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卫清律师提出文物流通建议,六招破解交易难题
最高法举行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法举行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2.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2023年2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中华司法研究会文物司法研究分会副会长刘竹梅,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陈培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会上发布了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丰富厚重、绚丽多姿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系民族精神、传承伟大复兴基因和血脉的宝贵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同心共圆中国梦强大合力的深厚滋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从坚定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为深入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与永续传承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基本遵循。
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忠诚担当、履职尽责的重要方面,依法审理涉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类案件,积极推进文物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和审判专业化的建设发展,为维护文物管理制度与文物安全、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民间收藏家的机遇与挑战

民间收藏家的机遇与挑战作者:暂无来源:《艺术品鉴》 2015年第5期2015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同时《条例》也指出:目前我国博物馆事业在取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博物馆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藏品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还存在不一致等。
《条例》当中的新规定无疑是在为非国有博物馆与民间博物馆“正名”。
这对于广大民间收藏家而言,无疑是新的机遇与挑战。
钱卫清律师认为,《条例》这样的利好消息使得不同的藏品能够得以平等的保护与法律地位,能够让更多的民间收藏家得以施展与发挥,获得更大的平台。
之前不少人会困惑于民间收藏与藏品的合法性问题,这次《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就是在为非国有藏品正名,是发挥民间收藏家与藏界积极性的大好时机。
从司法的角度而言,《条例》的颁布无疑是我国文博产业的一大幸事,也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一次创举。
民间收藏家以前“藏着”、“捂着”不敢拿出来自己的“宝贝”,现在则可以大胆地陈列出来。
而身为收藏家的钱卫清律师也陈述了不少藏友看到《条例》后可能会产生的一种担忧一一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要如何应对呢?他认为,首先要进行自我规范,要坚决杜绝违法或者盗取等事件的发生;而若是藏品并非是拍卖或者公开交易等方式获取的话,也可以不必担忧,若需要困难可以求助于专业的法律机构专项服务。
总之,既然在《条例》当中能够不分公私来为藏品正名,也就说明民间藏品再也不需要如以往一样在含混不清的、“如履薄冰”的混沌状态中被雪藏。
广大藏友可以利用当下收藏界的大好时机,迎接人们翘首期盼的收藏界的新春天!。
钱卫清:防止以“回流”的方式来炒作

钱卫清:防止以“回流”的方式来炒作作者:暂无来源:《艺术品鉴》 2015年第8期由于对文物的喜爱、对传统书画的偏好,钱卫清这位曾担任四级法院法官二十年、律师执业十五年的大律师,也成为了当代知名的书法家和收藏家。
作为著名律师、现任亚洲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以及中国人民大学跨国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长,钱卫清也对于海外文物的流失持有自己的独到的观点。
艺术品鉴:近日,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纷纷被召回。
在这之中,隐藏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就是中国文物为何大量流失海外。
有不少人说是由于盗墓者的猖獗。
您从法律角度来看,偷盗文物或者用不当办法获得文物,会触犯法律吗?能具体谈谈吗?钱卫清:刑法当中对于故意毁坏文物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故意毁坏文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
故意毁坏文物罪,刑法规定:一、故意毁损国家确定的珍贵文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全。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故意毁坏文物罪”会有如下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及文物本身的价值,侵犯的对象是珍贵文物。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表现是行为人故意毁坏珍贵文物,其中包括爆炸、焚烧、折除、污损、挖掘、捣毁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实施的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艺术品鉴:事实上,现在盗墓者、挖掘者是海外文物流失链条当中的最末端。
可能更多的是中间方、中转站,这些人触犯刑法吗?钱卫清:这些人并没有直接挖掘或偷盗,不触犯法律。
事实上,若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通过合理价格购买所得的文物,应该算是被法律保护的范畴。
若是有关部门主张或怀疑某人是“文物贩子”,就应该采用“谁主张谁取证”的办法,来证明该人是“知法犯法”、参与盗墓等。
浅析文物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浅析文物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文物保护与利用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国家软实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文物保护与利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文物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存在的问题1.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文物保护与利用之间存在着矛盾,保护要求尽可能地保持文物的原始状态,而利用则要求将文物进行加工、复制、展示等,使之更好地为人们所了解和利用。
