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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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总论——华东政法⼤学尹礼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否定说: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多为⾮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物:王家福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物:佟柔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各个基本法⼿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综合调整。

-经济⾏政法论,代表⼈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政法调整,或在⾏政法下设⽴⼀个新的⾏政法分⽀,即“经济⾏政法”。

●第⼀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经济法观点)-纵横说,代表⼈物:陶和谦-密切联系说,代表⼈物:陶和谦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向的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横向经济关系。

产⽣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产⽣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英语学习共识:经济法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核⼼——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物:杨紫煊-需要⼲预经济关系说,代表⼈物:李昌麒-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说,代表⼈物:刘⽂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物:漆多俊-社会公共性说,代表⼈物:王保树-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经济法能成为⼀个法律部门的条件: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预经济⽽发⽣的社会关系。

”2) 具备这⼀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分庞⼤的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3)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

经济法的独⽴调整对象(独⽴性)的基本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1929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l-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因此,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也不能由此认为经济法是自古有之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二段)上述经济法的概念表明,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解决特定领域里的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凋整两类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总结论述

经济法总结论述

经济法总结一、论述1、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公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

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祀礼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具有强制性,不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

债权。

债务和继承关系的法规”,具有任意性,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公法、私法二元结构的理论体系已经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的新体系所替代。

第三法域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私法,又称第三法域。

在主要以市场来配置资源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交易活动也应受其调整,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关实体权利、义务应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直接干预;而对于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因其含有公的因素,则应遵循平衡协调、责权利效相统一、依法心正、公正公开等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原则。

在今天的社会化条件下,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维持公私法划分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在兼顾公私的基础上予以平衡协调。

承认这种划分就是要维护私法自治的存在和发展,反对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和任意的干预、限制等。

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公私是无法和平共处的。

将经济法单纯地归为公法或私法都有失偏颇。

因为经济法不知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只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

它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介于二者之间,对二者进行平和协调的一种新型的法。

经济法的这种本质在其产生之时就显露无疑。

合理地对经济法进行定位对于我们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第一,能够合理处分“干预”与“自治”的关系,对经济生活进行合理适度的干预既满足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又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第二,经济法对私域的干预是构建在对私权的充分尊重的基础上的,调整手段也以指导为主,符合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

总之,只有合理明确地对经济法进行定位,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克服市场失灵等弊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经济法总论课件

经济法总论课件
第二,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不仅仅指当代 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 发展中的、将来我们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 的社会。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 关系”,又有“代际关系”。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三)法的本质

即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
身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 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四)法的价值
• 即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追求目标 • 1、公平 • 2、正义 • 3、效率 • 4、自由
(五)法律规范的结构
• 一、假定 • 二、处理 • 三、结果 • 例: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第一款条为例:
• 2、时间范围:1995年1月1日起 • 3、空间范围:中国境内
• (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 1、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控制:如每天考勤、 招工名单、根据表现和考勤发工资等。
• 2、劳务关系是一种所合规同定的关权系利 ,用人单位对提供劳 务者没有管理与控制权,所以提供劳务者不享受 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 2、经济义务 • (1)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
做出一定行为
•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 的范围内进行的
• (3)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济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客体
•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特征
• 1、经济性是其本质特征 • 2、综合性 • 3、指导性(促进、限制两种功能)(奖励
和惩罚两种后果)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1、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 • 2、经营协调关系,是横向的经济关系 •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4、涉外经济关系 •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对经济活动及其秩序的调节及保护,在促进发展和调节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起调节和保护经济活动及其秩序的重要角色。

它也是关系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之间经济活动的重要约束力量。

本文旨在对经济法及其作用进行一般性概述。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定义是什么?一般而言,经济法是指制定、实施与涉及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定。

它既可以是有形的法律和法规,也可以是无形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业部门法规、司法解释等。

经济法的范围涵盖经济活动各个方面,如商业法、税法、金融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工商法等。

