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综述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四节 保险索赔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种类
种类
保险标的
船舶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费保险
“船舶”=财产保险 “货物”=财产保险 “到付运费”
3/4船舶碰撞 责任保险
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全损) =灭失+丧失使用价值+丧失所有权 2.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的发生是迫近的、而且不可避 免;
(2) (打捞费用+整修费用+续运到目的港的运 费)>货物本身价值
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
(二)共同海损
含义
承保风险--共同危险--救济措施→(牺牲+费用 ) 承保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船东保赔协会
保险标的是“船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A船过失导致B船200万船舶损失和100万货物损 失,总计300万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A船 应当承担责任的3/4,即300万×3/4=225万
1/4碰撞责任,如75万
二、海上保险法
(一)海上保险法的渊源
1.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主要是各国国内法, 不存在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国际条约,因为各 国保险法一般是参照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 法》制定的,统一程度很高,不需要用条约统 一。
(三)保险单的分类 1.保险单的基本分类
按照保险人的 (1)定期保单=船舶保单
“责任期限”划 (2)航程保单=货物运输保单
分
(3)综合保单=航程+定期
按照是否记载 “保险价值”
(1)定值保单=记载了保险价值=启 运地的发杂费 +预期利润
国际商法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一)、班轮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 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 按固定的船期,在固定的航线上,以固定 的港口顺序运输。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双 方的权利义务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适于运送货流稳定,货物品种多、批量小, 收、发货单位多的工业制品、半制品、食 品以及各种高价货物等件杂货和集装箱货 物的运输。
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 险责任相应的价金,是保险责任的对价.
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保险金额和 保险费率的高低.
例如, 我国公司以50美元/袋CIF纽约向 美国出口某商品1000袋,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投保水渍险,保险费率为0.2﹪.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标 的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以及危险事故发生 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托运人——天津某制衣公司(卖方) 承运人——丹麦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 实际承运人——代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三、海运提单(班轮提单)
提单(Bill-of-Lading):承运人在接管货物 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签 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 上运输合同关系,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 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3)船舶名称(ship ) (4)托运人名称(shipper) (5)收货人名称(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日期
(Port of loading and );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二)、提单的主要分类
1、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 记名提单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
班轮运输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成立的法 理,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概说一、有关立法(1)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法。
在实务中主要适用是根据国际私法准据法规则决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惯例。
(2)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合同一般都在条款中写明,关于赔偿请求以及补偿方面当事人合意服从英国的法律和惯例。
即大多以英国法作为准据法。
(3)典型的立法为《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1983年正式生效的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A)(B)(C)》。
英国拥有最古老的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于1688年创建世界最大劳氏保险市场。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列举了劳氏保险单的条款格式。
已被英联邦包括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保险公司所采用。
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协会公布使用新的保险条款格式以及《协会货物条款(A)、(B)、(C)》,。
4.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海上保险中中国海商法做了重要规定,具体细则和险别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二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其特征是双务补偿性合同。
在法律上一般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另外实行强制保险与意思自治相结合。
三、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
亦称可保利益原则,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可保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如实陈述义务和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如因航线改变、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的通知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保全货物义务;适当地保留和行使对承运人、托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一切权利的保证义务等)。
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为损失补偿合同,应具体贯彻以下原则:及时赔偿原则;。
3、近因原则。
指对损失最具影响力和占支配地位的原因。
最有影响力的原因是指即使在其他原因同时发生时也仍然保留,并不被削除和削弱,一直存续至损害事件的发生。
第四讲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概念
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 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 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 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过 保险价值 。
表现形式
保险标的完全灭失;保险标 的无可挽回地丧失;保险标 的遇险后丧失其商业价值或 失去原有用途;载货船舶失踪 达到一定期限。
案例1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 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 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 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 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 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 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 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 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 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 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 很大的损失。 问题:(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 谁承担?(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 由谁承担?(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 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合法利害关系。凡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担保物权或承担风险、责任的人,以及因其安 全或准时到达有可得利益者,均可被认为对保 险标的有可保利益。(合法性、确定性、有价 性、时限性)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
案例5 案例
