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_行政法论文.doc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一
有 独 的诉 讼权利 、 承担 独 的诉 讼义务 l 带 证 贞任 , 但 是 不 《 政诉 讼法》 第2 7条规 定: “ J 提 起 诉 讼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得 就木 诉 的 诉 讼标 的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 性提 …独 的 诉 有 利 火系 的 其他 公 、 法 人 或其 他 组织 , 可 以作 为第 三 人 l I l 讼 请求 。 请 参 加 诉 讼, 或 肯 由人 法 院通 参加 诉 讼 。 ” 针对 这 一条 , 学 4 、行政 诉 讼的第三 人 参 加诉 讼必 须在 诉讼开 始之 后 …f 者 们 纷纷 埘 行 政诉 讼第三 人 作 …定 义 , 代 表 性观 点 如 一 卜 : 应松 结 之前 , 甭 则就 不 发 生第 三 人参 加诉 讼 的 题 。 年 教 授认 为:“ 行 政 诉 讼第三 人 是. J h ' l  ̄ t 与被 提 起行 政 诉 讼的具 5 、 行 政诉 讼第 三人 参 加诉 讼的方式 有 两 种 : 既可 以土 动
论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口
摘 要 依 据我 国行政 诉讼 法 的规 定 ,行 政诉讼 参 加
杨
欣
加 到诉 讼 中束 当事 人 。 ” 姜 明 安教 授认 为 :“ 行政 诉 讼 巾 的第三 人, 是指 同提 起 诉讼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彳 丁 利 关 系 , 为 了维 护 自
他 组织 。符 合 原仃 标 准 的一 定 可 以做 第 三 人 但 符合 第 三 人标 准 的去 ¨ 不 一定 能做 原 街 。 2 、 行 政诉 讼 巾的第三 人是 Ⅲ被 诉的具 体行 政行 为有 利 关 系 的 人 。此 处 的利 击 关 系 H前 公 认 为 是指 与 被诉 具体 { : 政 行 为 有 法律 一 I 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并 兀 . 仪 限 于行 政 法 一 J : 的权 利 平 I l 义
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完善——对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借鉴

的行政诉讼第三人 同义 … 。建立行 政诉讼第 三人制度可 以 保证法 院正确 、 时地 审理行政 案件 , 而保护第 三人 的权 及 从 益, 也可以达到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 职权 的 目的 。
一
、
德 国行政诉讼第三人 类的
划 分及 其 特 点
从国际上 的立法实践上看 , 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第 三人的
行 政诉 讼 第 三人 制 度 一 直 是 法 学 理 论 和 实 务 界 研 究 的
普通诉讼参加人和必要诉讼参加人。 德 国行政诉讼第 三人类型划分 与我国行政诉讼 第三人 类型划分相 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
一
重点和难点。各 国对此制度都进行 了深入 的研究 , 根据各 也 自国情建立 了 比较 成熟 的实 务制 度。其 中, 陆法 系 的代 大 表——德 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 制度 以其 独有特色 和价值 对 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有重要 的借鉴意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 制度从名称上来看是我国的独称 , 一些
论我 国行 政 诉 讼 第 三人 类型 划 分 的完 善
— —
对德 国行 政诉 讼 第三人 类型 划分 的借 鉴
逯
彗 ● {
0 00 ) 30 6
( 山西大学, 山西 太原
[ 摘
要 ]行政 诉 讼 第三 人 制 度 一 直 是我 国行 政 诉 讼 研 究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之 一 , 其 是 行 政 诉 讼 第 三人 类 型 的 尤
划 分 更是 学界 研 究 的 重 点 , 关 于 其 类 型 划 分 争议 也 颇 多。 借 鉴 德 国行 政 诉 讼 第 三人 类 型 的 划 分 , 而 完善 我 国行 政 诉 讼 第三 人 类 型 划 分 的研 究 。根 据 第 三人 与案 件 处理 利 害关 系及 其 在 案件 审理 中 的 作 用 , 将 行 政 诉 讼 第 三人 分 可 为独 立 第三 人 , 准独 立 第 三 人 和 辅 助 第 三人 。 [ 键 词 ]中 国 ;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 关 行 类型 划 分 ; 鉴 ; 借 完善 [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 献标 识码 ]B [ 章 编 号 ]1 0 953 文 文 0 8—6 8 2 0 0 2 5( 0 9) 7—0 8 0 0—0 3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反思

体行 政行为 时 的证据 、 依据 了 , 规定 是为 了规范被 该
告 的执 法行 为 。而第 三人最 迟可 以在庭 审结束 前加
入诉讼 , 现有制 度对 第 三人 的举 证 时 间要 求是 一 且
审庭 审结束前 。“ 到起诉 状 副 本之 日起 1 日内” 收 0
( hlsp ya dS ca S e cs P i o h n oil d n e) o
行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制度 反 思
杨 桦, 王成 明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 , 广东 广州 5 0 2 ) 14 0
摘要 : 行政诉讼在 审查对象 、 举证责任主体及举证时 间限制等方面 的特殊性决定 了第三人制度在理 论上面 临无
中图分类号 :9 2 1 1 1.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4 9 1 2 1 ) 1 0 1 - 6 10 - 4 (0 0 0 - 19 0
行政 诉讼第 三人 制度在 行政诉 讼法律 规范 中规
讼 第三 人制 度持 肯定 的态 度 。事 实上 , 由于 行 政诉 讼 与 民事诉讼 在理 论 上 的 巨大差 异 , 三 人 制 度并 第 不 能简 单从 民事诉讼 领域移 植到行 政诉讼 领域 。第 三人 制 度进入 到行 政诉 讼 中来 , 存在 着 无 法 克服 的
《 若干问题解释》 第 9 ) 7条规定: 人民法 院审理行 “ 政案件 , 除依 照行政 诉讼 法和本 解释外 , 以参照 民 可
事诉 讼 的有 关 规 定 。 由 于第 三 人 制 度 在 行 政 诉 讼 ”
法律规范中规定得甚少 , 行政法学界便参照 民事诉 讼第三人制度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
利义务等的研究 , 前 行政法学教材大都对行政诉 目
行政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许可为例证

我 国 目前对 行政 第 三 人 研 究 的学 者 越 来 越 多 , 但对 行政第 三人 还 没有 一 个 确 切 的定 义 , 借 鉴 国 在 外 的界定 以及 国 内诉讼 法学 界关 于第 三人 概念 界定
的基 础 上 , 笔者认 为 可 以对 行 政 第 三 人 的概 念 作 如
他方主体 , 即突破了传统的双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行使 行政 权力 的行 政主体 和行 政行 为所 指 向的对象
方向为行政 法学。
一
3 — 8
21 0 2年 第 1期
张
政: 行政 第三人权 益保 护 问题研 究
是 指 与行政 行 为 的结 果 有 利 害关 系 , 不 是行 政 行 而 为 本身 。因为行 政 主体 在作 出行 政行 为 时并不 直接 指 向行 政第 三 人 , 是结 果却 对 其产 生作 用或 约束 , 但 只有在 这种 情 况下 才能 提 出行政 第 三人 。3 行 政第 . 三 人受 行政 主体 行使 权 力 的间接 作用 或 约束 。这 个 特 性一 方 面表 现 了行 政 第三人 在 行政 行 为 中的被 动 性 , 行政 主体 在 行使 权 力 时 间接 产 生 作 用 或 约 束 是 而涉 及其权 益 ; 一方 面也 使 其 与 作 出行 政 行 为 的 另
① 《日本行政 程序法》 1 第 0祭规定 : 行政机关对 申请 而 为处分 时 , 法令 应斟 酌 申请人 以外 第三人之 利 害, 为许 可 “ 依 作
