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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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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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情形 :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
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
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 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 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 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 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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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 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 关系,也不是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 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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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
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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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
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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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是以经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下的社会关系定量化的规则、制约和调节的工具,是国家治理经济的有力武器。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安排法(包括国有和个人财产等)、流通安排法(如租赁、贸易、承包等)、财政金融法、经济纪律等。

这些法律构成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制礼仪,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发挥了对外统一和社会协调作用。

经济法反映了重大社会关系的定量规范、直接调节和社会公正的实际内容,使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在合理、公正的法范围中享受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受到保护。

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总论——华东政法⼤学尹礼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否定说: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多为⾮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物:王家福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物:佟柔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各个基本法⼿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综合调整。

-经济⾏政法论,代表⼈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政法调整,或在⾏政法下设⽴⼀个新的⾏政法分⽀,即“经济⾏政法”。

●第⼀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经济法观点)-纵横说,代表⼈物:陶和谦-密切联系说,代表⼈物:陶和谦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向的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横向经济关系。

产⽣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产⽣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英语学习共识:经济法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核⼼——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物:杨紫煊-需要⼲预经济关系说,代表⼈物:李昌麒-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说,代表⼈物:刘⽂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物:漆多俊-社会公共性说,代表⼈物:王保树-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经济法能成为⼀个法律部门的条件: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预经济⽽发⽣的社会关系。

”2) 具备这⼀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分庞⼤的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3)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

经济法的独⽴调整对象(独⽴性)的基本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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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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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不仅仅指当代 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 发展中的、将来我们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 的社会。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 关系”,又有“代际关系”。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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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本质

即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
身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 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四)法的价值
• 即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追求目标 • 1、公平 • 2、正义 • 3、效率 • 4、自由
(五)法律规范的结构
• 一、假定 • 二、处理 • 三、结果 • 例: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第一款条为例:
• 2、时间范围:1995年1月1日起 • 3、空间范围:中国境内
• (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 1、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控制:如每天考勤、 招工名单、根据表现和考勤发工资等。
• 2、劳务关系是一种所合规同定的关权系利 ,用人单位对提供劳 务者没有管理与控制权,所以提供劳务者不享受 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 2、经济义务 • (1)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
做出一定行为
•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 的范围内进行的
• (3)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济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客体
•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特征
• 1、经济性是其本质特征 • 2、综合性 • 3、指导性(促进、限制两种功能)(奖励
和惩罚两种后果)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1、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 • 2、经营协调关系,是横向的经济关系 •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4、涉外经济关系 •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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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华东政法大学尹礼鸣一、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否定说:持该种观点得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王家福认为经济法就是分属于其她各部门法得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佟柔认为经济法就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与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得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得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得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纵横说,代表人物:陶与谦-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陶与谦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方向得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得横向经济关系。

产生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得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与经济法制建设热潮.●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产生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方;英语学习共识:经济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大核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人物:杨紫煊-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代表人物:刘文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人物:漆多俊-社会公共性说,代表人物:王保树-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经济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得条件:1) 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具备共性得,这个共性就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得社会关系.”2)ﻩ具备这一共性得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得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得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得高度来研究就是必要得。

3)ﻩ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得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得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抽象,总结与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得认识。

经济法得独立调整对象(独立性)得基本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学研究得逻辑起点,经济法得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得构成体系问题。

(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得实质也就是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得问题)(一)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得关系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关系(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表层区别经济法民商法限制意思自治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得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得利益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得利益经济社会与生态目标重视经济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弱稳定性较强(2)●市场主体得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得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得“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得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具个性得经济人兼社会人。

●市场整体得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得市场整体就是市场个体得简单相加(1+1=2);-经济法所假设得市场整体,则就是市场个体得有机组合(1+1≠2)。

●政府与市场得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就是内在于市场得,就是经济生活得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

无形得手+有形得手(3)经济法与民商法得联系●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职能互补:-民商法就是市场经济常态性得法律,它多就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就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得法律●取向趋同:-民商法得现代化即私法得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得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要素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4)经济法与民法得关系●两者调整对象得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就是两个相对独立得法律部门:-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而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得法律。

●从利益本位角度:-民法就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得;而经济法则就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得●从法律规范得性质来瞧:-民法基本上就是由纯粹得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辅以适当得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等共同组成●从调整方法来讲:-民法得调整方法就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从法律责任瞧:-民法得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法律责任则除了行政法律责任外,还兼有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