我国的A外贸公司同美国的某进出口公司B签订 了一份CIF合同,规定由卖方公司按CIF纽约, 500箱,500美元/箱的条件向B公司提供漂白棉 布衬衫5万件,以信用证方式付款。货物装船后, 船公司签发了“500箱清洁装船提单”。在运输 途中,船舶遭遇暴风雨袭击,致使部分货物被淋 湿,损失货值2000美元,而且为了保证船货安 全,船长下令向海里投弃了50箱。货到纽约港后, 买方凭提单提货时,船公司只提交了430 箱,并 且其中有40箱货物虽然包装完好,但箱内货物短 缺30%。 问:1、买方可否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拒绝 接收货物? 2、 对货物的缺损应当分别由谁承担责?为什么?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概述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实际承运人责任区间
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按照规定,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 对注册资金问题也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对于无船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并且只 需要交纳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成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条件比国际货运 运输代理企业条件要容易得多。
这里承运人可以是做为实际运输企业的船公司, 也可指无船承运人。 当承运人是做为实际运输企业的船公司时,则 ①carrier签发:签发的是海单,即船东提单,且是 标准的船东单 ②carrier 的具名代理(AGENT)签发:指的就是船代 代船公司签发,签发的也是海单,即船东提单,但 是是船代单。一般海单主要是船代单。
以上是整箱的一些区别,拼箱另外一回事情了。拼 箱货主是看不到海单的。
没有船在中国注册的话,严格意义上他在中国就不 叫船公司,大部分国外船公司在中国都是以代理的 形式在中国揽货,如EVERGREEN。但他们的提 单上都有一句话“授权于… …”,这就是说他们 具有和船公司一样的法律效果,他们就代表船公司, 即为船代,开出的船公司提单是船代单。
E 无船承运人签字的提单/货代单
提单上头已经印刷好的: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提单下方显示: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MR. CHAN 的签字) AS CARRIER 或者 THE CARRIER
该提单由无船承运人签字。
拼箱货物提单流转图
5、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 用的计收方面也有所不同。
无船承运人可以在业务中收取运费或赚取 差价; 国际货运代理人由于其代理人的身份,只 能向委托方收取佣金。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货物保险责任:该法规界定了货物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它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滞留、灭失等风险的赔偿方式和条件。
2. 保险合同约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原则。
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以及涉及的具体条款和附加条件。
3. 赔偿和索赔程序:该法规规定了货物保险赔偿和索赔的程序。
它规定了索赔申请的时限、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索赔文书和资料的提交要求。
4. 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相应的机制。
这可能包括仲裁、诉讼和调解等方式,以解决保险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和纠纷。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2.7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
延迟所引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义务
1、订立
条件:保险事故未发生、具有保险利益、当事人适格 “保险事故未发生”的例外:货物已失但货主不知情 适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 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 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 险事故 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 项: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
保险对象
3、保险价值
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未约定的:起运地发票价(实际价值)+运费+保险费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
⑵被保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承担必要的手续费
⑶双方约定解除合同
自解除合同时起
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3、外来风险
一般风险:偷盗、串味、钩损等 特殊风险:战争、暴动、罢工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的价 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总条 件自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 除,逐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3、租船人的义务: (1)租船人担保指示船长在安全港口运输合法货物。 (2)租船人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货物,但合同另有约 定者除外。 (3)未得到船舶所有人的许可,租船人不得指示船 舶驶入危险区。 (4)租船人应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如果租船人 拖欠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权撤船。 (5)租船人应于租船届满时还船。但最后航次的安 排如果合理,超过租期还船不算违约。 (6)租船人如果杂有关船舶的装卸港口、签发提单 方面指示船长不当,致使船舶所有人遭受损失,应 负赔偿责任。 (7)租船人应按照交给他时相同的良好条件还船。
X轮于4月15日(星期六)抵达新港,船长立即递 交了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港口拥挤,船不 得不在港外锚地等泊。到4.25下午联检后靠泊,26 日上午8点(上班时间)开始卸载。5.11和5.12全天 下雨,13日继续作业,直到5月26日17时30分(下 班时间)卸货完毕。卸货实际用时20天。
本案允许的卸货时间是多少?租方卸货是否超期?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一.概述 二.国际货物海上运输 三.国际货物运输的其他形式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特征 三.国际货物运输的种类
第二节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
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概念和种类 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二.提单运输 有关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1.提单的定义
(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
汉堡规则 (1)对承运人得责任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 人如要求免责,应负举证责任。 (2)废除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 (3)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由货方举证。 ( 4 )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负责,但赔偿额以运费 得2.5倍为限。 (5)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港至港。 (6)责任限制:每件货物835计算单位或毛重每 公斤2.5计算单位,以二者之中高者为准。 (7)诉讼时效:二年, 经索赔人声明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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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文件夹2/...../更多资料请访问.(.....) ../新建文件夹2/...../更多资料请访问.(.....)我反复讲,告人常常没用。
最有效的往往是在适当的港口告船,同时随即扣船——良宜()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江河运输、管道运输和国际多式联合运输等。
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中,海上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这不仅因为海上运输的运输量大,运输成本较低,在国际贸易货物总量约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运输,而且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主要是从航海贸易发展起来的,许多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都是在总结航海贸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
因此,本章首先重点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然后以列表比较的方式分别介绍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历史最悠久、业务量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种类的保险是参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做法。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享受大量的免责围的,对于由承运人可以免责原因引起的货损风险,货主用保险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就成为非常必要的了。
和提单一样,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格式文件。
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没有普遍的国际条约为依据,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的依据,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其约定的国法。
