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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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 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1.3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有90日的等待期......................................................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泰康祥云康顺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保障计划您一直寻找的避风港湾人的一生总在寻找那个属于自己的安全的幸福的避风港湾,当暴风雨来袭时它带给我们全方位的安全保护,让风雨过后的阳光更加绚丽灿烂……计划构成:主险:《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险:《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规则:投保年龄:0-55周岁(如选择津贴责任,投保年龄为0-50周岁)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20年交费形式:月交、年交职业类别:1-4类职业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成人最高购买保额为100万元;0-17岁累计购买保额为5万元住院津贴保险金:分别为100元/天、200元/天;0-17岁购买日额只能选择为100元/天。

购买形式:电话直销保险责任:《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以下较大者):①主合同保险金额× min(交费期间,保单年度)②累计所交主险及附加险保费之和生存保险金(以下较大者):①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110%②累计所交主险及附加险保费之和的110%《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因意外: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二级及以上医院)因疾病:90天后住院(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定点医院)《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烧伤/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1倍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2倍航空意外:3倍一般意外身故/烧伤/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额达到附加意外保险金额时,附加意外保险终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祥云一号编辑词条编辑摘要摘要目录1产品特色2计划构成3保障利益4产品特征5举例说明收起编辑本段产品特色1.“祥云一号”是一款返本型重疾保险计划,无论被保险人是生存满期或发生重疾或死亡,受益人申请的保险金都不少于所缴保险费,充分体现人性关爱。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是“祥云康顺B款”的升级版,保障计划包括1款两全主险,3款专属附加险(附加意外、附加住院津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产品特色1. 交10年,保30年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0年,可保30年。

2. 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无论是否有理赔发生,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

3. 意外伤害1/2/3倍赔付普通意外1倍赔付,乘坐交通工具意外或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3倍赔付。

4. 累计长达1000天的住院津贴保障可保30年的住院津贴,意外、疾病均无免责期,住一天赔一天。

单次住院最多180天,累计住院最多1000天。

5. 首创长期意外伤害医疗,符合附加合同规定的医疗费用100%赔付可保30年的意外伤害医疗,对属于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额赔付,无免赔额,无自付比例。

6. 伤残责任全面升级意外伤残责任采用最新伤残标准,由7级34项升级为10级281项,计划保费保持不变,贴心实惠。

7. 手续简单、安全快捷不需体检,直接电话投保;全程录音,100%电话回访,客户权益有保障。

适用条款《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医疗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利益1. 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2.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MIN(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3. 意外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附加意外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范围等

保障范围等

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保障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1、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10%×交费期间;(2)投保人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0%。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交纳首期保险费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见条款10.4);(2)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2)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泰康祥云康顺津贴保险保障责任一、本合同疾病的等待期为90天。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等待期。

二、因疾病住院的要求在定点医院就诊;因意外伤害就诊的,要求在二级及以上医院。

三、给付规则1.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实际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3.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

泰康祥云康顺B款

泰康祥云康顺B款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祥云康顺B款(2014)是祥云康顺B款的升级版,伤残责任由原来的7级34项责任扩充到10级281项责任,计划保费不变,更实惠贴心。

产品特色1、交10年,保30年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0年,可保30年。

2、满期生存,120%保费返还无论有无理赔发生,满期生存保费120%返还。

3、意外伤害1/2/3倍赔付普通意外1倍,乘坐交通工具意外或驾乘私家车、公务车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3倍赔付4、累计长达1000天的住院津贴保障可保30年的住院津贴,意外、疾病均无免责期,住一天赔一天,单次住院最高180天,累计1000天。

5、手续简单、安全不需体检,直接电话投保;全程录音,100%回访,客户权益有保障。

6.、伤残责任全面升级意外伤残责任由7级34项责任扩充到10级281项责任,计划保费不变。

适用条款《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医疗保险》条款保障利益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min(交费期间,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意外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 确定的;
2.4
2.5
保险责任
任。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 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 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 我们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 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 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 我们给付两项意外烧伤保 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 且烧伤面积不同时, 以较大面积的意外 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 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 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见 7.3)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 按已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1 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身故、 残疾 或烧伤的, 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限制 保险期间

泰康祥云二号升级版保障计划产品简介

泰康祥云二号升级版保障计划“泰康祥云二号升级版保障计划”是一款返本型重疾保障计划,责任简单明晰,涵盖生存、身故、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责任,为您提供全面保障。

本保障计划由《泰康健康人生C款两全保险》及《泰康附加健康人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组成。

一、计划特色✓保险期间长:保至70、80、90岁,三种可选✓交费方式灵活多样:趸交、5、10、15、20年交自由选择满期返费高:满期生存返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资金保值增值✓重疾病种多:重疾病种涵盖42种重疾,为您提供全方位保障✓轻症责任额外多次给付:10种轻症疾病额外给付20%保额且不同病种可以多次给付二、适用条款《泰康健康人生C款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健康人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三、保险利益1.主险:泰康健康人生C款两全保险✓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康顺B款意外保障计划


