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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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裁决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流程,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的行政决策过程,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行政裁决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立案、审理和裁决,并阐述其中的关键环节和权利保障。

一、立案行政裁决的立案是程序的第一步,标志着行政机关正式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进入裁决的程序阶段。

在立案阶段,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申请的合法性,确认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并将案件记录下来。

立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受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确认申请的有效性。

2.案件登记:行政机关将立案的申请进行登记,为后续的审理和裁决提供案件号码和文书记录。

3.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审理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的审理阶段,行政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收集、调查涉案事实,并严格审查各类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并邀请相关证人出席作证。

3.律师代理: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享有请律师代理的权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4.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使双方能够充分表达观点并辩护权益。

三、裁决行政裁决程序最终以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作为终局决定。

裁决的结果应当清晰明确,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裁决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裁决依据: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案件进行裁决,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裁决公告:行政机关应当公告裁决结果,向社会公众全面公示,并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期限。

3.执行和督促: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裁决结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模板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模板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模板一、开庭程序1. 庭长宣布开庭,要求出庭人员起立。

2. 庭长宣读审理案件的法条,简要说明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点,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异议,如有异议则应当及时提出。

3. 庭长宣布异议成立或不成立,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 庭长询问原告是否提供了诉讼文件、证据和事实材料,并将其阅读完毕后,征求被告是否同意了这些文件,证据和事实材料的真实性。

5. 庭长宣读出庭人员名单,并要求进行确认。

6. 庭长询问原告和被告是否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申请。

7. 庭长要求原告和被告进行陈述、申辩,并充分发表意见。

8. 庭长询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让当事人详细陈述。

9. 庭长引导当事人互相质证。

二、证据出示程序1. 庭长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并在出示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公证。

2. 庭长要求被告出示证据,并在出示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公证。

3. 庭长要求原告和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4. 庭长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三、辩论程序1. 庭长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辩论,如果需要,则将辩论的主题、时间和次序与当事人商定。

2. 庭长要求当事人就辩论问题进行发言,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回答庭审人员的问题等。

3. 庭长要求当事人就辩论问题进行交叉质证和反驳。

4. 庭长进行总结性陈述和确认,宣告休庭。

四、宣判程序1. 庭长宣布再次开庭,要求出席的人员起立。

2. 庭长宣读裁决结果,对于胜诉的一方,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于败诉的一方,应当告知其诉讼上诉、申诉等权利和义务。

3. 庭长告知当事人有关上述权利和义务的案件记录和法律规定。

4. 庭长宣布本案已经审结,宣布庭审结束,告知当事人、出庭人员及法官离席。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1、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

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二、行政诉讼开庭后多久判决1、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是规定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建议程序在45日内审结。

二审需要在3个月内审结。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受理时间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行政诉讼庭审程序1. 引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庭审程序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各个阶段及其细化内容,以供参考。

2. 第一阶段:立案2.1 提交起诉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起诉人需向行政法院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括起诉人的基本信息、被诉行政机关的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内容。

2.2 受理起诉状行政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及时进行受理。

受理后,行政法院应开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诉行政机关。

2.3 确定案号行政法院在受理后,应为案件确定一个独立的案件号码,作为案件的标识符。

3. 第二阶段:开庭准备3.1 通知双方当事人行政法院应及时通知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参加庭审,并告知庭审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

3.2 获取相关材料行政法院应准备庭审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被诉行政机关的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3.3 发布庭审公告行政法院应向公众发布庭审公告,告知庭审的信息,使有关当事人和公众能够了解庭审的相关情况。

4.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4.1 开庭宣告行政法院在开庭前,应宣告庭审开始,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入庭审现场。

4.2 介绍与记录当事人及诉辩人情况行政法院应介绍当事人和诉辩人的身份信息,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4.3 审理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行政法院将逐一审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事实依据,并进行讨论、质询等。

5. 第四阶段:证据调查5.1 审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行政法院将逐一审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质询、辩论等。

5.2 聘请鉴定人如有需要,行政法院可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鉴定,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5.3 列席人员陈述意见具备法定资格的列席人员有权在庭审中陈述意见,并录入庭审笔录中。

6. 第五阶段:陈述和质询6.1 起诉人陈述起诉人有权向行政法院陈述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6.2 被诉行政机关陈述被诉行政机关有权进行答辩陈述,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1. 受理机关行政案件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条件(1)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具有国籍或者居所;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被告符合答辩条件: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符合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4)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已经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

3. 受理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1. 开庭审理(1)开庭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审理过程: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最后,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

2. 不开庭审理(1)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自行交换证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组织交换。

(2)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质证。

(3)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解。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保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二、法规处是行政案件办理的法制机构,法规处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已立案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审议。

法制机构一般在接到案件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初审,案件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可退回调查人员予以补正;案件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向分管和主要领导汇报。

四、行政案件的审查应本着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深入学习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审议的意见,送分管领导审定。

五、法规处主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意见: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违法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无法认定,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补证或者纠正。

4、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复议法》规定办理。

七、行政赔偿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

八、经审议的行政案件,拟予处罚的由法规处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可以采取当面和书面告知的形式。

不同形式告知,享有同样的效力。

九、法规处在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议材料送分管长审查后,交长签发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案件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办公室负责每年度对行政处罚、复议和赔偿案件进行档案整理和备案。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人民法院行政庭行政审判操作规程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和完善本院行政审判工作,防上行政审判程序上的疏漏,保证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审查和案件移交1、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

