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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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运输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矿井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井下运输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三条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井下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包括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小型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五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性能必须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第六条新购置的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安全锤、反光标志等。

第九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十一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驾驶证,并持有井下运输车辆驾驶证。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矿井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井下运输路线,掌握井下作业情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物资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矿井运输路线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煤矿辅助运输综合管理制度

煤矿辅助运输综合管理制度

煤矿辅助运输综合管理制度煤矿辅助运输综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辅助运输管理,保证煤炭生产安全、生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辅助运输全过程管理。

二、辅助运输车辆管理(一)辅助运输设备采购1、煤矿采购辅助运输设备,必须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以及相应的《安全认证规范》。

2、采购设备应考虑设备的标准化、通用化、相互配套和互换性等因素,为以后扩充、更新设备创造条件。

(二)车辆安全管理1、辅助运输车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安装防滑、防撞装置。

2、辅助运输车辆使用中,驾驶员应随时注意环境,保持车速,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行驶。

(三)辅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1、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的运转、使用。

2、在车辆出现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检查和寻找故障原因,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三、物资管理(一)物资采购管理1、煤矿将需要采购的物资进行计划,定量采购,确保物资的及时、准确供应。

2、采购物资应符合安全、环保、省能等相关规定。

(二)物资出库管理1、煤矿物资出库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操作,实行严格的物资入库、出库登记台账制度。

2、进行统计分析需求人员、领用人员、领用数量等相关管理指标,对领用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三)物资库存管理1、定期对库存进行清点和盘点,及时更新台账。

2、合理安排库存空间,保证物资安全和管理效益。

四、人员管理(一)人员招聘管理1、煤矿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人才招聘计划。

2、有关岗位的招聘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面试选拔。

(二)人员培训1、针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

2、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测试,以确保其掌握了相关知识,对操作规程十分熟悉。

(三)人员管理1、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工作效率、安全意识、工作态度等等。

2、对优秀表现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安全管理(一)安全管理制度1、煤矿应制定和完善辅助运输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矿井辅助运输车辆自驾管理办法

矿井辅助运输车辆自驾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车辆自驾管理办法为了统一各矿井辅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模式,提高车辆使用率,实现减人增效,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安全行车,根据各生产矿井辅助运输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自驾车辆范围矿领导、机关科室人员在入井检查和跟班作业时指挥用车全部实行自驾,车辆管理中心不再配备专业驾驶员。

二、准驾证办理流程(一)自驾人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C1及以上驾驶证且身体健康无影响车辆驾驶的疾病史。

(二)车辆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自驾人员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车辆管理中心主任审核签字,方可发放准驾证同时备案,车辆管理中心将自驾人员行车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驾驶员的管理范围内。

三、日常安全运行管理(一)车辆管理中心要按照规定做好自驾车辆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自驾人员所驾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各矿井自驾人员出车时按驻矿车队所派车辆,到车队调度室领取钥匙和车队点检员按照《自驾车辆检查验收标准》共同检查车辆,确认车辆完好,登记后出车,收车后自驾人员要配合车辆管理中心驻矿车队点检员做好车辆检查验收工作,确认车辆完好后交车,车队及时做好车辆燃料补充及维护清洗工作。

(三)自驾人员擅自驾驶车辆驶离作业范围造成事故或被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由本人承担事故责任及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由本人承担。

(四)如自驾人员所驾车辆在井下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与驻矿车队联系,对车辆及时救援,禁止发生弃车事件。

(五)如自驾车辆发生一般车辆损坏,损坏车辆由驻矿车队负责维修,维修费用鉴定由所在矿、车辆管理中心和承修厂商三方共同核定,维修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同时维修费用由所在矿井在每月底划拨车辆管理中心。

(六)如自驾车辆和驻矿车队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由所在矿井和车辆管理中心组织进行事故追查,按事故责任协调处理。

(七)如自驾人员所驾车辆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事故责任和事故损失由所在矿井和车辆管理中心配合安监局进行事故追查,按事故责任处理。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三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厂机司机特种操作证、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第六条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在井下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车辆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车辆井下行驶最高速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20km/h;重载最高速度15 km/h;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 km/h。

第十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其它车辆应主动让道。

第十一条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第十二条司机应熟悉巷道情况,车辆运行和作业时,严禁损坏井下管线、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根据搬运设备的情况选择车型,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增速必须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档起步;减速必须先制动减速再减档,不得直接减档;下坡严禁空挡滑行。

第十四条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炭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 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煤矿辅助运输工作。

