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审议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审议历程2020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6]202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4]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内容解读解读一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
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
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
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6] 解读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课件

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历史反复证明,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成功的 根本保证。监察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坚持中
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国家立
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固定下 来,也为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实施自 我监督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武器。
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
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二)
1、坚持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法第四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 权,“依法”是前提,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和监督。强调“独立”主要是为了排除监察工作受到非法干扰, 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监察工作,都由监察机关“单打独斗”,反 腐败工作不可能靠某一个机关完成,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 全社会共同参与。所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 助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
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六)
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 是 留 置 有 三 道 报 批 程 序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
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审批,县报市、市 报省、省报国家
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
怎样贯彻实施监察法
(三) 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最“靓丽”的名片, 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总书记强调,作风问题抓一抓就会好 转,松一松就会反弹。并强调中央八项规定不是只管5年、10年, 而是要长期坚持。但就是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屡禁不绝,并 且有反弹回潮隐患。2017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 题近5.1万起,比2016年增长24.9%。我市2017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问题169个,处理21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2人,其 中县处级干部12人。从表现形式看,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 规配备使用公车、楼堂馆所违规、违规发放津补贴、大办婚丧喜庆, 包括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在我市样样都有。监察法出台后, 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也是监察法的管辖范围。 并且对“四风”方面的问题,今后只会越来越严。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监察体制的历史进程及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注重强化党的监察体制建设,从党的二大党章对纪律的规定到五大产生监察委员会,到土地革命时期确立党的监察制度,再到七大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监察体制在实践中逐渐系统化、理论化,这为民主革命时期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实现革命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国家监察体制在我国得以确立,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监察体制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面监督,为保证党和政府的清正廉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值此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我国监察体制的演进历程并总结其经验,对推动新时代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监察体制发展的历史进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监察体制的设立及撤销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就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内部设立监察机关。
在此基础上,1949年10月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在其下辖的四个委员会中专门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
同年11月,中监委建立,立即着手制定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组织通则,各级监察委员会开始在全国建立起来。
截至1953年底,各地方共建立监察机构3586个。
[1]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全国普遍建立起各级监察机关,实现了对各级政府的监察全覆盖。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党和政府开始对国家监察机关进行整合重组。
1954年,根据新颁布的宪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随即撤销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立了国务院监察部。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推进,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逐步扩展到国家行政机关、国营及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并在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中设立监察机关。
在此基础上,于1956年和1957年分别对地方监察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监察机关进行改革,规定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各企事业单位的监察机关由各单位内部领导。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1995.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曹庆泽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作如下说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2月公布实施以来,对于确立行政监察制度、保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行政监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艰巨、繁重。
为了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在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监察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部从1994年初着手进行监察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1995年8月报送国务院。
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同监察部对送审稿反复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个草案已于1995年12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监察工作。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并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特点,草案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马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称现行行政监察法)自 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监察部在认真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8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于2018年3月11日正式施行,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立法的重大进步。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法治我国、构建廉洁政治、加强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深度和广度的评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进行全面解读,并共享对该法律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深入解读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的法定依据,该法律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力以及监察对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家监察法中,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工作程序等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
另外,国家监察法还对监察程序、监察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对国家监察法进行深入解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该法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反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建设清廉政府、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3. 广度解读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反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建设清廉政府、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监察法中对于监察机关行使职能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另外,国家监察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了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通过对国家监察法的广度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对于国家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反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一法律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且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使。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加大了反的力度,有利于构建廉洁政治、建设法治我国,为我国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支持。
5.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在反立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通过对国家监察法的深度和广度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对于我国反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认为,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建设法治我国、构建廉洁政治,对于我国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意义作者:梅丽红来源:《党政论坛》2019年第01期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纪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着力解决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国家监察范围和职能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并强调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会上,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进一步要求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
这样,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这是监察机关首次列在人大、政府之后,司法机关之前,表明监察机关是与政府机关平行且相对独立的机构。
此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开始步入快车道。
一、从试点到推开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按照方案要求,11月8日、9日、13日,山西、浙江、北京先后宣布成立省(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3省(市)党委书记担任组长。
11月25日,王岐山首次以“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到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调研,表明中央从全局层面把控、协调试点改革。
鉴于监察体制改革涉及我国宪制结构的变革,必须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才能启动。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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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6]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4]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一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
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
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
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
1
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二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
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
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
3
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种情形可留置 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
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
4
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严禁侮辱虐待被调查人
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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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