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按揭买房,离婚时分割的五种情况
结婚20年离婚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结婚20年离婚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结婚20年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也是属于当事人婚前房产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房产和其他财产的分割问题跟夫妻之间结婚多少年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虽然事实婚姻关系已经存在了20年,但是房产是20年之前当事人结婚之前买的,房产证上也是一个人的名字,那就不能对房产分割。
▲结婚20年离婚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前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子归谁?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根据新婚姻法。
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
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
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
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
婚后按揭房的性质归属问题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性质如何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这一现象的存在却隐藏着显性的社会法律问题。
如: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屋,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时,在房屋分割上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该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当然,因购置该房屋而办理的银行贷款同样属于其个人债务。
从表面上看,婚后的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完全取得做积极贡献,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仅是协助购房一方偿还银行贷款,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法律性质。
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置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给予另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比较合理,据此对另一方的合理补偿应为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其增值。
有房贷的离婚协议书简单版(4篇)

有房贷的离婚协议书简单版男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号女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号男女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_____,无法一起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期间亦无生育子女,经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结束婚姻关系,二人各奔前程,现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省____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财产的分配:(一)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
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_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__万元。
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
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_____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_____万元—未还贷款本金_____万元/2。
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_____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_____万元;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___万元;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___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
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双方同意作价_____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_____万元(二)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三)双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尚未知悉的债权债务,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不诚实行为造成相对方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

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离婚时房子有贷款原则上由双方进行协商分割。
若夫妻不能达成协商的,则个人贷款,并由个人还款的部分,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还贷的,则可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1、离婚时房子有贷款原则上由双方进行协商分割。
若夫妻不能达成协商的,则个人贷款,并由个人还款的部分,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还贷的,则可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并由登记人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买的房子是否为共同财产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普遍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离婚时按揭房产分割问题初探

Vol.33No.6Jun.2012第33卷第6期2012年6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所谓按揭买房就是指购房者以所购房产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所在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通俗来讲就是“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房产按揭在日本、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相当普遍,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买房方式。
“按揭”成了新兴的购买方式。
在国内,按揭近几年才在上海、北京、深圳等一些城市开始推行。
随着国家的房改政策推进,各地商品房价格迅速飙升。
房产成为了最具有保值和增值功能的财产。
对于绝大多数需要买房的大部分工薪家庭来说想要全款买套房更是难上加难。
按揭买房就解决了这部分人的燃眉之急,先首付一定数额,再根据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年限,这样房子可以先入住而不必花费大笔资金。
将有限资金进行多项投资,使资金使用更加灵活多样。
而且由银行审核把关,保险性更强。
所以按揭方式买房就成为了房产买卖中普遍存在的支付方式。
一、按揭房产的分割按揭房产已普遍存在于金融领域,使购买者与银行之间互惠互利。
但夫妻按揭购买房产一旦涉及到离婚过程中,往往复杂多样,难以衡平。
一提到按揭房产的分割那么就会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按揭房产的归属关于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向来也是让法官们最头疼的。
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按揭方式买房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依照公平原则进行。
而现实情况下更多的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以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也就是通常说的房屋首付金,夫妻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形。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之前,法院认定的按揭买房的时间点往往是通过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而我国特殊的房产登记制度下使得在购买者签订买房合同后到取得房屋产权证中间有个时间差。
在这个时间差里,如果再办理的婚姻登记手续,那么在处理按揭房产分割过程中机械的以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取得时间作为购买时间是不公平的。
新婚姻法(2013全)

新婚姻法: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三做: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
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
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
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
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
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这种婚姻法让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
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性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性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性离婚并把这个女性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婚姻法律的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房产分割。
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新的婚
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从各个方面细化了对房产分割的法