2.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煤矿辅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3. 煤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完善煤矿辅助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工作流程1. 辅助运输计划编制:煤矿生产管理部门按照煤矿生产计划和需求,编制辅助运输计划,并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2. 辅助运输装车:煤矿技术管理部门制定辅助运输装车方案,确保装车无误,安全顺利进行。

3. 辅助运输调度:煤矿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辅助运输计划进行调度,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证运输有序进行。

4. 辅助运输监督: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对辅助运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五、安全管理1. 辅助运输设备安全:煤矿技术管理部门对辅助运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辅助运输作业安全: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对辅助运输作业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辅助运输现场安全: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六、考核奖惩1. 辅助运输工作考核:煤矿生产管理部门对辅助运输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 辅助运输安全考核: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对辅助运输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

3. 辅助运输问题处理:煤矿技术管理部门对辅助运输问题进行通报处理,提出整改意见。

七、制度执行1. 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煤矿技术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通过建立健全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炭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炭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煤炭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炭运输公司车辆的安全、高效、环保运行,提高运输服务质量,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炭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购置与验收4.1 公司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4.2 车辆购置前,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的车辆。

4.3 车辆购置后,须进行验收,确保车辆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第五条车辆使用与维护5.1 车辆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载重等进行,确保运输安全。

5.2 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巧,遵守交通规则。

5.3 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4 车辆维修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并保留维修记录。

第六条车辆档案管理6.1 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修、保险、违章等信息。

6.2 车辆档案应妥善保管,便于查阅和追溯。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驾驶员招聘与培训7.1 驾驶员招聘应严格把关,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7.2 对新招聘的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驾驶员考核与奖惩8.1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包括驾驶技能、安全意识、服务态度等方面。

8.2 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九条驾驶员休息与休假9.1 驾驶员应按规定休息,确保驾驶安全。

9.2 公司应合理安排驾驶员的休假,保障其身心健康。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0.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10.2 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层层落实。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11.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1.2 驾驶员应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驾驶技能。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12.1 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

矿上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矿上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上运输车辆管理,保障矿上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上所有运输车辆及其驾驶、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上运输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规范操作;(四)严格检查、确保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矿上运输车辆分为以下类别:(一)矿用汽车;(二)矿用自卸车;(三)矿用装载机;(四)矿用特种车辆。

第五条矿上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二)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三)车辆手续齐全、证件有效;(四)车辆维护保养及时、记录完整。

第六条矿上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矿上运输车辆报废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矿上运输车辆调拨、转让、报废等手续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矿上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保险,确保车辆事故赔偿。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条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驾驶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三)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四)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驾驶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车辆。

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参加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车辆运行管理第十五条矿上运输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运行;(二)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严禁超速、超载;(三)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车况,严禁带病运行;(四)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六条运输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必须随时关注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加强辅助运输管理的专项措施

加强辅助运输管理的专项措施

中国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大柳塔煤矿2012年6月20日领导签发:加强辅助运输安全管理专项措施各部门区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司下发的神东〔2012〕299号文件“关于加强辅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加强辅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理顺管理流程,规范人员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完善辅助运输安全设施,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一、人员管理方面:1、重新修订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井上下交通规则。

2、矿组织对车队在册人员进行梳理,对车队人员重新进行调整,将车库管理、井下车库管理、材料配件发放、打扫卫生人员中,有驾驶证的招工工种属于防爆车司机的全部安排到驾驶员岗位上。

3、对各区队固定的司机重新核定,留有足够的休班和请假的替补人员,确保司机不疲劳上岗。

本队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部由本队自行调整,综连采队垫路等工作全部由区队固定司机负责。

对区队固定车辆司机进行定员,司机和车辆数量匹配合理:综采队每队2台车3个司机,连采队每队3台车4个司机,不含打锚索车,运转队每队6台车7个司机,机电队每队8台车10个司机,准备队1台车1个司机,砼底板队1台车2个司机,通风队每队8台车10个司机。

4、根据两井目前,矿务工程的工程量,夜班暂不安排工程车辆和装载机作业。

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夜班车辆的,必须提前一天提报用车计划,经过分管矿长审批或矿会议通过方可派车。

