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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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基础(2)经济法的主体分类1,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公民等2,根据调整领域不同,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3)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述:通过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后果:自始至终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可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1,一定会发生的是“期限”,不一定会发生的是“条件”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三)代理制度(1)代理的特征(2)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3,恶意串通(3)无权代理1)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4)代理关系的终止(四)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仲裁1)仲裁协议:当时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必须首先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隐瞒仲裁协议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否则,视为放弃2)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效力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率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事宜超过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预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的2,独立仲裁3,一裁终局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撤销裁决:有证据证明依法应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以重新达成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1)开庭VS公开:仲裁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2)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条件2)立案:应当在7日内立案3)公开审理原则4)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是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下面是对这些重点章节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经济法基础1. 企业法律地位: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法律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地位。

包括民事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位、民事权利和权益保护地位等。

2. 公司类型与特点: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包括股东有限责任、股权不可转让等;股份有限公司特点包括股权可转让、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3. 法人与非法人性质的区别: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并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者单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非法人则指没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定的平等主体地位、自愿订立、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应履行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生效要素、合同的效力要素和合同的解释要素。

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条件进行相互行为。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条件或者履行了义务但履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当合同一方有关要约或者允诺的事实发生变化,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公司法1.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公司设立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登记,包括提出设立申请、组织设立会议、签订设立文件、办理设立登记等步骤。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1.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法律得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得效力,而行政法规得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得效力、2.法律行为就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得,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得合法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就是指依一方当事人得意思表示而成立得法律行为,例如债务得免除、委托代理得撤销、无权代理得追认等、4.多方法律行为就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得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5。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能够通过自己得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6.无行为能力人就是指不满10周岁得未成年人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其进行得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10周岁以上得未成年人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她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18周岁以上得成年人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得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得公民,她们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9.民事法律行为得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得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10。

无效民事行为得种类包括:①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得;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得;③一方以欺诈、胁迫得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得情况下所为得;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得;⑤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得;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得、1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得种类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得;②显失公平得;③乘人之危得、12.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义务得法律行为、1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得限制,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得行为,则不能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由本人实施却未亲自实施得,应当认定行为无效、14.表见代理在实际应用中得表现包括: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她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得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得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她人,她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得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得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5。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市场规制法 ↓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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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一、1、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的《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

二、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从人民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为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特殊性
三、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2)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a、具有社会性 b、具有法律性c、具有表意性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1)调制行为:a、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2)对策行为:a、横向对策行为 b、纵向对策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2)从行为对象角度分类: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3)从行为效果角度分类: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4)其他分类: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4、行为的相关要素:1)主观因素: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
2)客观因素: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6、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其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四、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1)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2、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调制权的分类:
a、宏观调控权——财税调控权: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券)、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
——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
b、市场规制权——一般市场规制权: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特殊市场规制权: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
2)调制权的分配: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看来,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存在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
5、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
6、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1)存在着不均衡性 2)存在着倾斜性 3)存在着不对等性
五、1、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 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违反主体的不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
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特殊性:1)独立性: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2)特殊性:a、责任上承担的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
b、责任上承担的非单一性
c、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3、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4、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1)赔偿性责任:国家赔偿和超额赔偿(等额赔偿、少额赔偿、超额赔偿)
2)惩罚性责任:不只是罚款、罚金,还有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信用减等、资格减免
(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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