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申报理赔材料须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
参保人员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员及相关人员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者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去直接证据材料。
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或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天津市基本医疗报销意外伤害附加险支付范围的,应由个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直接向商保公司的区县意外险受理网点申请理赔。
参保人员申请的同一次住院医疗费中存在伤病同报情况的,治疗意外伤害的费用有商保公司负责审核支付;与本次意外伤害无关的其他费用,有商保公司出具《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险医疗费不支付明细单》并将有效票据(如兰联即社保报核联)季其他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意外险商保已报核”章),一并交由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金额垫付支付流程审核申报)。
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意外伤害确需转外地治疗的,应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开具证明,经市社保中心意外险经办部门审批后,到受托商保公司审核办理。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
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年度内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得住院医疗费,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一次性给付两万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一次性给付两万五千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一次性给付三万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一次性给付三万五千元。
保险中的附加险种

保险中的附加险种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我们提供了经济上的安全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的增加需求,附加险种在保险产品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中的附加险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附加险种是指在基本保额的基础上,可以附加购买的保险项目。
与基本险种相比,附加险种具有更为灵活的选择和更高的个性化服务。
下面我们将对几种常见的附加险种进行介绍:1. 意外保险附加险意外保险附加险是指在基本险种的保障范围内,对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进行进一步扩展。
例如,医疗费用、住院津贴、残疾赔偿等可以作为附加险种来购买,增加对意外风险的保障力度。
2. 重大疾病附加险重大疾病附加险是指在基本险种中增加对重大疾病的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的发病率逐渐增高,因此购买重大疾病附加险可以为我们在不幸患病时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减轻了家庭的负担。
3. 医疗保险附加险医疗保险附加险是指在基本医疗险之上,可以再次购买以增加医疗保障的附加险种。
例如,购买门诊医疗保险、住院津贴等,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降低医疗费用的负担。
4. 投资连结保险附加险投资连结保险附加险是指附加在保险合同中的与投资有关的附加险种。
这类附加险种通常与整个保险合同的投资收益相挂钩,增加了投资收益和灵活性。
购买投资连结保险附加险可以享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5. 补偿保险附加险补偿保险附加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附加的用于补偿特定损失的附加险种。
例如,购买失业补偿险、意外伤残补偿险等,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在购买附加险种时,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
首先,要明确自己所要面临的风险和保障需求,从而选择相应的附加险种。
其次,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保障范围,确保自己对附加险种的保障内容和赔付条件有清晰的了解。
最后,要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信誉等因素,选择可靠的保险公司和理财机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期间每天按约定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二、责任免除1. 除外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下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自残(但属救护过程中造成必要的治疗除外);(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无有效行驶执照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6)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的所有或部分机能丧失或丧失某种机能而进行的医疗治疗;(9)由于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医疗费用;(10)其它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的各种医疗费用。
2. 免赔额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元,并且该免赔额在同保单年度内多次理赔可递减**¥10.00**元。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年保险费率为**¥2.50**%,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进行赔付。
2. 如发生给付医疗保险金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92a705f18583d0496459bc.png)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社保里的医疗保险包含哪些内容

社保⾥的医疗保险包含哪些内容由于⽹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泛,当⼈们在⽣活、⼯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店铺⼩编就给⼤家来讲解关于社保⾥的医疗保险包含哪些内容⽅⾯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家清楚这⽅⾯的内容,下⾯我们⼀起来看看吧。
⼀、社保⾥的医疗保险有哪些内容1、普通医疗保险这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泛的⼀种,能够保障被保险⼈因疾病和意外伤害⽀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其投保⽅式⼀般是采⽤团体⽅式承保,或者作为个⼈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主要负责被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的医疗费。
是医疗保险的种类之⼀。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险)的附加责任,个⼈和团体都可以参保,⽆需检查被保险⼈的⾝体。
3、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是被保险⼈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团体投保,也可以个⼈投保。
住院医疗保险既可以采⽤补偿给付⽅式,也可以采⽤定额给付⽅式。
⼆、交五险⼀⾦的现实好处国家建⽴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疾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2、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国家规定年限。
3、职⼯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伤认定的,享受⼯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鉴定丧失劳动能⼒的,享受伤残待遇。
4、失业⼈员符合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中领取失业保险⾦。
5、⽤⼈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意外医保险”,是一种为保障意外事故中医药费用而设立的附加医疗保险。
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只能提供赔付损失的服务,不能涵盖医药费用的报销。
而意外医保险在基础人身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用于赔付伤势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项目。
具体理赔范围包括:住院医疗、手术费用、门诊医疗、特殊病种治疗、康复费用、身后后遗症及残疾赔偿补偿等。
当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医疗保险可以起到很好的经济保障作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作用:1、降低医疗费用压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激起了对住院医疗、康复费用、特殊病种治疗等多收费项的报销,能有效降低意外伤害患者家庭在医疗方面的受伤程度。
2、提供个性化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根据所投保的人员不同,可以提供多种档次的投保搭配方法,从而满足不同客户身体状况和经济实力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
3、方便快捷理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金额到账方便快捷,险企实行先行赔付的理赔方式,缩短了理赔时间限制,能让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尽快获得理赔金的返还。
4、享受多重保险利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共同投保者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基础上,还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免费赠险权益,同时也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最大利益。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及注意事项:1、投保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应当是以自己名义为判断赔偿情况所保险之目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人。
2、费用标准:费率是在被保险人常态下的平均医药报销额的基础上按日收取。
保险费的收取标准由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费率的涨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3、合同终止: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合同结束,除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一切有赔偿同意的义务外,不得撤保。
投保人要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前30天,递交撤销书以完成解除合同。
