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再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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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再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简述

一、国外再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作为一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建立起来的信用制度,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较早,运作较成熟,在机构组织、资本筹集和风险规避等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

(一)运行模式

美国、日本实行政府强制性再担保制度,基金完全由政府财政出资或由政府直接操作,再担保程序简洁、运行高效,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费率等设计合理。韩国实行政府诱导性信用再担保制度,再担保资金来源多样化,有会员费、政府的预算拨款和金融机构的捐助款组成,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职能多样化,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程序简洁高效,权利义务设计清晰,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费率设置合理。

1.资金筹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的有力支持是各国担保机构成功运作的基本保证。发达国家信用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其他来源为补充。美国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的资金主要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每年国会从预算中拨款补贴,补贴的数额取决于补贴率,进而取决于小企业局收支的确定,且担保体系的净损失由政府财政补贴;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实收资本完全由国家财政出资,其中,用于支撑再担保业务的资本占比为65%、融资业务占比为34%、资产证券化支援业务占比为1%,地方性信用担保协会的资金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捐助共同组成,实行多元化投入(孙昌兴等,2011;陈丽华,2005);韩国信用再担保体系由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联合16个地区信用保证基金会组成,信用担保基金的总资本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出资并累计结转利润组成,来源于地区保证基金缴纳的会员费、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金融机构的捐助(李丽丽,2014)。

美、日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政府在再担保制度演进中的作用,美国再担保是由政府直接操作,日本的再担保资金是由政府全额提供。韩国是发展中的发达国家,其再担保资金是通过多方渠道筹集的。

2.管理体制。美国实行权责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一般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美国信用担保体系以中小企业局为主要的担保机构,集担保与再担保功能于一体,对各地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联邦政府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定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对基金的用途、贷款条件、担保金额和费用,以及执行机构的职责均作了具体规定。小企业局负责管理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有权决定是否为贷

款机构提供担保,但不干预贷款决策过程。日本和韩国采用实收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韩国信用保证基金除总会外,在7个州设立区域业务促进部,下辖80个基金分会;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央设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同时地方设信用保证协会,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对担保业务有调查权和决定权,内部设立理事和监事执行和监督担保计划,信用金库负责为地方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形成了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双重担保制度 (于中琴,2012)。

由于美、日拥有完善的市场制度和充足的国家财政做后盾,美国和日本再担保制度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相比之下韩国的经济和市场的完善程度自然不能和美日媲美,因此,其再担保制度以政府诱导为主。

3.担保结构。虽然财政资金是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政府部门一般并不直接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不干涉具体的担保业务。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业担保协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0%-80%,韩国信用担保基金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0%-80%。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机构的担保倍率一般不超过18倍,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定倍率可以达到60倍。相对而言,美国为50倍,韩国为20倍,其他多数发达国家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王丽珠,2009)。在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由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小企业管理局负责执行和管理,实行一级担保,由中央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日本则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公开操作型担保体系,由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两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构成的二级担保结构,政府管理部门加以监控。担保项目办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由贷款金融机构处理,日常管理由当地信用保证协会落实,风险控制依托日本信用风险数据库协会(CRD)管理。在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没有反担保的业务占到总业务的60%以上,就是由于通过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数据信息平台,向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提供可靠的信息。这两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均以中央政府的强大财力和国家信用为后盾,分散风险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资金支持(刘进等,2007)。

4.风险规避。西方各国通过规范担保业务流程,严格担保审查程序,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及债务追偿制度等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均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规避和分散风险机制。如美、日、德、韩等国都建立了对中小企业和贷款银行的信用评价制度,

将信用等级的高低与能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大小直接挂钩。

美国主要是通过规定担保比例分散风险,中小企业局不承担所有的风险,保费标准不完全确定,原则上对承保项目收取年承保额2%作为担保收费,但对每个具体的项目要通过谈判来确定,给予业务人员一定的自主空间,以便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操作。负责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局不事先出资,只是事前出具保函,发生损失后再担保机构根据承诺对银行进行补偿,资金由国会拨付。小企业管理局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风险补偿和风险共担机制,使得众多具有创新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参与贷款担保计划,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支持(张岭等,2013)。贷款银行根据政府要求必须分担担保贷款的风险,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贷款银行分担比例不低于 25%;10万美元以内的小额贷款,贷款银行分担比例不低于20%。此外,对申请担保企业实行风险约束,实施反担保,美国的信贷保证计划要求主要股东和经理人员提供个人财产抵押,以增加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日本为保障信用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行,风险掌控依托日本信用风险数据库协会(CRD)管理,信用担保与再担保体系通过CRD对受保企业的信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效率。通过实行担保再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际代偿后,由保险公库向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70%-80%的保险金,对于代偿后最终回收的债权,信用保证协会将其中的70%-80%交还给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金额在2000万日元以上或担保期限1年以上的,要求受保企业提供担保品,实施反担保。日本还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风险准备金弥补担保资金和代偿损失,包括担保责任准备金、追偿损失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分别用于代偿支出准备、弥补担保呆账损失和冲抵基金将来可能出现的亏损(张翔,2011)。

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与地方信用保证基金建立再担保关系,自动对全国各地信用担保基金提供的担保项目实施再担保,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分担比例为50%-60%,单笔再担保的赔偿额不超过 2亿韩元(约20万美元)。正常情况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如果出现贷款违约,信用保证基金将先行代偿贷款金额的85%,另外的15%由贷款银行分担,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给予信用保证基金贷款金额42.5%的补偿。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对地方信用保证基金收取再担保费,基准费率为年0.8%。由于地方信用保证基金收取受保企业的担保费率是在年0.5%-2%的区间内浮动,实际执行的再担保费率也可以上下浮动。当利用信用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出现信用恶化时,信用担保基金将通过一切司法手段进行资产保全,包括对资产进行临时性扣押,然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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