等之要件者 。 台湾《 ” 行政程序法》 2 第 0条规定 : 本法所称之 当事人如 下 : 、 “ 一 申请 人及 申请之相对人 。二 、 行政机关所 为行政
求 救济 。
因为行 政第 三人 受行 政主 体作 出 的行政 行为 的 作 用或 约束 , 其合 法权 益 当然也 受行 政行 为 的影 响 , 在现 实 中存 在着行 政 主体 在作 出行政 行 为时 侵害 第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因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被起诉时提起的诉讼。
其中,“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人并非起诉或被起诉的一方,而是与行政机关或起诉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他参与到行政诉讼中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起诉方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将它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成为当前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接下来,笔者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深入了解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该机关再次审查、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求。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重新进行审查,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将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确认。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何种机构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角色起着怎样的作用呢?首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与原告和被告进行讨论,他们不仅可以阐述自己的立场,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专业建议。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贯彻法律和法规,加强与让各方沟通交流,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
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角色来看,他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是,其本质上是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维权,以自身的力量帮助行政机关制定合理的制度和执行法律。
同时,与参与行政诉讼的其他方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受到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维护公正与公平的法律情况是高度可靠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机关之所以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为其有合法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其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参与可以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自身权益。
无论是调解还是声明权,行政复议机关都是非常重要的参与方。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与行政诉讼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为法律中的一个独立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自愿参与行政诉讼的利益相关人,也可以是法院根据事实认定的必要参与人。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于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和结果产生着影响力,因为他们的存在可以使得争议更为全面地被审查和裁决。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也需要履行法院的指令。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可以根据他们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第三人也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被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以干预人的身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诉讼提出补充意见、提供证据等,从而影响审判的结果。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享有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作为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享受陈述权、辩论权、举证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并且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同时,他们也要提供证据、出庭听证等,履行参与行政诉讼的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将对行政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第三人的参与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结果的监督。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全面审查,避免了因行政诉讼当事人片面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通过综合各方观点和意见,可以促进纠纷的和解或达成妥协,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然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科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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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E IF R TO CE C N O MA I N
20 06年
第3 期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黄 鸣 霞
(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0 31 10 5
摘 要 : 政 诉讼 中第 三人 的 范 围或 种 类 之 所 以在 理 论 界 众 说 不 一 , 行 实践 中 复 杂 多样 。 要 原 因在 于 对 第 三 人 的确 定 原 则 与 方法 没 有 科 学 地 主 统 一 。 文 认 为 确 定 行政 诉 讼 第 三人 应 在 对 “ 害 关 系” ‘ 民 、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法 律 界 定 的 原 则 与 方 法 的指 导 下 本 利 与‘ 公 法 ’ 的 从 行政 诉 讼 的特 有
,
性质 出发, 结合确定 第三人制度的 目的 , 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本文主要 阐述 了对“ 害关 织, , 的法律界