4、费用赔付:理赔金额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日赔付金额不应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给付范围:参保人地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地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地,给付70%,超过6000元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地,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地,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详解新规关注热点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地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地一项重大举措.《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地、非本人意愿地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地,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地背景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地实施,将为保障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救治,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减轻意外伤害个人及家庭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地实施,为所有医保参保人再添一层“安全网”.据介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地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参保人地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地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地,给付70%,超过6000元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地,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地,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自2011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进行申报.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地材料.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关注1保险由政府买个人不需缴费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地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地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7号)地有关规定建立地一项惠及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保障其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地补充保险制度.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根据不同情况,将给予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残、意外死亡给付待遇,以此降低参保人、参保人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地和谐稳定.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市人社局: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地、外来地、非本人意愿地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地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地伤害除外.记者:如何参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市人社局: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地全体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由政府为其建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人不缴费.专设服务中心公布受理电话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区别?市人社局:主要是保障范围不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主要保障意外伤害风险,为参保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并对意外伤残和意外死亡者提供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则主要对参保人员因发生疾病产生地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另外,参保人在意外伤害治疗过程中同时治疗其他疾病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给付,疾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地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地?市人社局:按照自然年度计算,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按规定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由于今年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刚刚建立,自2011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如果参保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自2011年5月3日起,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范围及对象包括哪些?市人社局:对意外伤害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伤残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死亡者,向参保人地合法受益人给付.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管理和经办有哪些规定?市人社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地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地统一经办.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服务电话:4006596196).服务中心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相关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各服务网点受理参保人意外伤害给付申报.关注3发生意外按三项标准给付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标准是多少?市人社局:2011年度,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各项给付标准为:(一)意外伤害:参保人发生地6000元以下地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70%.超过6000元地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意外伤残:参保人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地,给予一次性给付,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地,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地,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地,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地,给付35000元.(三)意外死亡: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地,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补助50000元.关注4发生事故需在5日之内报案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如何办理报案?市人社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意外死亡地,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对于需要现场勘查地,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记者:参保人怎样就医?市人社局:参保人因意外伤害施行门诊、住院治疗,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具体名单可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或4006596196服务电话查询.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如何理赔?市人社局:参保人治疗终结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持相关材料向服务网点申请理赔并提供规定地理赔材料,由受托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应当给付地全部费用.记者:申报需要哪些材料?市人社局:意外医疗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处方;有关部门出具地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伤残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有资质地鉴定机构出具地残疾鉴定报告;有关部门出具地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死亡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注明死亡原因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地意外事故证明;合法受益人身份证明;合法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关注5发生10类情况不予支付保险记者:哪些情况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予支付?市人社局: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支付范围:有隐瞒、欺诈行为地;自伤、自残、自杀地;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地;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地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地;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地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地;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地;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地行为导致意外伤害地;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地;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地;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地.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地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地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市人社局:参保人意外伤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地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地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地医疗费用不予支付.记者:参保人意外伤残鉴定如何办理?市人社局:天津市地伤残鉴定机构主要是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天平法医鉴定中心.残疾等级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地通知》(保监发[1999] 237号)有关规定执行.记者:参保人异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市人社局:可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地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地医疗费用.记者:参保人如何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市人社局: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地,其转出医院应为规定地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地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经受托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地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登记手续地参保人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关注6两年未提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记者:参保人申请意外伤害给付时效如何规定?市人社局: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地,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记者:参保人同时参加同类商业保险如何规定?市人社局:参保人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地,先由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给付,再由相关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约定给付.记者:参保人或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市人社局: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因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生争议地,可以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版权为张俭个人所有This article includes some parts, including text, pictures, and design. Copyright is Zhang Jian's personal ownership.用户可将本文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