律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分割。
对于出现分割纠纷的情况,法院将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考虑:
第一,夫妻离婚时所持有的房产的来源。
如果是共同购买的房产,则
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进行分割。
如果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
房产,则这个房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第二,夫妻在婚姻期间所作出的贡献。
在婚姻期间,如果其中一方辞
职或者休息了一段时间来照顾家庭和孩子,则视该方的贡献为大,应
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一方贡献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房产购买
或者维护,则也应当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第三,夫妻离婚后的生计。
如果在离婚后,其中一方的生活不稳定或者无法自给自足,则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偿。
这种情况下,分配的房产应当考虑到被分配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法针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和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保障被分配方的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障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和发展。
房产证没下来,购房合同两个人的名字.离婚了怎么去掉一个人名字
房产证没下来,购房合同两个人的名字.离婚了怎么去掉一个人名字篇一: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及买房注意事项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及买房注意事项不管在什么时候房子都是很重要的,那是家的一个基础,尤其现在房价居高,所以人们对房子会更在意,新婚姻法出来以后不少人对于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不属于于共同财产这些相关内容是比较关注的,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我们了解下: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
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
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
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浅析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摘要: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按揭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按揭房屋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从价值形态的角度考虑,认为该类按揭房屋实际上属于按揭者婚前个人财产;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按揭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字:离婚按揭房屋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一、按揭制度的含义与性质“按揭”一词作为舶来品,来源于我国的香港地区。
尽管时下按揭买房较为流行,但按揭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并没有明确的定位。
实践中,按揭购房一般指购房人将其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支付房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以偿付贷款本息。
按揭制度是在贷款银行、购房人和房产商三方之间建立起来的包括买卖、贷款和担保等多重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具有保证和抵押相结合的性质。
贷款人在取得房产商保证的前提下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对价是以所购房屋作为向贷款人还款的抵押。
这一系列法律关系中,至少包括了购房人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
二、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分割的争议及规定(一)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分割的相关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是必须明确的前提性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时间差,一旦结婚、离婚的事实发生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时,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又较长,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性指导意见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按揭买婚房在当今社会似乎成了⼀种潮流,这虽然会减轻负担,但是在双⽅离婚时却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根据情况的不同,这种问题的解决⽅式也就不同。
那么按揭的房⼦离婚后怎么进⾏分配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1、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个⼈为所有权⼈的房产证,婚后双⽅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个⼈财产,在离婚时另⼀⽅⽆权要求分割。
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有权要求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的个⼈⼯资还是双⽅的⼯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可以请求对⽅返还还贷的房款。
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的婚前个⼈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因为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成为房屋共有⼈的现象。
这⼀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名下的由于⼀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
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要证明⾃⼰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了出资义务;⼆要证明⾃⼰婚前是基于双⽅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的个⼈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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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按揭买房,离婚时分割的五种情况作者| 裴净净单位|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文中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不代表焕廷立场二十二、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张先生2002年2月首付12万元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
余款48万元张先生做了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为3000元。
2003年5月张先生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4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共同用工资交纳月供款。
2006年4月俩人离婚。
此时房产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贷款余额为46万元。
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为便于比较,该案在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上存在不同婚后取得,其他条件两个案例均相同。
那么,我们仍以上海和江苏所代表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该案的如下两种处理结果:上海法院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
据此,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和46万元剩余债务均归张先生所有和承担。
王女士可以分割到3年来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即54000元。
而江苏法院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张先生取得该房产,则王女士可获得房产现值的一半5 0万元,扣除王女士应当承担的23万元债务和应返还给张先生的6万元首付款后,张先生仍应支付给王女士21万元经济补偿也可用100万减去46万元得出房屋扣除剩余债务后的净值54万元,其中净值一半归王女士即27万元,再减去王应归还张先生的6万元后,可得出王女士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为21万元。
该数额略高于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答中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中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
由此导致该案如果在不同的两地法院处理时,可能会出现上述两种不同的结果。
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
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
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
此种案例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十三、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前取得房产证并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张先生2002年2月首付12万元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
余款48万元张先生做了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为3000元。