5、早班和中班,车队分别在两井井口安排专职检车人员,负责入井车辆检查,井口场地内车辆管理等工作。

认真检查入井车辆完好情况,检验合格的车辆发放入井卡。

井口检身人员负责检查,没有入井卡的车辆严禁入井。

发现对不完好车辆私自放行的将追查检车人员和井口检身人员的责任。

专职检车人员按照冬季和夏季分别定制制服,上岗必须统一着装。

检车人员有权利对区队固定司机和外委队司机的不安全行为直接进行处罚。

6、各区队必须落实一名队干负责辅助运输管理,重点负责司机管理,车辆完好,安全运行,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等司机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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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神东〔2017〕143号发人:杨荣明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2017年4月13日—1—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矿辅助运输。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集团公司有关车辆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辅助运输车辆中长期规划方案。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五)参与各矿井辅助运输车辆定编。

(六)组织特大辅助运输车辆事故的追查。

第四条安监局职责:(一)负责车辆运行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车辆人身事故追查。

(三)参与车辆操作规程的审核。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矿井辅助运输车辆全寿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2—(一)负责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负责车辆引进和改造工作。

(三)负责车辆定编、需求计划编制提报。

(四)负责车辆资产、分配、调剂管理。

(五)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业务。

(六)负责车辆大、项修及改造项目实施。

(七)负责车辆报废计划提报,参与报废鉴定。

(八)负责重大车辆事故追查。

(九)负责外委专业化服务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六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建立本单位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二)负责车辆台账管理,提报车辆需求计划。

(三)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资格证管理。

(五)负责外委专业化日常考核。

(六)负责运输线路相关交通标识、安全设施的完善和维护等管理。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八条驾驶员必须持有效车辆驾驶证,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司机特种操作证、入井安全—3—许可证。

第九条驾驶员入井时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佩戴安全帽、自救器和人员定位仪。

第十条驾驶员入井时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十二条允许井下生产指挥车辆自驾。

第十三条各矿井负责组织本单位自驾人员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矿长审签后发放准驾证,同时备案设备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各单位自驾人员行车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驾驶员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章井下运行规定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分管领导、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车队各级管理人员、维修工、驾驶员等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故障维修、日常点检、润滑、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定期检验报告等记录,以上资料保存期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七条各矿井辅助运输线路图应有紧急避险硐室、加水点、候车点等。

—4—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车辆日常运行中的危险源辨识工作,对于以下情况,应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措施,并要严格实施:行驶过程中刹车失灵、灯光熄灭、转向失灵、传动轴断裂、轮胎爆裂、斜坡结冰;遇到透水、火灾、瓦斯超限、顶板严重冒落。

第十九条车辆入井前检查。

(一)各单位车队安排专人进行车辆的完好检查,在车辆出车前逐台检查入井车辆的完好情况,达到完好标准发放车辆完好合格证,不完好车辆不得发证。

(二)井口检身员只对车辆完好合格证、车辆外观(主要包括灯光、轮胎气压、反光镜、车辆定位仪等)、人车超员、人货混装、超宽、超载等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一律不允许入井。

第二十条入井、升井车辆规定。

(一)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

(二)必须遵守井下安全行车警示标识标志指令。

(三)必须配备2个4kg或1个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及2个阻车器。

(四)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倒车报警装置及车辆定位仪。

第二十一条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

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二十二条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5—(一)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5km/h。

(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有双闪打开双闪;情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运送物料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h;井下运人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km/h;特种车辆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km/h;重载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 km/h。

(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处、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三)进入作业区或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特种车辆车速不超过5km/h,其它车辆车速不超过10km/h,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特种车辆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km/h,其它车辆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且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五)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晰。

第二十四条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6—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

(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

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五条下坡时车速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第二十六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七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二十八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二十九条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第三十一条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二)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三)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停车让行。

(四)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

—7—(五)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二条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三十三条各矿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三十四条车辆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第三十五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

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关闭车门、上锁并使用阻车器。

(二)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

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

车辆启动前,司机必须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开动前,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8—得到坐乘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二)车辆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

在运行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三)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严禁超员运输。

第三十七条运送材料、设备的一般规定(一)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严禁人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二)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三)车辆运送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不应超宽或超高。

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

(四)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抛洒措施;运送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五)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必须加设接地线;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

第三十八条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会车前,应提前变换灯光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9—(四)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的两倍以外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乘车点,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第三十九条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二)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

(三)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

(四)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五)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

(六)井下禁止在拐弯、交叉路口设置水幕。

第四十条车辆经过回风巷道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一)在进入回风巷的风门前必须安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红绿灯装置,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正常时,绿灯亮,—10—允许车辆通行;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

(二)调度发现上述区域瓦斯超限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禁止车辆通行。

(三)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车辆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牌。

第四十一条井下特种车辆(包括912系列车、ED系列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等)运行特别规定:(一)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二)各单位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行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严禁运行线路上安排人员作业,特殊情况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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