这种矛盾常常导致文物在保护和利用之间难以平衡,容易偏向一方而忽略另一方,影响了文物的传承和利用。
2.文物资源的保护不力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保护措施跟不上等原因,文物资源的保护不力,文物受到破坏和流失的风险增加。
一些珍贵的文物由于长期未受到保护而受到严重损坏,甚至消失。
3.文物利用的盲目性为了吸引游客和提高收益,一些文物利用活动盲目追求商业化、娱乐化,忽视了对文物的尊重和保护,导致文物遭到了二次伤害,严重影响了文物的完整性和观赏性。
二、解决策略1.加强文物保护理念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加强对文物保护意识和理念的宣传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性和珍贵性,培养人们尊重和保护文物的意识,为文物保护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2.推动文物保护立法加强文物保护立法,严格执法,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力度,营造一个尊重文物、重视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
3.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对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效果,减少文物在修复和利用过程中的损坏。
在文物保护与利用过程中,要求加强对两者的结合,找到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使文物在保护和利用之间实现平衡发展。
5.倡导文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在文物利用中,要推动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长远角度考虑文物资源的利用问题,防止文物因过度开发而受到二次伤害。
关于将名存实亡的文物取缔的建议

关于将名存实亡的文物取缔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文化遗产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很多文物的存在仅仅是名存实亡,不仅浪费了资源,也不利于文化的传承。
因此,下面我们就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将这些名存实亡的文物取缔。
1. 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对于名存实亡的文物,应该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文物的流失和遗失,也有助于保护文物的完整性。
2. 加强文物保护意识要想有效地保护文物,必须加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
应该通过各种渠道来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性。
3. 加强文物保护力度为了保护文物不被破坏或遗失,应该加强文物保护力度,包括加强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文物的维护和修缮工作,以及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制度等。
4. 加强文物保护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应该加强文物保护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各级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文物保护制度和法规,并严格执行,以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5. 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要想保护好文物,必须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
因此,应该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
6. 加强文物保护人才培养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必须加强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
应该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更多的文物保护人才,为文物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7. 加强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必须加强文物保护设施的建设。
应该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设施,包括文物保护库、文物保护中心和文物保护博物馆等,以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8. 加强文物保护监测和评估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必须加强文物保护监测和评估。
应该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文物的状况和变化,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9. 加强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钱卫清律师就《文物法》修改提出十点建议

钱卫清律师就《文物法》修改提出十点建议引言:11月16日,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召开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与《文物保护法》修订座谈会,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文化立法工作有关部署。
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通报《文物保护法》修改思路:统筹改革与法治,针对文物认定登录、资源资产管理、执法督察、保护补偿、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等制度设计加大研究力度,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部署。
自此,国家文物局终于启动了《文物法》修改程序。
多年来,钱卫清及其律师团队投入了“四千万”推进《文物法》修改:千山万水调查研究、千万藏家征求意见、千呼万唤法治春风、千言万语建言献策。
党中央一声令下——终于,忽如一夜春风来,《文物法》修改提上日程。
终于,国家文物局召开了专门的《文物法》修改会议!终于,八千万收藏家的修法意愿有了新的希望!终于,钱卫清及其律师团队及其团队每年的研究成果和修法建议,有了用武之地。
