏事件等。
这些事件涉及到隐私权保护、名誉权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等问题。
四、利弊分析
人肉搜索导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
因其侵犯隐私权,而常与所在国的法律相抵触,因此受到一些人的批评。
但有时也是法律过于落后,民众自力救济的方法。
据一位长期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权威人士表示,这种“类民众监督”的确利弊难取舍。
从监督手段来看,“人肉搜索”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
一线监管人员从中也能获取很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线索,有助于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沟通、调查以及了解监督。
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通过网络的信息反馈从而得到互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一些网络信息也的确对股价产生了助涨助跌的作用,毕竟群体攻击的“度”很难把握,这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人肉搜索”现象的积极价值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
封建臣民伦理强调的是民众的顺从,这一影响至今尚存。
这使得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压抑个性,情绪抑郁。
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
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通常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效果都较差。
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人肉搜索”现象的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
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
“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五、小组观点
有关人肉搜索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众说纷纭。
针对一些案件,专家、学者及社会媒体的意见就不再一一列举。
本小组权衡再三,最终认为:通过人肉搜索能使由机器搜索得到的信息进一步有序化,信息指向更为精确。
但是,人肉搜索有时带来的,可能就已经违反了法律,如果
纯属恶搞他人而使用人肉搜索,不仅是对别人权利的侵犯,更是有损道德的底线。
因此,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是很重要的。
不能让其成为新的网络暴力形式。
我们相信立法机关有能力也有魄力将“人肉搜索”规范为“善良风俗的武器,歪门邪道的噩梦”。
六、组员观点:
罗夏(1106010418):人肉搜索时一把双刃剑,关键看人们怎么用它。
总之,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关跃(1106010407):应该用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力规范人们正确
使用人肉搜索。
谢文豪(1106010435):我想行使这个权利,但是不想履行被搜索的义务。
人肉搜索应当进一步进行规范。
如果放任自流,最终会形成新的网络暴力。
孙泽宇(1106010425):人肉搜索不合法。
彭克松(1106010420):人肉搜索有违道德规范。
杨康(1106010443):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案例已经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应予以正规管理,还人们应有的隐私。
于峰(1106010446):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妨碍了个人正常的生活。
朱葛(1106010454):人肉搜索触犯了有关法律,不应被提倡。
永恒(1106010445):人肉搜索是一种对其他人造成极大伤害的行为。
王舸一(1106010427):人肉搜索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
秦聪(1106010422):虽然人肉搜索并不合法,但是也有他的积极作用。
孙毅伟(1106010424):人肉搜索利用网络是社会更加透明。
旦增强培(1106010405):人肉搜索利用网民的力量解决了很多难题。
孙权(1106010423):人肉搜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稳定了社会的秩序。
和天一(1106010409):人肉搜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刘瑞鑫(1106010414):人肉搜索我不常用,对此没什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