定 的 原 则 和方 法 , 以度 对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分 类 的 具 体 分 析 。 关键 词 : 政 诉 讼 第三 人 ; 律 性 原 则 ; 理 性 原 则 ; 果 性 原 则 行 法 审 结
一
、
的利害关系是法 律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 。 行政诉讼法》 2 条中的“ 《 第 7 同 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 为有 利害关系 ” ,是指与被诉具 体行政 行为有 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 系。 该规定表明所谓“ 利害关系” 只能是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 , 而不 能是事实 上的利害关 系。 笔者认为第 三人 与被告具体行政 行为在法律 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点 ; 首 先 。 须 是一 种 法律 规 定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或 法 律 所 保 障利 益 的 必 得 失 关 系 。 如 , 民 甲开 车 违 反 交 通 规 则 撞 伤 了 公 民 乙 。 政 机 关 对 例 公 行 甲实 施 行 政 处罚 。 责令 甲赔 偿 乙的 医 疗 费 等 费 用 。 乙 的人 身 健 康 权 并 是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 果 甲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乙 是 本 案 的 第 三 人 。 如 则 其 次 。 须 是行 政 上 的权 利 义 务关 系 。 如 , 必 例 甲村 与 乙 村 对 两 村 之 间 的某 片 机 动 地 的所 有 权 归 属 有 争 议 , 这 本 来 属 于 民 事 上 的 权 属 争 议 。 当行 政 机 关 将 该 片 机 动 地 的所 有 权 确 认 给 乙村 后 , 但 由于 行 政 机 关 的确权行为具有行政 法上 的公定力 , 甲 、 对 乙两村 都有法律上 的确 定力量 , 从而使得原来 的民事法律关系转 化为行政法 律关系 。 甲村 丧 失 了 提 起 民 事诉 讼 的诉 权 , 只能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甲 村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若 则 _村 是 第 三 人 。 己 再 次 , 是 行 政 法 上 的直 接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如 , 必须 例 甲单 位 未 经 行 政 机 关 审批 ,擅 自与 一 建 筑 工 程公 司 签定 一 幢 楼 房 的建 筑 合 同 , 在 聿 l筑 过 程 中被 行 政 机 关 处 罚 : 除 该 违 章 建 筑 , 甲单 位 罚 款 一 万 元 。 拆 对 此 行 政 处 罚对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的 利 益 肯 定 有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 是 由 于该 但 行 政 处罚 的相 对 人 是 甲单 位 , 该 行 政 处 罚 没 有 直 接 涉 及 该 建 筑 工程 就 公 司 的权 益 。所 以该 建 筑 工 程 公 司不 能 成 为 该 案 的 第 三 人 。 ( )审理性原则 所谓审理性 。是指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二 时 , 权 根 据 案 件 审 理 的 需 要 , 定 通 知 与 案 件 审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有 决 的 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或 是 否 同 意 白认 为 与 案 件 审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申请 。 就 是 说 , 据 我 国《 政 诉 讼 这 根 行 法》 2 第 7条的规定 , 人民法 院对 行政案件所拥 有的审判权 , 也制约着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
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
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定的转换而成为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
行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也可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存在。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关系中,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形式,也有可能是行政第三人的形式存在。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系和区别的,行政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但是,二者绝对不是同一概念。
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区别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是他并不同于证人,其区别在于:(1)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没有自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其参加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利,只需如实回答所知案情。
(4)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均都无须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注释:[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修订本,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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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_行政法论文系第三人;(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
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某种权利的行为;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
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方受到了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体处罚的一方。
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起诉,则受害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如果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则被处罚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如果只有一部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属权利关系第三人。
3、行政确权案件的权属争议人。
如果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而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一方,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中强制性补偿案件、赔偿裁决案件的一方不服