今天,钱卫清及其律师团队重磅推出第一篇文章:《文物法》修改首先应解决的十大问题!1 / 10一、破除两个“凡是”——凡是民间收藏的文物都是假的,凡是出土出水的文物都是国家的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导致从管理到市场,都误以为《文物保护法》认定凡是出土出水的文物都是国家的。
从历史上而言,文物本身都是老祖宗留下的, 并非国家创造,许多出土文物归根溯源也能找到继承人。
现行《文物保护法》在制定之初将出土文物的所有权一概规定为国家所有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其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文物。
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经营方式的发展,僵化的所有权认定和保护模式,让文物本身的价值无法实现,不仅大多数国有文物被锁入库房,无人问津,难得在世人中展示,更让民间文物不敢展示,一旦展出不是被行政部门以有罪推定的方式关停,就是被无据打假者线上线下的诋毁诽谤。
因此,《文物法》应当在国家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要设定例外原则,确保文物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得以实现。
让文物鉴定有法可依

记者:周先生您好。
近几年因我国文物鉴定乱象也越来越严重,其中打着司法名义鉴定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致使不少收藏家无法识别真假而上当受骗的事屡有发生,您从事政法工作多年,又是一名资深收藏家,请您介绍一下当前文物鉴定的现状。
周东波:你提的问题很好,也很尖锐和及时。
我国文物鉴定先后经历了目鉴、科鉴、痕鉴几个阶段,都因各有局限和不足,使收藏家对现有的文物鉴定体系和鉴定机构大失所望。
收藏界复杂严峻的现实问题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迫使我国文物鉴定工作必须要面对用科学严谨的司法鉴定程序对文物做出权威系统的鉴定结论的现实问题。
记者:那么,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周东波:在我国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准入条件非常严格,甚至可以说是苛刻,与其在工商注册和香港注册的程序条件有本质的区别,难易程度可以说是有天壤之别。
在工商注册或香港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交与一般工商企业注册相同的手续即可通过审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属商业机构意见,不具有司法效力。
而要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非易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有资格申请,一是申请单位要具备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设备、仪器,还需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等。
二是专业从业人员要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是要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让文物鉴定有法可依特约记者 王 新编辑|朱慧敏采访手记:文物鉴定一直是行业焦点话题,其混乱程度不绝于耳。
文物赝品泛滥成灾,但却鲜见诉诸法律,人们在迷茫维权无望之际不禁质疑,文物鉴定真的是无法可依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之路”。
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用一整套科学的“六维文物司法鉴定体系”填补了业内文物司法鉴定技术的空白。
针对“如何拒绝文物鉴定乱象以及六维文物司法鉴定创新体系”的问题,目前,原宁夏吴忠市政法委书记周东波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司法鉴定许可证FIGURES 人物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
关于将名存实亡的文物取缔的建议

关于将名存实亡的文物取缔的建议将名存实亡的文物取缔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明确对名存实亡的文物进行取缔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文物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增强文物保护的社会共识,减少对名存实亡的文物的破坏。
3. 建立健全的文物鉴定和评估机制。
加强对名存实亡的文物的鉴定和评估工作,确保对真正有价值的文物进行保护和修复,同时对无价值或已丧失价值的文物进行取缔。
4. 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
加大对文物市场的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文物交易行为,防止名存实亡的文物流入市场,减少破坏文物的动力。
5. 加强文物保护专业队伍的建设。
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文物保护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名存实亡的文物的鉴定、保护和修复工作。
6.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的文物保护经验,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名存实亡的文物的保护工作。
7. 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
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确保各级政府对名存实亡的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责任落实。
8. 加强文物保护科研力量的建设。
加大对文物保护科研的投入,提高文物保护科研的水平,为名存实亡的文物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9. 加强文物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文物保护机构和专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名存实亡的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10. 加强对名存实亡的文物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对已被破坏的文物进行修复和保护工作,尽可能恢复其原貌和价值,同时加强对未被破坏的文物的保护工作,防止其遭受破坏和流失。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有效遏制名存实亡的文物的破坏和流失,保护好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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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流通,老钱怎么说?——六招破解文物交易难题引言:几年前,律师老钱曾发表“允许文物交易天不会塌下来”的文章,如今,文物的流通交易已成为大趋势,不仅天不会塌下来,而且催生了新的财富空间。
