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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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

项目管理人:

*年*月

第一章项目管理及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人(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规模:*****

1.4 工作范围:

1.4.1 管理方式:嵌入式管理

由业主担任项目经理,华电和祥派出项目副经理及专工若干

1.4.2 项目管理范围:

1.4.

2.1 前期工作:

①协助业主进行开工许可之前需完成的各项工作。

②协助业主进行,设备、施工、设计招标管理

③协助业主进行设计审查、设计联络、图纸催要

④协助业主进行设备管理

⑤组织编制项目管理策划

⑥组织协调勘探设计现场工作

⑦前期开工之前必须完成的工作(对外协调和决策性工作除外)

1.4.

2.2 施工过程:

①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实施

②对工程造价监督控制

③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各阶段质检组织)

④对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控制管理

⑤对现场安全管理监督

⑥对合同履行过程管理

⑦对设备管理(催交、协助监造)现场检查验收

⑧设计管理(组织图审、催交、联络)

⑨投产前调试组织及试运

⑩施工资料管理归档

1.4.

2.3 移交生产

①组织投产前的调试工程

②组织完成240试运行

③组织施工资料移交

④协助完成达标验收

1.5 主要工作内容: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征地、租地工作(取得永久占地土地使用权证、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临时用地批复,拆迁、补偿、赔偿)等工作;协助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组织、实施工作;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及安全(包括文明施工),协助委托人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委托人参与工程设计、物资(设备材料)、施工、调试、监理等招标及合同商签工作;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协助委托人完成图纸、设备催交;负责工程文件传递、移交;负责竣工总结及竣工验收。

2.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条件;

3.2 项目管理合同附件,即:

附件A-委托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B-项目管理依据及服务目标

附件C-项目法人/项目管理人职责权限及分工

附件D-项目管理人项目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3.3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4. 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照风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价标准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合同条件中的项目管理业务。

5. 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项目管理人支付管理服务报酬。

(具体时间需确定)

7、委托管理费:¥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本合同价含税价(6%增值税),为合同期内的固定价。

8、由于委托人及其上级公司等非项目管理人调整投产里程碑计划,服务期限延长,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由双方另议。

9. 由于项目管理人原因,服务期限延长,由此引起的服务费不增加。

10.通讯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以下地址:

业主:

地址:

邮编:传真:

收件人:

监理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收件人:

11. 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8份,双方各执4份。

合同签署页: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规定

l.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即*********

1.2 “委托人”(项目法人、业主,下同)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即。

1.3 “项目管理人”(受托人、项目管理人,下同)是指承担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和项目管理服务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即。

1.4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项目管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组织。即广西风电项目部。

1.5 “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项目管理人派驻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6 “项目管理”指受委托人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工程协调等方面的管理。

1.7 “项目管理工程师”指项目管理人授权履行项目管理服务责任和义务的代表。

1.8 “委托人工程师”指委托人授权履行工程管理责任和义务的代表。

1.9 “承包人”是指除项目管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10 “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1.11 “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服务范围以外,由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12 “服务”指项目管理人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

1.13 “监理单位”指由委托人通过招标选择确定,负责对施工承包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或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4 “勘察设计方”指通过招标选择确定,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的工作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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