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村镇银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依法监督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银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实行金融管理部部长直接领导,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财审组(岗位)应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地实施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经营方针。
第四条财审组(岗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财审组(岗位)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部门(岗位)和人员第六条设立村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岗位),应根据实际管控村镇银行的数量情况配备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少于4人。
金融管理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村镇银行开展内部审计。
第七条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奉公守法,坚持原则;(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三)熟悉银行业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四)有一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银行业务电子化操作的实务能力;(五)有一定的交流和沟通能力,文字功底扎实。
第三章审计部门(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审计职责(一)根据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完善审计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任务;(二)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内控薄弱环节,制定各项业务的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按照金融管理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层的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和对象,有重点地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审计评价;(四)负责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全行业务活动的重点部位、问题多发部位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普遍性或重大风险及时发出内控风险预警信号;(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金融管理部,并建立审计业务工作档案;(六)建立健全审计责任制度,审计人员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严谨、审慎的审计工作态度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对审计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以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七)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八)完成金融管理部部长交办或委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四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公正、保密和谨慎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直接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在公司内部建立独立议事机构,以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方法和程序;(二)开展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评估控制效果,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三)开展公司重要业务环节的审计,发现经营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四)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五)参与公司对外审计的组织与执行,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六)接受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指派,开展特定审计项目;(七)监督公司各部门执行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程序应当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据;(二)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和范围;(三)进行现场审计,开展审计调查和检查;(四)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五)编制审计报告,正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六)监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管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组织机构通过专门的部门或部门职责,对企业内部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督、评价、检查和总结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并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条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应当配合内部审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相关的责任。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组织和责任第五条每个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授权其他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跟踪落实情况,向企业管理层提供有关内部审计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关岗位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守职业操守,遵循内部审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并进行定期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全面、系统、持续、客观的原则,通过内部控制评估、风险管理评估、业务流程评价等方式,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如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报告和监督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明确问题和建议,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包括审计目的、方法、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人保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保发〔2000〕36号2000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报总公司审计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审工作实际,对审计工作规范作如下规定:一、审计部门工作程序(一)审计部门要根据保险发展需要,结合本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审查或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采取适当形式落实审计任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每项审计任务完成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或审计报告。
由上级部署或情况重要的,要报上一级审计部门。
(四)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五)要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有:1、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3、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5、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每项审计任务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二、审计项目程序(一)根据上级公司部署(或授权)和本公司、本部门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监管企业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对监管企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部署落实为首要目标,坚持以推动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密切关注国资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风险隐患及企业内外部反映焦点、问题。
第四条省国资委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是执行省国资委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内部审计部门),在省国资委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对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多种形式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把关,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对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以提供有效的管理咨询和改进建议。
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制定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本文从内部审计目标、职责与权限、程序与方法、报告与跟踪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旨在做到内部审计的全面、专业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外部审计除外。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证审计的全面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目标第四条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发现、遏制和管理风险。
2. 确保公司资源合理配置、以及运作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
3. 提供管理咨询和改进建议,支持公司决策。
4. 推进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道德的要求。
5. 保护和维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利益。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内部审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 发现和评估潜在的风险,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改进情况。
3. 审核公司经营过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4. 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纠纷和争议,保障公司利益。
5. 对公司的关键业务、重大项目和风险进行特殊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公司和相关部门的所有文件、记录和信息。
2. 要求公司员工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作。
3. 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第七条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1. 确立审计计划,根据风险评估和重点关注领域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2. 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和问题。
3.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收集、分析和整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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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原则、方法、程序和标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设立与运营条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对象和范围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充分依据证据展开工作,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护所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透露和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结果和业务建议,帮助其改进管理和提高运营效益,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培训和辅导。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和结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可查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行为。
第九条对于违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