然而,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当下的观念、体制、机制障碍重重,如何尽快放开交易市场,促进文物流通体制的变革,可谓千头万绪。
如何破局?律师老钱多年来通过对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指引。
现推出六大招数,快速解决难题。
背景:近日,国家文物局批复了江苏省文物局上报的《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在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部署开展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
试点以登记交易为中心创设文物流通领域管理和服务新模式,对于破解文物收藏需求和文物供给服务之间不匹配矛盾、推动文物市场发展方式从规模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深化社会文物领域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老钱认为这一举措是值得期待的。
市场交易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放开被垄断的市场,突破现有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国家文物局在江苏开设试点实际上是打开了文物交易新的通道。
一、通过制度创新,放开经营主体。
解决文物交易难题的根本点,是放开文物市场经营的主体。
(一)修改现行法律对文物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的限定现行《文物保护法》确认了民间收藏的合法地位,同时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将文物的商业经营主体限定为经批准的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法律规定上对主体实行一刀切。
老钱认为,该条的规定是不尊重客观事实、限制文物市场的规定。
《文物法》应删除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放开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主体限制。
(二)顺应市场,放开市场经营主体顺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全面放开市场,在接受国家法律和监管部门监督的前提下,允许一般公司、个体工商户、古玩市场的经营户、古玩市场街边摆摊试点的个人经营户等进行一般文物的交易、买卖、转让等经营活动,是挖掘和开发以文物为代表的古代艺术品市场价值的根本,撬动文化产业,促进消费,扩大消费的根本途径。
在文物艺术品社会基础发生巨大变迁的今天,文物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的放开是中央精神的体现,是国家战略调整的方向,是一个新的经济集群形成的契机。
(三)实行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市场制度应当允许现有的文物商店、国有博物馆、私人博物馆以及拥有文物资源的其他国有文博机构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到市场,实行国有文物经营企业、私人文物经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文物经营企业、中外合资文物经营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市场制度。
二、放开文物市场,需要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解决文物交易难题的关键点,是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在全球范围内,文物交易市场和跨国交易主要有三种国家行政管理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体化国际主义:认为艺术是全人类的表达方式,收藏者有权在开放的市场自由收藏,不论文物来源与国籍,以文物本身的保护、展示、价值实现为中心,与此相应的市场管理模式是“服务型”,以美国、英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代表。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信息开放主义:肯定文物市场的价值,同时认为市场的限制和管理是必要的,提倡文物信息的开放和自由流动。
与此对应的行政服务模式就是文物经销商登记许可和更为严苛的收藏者登记制度。
三是以法国、埃及、意大利、中国等为代表的民族中心主义:认为文物是国家尊严和民族身份的载体,属于国有,对国内贸易采取限制,对文物进出口采取严格限定。
以此相对应的市场管理模式是国家资助和直接计划管理。
从以上三种我们可以看出,世界各国采取的文物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与本国的文化传统与政治体制传统有关。
显而易见的是,管理模式和市场的繁荣程度直接相关:世界最为繁荣的艺术品(包括文物)市场,艺术金融中心集中在市场自由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并经过市场自律和法律规范形成了公平透明的交易市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文化效益。
老钱认为,我国开放文物市场,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就迫在眉睫。
现有文物相关部门转变职能,以文物的发掘、考古、保护、研究、标准制定为主要职能,不再直接参与市场的管理。
同时,必须建立以行政管理、监督、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以法律和文物管理部门为标准依据,以工商部门为核心,辅助税务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转变观念和行政职能,以服务和监管为主,形成新的文物交易市场管理体系由此形成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市场。
三、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文物认定要明确解决文物交易难题的一个核心点,是明确文物认定。
(一)文物等级认定不清的现实状况1992年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对只能由指定单位经营的文物和可以由古玩旧货市场经营的文物进行了列举。
2001年4月9日,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将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但对文物等级的描述和规定极为原则,缺少确定的标准。
目前文物市场、文物理论研究、文物鉴定机构对文物、古代艺术品、古玩、古器的概念、外延、界限并没有明确的认定,市场对文物的认定更加模糊不清。
(二)文物艺术品等级认定的范围实际上,一般文物纳入一般艺术品行列进入市场,是很容易清除法律障碍的。