其次,经济法的作用即调节和保护经济活动及其秩序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定适宜的法律,可以使市场秩序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它可以调节经济活动。

通过法律调整经济活动,可以使其有序健康地进行,避免由于市场失灵而引发的各种经济问题。

再次,它可以保护贸易合同。

经济法可以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各方依法履行贸易合同,避免双方的纠纷。

最后,经济法可以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

宪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是经济法的根本,可以使经济法有效地调整和保护经济活动的秩序,保护社会的核心利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不仅是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也是规范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准则。

它可以有效地调整和保护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事实上,社会的发展与经济法密不可分。

经济法可以帮助政府更有效地实施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实施经济活动,提高社会福利。

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关系,必须加强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和遵守,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使经济发展的进程更加顺畅、有效和健康。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浅谈经济法的论文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贪婪,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帮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建上升一个台阶。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厘清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

简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之一。

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产品和服务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

基于交易发生的主体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和处理技术水平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来源比较单一,几乎都是源于经营者的发布,这样就和产生很多问题。

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我国商品的的极大丰富,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很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这时候商业经营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不对称的信息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产生了不会将商业信息全面而且真实的告诉消费者。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意义(一)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商业必然存在竞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淘汰,基于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平,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遵循市场发展规划,维护经济秩序。

[1]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费信息,无法再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进而在商事活动中忽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情况下就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以发现,只有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将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将产生不公平交易,产生更多的花费,产生更多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效益,进而劳动权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护。

1经济法总论解析

1经济法总论解析

本章特色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观点许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必定难度。

考情剖析本章近两年试题考点归纳表年份题型考点单项经济法的系统2010 多项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判断经济法责任的特别性单项经济法的渊源2011 多项判断经济法主体行为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散布表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单项题 1 1 1 1多项题 2 2 2 4判断题 1 1 1 1简答题综合题共计 2 2 4 6 2 2 【纲领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益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习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认识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要点与难点解说第一节经济法概括一、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此后才产生的。

美国1890 年经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 1896 年经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国家,只假如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有关的经济法例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实发展,是在改革开放此后。

当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观点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所谓宏观调控,往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转的调理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往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例题·多项选择题】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B.经济法例范各个领域中的各样经济行为C.宏观调控往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转的调理和控制D.市场规制往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限制三、经济法的系统经济法的系统,往常是指各种经济法例范所组成的和睦一致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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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总论
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对自己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不论是实际生活中的买卖或者是网上交易,购物行为的兴盛使得商家的规模越做越大,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家们也竞相使出自己的营销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低俗现象,这些现象的频频发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必定是巨大的隐患。

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发展的,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它对于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平衡有序进步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近来,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逐渐开始重视起来,首先就表现为在对食品的选择上具有严格的挑选,但是不少商家却为了获取利益,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取得百姓的信任,导致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受骗、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层出不穷。

2014年8月初,武汉市民徐先生为了帮助自己戒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数十盒某品牌猴头菇饼干,每天锻炼身体的他却越来越胖了,经检测,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即超标三倍多。

徐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分别组织两次开庭。

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只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那么就不用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请。

这是武汉首例消费者食品能量超标维权案,本案中,超市销售某品牌猴头菇饼干的行为不仅是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饼干生产厂家来说属于市场交易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笔者拟从经济法总论中的相关理念探究为何本案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一、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经济建设就在日积月累的发展当中,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本位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通过规定鼓励维权行为、抑制违法行为等在对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需求。

当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说经济法只是一味的重视整体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它强调的是如何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促进个人利益的发展,鼓励正当竞争,同时也保障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以使他们再次获得竞争机会,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二、经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1]在本文中笔者取目的价值来分析,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价值包括一般价值和特殊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目的价值冲突大概也就是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在某些方面,一方的上升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另一方产生抑制的作用,例如较高的税率可以提高公共福利的标准从而提高整体的公平程度,但却有可能抑制投资的热情从而降低经济效率。

