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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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d款内容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d款内容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d款内容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d款内容
平安产险的意外伤害保险d款是一款专门为个人及家庭提供的
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能够为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提供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身故、残疾、医疗及住院补贴等。
具体来说,平安产险的意外伤害保险d款包括以下几种保障:
1. 身故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身故保险金给受益人。
2. 残疾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支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医疗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4. 住院补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住院补贴,帮助被保险人减轻经济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平安产险的意外伤害保险d款的保障范围和保障金额均有所限制,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为了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建议购买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的建议。
- 1 -。
P0161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 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平安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保险险种

(4)投资分红
1. 2. 3. 4. 5. 6. 平安聚富步步高投资连接保险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 能型) 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 ( )· (万能型,A,20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 ·平安鸿盛终身 寿险(分红型) 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 红型)
二、平安产险险种
车险、财产险、意外险
(1)车险
交强险 机动车辆商业险
1.交强险
2.机动车辆商业险
(2)财产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
1.企业财产险的险种
2.家庭财产保险
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4.运输工具保险
5.国内工程保险
意外医疗类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08)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平安健康险的险种
1. 2. 3. 4. 医疗费用保险 疾病给付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生育保险
健康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障范围分类:医疗费用保险和伤残收 入保险。 2. 按承保对象分为:个人和团体。 3. 按实施形式分为:自愿和强制。 4. 按照给付方式分为:定额,津贴和费用补 偿。
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 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 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 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 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 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 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 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 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 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 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2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2.2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0% 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3)身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 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4)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6)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7)的机动车(见 9.8)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

险种特色
● 子女未来教育寄托父母心愿
● 学业有成祝贺家长孩子同勉
● 预备大学年金创造锦绣前程
● 交费方式多种适合不同家境
● 可以灵活搭配拥有多重保障
● 享受保单分红利于资金运作
保单利益
●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领取“大学教育保险金”。
●学业有成祝贺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领取“学业有成祝贺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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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对象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见 7.1)及子女(见 7.2)投保本附加险。
1.4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首次投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 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 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见 7.4)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7.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我们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天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见 7.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8)、跳伞、攀岩(见 7.9)、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7.10)、摔跤、武术比赛(见 7.11)、特技表演(见 7.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 7.13)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7.14)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见 7.15)。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配偶及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及全残辅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天内通知我们。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 7.16)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伤残及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 1年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合同解除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6.2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3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6.6争议处理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7.释义7.1配偶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7.2子女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 3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7.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4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 (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
7.5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