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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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或死亡;8、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赛车等;9、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接受治疗;10、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治疗;11、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
本附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险人在战争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因战争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赔付。

2. 本保险的赔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为准。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免责条款
1.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战争意外伤害的情况。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的情况。

- 被保险人在参与非法活动时发生的战争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终止保险
本附加保险的终止方式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七条审计和争议解决
任何保险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解决。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本附加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双方同意提交相关争议给本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事项
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自主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日期与主保险合同终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附加条款
除本条款外,其他约定可根据需求附加条款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附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附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发生,导致需接受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3.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每一次的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限额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来确定。

三、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1. 本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2. 若选择赔付限额为xxx元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该限额。

若超过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赔付。

3. 若选择赔付比例为xxx%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将按照该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保险责任部分以外的费用。

四、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未达到数额的费用,即为免赔额。

2. 免赔额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未达到免赔额数额,则本公司不予赔付。

若费用超过免赔额数额,则超过部分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五、保险费1.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需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限额、赔付比例以及免赔额进行计算。

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全期保险费,也可以分期缴纳。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金交融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那么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本钱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场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场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场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局部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别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别人承当的局部,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成心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____;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____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篇1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日期)签署:一、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名称:地址: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名称: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参加甲方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 本附加保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适用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1.2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2.1 保险金额:乙方在本附加保险中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2 保险期限: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费率与保险费3.1 保险费率: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费率为______%。

3.2 保险费: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付。

4.2 乙方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

4.3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

五、除外责任5.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民众骚乱导致的意外伤害。

5.2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5.3 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职业导致的意外伤害。

5.4 乙方自杀、自残、犯罪、拒捕导致的意外伤害。

5.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六、保险费的支付与解除6.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6.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6.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但已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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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
第七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

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第九条医疗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第十条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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