因此老钱认为文物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应当从根本上对现行《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进一步细化文物认定的分级分类标准:明确规定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认定标准和方法;明确国家收藏和民间收藏的标准;明确文物进入流通领域的范围和标准;明确文物跨国流通的标准;明确民间文物进行自由交易的范围;明确省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管理珍贵文物的收购、收藏的范围;明确国有博物馆、文物商店、拍卖行对馆藏文物或库存文物进入交易市场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对回笼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三)如何解决认定机构缺失的现状与此同时,我国目前文物认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文物交易市场文物认定机构的缺失,品类繁多、数量庞大的民间文物认定困难或者不予认定。
一旦市场放开,民间一般文物进入交易程序,现有的文物认定主体将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所以老钱认为文物认定主体的多元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一环。
一是原有的国家行政机构可以保留一定的文物认定职能,第二是行业协会机构或专业委员会机构增加文物认定职能,第三是赋予具有一定资质的公司企业文物认定的职能。
文物认定标准清晰和文物认定主体的多元化是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文物市场透明公开、珍贵文物保护、国家文物保护经费的回笼汇聚的核心点,有利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四、文物保护从放开文物登记备案制度开始解决文物交易难题的破冰点,是文物登记备案制度的放开。
(一)民间文物艺术品登记备案的作用民间文物艺术品登记备案,是通过建立和管理民间文物艺术品身份证方式,实现法人、公民个人的文物艺术品的物权登记、形成开放、共享的民间文物艺术品数据资源库,服务物权确认与转移(含交易、赠与等)、服务海关进出境、服务海外文物返还,从而配合政府组织实施精准管理,实现文物艺术品的有序流传。
同时,还为从事文物艺术品价值评估、文物艺术品价格评估、文物艺术品法律确权、文物艺术品交易提供平台化服务。
同时,民间文物艺术品登记备案是了解我国民间文物资源现状的必要条件。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民间收藏文物数量十分巨大。
但由于现行文物法没有明确将民间收藏文物登记纳入管理范畴,也没有专门机构对民间收藏进行统计,所以导致管理部门对民间文物的家底不清,状况不明,政策缺位,管理和引导难度大。
目前,由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与中国收藏家协会共同发起、国文易(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负责总体运营的国内首家民间文物艺术品备案工作试点将在内蒙、广东、北京等地开展工作。
(二)建立民间文物登记备案制度体系老钱认为,民间文物登记备案制度的体系建立是一项全局性系统工作,未来应当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开,真正为市场巨大的文物资源和收藏者提供登记备案和确权服务;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文物登记备案不是简单的产权登记,也不是文物交易必须的前置程序。
文物登记备案制度是国家做好文物保护的先头工作,是国家合理利用文物、制定文物相关政策的基础。
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备案制度,是国家制定文物工作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文物市场、保证文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对民间文物持有人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的保护;也是保障民间文物有序流传的有效措施。
五、文物交易市场系列法律保障体系构建解决文物交易难题的保障点,是完善的法律、司法体系的建立。
(一)文博领域法治建设的规范与服务严重缺位一是《文物保护法》与现实脱节严重,修改推进困难,《文物保护法》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抵触冲突多,应废止未废止、以通知代规章的文件较多,立法体系化建设难度大;二是执法一线部门包括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文物管理局、公安机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文物保护法》的理解和执行均存在偏差;三是司法机关对文博产业和规则的陌生,导致在司法判案中漠视文物保护理念和文博交易市场行规,不能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四是文博领域立法、执法、司法不能形成合力,导致违法成本低、再违法甚至再犯罪的几率高。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司法保障体系老钱认为,解决文物交易难题的基本保障,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司法保障体系。
1、完善立法体系根据市场发展需求,继续推进《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从文物保护实体原则确定文物资源所承载的价值和意义,用发展的眼光看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放开僵化的管理模式,激发文物资源的市场活力。
2、允许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为提供有据确权法律服务。
市场交易中,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作为独立第三方,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提供有据确权方面的专项法律服务。
同理,在文物市场交易中,律师事务所如何针对这一独特的行业进行有据确权法律服务?目前老钱带领团队已经在业务实践中总结出了完备的有据确权、有据鉴定、有据评估的理论指引和业务操作体系,并参与了国家部委及相关部门规范体系、行业指引的制定。
3、允许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纠纷的调处市场开发之初,由于我国在文物领域的管理和司法、执法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体制机制滞后的问题,因此必将出现交易纠纷案件的井喷。
因此,老钱建议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在市场开放之初介入到文物交易纠纷、调处、仲裁、审判体系中来,形成专门的有法律效力的纠纷处理机制。
如必要时律师事务所可参与文物流通交易纠纷解决,直接形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或将调解结果直接呈报法院相关部门形成调解书。
4、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派出法庭或文物交易仲裁法庭根据各地文物交易市场的发展,在市场较为活跃、发展充分的地区可以考虑在当地基层法院建立专门的派出法庭,如专门的文物交易诉讼法庭;在文物交易聚集地如大型古玩城,设立法院专业人民法庭、调解处或专门的文物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