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司机发生车祸车主是否担责---交通事故律师文集
采访交通事故对司机十个问题的看法

采访交通事故对司机十个问题的看法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
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司机死亡雇主免责协议书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司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驾驶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在提供驾驶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甲方免责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乙方因履行驾驶服务职责导致意外死亡时的责任划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条定义1. “驾驶服务”指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驾驶甲方提供的车辆从事运输业务的行为。
2. “意外死亡”指乙方在履行驾驶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自身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
第三条免责条款1. 乙方在履行驾驶服务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自身疾病等原因导致意外死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甲方已为乙方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乙方在意外死亡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协助乙方或其家属办理理赔手续。
3. 乙方在履行驾驶服务过程中,若因违反交通规则、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意外死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甲方在乙方履行驾驶服务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培训等。
第四条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____年。
第五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过程中,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六条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车主向驾驶员追偿的案例分析

车主向驾驶员追偿的案例分析
【案情】
2009年10月11日,王某聘用的司机李某驾驶王某的货车送货,李某在行驶过程中与周某的车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的车子损坏,王某花了7000元才将其修复。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
王某觉得李某开车太不小心了,导致自己冤枉花了7000元钱。
于是他要求李某补偿自己3000元。
【交通律师观点】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王某不可以追偿李某。
【法律分析】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李某在驾驶过程有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
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
因此本案不能仅凭李某负主要责任认定,要求其赔偿王某的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仅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来划分民事过错是错误的。
雇主王某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第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违章停车,因通行引发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村间道路;(2)自行修建、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3)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4)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5)自然通车形成的路段;(6)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7)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8)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9)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0)晾晒作物的场院内;(11)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2)针对业主使用、不对社会开放的商务写字间停车场;(13)经审批建立的贸易市场内(公共停车场除外);(14)其他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
给公司开车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给公司开车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给公司开车出了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方不在司机则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责任放在司机,则由司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司机在执行公务中挪用时出现交通事故,也由司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事后,公司可以向司机追讨有关赔偿。
1、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的增长率已予以提高。
在众多交通事故中,最发人深省的包括了公车事故。
那么在公车事故发生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因此给公司开车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成了社会关注的问题。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公司开车,属于雇员开车。
而雇员从属于雇主,雇主要对雇员的有关雇佣行为活动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负责。
因此给公司开车造成别人损伤的情况,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情节较为严重的是只给公司开车,出现事故较为严重,或者是故意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开车的人应该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给公司开车造成有关事故,在交警对事故经调查取证核实后,作出交通事故认证书认正开车着具有重大过失,公司在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后,也可向肇事者追讨有关责任赔偿。
3、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当中也包括单车事故。
单车事故是指开车驾驶人对公共设施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
这种情况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有关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单车事故进行交通认定。
并且承担相应赔偿公共设施的责任,由司机先行垫付或者通过公司有关单位进行报销。
4、更重要的是,出现交通事故的车辆只属于公司,驾驶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受到公司委托进行工作驾驶,若事故发生的责任方不在驾驶员身上,那么就有该公车所在的公司承担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从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可知,如果肇事的车辆的公司以个人合伙和私人企业为主来雇佣司机进行驾驶,那么出现交通事故时,应由车主或雇佣驾驶员的公司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什么责任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后,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肯定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而往往实践中,经常出现驾驶员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此时不仅是驾驶员需要承担责任,车主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中车主和驾驶员责任的内容,希望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应该承担的责任根据司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所划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司机责任如何划分▲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此种情况下,车主无疑为用人单位,司机只要是因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就应由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存在过错与否在所不问。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车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后,对司机是否享有追偿权,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则是倾向于享有追偿权(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
雇佣司机心梗死亡案例

雇佣司机心梗死亡案例案例:私人雇的大车司机开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的,雇主需要承担的责任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二者之间有质的区别,不具有可比性。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甚至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与安排。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
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进行划分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进行划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交通事故的发生,最难的就是索赔问题。
如果双方都有保险还比较好协商,反之则就比较麻烦。
而更让人麻烦的是雇主与雇佣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更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的责任,之后再由各方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二、如何确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王某开办了一家预制板厂,该厂一直未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也没有营业执照。
易某间断性地在此做工,工资报酬计件支付,月底一次性付清。
后来易某离职时未获报酬,遂咨询,他与该厂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该通过什么途径索要报酬?说法:法律人士认为,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示从事某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约定完成某项劳务活动,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
而劳动关系,则指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使职工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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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发生车祸车主是否担责---交通事故律师文集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交通事故领域法律研究,谙熟交通事故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
2009年6月2日,老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大货车一辆,以运输公司老严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30日24时止。
2009年75月,该车挂靠于运输公司经营货物运输。
2009年11月7日,老严雇请小吉驾驶该车运送货物至西安,途经秦岭时,与相对行驶的大货车汽车相撞,造成小吉多处受伤,左小腿上段截肢的交通事故,用去医药费9万余元。
交警大队于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对方大货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吉驾驶的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是因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却引出了三个不同法律关系:一个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个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另一个是返还财产案。
小吉认为其受车主老严的雇请为其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致残,理应由老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而让车主老严无法接受的是,根据当时交警队的勘察,事故的原因是对方大货车因暴雨路滑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吉因超速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明明是小吉自己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伤害,并造成了老严的车子损坏,现在反倒硬要让丝毫没有过错的车主承担12万多元的赔偿责任实在不公平。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老严与小吉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因为劳务关系的特征是通过合同来建立,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这种劳务关系必须是有偿的。
那么劳务关系的表现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其实很普遍,比如说小时工、保姆,这和情况都体现出一种劳动关系。
所以这种劳务合同关系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小吉作为驾驶员,从事的是高危险性的行业,要求他在行车过程中随时保持警惕,不出事故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作为一个劳动者,享有《宪法》里面所规定的劳动者受到平等的保护原则,他作为一个劳动者应当享有这一个权利,不管他是为谁劳动。
而老严作为雇佣关系的受益者,从雇佣法律规定的角度讲,只要小吉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错,其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承担。