2002年12月张先生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4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用双方的工资交纳月供款。
2006年4月俩人离婚。
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贷款余额为46万元。
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观点并导致两种处理结果。
上海和江苏可以分别作为这两种观点的代表。
如果该案发生在上海,则法院一般认为:该套房屋系张先生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因此系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房屋发生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月供款,不论是哪一方的工资支付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故该房屋和46万元剩余债务均归张先生所有,王女士可以分割到3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即54000元。
如果该案发生在江苏,则法院一般认为:该套房产虽然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但王女士除了有权取得三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外,还有权分割房屋增值产生的收益部分。
该收益应为房屋现值100万元减去原值60万元再减去几年来的利息支出约9万元后的余额在已向银行支付的总计约11万元的还款总额中,仅有2万元为贷款本金,剩余为归还银行的利息,该部分利息应作为购房成本从房屋增值额中减去,否则,对方有可能获得比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多的收益,这对产权人是极不公平的。
这样王女士将分得房屋增值收益的一半15500 0元,加上婚姻期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54000元,共可获得199000元的经济补偿。
对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性的司法解释。
对此,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一定争议,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因审理法院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答。
该解答认为即使夫妻共同还贷,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应归房产人所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形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该纪要认为在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江苏省的纪要虽未正式颁布,但客观上会被江苏省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作为参考和借鉴。
这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例需要给出上述两种不同的解决结果的原因。
三十一、以双方名义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孙男和李女结婚后以双方的名义在龙城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房屋总价款为66万元,双方共同支付了16万元的首付款,余款50万元通过夫妻共贷的方式向银行做了按揭贷款。
三年后房产市值升值到90万元,俩人已向银行还款10万元含提前还款部分,即贷款余额为40万元。
此时俩人面临离婚。
孙男由于在外地工作,故表示可以不要房产,但对李女提出的按购买价给予其补偿的方案坚决反对。
李女目前实际居住该房屋并希望取得该房产,但又表示无力按房产市值给予孙男相应补偿款。
因双方僵持不下,孙男担心李女私自转卖房产,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对该房产申请财产保全。
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首先,李女提出的补偿方案是没有依据的。
该套房产作为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将房屋的增值额部分计算在内,即应按房产市值90万元而不是原购买价66万元予以分割,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也不符合物权的基本原理。
其次,孙男的顾虑也是没有必要的。
由于该套房产是以双方的名义购买,因此,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和颁发的房产证上都会明确记载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共同所有。
未经孙男出具书面同意,李女是无法将房屋出售的。
即使李女将房屋转卖他人,房屋行政主管机关也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况且,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还需要取得银行的同意。
因此,孙男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是没有必要的,否则白白浪费了一笔保全费用。
再次,该套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房产市值90万元减去债务40万元后,根据财产的净值50万元,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25万元的经济补偿,并承担剩余全部债务。
最后,由于孙男不愿意要房产,而李女又难以负担补偿款和剩余债务,因此双方可以协商将房产予以出卖,在还完剩余债务后双方再就就剩余价款予以分割。
未还完贷款的按揭房屋出售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方式有三种。
其一是由买受人一次性付款。
为了保证买受人的资金安全,买受人可将房价款打入共管帐户,在中介公司的监管下先由出卖人还完剩余贷款,然后涂销抵押登记后,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其二是由买受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此方式类似于出卖人购买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时的按揭付款。
此种方式需要中介机构配合先向银行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在贷款银行向买受人发放贷款并打入出卖人的帐户后,出卖人归还银行的贷款余额,涂销抵押登记并将房产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然后买受人再就该房产为其贷款银行设定抵押,之后中介机构解除担保,全部交易结束。
其三是由买受人通过转按揭的方式付款。
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的贷款银行提出转按揭的申请,在取得银行同意转按揭和同意房产过户的书面证明后,买卖双方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时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双方议定的房价款扣除转按揭的部分,并承担出卖人的贷款余额。
转按揭的实质是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体变更,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目前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还不普遍。
三十二、以一方名义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张男和赵女夫妇2003年购买了一套88万元的商品房。
俩人用家庭积蓄支付了26万元的首付,剩余62万元以张男的名义申请的按揭贷款。
每月3000余元的月供款都是由张男从自己的工资卡中直接扣划交纳。
目前俩人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此时贷款余额为60万元。
双方在如何分割房产上产生了争议。
张男认为买房和贷款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且还款也是以自己工资支付的,因此,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
但赵女认为房产目前已增值到120万元左右,故亦要求取得该房产。
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首先,由于按揭房产在取得房产证的同时要为银行设定抵押权,法院通常将其作为所有权不完全的房产对待,在双方就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时,一般暂不直接判决房产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先判决由一方使用,待还完银行贷款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再根据一方的起诉判决房产的归属。
因此,目前情况下,双方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房产的归属问题。
其次,张男提出的房产应当归自己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该房产虽是以张男名义购买,但购房的首付款却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
而且购房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男的名义贷款时,赵女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月供款虽然是从张男的工资中支付,但其工资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还款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还款。
再次,由于房产的升值,本案中双方实际上均希望取得房产。
基于此,双方可以参考房屋的市场价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协商,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
考虑到张男实际收入较赵女高,且房产归其所有后亦不需要再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如果张男同意房屋按市值作价120万元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张男所有,由张男给予赵女30万元120万元减去60万元债务后的一半经济补偿,并由张男继续承担全部银行债务。
采取这种方式由于不涉及到房产过户,故不需要银行同意,所以是比较简便快捷的分割方式。
如果双方协商由赵女取得房产的话,则双方必须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并取得银行同意办理转按揭手续后,方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而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往往担心贷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而不予同意房产过户。
这样,会导致房产分割在没有还清贷款前暂时无法进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时,即使是以一方的名义办理的借款手续,银行也会要求另一方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同意就所购房屋设定抵押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