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5、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的利益波及人,即被处罚人租凭他人房屋、租借(租用)他人交通运输工具、播放工具等实施某种行为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其利益波及的人,在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行为而向法院起诉时,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6、行政许可(一般为排他性行政许可)案件中的未起诉的许可争议人。
如果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被许可人为义务关系第三人。
7、行政合同被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或变更的,如果相对方向法院起诉的,因行政合同解除或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利益波及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8、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案件中,被征收或征用的人之外对征收、征用行为主张权利的他人。
如果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组织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该他人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9、其他受到不利益处分消极影响的其他人。
(二)义务关系第三人
义务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或者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为”义务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
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即被剥夺、丧失或减少某种实体性权利。
从概念可以看出,义务关系第三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由于受到了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第二类是由于参与了对原告的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讼中来。
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授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获得以前所没有的某种权利或某种行为资格的行为;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免除一定义务的行为。
这种因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成为第三人的,就是第一类义务关系第三人,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行政确权案件中被确定享有权利的权属争议人(即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一方)。
如果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一方,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2、行政许可(一般为排他性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
(许可权利人)。
如果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被许可人为义务关系第三人。
3、行政主体征收、征用土地后,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建设或使用的,被征收、征用土地的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则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使用单位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第二类是由于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中来。
具休包括以下情形:
4、行政处罚案件中,与被诉行政主体有法律上认可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联合执法或协作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如政党组织、行业协会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向法院起诉的,与行政主体协作的政党组织、行业协会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5、在多个行政主体联合对个人、组织进行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只对其中一个或几个行政主体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建议将其余的行政主体列为被告,原告不同意,则属于
义务关系第三人。
6、行政委托关系中,行政机关因被委托组织的行为被起诉
的,受委托组织属于义务关系
第三人。
7、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包括法院)相分离的,任何一主体被诉的,未被列为被告的一方为义务关系第三人。
8、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义务关系第三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起诉的,则复议机关是义务关系第三人。
9、其他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积极影响的个人、组织或参与了对原告作出的不利益行为的个人、组织为义务关系第三人。
(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事实关系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牵连,为了便于查清事实,由人民法院通知
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这种第三人之所以让他参加诉讼,是因为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关系,为了便于审理过程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不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还是合法,这个判决结果,对该第三人有预决性的意义。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处罚案件中,如本文前述的治安处罚例中,同一处罚主体实施了两个处罚行为,且案件事实有牵连,其中一案的被处罚人向法院起诉。
为了便于查清事实,另一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该第三人的预决性意义表现在,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为违法,对第三人的处罚行为亦有可能被撤销。
反之,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时,对第三人的处罚亦将被维持。
2、两个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方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决定,如其中一个机关批准,另一机关处罚的,如果对处罚机关向法院起诉,则另一批准机关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该第三人的预决性意义表现在,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为违法,就意味着另一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对相对方的处罚行为被撤销,批准行为被
维持。
反之,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时,就意味着另一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实体性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