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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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
本附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险人在战争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因战争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赔付。

2. 本保险的赔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为准。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免责条款
1.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战争意外伤害的情况。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的情况。

- 被保险人在参与非法活动时发生的战争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终止保险
本附加保险的终止方式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七条审计和争议解决
任何保险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解决。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本附加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双方同意提交相关争议给本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事项
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自主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日期与主保险合同终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附加条款
除本条款外,其他约定可根据需求附加条款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附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是一个新兴的保险产品,主要对于人身意外伤害后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其作为一种保险附加产品,是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主体,同时加上了一个附加的医疗保险条款,以满足人们更全面、更完整的保险需求。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因突发的、非预期的、非疾病的外来事件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或死亡,由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给付,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而在此基础上新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在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范围内,包含了医疗保险的条款,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更完整的社会保障。

针对这类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障类型,主要分为两类,即固定保障类型和动态保障类型。

固定保障类型是指在购买此附加保险后,投保人可以享受到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医疗保障,无论实际医疗费用的高低,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这种固定保障类型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主要适用于一些个人风险较高的人员,例如:爱好运动的人、出差频繁的商人等等。

动态保障类型则是指在购买此附加保险后,投保人可以享受到动态的、灵活的医疗费用赔偿,也就是说实际保障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

这种动态保障类型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主要适用于一些个人的风险较低、但是想要买保险使得保障更加完善的人员。

同时,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医疗保障项需要考虑,例如:门诊医疗保障费用、住院医疗保障费用、手术费用等等。

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时,需要对这些保障费用有充分的认识,才能确保自己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完备的保障。

除此之外,针对此类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保险,还需要考虑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例如: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金种类等等。

这些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和适用情形等问题事关投保人的利益,建议在购买前应当谨慎考虑,特别是需要注意把握条款中的免赔额和保险金种类等细节问题。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附件47.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一)本附加保险合同只附加于团体意外伤害类主保险合同;(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三)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四)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按主保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六条一、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须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一)若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免赔额,则保险金等于零;(二)若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1、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2、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A=(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B=医疗费用-已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若A≤B,则保险金=A若A>B,则保险金=B3、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治疗,在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每次保险事故累计治疗天数以180日为限,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意外伤害可能在不经意间降临,给我们的身体和财务带来巨大的冲击。

而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像是一把为我们遮风挡雨的伞,在关键时刻提供重要的保障。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简单来说,它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意外伤害所提供的一种补充保险。

当我们遭遇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跌倒受伤、烧伤烫伤等,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要治疗时,这份附加保险就可以发挥作用,帮助我们分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为什么我们需要这样一份附加保险呢?想象一下,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您受伤住院,需要进行手术和长期的康复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能够覆盖一部分费用,但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所有的需求。

比如一些昂贵的进口药品、特殊的治疗手段或者高额的手术费用,都可能不在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这时候,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能够填补这个缺口,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让我们能够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早日恢复健康。

那么,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都覆盖哪些内容呢?通常来说,它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有些保险产品还可能涵盖康复治疗费用、护理费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赔偿等。

不过,具体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会因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差异,所以在购买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益。

在理赔方面,一般需要我们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事故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购买保险时,也要了解清楚理赔的相关事宜,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比如老年人和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行动不便,更容易发生意外摔倒等事故;而儿童则活泼好动,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也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上增加的附加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条款旨在详细列出保险的保障范围、责任限额、赔偿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权益和责任。

一、保障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或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负责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化验费、手术材料费等;b. 门诊医疗费用: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物费等;c. 特殊检查项目费用:如CT、MRI等特殊影像学检查费用;d. 康复治疗费用: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e. 义齿、眼镜等辅助器具费用;f. 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限额1.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具体的责任限额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协商。

2. 如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将独立计算,不累积赔付。

三、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治疗后,应第一时间将医疗费用结算凭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符合赔偿条件,将根据责任限额进行相应赔付。

2. 赔付方式分为两种:a. 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先垫付费用;b.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费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自杀;2.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参与非法赛车活动;3. 被保险人参与搏斗、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4.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参与挑战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6. 被保险人在职业运动中受伤;7. 意外伤害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患有医生预知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8. 被保险人饮食不节、不注意休息、缺乏运动等未尽合理预防措施。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局部根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局部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当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当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财产保险附加合同条款》编写而成,具有合同效力。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购买本附加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指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受保险附加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保险责任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额度给付的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2.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3.特殊疗法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特殊疗法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治疗、化疗、中药治疗、手术治疗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4.康复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康复训练、康复用具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5.其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其他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酌情给付。

三、保险费用与缴费方式1.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费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2.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或分期缴纳保险费。

若选择分期缴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期限和方式进行缴费。

3.逾期未缴纳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暂停或解除之日起不再享有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与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之日,最长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合法医疗费用支出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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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牙科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不孕不育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产前产后检查、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
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受到损害、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九)其他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未另行约定的,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包括出、入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转院证明原件(均需盖医院公章);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病理、血液、X光等检验报告;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处方或用药清单,住院治疗的须住院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如索赔已在其它单位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可提供医疗发票复印件,由医疗发票原件留存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且出具已报销医疗费用分割单;
(五)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九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责任免除”、“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等条款、释义及本附加合同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4、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及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5、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12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6、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的,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被保险人在国内日常居住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治疗的,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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