立案庭认为案件不予受理的,可以在作出裁定前与行政审判庭交换意见。

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的意见不一致的,提交院长决定。

2、依法应予立案的,立案庭应当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原告;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原告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并按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备份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与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加盖核对章后应立即发还给原告。

4、附卷的证据材料应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卷中不应收录证据原件、原物;如已收录的,应及时退还当事人.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状内容时,责令原告补正起诉状内容,审查日期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5、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二日内备齐下列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1)案件立案审批表;(2)起诉状(正本)以及所附证据材料;(3)案件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4)诉讼费用预交单据或诉讼费减、免、缓交的申请和审批文件;(5)其他材料。

案卷材料不备齐的,应及时补齐。

6、行政审判庭办理案件签收手续后。

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按起诉状、答辩状副本的份数备份,并告知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7、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应做好如下开庭审理准备工作:(1)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确定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2)收到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3)认真阅卷,审查诉讼材料,拟定庭审提纲;(4)指示书记员发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传票,张贴开庭公告;(5)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行政裁决流程

行政裁决流程

行政裁决流程
行政裁决流程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涉及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效力、适当性等方面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接收申请:当涉及行政争议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2. 受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证据进行鉴定。

4. 签发裁决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并签发裁决书。

5. 送达裁决书:行政机关应当将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可以采取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6. 履行裁决: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裁决。

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救济途径。

总之,行政裁决流程是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合法、公正、有效的重要程序,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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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庭行政审判操作规程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和完善本院行政审判工作,防上行政审判程序上的疏漏,保证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审查和案件移交1、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

立案庭认为案件不予受理的,可以在作出裁定前与行政审判庭交换意见。

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的意见不一致的,提交院长决定。

2、依法应予立案的,立案庭应当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原告;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原告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并按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备份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与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加盖核对章后应立即发还给原告。

4、附卷的证据材料应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卷中不应收录证据原件、原物;如已收录的,应及时退还当事人。

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状内容时,责令原告补正起诉状内容,审查日期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5、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二日内备齐下列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1)案件立案审批表;(2)起诉状(正本)以及所附证据材料;(3)案件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4)诉讼费用预交单据或诉讼费减、免、缓交的申请和审批文件;(5)其他材料。

案卷材料不备齐的,应及时补齐。

6、行政审判庭办理案件签收手续后。

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按起诉状、答辩状副本的份数备份,并告知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7、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应做好如下开庭审理准备工作:(1)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确定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2)收到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3)认真阅卷,审查诉讼材料,拟定庭审提纲;(4)指示书记员发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传票,张贴开庭公告;(5)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8、开庭时间一般在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最迟不超过两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在两个月不能开庭的,须报经庭长批准。

9、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开庭前相互交换。

举证当事人在开庭时才出示的而在开庭前未进行交换的证据材料,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不予当庭质证。

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与起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交换发送给对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1)案件复杂、证据材料较多,有必要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2)当事人有不便在起诉、答辩时提交,或者有不便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的;(3)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没有提交应当提交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的证据材料的。

10、承办法官或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11、开庭前,合议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就下列程序性问题作出处理:(1)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2)当事人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进行勘验、鉴定的;(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5)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6)原告申请撤诉的;(7)被告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8)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9)有中止、终结诉讼的法定情节的;(10)依法应当在开庭前处理的其他程序性问题。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政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13、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开庭宣布14、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如下庭审准备工作:(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4)宣布法庭纪律;(5)其他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5、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书记员应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审判长递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名单和出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名单。

16、审判长根据诉讼参加人名单,核对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了解未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原因,并确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资格以及是否可以开庭。

17、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的,合议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应当当庭宣布。

决定缺席审判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判决定后即可宣布开庭。

18、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依次进行下列程序:(1)宣布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根据、审理程序;(2)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和书记员名单,宣布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名单;(3)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9、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依法报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当庭决定;当庭不能作出决定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研究决定。

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决定被申请人回避,并立即更换人员或宣布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四、法庭调查(一)法庭调查的顺序、范围和重点20、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归纳、认定事实;(2)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3)法庭当庭认证。

21、当事人陈述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可以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并可陈述补充意见。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般由原告在陈述中说明。

22、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

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23、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归纳诉争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的归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庭修正或补充。

24、法庭调查的范围包括:(1)原告的起诉证据;(2)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

法庭应当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25、被告、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的,法庭应当对起诉证据进行调查。

如有必要,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法庭辩论。

合议庭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评议。

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驳回异议,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

26、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调查,包括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和对法律要件的审查。

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2)每一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3)每一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否属于可定案的证据。

对法律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具体条款是否全面、正确,以及所适用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足以参照;(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和行政失职情形;(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27、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庭应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庭可以不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28、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归纳,提出法庭辩论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意见和提出的辩论焦点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和修改。

(二)当庭举证、质证29、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进行。

已被法庭根据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直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和质证。

30、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举证责任的范围,向法庭提供证据。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没有或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时又不提出补证要求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1、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2、原告对起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证据。

但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期限、程序和案件主管、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由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

3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还应当提供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具有正当理由,以及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由原告提供有关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

34、举证当事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当庭出示证据:(1)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

不能出示原件的,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印件或者抄录件等。

(2)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经法庭准许,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等。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回答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

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书面证言。

(4)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

当庭播放有困难的,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供抄录件等,并当庭宣读。

(5)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并回答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由主张该证据的当事人宣读。

35、举证当事人应当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说明。

言词证据材料的内容一般由举证当事人宣读或说明,当事人因故不能宣读和说明的,可以由法官代为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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