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最新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
本附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险人在战争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因战争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赔付。
2. 本保险的赔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为准。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免责条款
1.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战争意外伤害的情况。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的情况。
- 被保险人在参与非法活动时发生的战争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终止保险
本附加保险的终止方式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七条审计和争议解决
任何保险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解决。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本附加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双方同意提交相关争议给本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事项
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自主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日期与主保险合同终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附加条款
除本条款外,其他约定可根据需求附加条款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附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
条款
本附加保险条款为附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的
具体规定,以下条款适用于购买了该附加保险的保险人。
一、保险责任和范围
1.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人因自然灾害
意外伤害而需要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本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暴雨、泥石流等。
二、保险期间和生效条件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和生效条件与主险保险相同,以主险
合同为准。
三、赔偿标准和程序
1. 本保险对于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所需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2. 保险人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理赔材料。
四、保险费用和退还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并与主险合同一起支付。
2. 如保险人在主险保险期间内解除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用不退还。
五、其他条款
1. 本保险的其他条款适用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2. 本附加保险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结束
以上是附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的条款。
请保险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上增加的附加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条款旨在详细列出保险的保障范围、责任限额、赔偿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权益和责任。
一、保障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或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负责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化验费、手术材料费等;b. 门诊医疗费用: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物费等;c. 特殊检查项目费用:如CT、MRI等特殊影像学检查费用;d. 康复治疗费用: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e. 义齿、眼镜等辅助器具费用;f. 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限额1.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具体的责任限额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协商。
2. 如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将独立计算,不累积赔付。
三、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治疗后,应第一时间将医疗费用结算凭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符合赔偿条件,将根据责任限额进行相应赔付。
2. 赔付方式分为两种:a. 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先垫付费用;b.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费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自杀;2.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参与非法赛车活动;3. 被保险人参与搏斗、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4.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参与挑战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6. 被保险人在职业运动中受伤;7. 意外伤害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患有医生预知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8. 被保险人饮食不节、不注意休息、缺乏运动等未尽合理预防措施。
2025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前言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健康状况更是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因此,人们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
针对这种需求,保险公司推出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贴心的保障。
什么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传统的意外伤害险基础上增加医疗保障,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该保险将为其提供身故、残疾、住院津贴等传统意外伤害险的保障外,还将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为本公司的主险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16岁至60 岁,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的相关规定。
2. 保险期限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与主险保险期限相同。
在主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为其提供保障。
3. 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遇到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赔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保险人将按照约定赔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药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要医疗治疗,保险人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4. 医疗保障范围该保险的医疗保障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区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化疗、放疗、检查、治疗等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器械租赁、康复、康复物品治疗、康复训练等;•国外旅游意外伤害医疗支持。
注意事项在购买这种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被保险人需注意以下事项:1.保险公司的声誉:选择一个合法、合规且口碑良好的保险公司至关重要。
要了解保险公司的历史、金融状况和其他客户的反馈。
2.细节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细节条款和保障范围需详细了解,确保该保险能满足你的期望和需求。
2023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

2023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益关系,达成以下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协议目的本附加协议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旨在保障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间本附加协议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意外伤害的认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3. 本附加协议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及检查费等。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附加协议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乙方应支付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赔偿处理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2. 乙方在治疗结束后,应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
六、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乙方医疗费用支出,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乙方故意自伤;(2)乙方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所致伤害;(3)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所致伤害。
2. 本协议其他未列明的情形,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协议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
解除本协议时,已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受影响。
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财产保险附加合同条款》编写而成,具有合同效力。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购买本附加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指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受保险附加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保险责任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额度给付的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2.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3.特殊疗法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特殊疗法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治疗、化疗、中药治疗、手术治疗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4.康复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康复训练、康复用具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5.其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其他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酌情给付。
三、保险费用与缴费方式1.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费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2.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或分期缴纳保险费。
若选择分期缴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期限和方式进行缴费。
3.逾期未缴纳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暂停或解除之日起不再享有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与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之日,最长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合法医疗费用支出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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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JY-HT-08451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最新版)
The contract is applicable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transaction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最新版)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
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
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
灭。
第十一条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五、被保险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附则
一、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二、利差返还、保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额增加权益和可转换权益均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条释义
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全同中释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三、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
所有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
本公司特别规定下列费用不予负责:
①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
②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
③安装假齿、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属品的费用;
④除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以外的美容费用。
四、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五、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七、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十、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十一、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十二、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额%(h-当期已经过天数)+h(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h值分别为30、18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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