(5)商法与经济法得关系●调整对象不同-商法就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得法,就是民法得特别法,而经济法则就是国家管理经济得法,两者就是不同得法律部门。

●企业就是市场交易行为得内部化,调整企业活动得商法就是市场交易得基本规则;而经济法就是国家弥补市场缺陷得法,一定程度上也可认为就是市场规则得替代物,两者得出现都就是为了节约市场自身运作引起得交易成本。

●企业间形式平等;经济法国家与市场主体不平等●两者存在着交叉。

-在商法得几个主要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

(如证券法就是关于证券活动得法,其中包括券商,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得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以及券商得内部组织关系,这些法律规范属于商法中得商行为法与商组织法,但由于证券市场涉及国民经济宏观大局,因此这些商行为与商组织又往往处于严密监管之下,显然针对证券市场有关得调控与监管法律规范属经济法领域,同一部法律中包含不同部门法得内容,就就是一种交叉。

)2、经济法与行政法得关系行政法就是限制权力,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就是授予权力,管理者管理之法。

(1)产生背景-行政法产生得社会背景就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与法治理论指导下得资产阶级革命。

(最早出现在法国)-经济法得产生背景则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经济职能扩张。

(政府要干预管理市场)(2)基本精神-经济法主要体现科学精神;(尊重市场)-行政法则体现人文精神。

(约束公权力)(3)调整对象-两者都规范政府得经济行为,但就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

(4)调整方法●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经济法出于政府间接调控市场行为,尊重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位得需要以间接调整为主;-行政法则一贯坚持直接调整。

●弹性调整与刚性调整●共性调整与个性调整●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3、经济法得社会历史根源考察对经济法概念得意义●经济法须奠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须就是国家干预市场与市场干预国家得有机统一●经济法得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二)经济法得具体调整对象1、宏观调控关系(核心与灵魂,其她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国家引导与促进经济产生得关系.概念:“市场之手”得缺陷在一定条件下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得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之上得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得而调控。

这种国家引导与促进经济产生得关系就就是宏观调控关系。

(1)【方式】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税收、政法采购、国债法律制度-央行、政策性银行、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外债法律制度-计划与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物价法律制度主要就是在适度从紧得财政政策与积极得财政政策,适度从紧得货币政策与积极稳健得货币政策之间进行选择(2)【手段】宏观调控手段包括:产业政策、税率、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得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口政策等等方面亟需法制化,以便形成对相关行为得强力约束2、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国家得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

而由于垄断组织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得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

这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人们称之为市场秩序规制法,其要义在于对市场障碍得排除,维护经济发展得微观秩序.(1)1980年国务院发布得《关于开展与保护社会主义竞争得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废止)第一次提出反垄断(2)1993年我国第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得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施行(3)1993年10月31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1993年2月22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3、国有经济参与关系国有经济参与就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得目得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得一系列活动《企业国有资产法》4、涉外经济管制关系涉外经济管制法属于经济法得特别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

把它列为经济法体系之一就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得必然结果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保护法,涉外金融法,对外贸易法与涉外税法.5、市场监管关系保证国家经济意图得正确贯彻与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得反映,从而避免社会成本得无端浪费。

这一过程就就是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法应以金融监管法为重点,同时包括工商行政监管法,会计与审计监管法。

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应以宏观调控关系为统率,以围观得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国有经济参与关系以及对外经济管制关系为主体,以市场监管关系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得有机统一体.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自然法典》“经济法”得语词继受:1843年法国人德萨米得《公有法典》中提到,但与前面一样,仅就是一种与现实脱节得空想,只就是内容更为丰富.P、118“经济法"得概念雏形:1865年蒲鲁东《工人阶级得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及经济法,就是政治法与民法得补充与必然产物。

已接近现代经济法得主张.P、119经济法概念得诞生:1906年德国莱特《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说明有关世界经济得各种法规概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与之后,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并引起人们得研究经济法产生得历史根源1)社会根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就是经济法产生于发展得基本社会前提A、私权绝对向私权限制得演变B、契约自由向契约限制得演变C、自由竞争向垄断得演变2)ﻩ经济根源:A、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a)市场缺陷:概念:市场调节机制得局限性。

原因:ﻩ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得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主要涉及得就是市场竞争秩序得问题。

市场得唯利性,就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得就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得利益,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进入。

主要涉及得就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得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得问题。

ﻩ市场调节得被动性与滞后性,就是指市场主体掌握得信息严重不足与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得浪费.b) 市场失灵: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引发严重得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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