满期生存120% 身故100%
目 录
1
开发背景 产品解析
2
3 4
案例演示
投保规则
3
1. 开发背景
抢占空白市场 丰富产品体系 提升康顺B吸引力 弥补康顺停售影响
同业尚无长期意外医疗保险
• 返本意外大多附加交通工具 多倍给付,产品同质性高
我司缺少费用补偿型保险
• 4 月 1 日停售祥云康顺,通过 增加康顺 B 的责任,提升产 品吸引力,开发新客户的同 时对老客户加保
5450 5450 5545 5545 5545 5770 6241 6417
6265 6265 6345 6508 6508 6803 7409 7417
6350 6350 6483 6483 6483 6770 7363 7570
11
2.产品解析—特色总结
泰康
“业内首款” 长期意外医疗,保障30年,规避短期险再核保 “全额赔付” 零免赔额,符合社保目录100%报销 “人性关怀”
市场
目前以短期为主 保障期间1年,可续保 被保年龄最高65周岁 纯保障,期满无收益 单独销售
保险期满治疗未结束,责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间延长30天
“保值增值” 无论是否理赔,满期返还120%保费
“保费打折”
保额越高,单位费率越便宜,多买多实惠 被保年龄85周岁
12
目 录
开 发 背 景
4
目 录
开 发 品 例 保 背 解 演 规 景 析 示 则
1
2
产 案 投
3 4
5
2.产品解析—计划构成
行业第一款长期意外医疗保障计划
• • 主险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两全保险》 ——现有产品 附加险《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新开发

多一份保障 多一重关爱

多一份保障多一重关爱客户王先生于2001年购买了《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额2万元,以及《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1档。

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3月,正当盛年的王先生被诊断为直肠癌,需马上住院治疗。

接到报案后,公司理赔人员马上到医院探视客户,并协助客户收集理赔资料。

很快,2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1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转到了王先生账上。

收到公司理赔款后,王先生非常感动,对泰康及时、快速的理赔服务也相当满意。

但同时言语之中流露出后悔之意,原来首次的治疗费用已花费了4万元,化疗还需要四至六个疗程,每个疗程至少需要1万元。

对于如此高的治疗费用,3万多元的理赔款只是杯水车薪,如果当初能够多购置一份保障,今天家庭的负担就会减轻很多。

无心插柳得保障雪中送炭真及时李先生年轻有为,不到30岁已成为了建材公司的销售副总,年收入30万元,刚刚喜得千金,一家人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李先生于2010年8月在中邮投保了一份《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原本打算作为理财之用,经专管员推荐,又附加了《附加世纪泰康防癌个人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

谁知世事难料,李先生在今年5月一次例行体检中发现左侧甲状腺肿物,进一步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仿佛瞬间蒙上了阴影。

彷徨间,李先生忽然想起了投保的银行险,他按照保单上的说明,拨打了95522进行报案。

经过审核,公司很快便做出了正常赔付的决定。

当10万元理赔款送到李先生手中时,他握着理赔人员的手,激动的说:原本投保银行险只是为了收益,没想到关键时刻帮了我的大忙!给了我们全家极大的鼓舞。

我一定会勇敢面对病魔,真诚感谢你们!一通电话送保障温馨便捷暖人心正值壮年的客户黄先生从事印刷行业,经常加班,工作压力大。

作为家中的顶梁柱,黄先生在2010年8月通过电销渠道购买《祥云一号升级版》,保额18万元,月缴1184.54元。

2013年2月黄先生被检查出罹患肝癌。

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黄先生一家陷入了极度的悲恸和困顿中。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产品提供意外医疗保障。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例:泰女士(30岁)在为自己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泰女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

:10万元 保险期间:30年 交费期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每期保费:1392元保险期间内泰女士享有的保障如下:对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2合理医疗费用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3给付比例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泰康人寿[2018]医疗保险13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1我们的保障 3案例说明2名词解释条款目录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4如何领取保险金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1.1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7.1 合同构成1.2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7.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保险责任 4.3 保险金申请1.4 补偿原则 4.4 保险金给付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 如何退保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8.1 投保年龄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2 效力终止8.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4 适用主合同条款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3.1 保险费的交纳 6.1 现金价值3.2 宽限期 6.2 保单贷款3.3 效力中止3.4 效力恢复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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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3 适用主合同条款9.释义9.1 保单年度9.2 周岁9.3 有效身份证件9.4 意外伤害9.5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9.6 公共交通工具9.7 醉酒9.8 毒品9.9 酒后驾驶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1 无有效行驶证9.12 机动车9.13 医疗事故9.14 非处方药9.15 潜水9.16 攀岩9.17 探险9.18 武术比赛9.19 特技表演9.20 现金价值9.2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9.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2)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见9.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部位III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以上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的数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以上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见9.5)2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见9.6),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醉酒(见9.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8);(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1)的机动车(见9.12);(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9.13)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14)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9.15)、跳伞、攀岩(见9.16)、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7)、摔跤、武术比赛(见9.18)、特技表演(见9.19)、赛马、赛车;(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20)。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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