公平、效率、自由、秩序都是特别重要的社会价值,当它们成为法律的服务对象时,就是法的最重要的目的价值。

经济法的特殊价值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

对于民商法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其最大的特色,它为人们行使权力提供了一个相同的平台,当事人之间权力对等,义务对等,能力相当,只要彼此约定俗成便可达成一致意见。

就形式正义的法而言,实现平等对待当事人就足够了,人们就能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主要从微观经济层面,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保障个体的权益,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
公正的,双方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的利益和秩序,则非所问。

经济法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虽然并不笼统地反对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但它更着眼于对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即实质公平正义的保护,揭开形式公平正义的面纱,寻找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差别是它的重要的价值体现,主要表现为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发展,以及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多样的积极措施和手段。

[2]民商法重在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当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有的时候也许会不择手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甚至损害整体利益的现象,这时候就需要经济法来协调个人与整体之间的矛盾关系。

市场本不是万能的,也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对于经常出现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当市场已经不能很好的予以解决时,经济法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采取市场规制的方式对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特殊保护。

经济法通过国家调节,从总体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合理化及发展,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但是社会整体利益不等同于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在维持整体利益协调稳定的同时也要保证个人利益的有序发展,在经济法的秩序下,个体虽然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
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妨碍和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自由与秩序生来既有矛盾,自由是对专制的反抗,但无序、绝对的自由会破坏正常的秩序,故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平衡、统一。

[2]
三、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曾经也被众多学者争论不休,否认它的独立性的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传统法律责任的简单组合,除此之外没有新的责任形式,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存在问题。

一个法律部门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关键的要素要看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体制,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毋庸置疑,其责任体制自然就具有独立性,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和传统法律部门有重合之处,但不能认为经济法责任包含上述责任。

比如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中的普通赔偿,但都归属赔偿这一制裁方式,赔偿损失是财产责任中的一种,任何部门法都可以将赔偿损失作为它们自己的责任形态,所以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必须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下又制定出新的制裁方式。

责任并不等同于制裁,制裁是承担后果的表现方式,不同的部门法只是对某类责任形式更为侧重,但不意味着要排除其他类型。

惩罚性赔偿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假一赔三、退一赔十,目的在于针对被告故意的欺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在防止侵权
人将来重犯的同时也警戒他人再次实施类似的行为,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维护整体实质公平利益的最终目的。

四、案例问题分析
商品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物,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我们只有通过广告宣传来了解产品的成分、特征、功能,宣传是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更好获利的一种营销手段。

但这其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为了谋取利润而采取欺骗手段的现象。

本案中,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但事实并不如此,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已经远远超标三倍多,消费者正是出于食品能量低不会引发肥胖等目的才会选择该产品,所以饼干外部包装的宣传不具有真实性,已经足够误导消费者,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

市场竞争讲究的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胜劣汰是正当竞争之后的必然结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某一商家,而是作为一种危害社会整体的行为对所有同行的企业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案中饼干的生产厂家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消费者,也给其他同行的商家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打破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
饼干的实际能量超标也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食品安全问题是百姓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近来不断出现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经济法必须始终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宗旨,在促进个体有序进步的同时要保证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不受侵犯,对于以强欺弱、采用欺骗手段误导消费者等等一系列排挤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严惩不贷,真正做到对实质公平正义的切实保护。

本案最终判决超市承担退还消费者购买食品费用,并按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消费者赔偿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虚假宣传行为只是众多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单纯的民事补偿责任已经不足以遏制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了,强硬的行政强制手段并不能充分体现其目的,所以说不论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还是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必须要归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

五、总结
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时无刻都在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它们扰乱了社会本应有序发展的经济环境,也侵犯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实际利益。

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社会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平衡,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平台,让人们投身自由竞争,把一切有利因素发挥到极限,把事情做到极致,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推动整体经济良好有序的发展,这是经济法神圣的使命和伟
大的贡献。

作者:丁悦来源:东方教育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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