因此实践中,应当注意保险合同承保的围、规定的损失处理方法和争议处理方法。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
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
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法和国际公约(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法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如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
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
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
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限制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
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
(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
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
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租船合同只是租船人与船东订立的合同, 仅规定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与收货人元关。
其次,租船合同的订立一般可以完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它不像提单那样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但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一经转让,仍然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订立: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海运实践中,班轮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另行订立书面运输合同;而对于租船运输而言,因为缺少类似提单这样的标准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需要订立运输合同。
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传真也具有书面效力,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与托运人。
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收货人往往不是托运人,在这种情况下,从性质上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的合同。
作为第三人的收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常常涉及另一个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实际承运人。
一方面,有些运输公司以承运人身份招揽客户,并以承运人名义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然后将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另一方面,在需要转船运输、特别是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实际承运人。
由于实际承运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为了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则不论承运人根据海上货运输合同是否有权这样做,承运人仍须对全部运输负责。
3、变更: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4、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三)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索赔与诉讼1、索赔《海牙规则》规定,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有提货权的人在提货时应就此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倘若货物的灭失不显著,可在3天之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这种提货便成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货的证据。
《汉堡规则》把提货人向承运人发出货损通知的期限从3天延长到15天。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收货人没有按期把货损情况通知承运人,他也不会因此丧失索赔的权利,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国海商法》把收货人向承运人发出货损通知时间定为从交货次日起的7日,如果是运送集装箱物,则为15日;但这仅适用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情形。
2、诉讼(1)诉讼管辖《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国海商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而《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可以从被告的主营业所或惯常居所、合同订立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任何地点中选择起诉地点。
(2)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于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
《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单运输(一)提单的概念和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
承运人签发的俗称大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俗称小提单(HOUSE OF LADING)。
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轮船公司自行制定。
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都是由各航运公司按照自己的提单格式事先印刷好的。
提单通常是一页纸,有正反两面。
在提单的正面,主要载明以下容:(1)船名和船舶的国籍;(2)承运人名称;(3)装货地和目的地或者运输航线(4)托运人名称(5)收货人名称(6)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7)运费和应当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8)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9)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的签字在上述九项容中,第一(1)至(6)项由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所填报的情况的正确,如因托运人填写不清楚或不正确,以致引起灭失或损害,托运人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如果承运人怀疑所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填报的情况不符,应在提单上添加批注。
第(7)至(9)的容一般由承运人填写。
提单通常是一式三份,但也可以根据托运人的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分数。
承运人凭其中一份提单交付货物后,其余一律作废。
提单背面印有详细的运输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总是试图在提单这加入减免其对所运货物的责任的条款,但如果提单规定适用1924年《海牙规则》,承运人就不能在提单条款中排除其按《海牙规则》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即使承运人在提单中加入了这样的免责条款,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这类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二)提单的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提单的证明作用,指在法律上就是可以作为证据。
本含义,一是承托双方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据。
因为提单的签发就是履行运输合同的一个条款。
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容证据。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提单的规定。
提单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却是合同的证明,除另有约定外,提单上的条款,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容。
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来确定,这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特点。
如果提单的容与运输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合同为准。
例:承运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船舶装货后将直接驶往目的地并卸货。
然而该轮出航后却绕航行驶至其他港口。
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目的港时,进口关税提高了,并由于其他橘子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
托运人认为如果承运人是依口头约定直接市往目的港,关税的提高和橘子的跌价都应该发生在该轮到达之后。
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所以认为自己不应为因为绕航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问:(1)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2)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3)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承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一定数量、品名的货物已装上船,或者在其保管下,等待装运。
提单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明有两层含义:其一,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